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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2013-7-25修改,說明、報告)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ǖ?號)

 《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7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5日

  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

 ?。?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立

  第六條 農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發(fā)包時,下列人員享有土地承包權:

 ?。ㄒ唬┰紤艏诒炯w經濟組織一直未遷出,且為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或者其直系后代;

 ?。ǘ┮蚪Y婚、離婚由農村居民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養(yǎng)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ㄈ└鶕乙泼裾撸w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ㄋ模┓希ㄒ唬?、(二)、(三)項條件的現(xiàn)役義務兵、初級士官、戶籍遷出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ㄎ澹┌凑諊矣嘘P規(guī)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軍隊退役人員、大中專畢業(yè)生、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教人員;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有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員。

  第七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在發(fā)包方發(fā)包土地時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應當向發(fā)包方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聲明。無書面聲明或者雖有書面聲明但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沒有簽字確認的,不視為放棄土地承包權。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有承包權的新增人口,所簽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為本輪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ㄒ唬┘w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ǘ┩ㄟ^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ㄋ模┌l(fā)包方依法收回的。

  承包給新增人口土地的數(shù)量,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地源情況討論決定。

  第九條 機動地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有承包權的新增人口之后剩余部分,應當實行公開競價方式發(fā)包,承包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權的人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發(fā)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承包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用途、承包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承包底價、承包期限、起止時間、承包費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發(fā)包方、承包方各執(zhí)一份,由發(fā)包方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

  第十三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砂l(fā)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ǘ┼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自收到發(fā)包方報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造冊,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書面申請;

 ?。ㄈ┛h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自收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申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編制登記簿,報縣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第十四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包方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申請書;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fā)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

 ?。ㄈ┏邪匠粥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申請書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方案等材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

 ?。ㄋ模┛h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編制登記簿,并報縣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第十五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不得侵占集體公共用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三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六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

  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各方提供業(yè)務指導和服務,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農業(yè)貸款、農業(yè)保險等方面,為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yè)產業(yè)化企業(yè)提供服務,提高農業(yè)經營體系的集約化、專業(yè)化、組織化、社會化程度。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承包方或者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承包方或者受讓方要求發(fā)包方提供協(xié)助的,發(fā)包方應當提供協(xié)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妨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截留、扣繳承包方的流轉收益。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zhí)一份,發(fā)包方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委托他人耕種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tǒng)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fā)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二十二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讓方再行流轉,應當經原承包方同意。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未依法約定流轉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轉出方有權自主決定收回承包地,但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受讓方。承包地收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個耕種期開始前。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于林地承包經營的除外。

  轉出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回承包地的,應當對受讓方就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無書面互換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已經形成相互經營對方承包地兩年以上的事實,除當事人能夠提供不是互換的有效證明或者雙方認可的口頭協(xié)議外,按照互換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D出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

 ?。ǘ┺D出方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簽字確認;

 ?。ㄈ┦茏尫綖閺氖罗r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

  (四)發(fā)包方在轉讓合同書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fā)展農業(yè)合作生產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xù)由原承包人行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信息。

  第二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土地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收回和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xiàn)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士官和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畢業(yè)生、服刑人員,在土地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調出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婦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土地承包的規(guī)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的決議、村規(guī)民約中,不得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內容。

  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應當按照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解決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內,男到女家落戶的,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及無效合同的確認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xù):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部分承包地的;

 ?。ǘ┏邪降牟糠殖邪乇灰婪ㄕ魇?、征用或者占用的;

 ?。ㄈ┮婪ㄕ{整土地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積發(fā)生變化的;

 ?。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方應當解除或者終止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提請發(fā)證機關收回或者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

 ?。ㄒ唬┏邪教岢鰰嫔暾?,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全部承包地的;

 ?。ǘ┏邪降娜砍邪乇灰婪ㄕ魇?、征用或者占用的;

 ?。ㄈ┏邪饺疫w入設區(qū)的市并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發(fā)包方或者被發(fā)包方依法收回的;

 ?。ㄋ模┏邪值鼗蛘咭云渌绞匠邪恋氐某邪郊彝ハ霾o繼承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因分戶、離婚等原因,要求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分割問題達成協(xié)議的,發(fā)包方應當與各分割方分別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請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當事人之間達不成協(xié)議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方式流轉的,發(fā)包方應當分別與互換雙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發(fā)包方應當與轉出方變更或者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

  互換或者轉讓當事人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ㄒ唬┮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ǘ┌l(fā)包方無權發(fā)包、未按照法定程序發(fā)包,以及未按照依法討論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發(fā)包的;

