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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尹志平,就是強奸小龍女的那個全真派弟子
以下來字北京海淀法院公眾號
閃送員李先生稱其在從事閃送業(yè)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將“閃送”平臺經營者北京同城必應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自2016年5月29日起存在勞動關系。6月6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據悉,該案系“互聯(lián)網+”用工模式下,快遞員與互聯(lián)網平臺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型糾紛。
經查,同城必應科技公司為“閃送”平臺的運營方。李先生自主下載“閃送”APP并注冊成為閃送員,自2016年5月29日起開始接單。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進行閃送業(yè)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F李先生訴請要求確認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與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城必應科技公司辯稱雙方間為合作關系,并主張公司業(yè)已為李先生等快遞員投保商業(yè)保險。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下載“閃送”APP并注冊成為閃送員,自行購買配送車輛,在平臺上搶單后從事快遞配送服務。李先生無底薪,每單配送收益的80%歸其所有,計入APP賬戶內,剩余20%歸屬“閃送”平臺?!伴W送”平臺對李先生無工作量、在線時長、服務區(qū)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對每單配送時間有具體規(guī)定,超時、貨物損毀情況下有罰款。快遞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平臺提供服務?!伴W送”平臺為快遞投保商業(yè)保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法律關系的性質,應根據事實審查認定,當事人不可以協(xié)議約定的方式排除勞動法之適用。“閃送”平臺的經營模式為通過大量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來獲取利潤,故閃送平臺的運營公司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務公司,而是一家從事貨物運輸業(yè)務經營的公司,而閃送員的作用在于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貨物運輸合同中運輸貨物的合同義務。本案中,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在招聘閃送員時,對擔任閃送員的條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在進行閃送服務時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務流程的具體要求提供服務,在任平臺閃送員期間李先生并未從事其他工作,從事閃送員工作獲取的報酬是李先生的主要勞動收入,故同城必應科技公司與李先生間具有從屬性,雙方間屬于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從李某提供的勞動中獲益,則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企業(yè)之社會責任。若允許其低成本地用工,則其必然缺乏防范用工風險之主動性,對采取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因此帶來之社會問題必然增多;互聯(lián)網企業(yè)不能因其采用了新的技術手段與新的經營方式而不承擔本應由其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作為運用新技術手段進行經營的公司,其完全可以運用信息技術優(yōu)勢實現合法的經營、管理。法院不能因為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絕向勞動者提供基本權利之救濟。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李先生與同城必應科技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以上源于海淀法院)
編者有話說:
一、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隸屬性
關于閃送平臺與閃送員工的關系,可用圖展示。
其實我們在講勞動關系的時候,就看雙方的不平等,資強勞弱。不平等的特征,就在于從屬性。從屬性在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jiān)督和管理。勞動關系有從屬性,勞務關系,服務關系,承攬關系,委托關系等等,皆有或多或少的從屬性。從屬性為60分,認定勞動關系?真是一個讓人糾結的問題。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主導性越強,比如可以指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對勞動過程進行指揮,對勞動者進行獎懲,提供必備的生產資料,勞動過程較為長期、固定,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如果自己可以決定工作方式,獨立執(zhí)行任務,承擔風險,工作具有臨時性,很難認定為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認定,有時真在于理念。
在如今互聯(lián)網+時代 ,在目前科技革命時代,勞動關系的表現方式越來越多樣化,更與傳統(tǒng)的工廠工作模式不大相同。勞動者自己未必愿意受更多的拘束,比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拘束。多種就業(yè)形態(tài),多種勞動關系 業(yè)態(tài)下,勞動關系的判斷越來越難。到底是合作,還是勞動?
再看本案,閃送平臺,到底是提供信息服務收取中價費用,還是本來作為一個用人單位經營,真是爭議。
二、對合意的干預真的就對勞動者好嗎?
本案確認勞動關系,說穿了就是確認背后的利益。認定了勞動關系,其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就能認定為工傷。就有勞動保護,可以獲得補償 。認定不了勞動關系,風險自負。
認定勞動關系,實際上是事后用干預來否定當初的合意。判決給予一個強制的合意來否定當初的合意。
當初假如有勞動關系存在。閃送會與李先生有那樣的合意嗎?斷然不會。因為按勞動關系招用一個員工,除了工資成本外,還有社保成本。這是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還有,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加班需要付費,一次合同不續(xù)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兩次合同到期面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很難,甚至運輸工具的成本要單位承擔。閃送在考慮到這些成本后,會給李先生過高的提成嗎?會按這樣的方式用工嗎?事后的判決的合意,實際上是改變了當初的合意,在當時的協(xié)商交易下,再讓閃送額外支付一筆費用。比如這個案子認定勞動關系后,還要付未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在這個案子中,保護了李先生的利益。但是,很有可能毀掉這樣一個行業(yè)。自愿的交易,閃送賺錢。在這個過程中,也滿足了消費者的需求,也給了李先生賺錢的機會。對社會是有利的。判決改變合意,讓閃送增加費用,閃送以及類似的行業(yè),很有可能經營不走。經營不走的后果是什么,李先生這樣的人,沒有了這樣的創(chuàng)收機會,消費者因為少了一個送貨平臺不方便,對社會沒有利。海淀法院從在職保護勞動者的角度是沒有問題的,可是正放在這個大用工背景下,真的就一定好嗎?
要不要管制,是一個問題。當然,徹底的不要管制,這樣的自由理念很難被人接受。關鍵問題在那里呢?認定勞動關系,超全面超細致的勞動保護全有。不認勞動關系,類似于裸奔,全靠合意。其實,勞動保護就是一個再分配,將用人單位的利益多分給勞動者一點。沒有這樣的再分配,對勞動者未必沒有利。合意未必對雙方不利,經典的經濟學觀點就認為,自愿的交易對雙方皆有利。勞動者他有議價的能力,如果不能賺錢,他可以選擇不交易。這種對合意的干預,是保護在職勞動者,卻會影響更多的交易,甚至毀掉這種類型的交易。
最強的保護不對,最自由的約定也難被人接受。最不壞的似乎是妥協(xié),給勞動保護劃分一個等級,100分的保護,80分的保護,60分的保護,40分的保護。當然這不代表我的意見,只是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如果非要保護,分層保護似乎更容易讓各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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