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魯周公世家》記載了一件影響深遠的事件:
公元前817年,魯國國君武公帶領長子括、幼子戲入鎬京朝拜周宣王。周宣王見戲后,非常喜歡,想要立其為魯國太子。卿士樊仲山以廢長立幼,不合禮制,必生變亂勸諫宣王,宣王不聽,強行立戲為魯國太子。魯武公去世后,戲繼位魯國國君,是為魯懿公。
懿公九年(公元前807)年,括的兒子,魯懿公的侄子伯御發(fā)動叛亂,殺死了懿公,伯御立為魯君。十一年后,周宣王率軍伐魯,殺死了伯御。立懿公之弟稱為魯國嗣君,是為魯孝公。
這起事件帶來的政治后果十分嚴重,埋下了周天子滅亡的導火索。自此以后,諸侯反感于周王對其內政的干涉,對周王的命令多有違抗。二十五年后,由幽王廢太子宜臼事件而發(fā),申國聯合繒國以及犬戎進攻周天子,于驪山殺死周幽王,西周滅亡。
這件事深刻反映了夏、商、周三代成形的宗法制度在當時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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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宣王強行立戲為魯國太子,損害了周王室威望
史學界有種說法認為中國的宗法制度始于夏代,其依據是自夏啟開始,帝權的繼承開始由禪讓制轉變?yōu)楦杆雷永^制,以及宗族之內開始分為大、小宗等宗法制度的雛形。但實際上,夏代之前的上古禪讓制也在宗法制度的范疇內。
上古時代,君王身份的傳承方式是禪讓制,君王在生前即考察好自己的繼承人,然后在特定的時間將帝權禪讓移交給繼承人。實際上,禪讓制并非上任帝王將權力讓渡給無血緣關系的自己宗族之外的人。據《史記·五帝本紀》載,黃帝死后,由其孫高陽繼位,即顓頊帝。顓頊帝死后,由帝嚳繼位,帝嚳即高辛,黃帝之曾孫。帝嚳死后,由其子摯繼位,摯死后由其弟放勛繼位,是為帝堯。以史家津津樂道的堯、舜、禹之間的禪讓來說,他們之間仍然是有著相同血緣關系的同一宗族之人。據《史記·五帝本紀》和《史記·夏本紀》記載,堯禪讓于舜,舜的祖先是昌意,堯的祖先是玄囂,昌意和玄囂都有一個共同的父親,就是黃帝,堯和舜屬于同一宗族。而后舜禪位于禹,而禹也是昌意一脈。是以堯、舜、禹三人為具有血緣關系的同一宗族。
由此可見,在上古時代,即使帝權的禪讓,也仍是在同一宗族之內做出的選擇,由黃帝傳位自己孫子起,帝權始終在黃帝的直系后代中流轉,這一過程有著明確的原始“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形態(tài),但尚未形成后世嚴格的具體規(guī)制。
自黃帝起,帝權的傳承始終在同一宗族內
自禹的兒子啟自益手中取得帝權,又傳位給自己兒子太康后,禪讓制被打破,而宗法制度也隨著早期國家制度的成形在逐漸地建立。這一時期的宗法制度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父死子繼成為慣例;二是宗族之內分離大、小宗。
1.父死子繼成為夏代宗法制度的慣例
夏啟以來,父死子繼成為帝權傳承的慣例,下表說明了啟及之后16代夏代君王的傳承關系:
夏代歷任帝王的繼承關系
從上表可見,自啟開始,夏代16位君王的帝權的繼承主要在父子間進行,共12例,非父子的僅有3例,這3例中,太康因無道被放逐,所以其弟中康被立為嗣君;帝不降無子,所以立弟弟帝扃為繼承人;帝廑無子,所以立自己叔父孔甲為繼承人。這3例都是事出有因,并非常態(tài),說明父死子繼正在成為宗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這也是后世嫡長子繼承制度的雛形。
2.大、小宗的分離,嫡、庶始分
夏代宗族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分小宗為大宗旁支,為嫡庶之分初始?!妒酚洝は谋炯o》云:“禹為姒姓,其后分封,用國為姓?!?/span>夏王室以姒姓為大宗之姓,將宗族內的其他親屬分封為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等14個小宗之姓旁支。這種做法,系“家天下”思想下宗法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延伸,將屬于同一宗族的各個族系按嫡、庶分離開來,以分封為手段,實現本宗族對生產資料和自然資源的占領控制,用以維護夏王室的統(tǒng)治。這也成為周代分封諸侯列國的分封制雛形。
源于上古時期的宗法制度在夏代得到了進一步的發(fā)展,此時的宗法制度已初現規(guī)制,明確了父子相繼、嫡庶明分的制度,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夏啟打破了禪讓制,開始了父子相繼制