 ?。ㄈ娖瘸邪竭M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ㄋ模┏邪竭`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承包地的;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后,受讓方未經轉出方同意再行流轉且轉出方不予認可的;

 ?。┎粚儆谕患w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ㄆ撸┮云渌绞匠邪耐恋兀唇洶l(fā)包方同意,以及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ò耍└淖兺恋剞r業(yè)用途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無效,由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提出確認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第三十八條 下列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蛑卮笳`解訂立的;

 ?。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

  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被確認為部分無效、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以及生效的裁決或者判決等相關材料,依法變更、收回或者注銷按照該合同所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土地應當予以返還。返還土地的時間應當在當季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第六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

  第四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下列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調解組織予以調解解決:

 ?。ㄒ唬┮蛴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ǘ┮蛲恋爻邪洜I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

 ?。ㄈ┮蚴栈亍⒄{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ㄎ澹┮蚯趾ν恋爻邪洜I權發(fā)生的糾紛;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調解組織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诋斒氯俗栽?、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ㄈ┳鹬禺斒氯说臋嗬?,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ㄋ模┎坏檬杖∪魏钨M用。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當?shù)剞r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人員組成、仲裁案件的申請、受理、開庭、裁決、執(zhí)行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需要代理仲裁或者訴訟的,可以依法向其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缮嫱恋爻邪米宰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ǘ娖然蛘咦璧K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ㄈ┎灰婪▽徍?、登記、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ㄋ模┎灰婪ㄌ幚碛嘘P土地承包問題的投訴、舉報的;

  (五)其他侵害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發(fā)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發(fā)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ㄒ唬斠约彝コ邪绞桨l(fā)包的農村土地,未依法發(fā)包到戶或者承包期不足法定期限的;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ㄈ└缮娉邪揭婪ㄏ碛械纳a經營自主權的;

 ?。ㄋ模┻`法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的;

 ?。ㄎ澹娖然蛘咦璧K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米越亓簟⒖劾U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ㄆ撸┪匆婪ㄞk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或者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八)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違法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或者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并指導督促發(fā)包方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

  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違法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對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作為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的說明360linkdoc_1_a

  ——2010年9月27日在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次會議上

  省農業(yè)廳廳長 趙國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制定《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3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近幾年來,我省在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黨的農村政策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一是多形式多渠道組織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培訓,使法律和相關政策家喻戶曉;二是全面貫徹執(zhí)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穩(wěn)定了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動了廣大農民發(fā)展農業(yè)生產的積極性;三是組織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方針政策的落實;四是建立健全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全力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和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fā)展。

  我省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在具體執(zhí)行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問題。一是國家法律對享有土地承包權利人員的范圍沒有明確界定,以致于基層在發(fā)包土地時無所遵循,引發(fā)了糾紛和爭議。二是國家法律對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情形及對合同的無效確認尚缺乏具體的規(guī)定,而實際執(zhí)行中又亟需予以明確。三是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土地收益進一步提高,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凸顯。對于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現(xiàn)行的《河北省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因此,有必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制訂符合我省實際的農村土地承包條例。

  二、起草過程

  2005年5月,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2005年農業(yè)和農村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盡快制定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的要求,省農業(yè)廳組成專門的起草小組,堅持法律有具體規(guī)定的不再重復規(guī)定,法律只做原則性規(guī)定而我省又急需解決的問題參照相關法律政策予以細化,法律未做規(guī)定而在實踐中又急需解決的問題予以明確的原則,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等,參考安徽等18個省出臺的實施辦法,吸收《河北省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地方有關部門、基層干部、農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形成了《河北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初稿。

  2007和2008年,《河北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被列入省政府立法調研工作計劃,2009年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guī)調研計劃。在此期間,省農業(yè)廳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多次深入全省市、縣、鄉(xiāng)、村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活動,先后兩次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9個農業(yè)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縣的意見,進行了認真修改。并先后到湖北省、江西省等進行調研,學習借鑒了外省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200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之后,為把該法律的相關內容予以納入,將《河北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更名為《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列入立法計劃后,省農業(yè)廳經過進一步修改,形成《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送審稿)》,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進行了認真審查,征求了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民政廳、省林業(yè)局、省地稅局等12個相關部門以及各設區(qū)市的意見,到廊坊、唐山、石家莊等地進行了調研,充分聽取了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農民代表的意見。在認真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形成了該《條例(草案)》,并經省政府研究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于幾個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圍繞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這個核心,共分八章四十八條。主要對五個問題說明如下:

