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于2010年8月16日入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雙方先后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曹某執(zhí)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其間,曹某的月工資由2010年8月的2330元到2014年1月的2990元。雙方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
2014年3月10日曹某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guān)系后,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與經(jīng)濟補償金,曹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曹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公休日加班費22379元;法定假日加班費437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3600元。法院審理查明,根據(jù)曹某提供的考勤表及工作表,2010年8月至2014年3月27日之間,曹某在法定休息日共加班159天,法定節(jié)假日共加班11天。庭審中,公司提供2013年2月4日2000元支出憑證一張及2013年2月6日獎勵2000元收條一張,以及2013年加班及年假等費用補助5000元的收條一張,證明曹某在2013年度領到了加班工資。公司還提供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份工資明細表,每張條上均有加班工資一項,并由曹某簽字。法院據(jù)此認為,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資條等證據(jù)可以證明,曹某在2013年至2014年3月領到了加班工資,故公司還需給付其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加班工資。在此期間,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休息日加班62天,法定假日加班8天,因此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為5501.61元,法定假日加班費計算為1419.77元;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休息日加班39天,法定假日加班1天,因此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為3931.38元,法定假日加班費計算為201.61元。關(guān)于曹某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3600元,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安排曹某執(zhí)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但實際上曹某長期加班且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這是曹某離職的主要原因,故公司應按照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jīng)濟補償金,四年合計9980元。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照上述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quán)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一次性給付曹某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休息日加班費9432.99元;給付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法定假日加班費1621.38元;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9980元。
?。ㄗ髡邌挝唬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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