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張在辦理居住證,人力資源機構要求其出具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尚埗家呀?jīng)離職有差不多4年了,而且原工作單位在深圳,不在目前的城市,剛離職時雖有開具離職證明,可現(xiàn)單位入職時沒有收取,那一紙證明以為沒什么用就丟了。打電話給原單位,原單位說已沒有小張的檔案,無法開具。眼見證件辦理截止日期越來越近,小張已經(jīng)慌了。
這小小的一張“離職證明”到底有哪些影響?用人單位對此有沒有責任出具?
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未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離職證明中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接觸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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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具離職證明,需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若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的出具,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yè)登記等情況,失業(yè)人員憑失業(yè)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手續(xù)。失業(yè)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yè)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y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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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接工作要不要辦理離職證明?
勞動者遵循《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按照雙方約定,認真辦理工作交接。而用人單位則需依照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應有的經(jīng)濟補償,并辦理離職證明。因為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勞動者是否交接并不是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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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chuàng)業(yè)、再就業(yè)的優(yōu)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或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具體索賠途徑有:
1.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協(xié)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勞動者有權向當?shù)氐膭趧訝幾h委員會提起賠償訴求,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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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張賠償?shù)呐e證責任
勞動者應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具體的證據(jù)包括:
1.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xù));
4.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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