 ?。ㄒ唬╆P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立。一是享有土地承包權利的人員范圍問題?!掇r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確認進行規(guī)定,其他法律法規(guī)也未作規(guī)定。這些問題特別是在城鎮(zhèn)郊區(qū)、涉及征地補償?shù)牡貐^(qū),矛盾尤其突出。因此,《條例(草案)》第六條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享有土地承包權利的人員范圍。二是無地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問題。目前由于土地征收占用以及人口自然增長,導致無地人口增多,這是基層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之一,也是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之一。因此,《條例(草案)》第十條規(guī)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配給無地人員的土地范圍以及分配方式。此外,《條例(草案)》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和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的辦理程序作了詳細規(guī)定。

 ?。ǘ╆P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健康有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加快改造傳統(tǒng)農業(yè),促進現(xiàn)代農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是加快新農村建設和推進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和有償?shù)脑瓌t,并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迫或者妨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截留、扣繳承包方的流轉收益。同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和程序作了詳細規(guī)定。此外,還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相關的服務職能。

  (三)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問題。為了保護農民的權益,《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收回和調整承包地;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承包期間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占用的,承包方有獲得補償?shù)臋嗬?。同時,就一些群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特殊規(guī)定,如第二十八條對現(xiàn)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士官及大中專院校在校生、畢業(yè)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明確了婦女、外出務工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性規(guī)定。

 ?。ㄋ模╆P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及無效合同的確認。在實踐中,哪些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確認為無效、哪些合同可以撤銷,哪些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何作相應的處理,是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難點。因此,《條例(草案)》單設第五章,對相關問題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

 ?。ㄎ澹╆P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稐l例(草案)》第四十一條對糾紛的范圍作了界定,第四十二條明確了糾紛解決的途徑,即當事人自行和解,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以及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也作了規(guī)定。

  謝謝大家。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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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楊振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我省統(tǒng)籌城鄉(xiāng)、加快新農村建設和深入農村改革的進程中,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的規(guī)范管理,有利于與新的情況和新的形勢相適應,有利于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保障,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農業(yè)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印發(fā)有關省直單位、十一個設區(qū)的市人大常委會、三十六個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十一個設區(qū)的市主管農村工作的副市長征求意見,同時,又通過電子信箱向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見。修改過程中,先后到趙縣、廊坊市、三河市、秦皇島市、盧龍縣、靈壽縣、邢臺市、柏鄉(xiāng)縣進行了調研,召開了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之后,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2011年11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農業(yè)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yè)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15日,將《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F(xiàn)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優(yōu)先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的第三款,具體表述為:“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二、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guī)范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現(xiàn)農業(yè)規(guī)模經營,有利于提高糧食產量,增加農民收入,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率雖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近幾年流轉在加快,在流轉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在條例中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guī)范,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加強政府的監(jiān)管職責。對《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進行修改,具體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br>
 ?。ǘ┙⒔∪鬓D管理服務體系。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進行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四條,具體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各方提供業(yè)務指導和服務,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支持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農業(yè)產業(yè)化企業(yè)發(fā)展,提高農業(yè)經營組織化、規(guī)模化程度?!痹黾铀臈l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具體表述為:“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信息?!薄暗诙臈l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tǒng)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第二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xù)?!薄暗诙鶙l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br>
 ?。ㄈ┮?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對《條例(草案)》第十八條進行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五條,具體表述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承包方或者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益?!薄巴恋爻邪洜I權依法流轉時,承包方或者受讓方要求發(fā)包方提供協(xié)助的,發(fā)包方應當提供協(xié)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妨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截留、扣繳承包方的流轉收益?!?br>
  (四)規(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單位和個人的情形。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六條,具體表述為:“承包方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應當在訂立流轉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日?!?br>
 ?。ㄎ澹┮?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對《條例(草案)》第十九條進行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七條,具體表述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薄稗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確定?!薄稗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zhí)一份,發(fā)包方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備案一份?!薄俺邪綄⑼恋匚兴烁N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guī)范以轉讓方式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二十一條,具體表述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轉出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二)受讓方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三)發(fā)包方在轉讓合同書上簽署同意意見,加蓋公章?!?br>
  三、關于對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行為的處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農村土地承包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有些單位和個人為達到短期內實現(xiàn)最大效益的目的,改變土地原來的用途,建造違法建筑或者對土地進行掠奪式經營,土地用途改變后很難恢復原貌。對這種行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

 ?。ㄒ唬┰黾右豁椬鳛椤稐l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具體表述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八)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

  (二)修改《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并增加兩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具體表述為:“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違法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或者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并指導督促發(fā)包方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薄暗谒氖臈l 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對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作為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br>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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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1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楊振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農業(yè)大省,農村土地問題十分重要且復雜,因此建議在修改過程中深入調研,進一步廣泛征求農村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增強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并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人大《農村土地承包法》執(zhí)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由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帶隊,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全體同志分成三組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到保定、衡水、承德三個設區(qū)市和安國、雄縣、曲陽、冀州、故城、承德、興隆七個縣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不同類型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同時又專門征求了省委農工部的意見。之后,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認真修改。2012年5月8日,法制委員會進行了審議。5月10日,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F(xiàn)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違法侵占集體公共用地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市人大代表提出,由于土地收益的逐年增加,農村侵占集體公共用地現(xiàn)象比較普遍,包括侵占道路、溝渠等公共用地,建議對此作出相關規(guī)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進行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具體表述為:“承包方應當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不得侵占集體公共用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二、關于將各家庭成員簽字確認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必要條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應當由各家庭成員簽字確認。法制委員會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關系到農戶整個家庭的基本生產資料,轉讓與否應當由家庭所有成員確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項作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具體表述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轉出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二)轉出方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簽字確認;(三)受讓方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四)發(fā)包方在轉讓合同書上簽署同意意見,加蓋公章”。

  三、關于強化民間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有關單位提出,我省部分地區(qū)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有的地方存在法院不愿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立案難、仲裁及訴訟結果執(zhí)行難等問題,建議在條例中針對此問題作出規(guī)范。法制委員會認為,鑒于存在的上述問題,應在條例中明確和增強村、鎮(zhèn)及有關調解組織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中的作用,這樣既能夠降低司法成本,又有利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同時也容易被農民接受。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如下修改:

  1、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進行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具體表述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下列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調解組織予以調解解決:(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二)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四)因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條,具體表述為:“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調解組織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關于婦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進一步保護婦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包方不得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項作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第八項,具體表述為:“(八)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的”。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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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梁樹林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21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農業(yè)大省,農村土地問題十分重要而且復雜,建議進一步廣泛征求農村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對法規(guī)修改和完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按照主任會議的要求,結合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fā)展現(xiàn)代農業(yè)進一步增強農村發(fā)展活力的若干意見》,召開了省委農工部、省農業(yè)廳、社科院、農科院、律師事務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還針對條例草案中提出的土地承包權確立和部分需要返還土地的問題,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和農業(yè)部進行了書面請示,他們認為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上位法。此外,《條例(草案)》三審前,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全體同志分成三個組到七個市、縣進行了立法調研。三審后,又到灤南、樂亭、安平等縣進行調研召開了座談會,聽取基層人大代表、發(fā)包方、承包方、流轉雙方等各方面意見。之后,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多次進行了認真修改。7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和農業(yè)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yè)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1日,將《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F(xiàn)將法制委員會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加強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直有關部門提出,根據中央文件精神,加強和加快農村土地的確權工作,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有利于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可以使農村土地歸屬清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順暢。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二條。具體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

  二、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要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yè)大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流轉,發(fā)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guī)模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抗風險能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具體表述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薄肮膭詈椭С殖邪恋叵蜣r民專業(yè)合作社、專業(yè)種植大戶、家庭農場流轉?!?br>
  三、加強對農業(yè)生產的政策扶持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主體,各級政府應當落實國家政策,切實提高扶持力度,從而構建新型農業(yè)經營體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具體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yè)貸款、農業(yè)保險等方面,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專業(yè)種植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業(yè)產業(yè)化企業(yè)提供服務,提高農業(yè)經營體系的集約化、專業(yè)化、組織化、社會化程度?!?br>
  四、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的補償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土地征地的補償問題是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建議條例應當對此予以規(guī)范。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農村土地的征收補償,屬于土地管理法規(guī)范的內容。2012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今年將繼續(xù)審議。待國家上位法出臺后我省將及時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規(guī)草案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后予以表決。

  《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

  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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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馮志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3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規(guī)草案經過反復修改,已經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7月24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5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xiàn)將法制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于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村土地,應當明確規(guī)定承包方不得改變土地性質,用于非農建設。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條第二款增加“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的規(guī)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支持和發(fā)展農業(yè)生產的職能之一主要是組織協(xié)調金融、保險機構,為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發(fā)展提供資金支持。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作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二款。具體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農業(yè)貸款、農業(yè)保險等方面,為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yè)產業(yè)化企業(yè)提供服務,提高農業(yè)經營體系的集約化、專業(yè)化、組織化、社會化程度。”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有關條款進行了調序調整和一些文字修改。

  《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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