及商代,父死子繼的宗法制度一度被打破,以至于帝位的傳承多次出現了兄終弟及、叔侄相繼的情況。自成湯建立商代起至紂王滅亡至,商代共傳17世30帝,其中父死子繼僅13例,其余16例均為兄終弟及、叔死侄及等情況。
商代歷任帝王的繼承關系
宗法制度在上古至三代時期,不但是維系宗族存在和發(fā)展的族規(guī),也是統(tǒng)治階層是維系政權穩(wěn)定的重要政治制度,商代多次打破父子相繼的宗法慣例,也為統(tǒng)治階層和社會穩(wěn)定帶來了危機,《史記·殷本紀》云:
自中丁以來,廢適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於是諸侯莫朝。
因商代多次出現的兄終弟及、叔侄相繼的帝位繼承明顯不符合夏代以來逐漸成形的父子相繼、嫡庶區(qū)分之宗法制度,故史界對于商代是否在存宗法制度有所爭議,如王國維先生就說過:“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span>
但我們仔細分析商代諸多歷史記載,可以發(fā)現,這一時期宗法制度的發(fā)展并未停滯。
商代祭祀用青銅方鼎
1.王室宗族的分封制進一步執(zhí)行
如前所述,分封制是夏代宗法中為保證本宗族最大程度占有自然資源和生產資料的而設的重要制度,這一制度在商代得以延續(xù),并形成了作為小宗庶族的諸侯對大宗嫡族的殷王室進行朝拜的規(guī)矩,小宗通過朝拜來承認大宗的統(tǒng)治地位,并服從其管理?!妒酚洝ひ蟊炯o》有如下記載:
三年,伊尹攝行政當國,以朝諸侯。
帝小甲崩,弟雍己立,是為帝雍己。殷道衰,諸侯或不至。
可見小宗朝拜大宗已成為當時的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王室統(tǒng)治地位的強弱。
小宗朝拜大宗成為商代宗法制度
2.嫡長子繼承制被明確成規(guī)
古代宗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條規(guī)定——嫡長子繼承制在商代得以正式確立?!妒酚洝ひ蟊炯o》明確記載了嫡長子繼承制在商代的執(zhí)行:
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為嗣。
帝乙的兒子微子啟因母親身份低下,而且是庶出,雖然是長子,但無緣于帝位,而辛雖然是小兒子,卻因為母親是正室皇后,得以繼承權力。這件事說明宗法制度中的父死子繼在商代已經發(fā)展成為嫡長子繼承制。從前面商代帝位傳承關系表中可以看出,自庚丁傳武乙開始,商代帝位的傳承只有父子關系,不再有兄弟、叔侄等情況了,不能不說是殷商王室對于前期混亂的權力交接所帶來經驗教訓的總結改進。
雖然在帝位繼承方面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但宗法制度在商代的發(fā)展并未停滯,此時的宗法制度,已經出現了嫡長子繼承制和小宗朝拜制,對于后來周代宗法制度的完善作出了重要啟示。
嫡長子繼承制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
周代是宗法制度完善成熟的時期。這一時期,宗法制度不但具體成形,而且有了明確的文字規(guī)定,成為上層王室貴族及士大夫共同遵守的宗族制度和行為準則?!抖Y記》所記載的周代先秦時期的貴族禮制規(guī)范,反映出了宗法制度在當時社會的深入影響。
1.在禮制上提高了嫡長子的社會和政治地位
周部族在立國之前一直嚴格執(zhí)行父死子繼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周部族祖先之一的古公亶父有三個兒子,長子太伯,次子虞仲,幼子季歷,季歷有子名昌,自幼賢明。太伯和虞仲知道古公亶父想傳位于季歷,以便季歷再傳位于昌,于是兩人逃跑到了荊蠻之地,文身斷發(fā),以把帝位讓給季歷。
從這件事上可見,按照周部族的宗法制度,太伯和虞仲為長子和次子,是帝位的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這二人不在,才能輪到第三順位的季歷繼位,說明周部族在嫡長子繼承制上態(tài)度之堅決。
這一宗法制度在周代建立后得以嚴格執(zhí)行,如周武王死后周公攝政,雖然周公作為武王之弟,又有才能賢名,但其攝政七年,并未作兄終弟及之事,而是在成王成年后歸還政權,維持了嫡長子繼承制的延續(xù)。
周代建立后,國家在禮制上提高了嫡長子的地位,而降低庶子地位,《禮記》對此有種種記載,如,在宗廟祭祀上,有“支子不祭”,即旁支庶子不能主持祭祀,只能由嫡子來進行;在教育上,除周天子外,能夠學習禮樂詩書的貴族后代為“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即諸侯、公卿大夫的嫡子才有資格接受國家教育;在君臣相飲的燕禮上,有“士、庶子以次就位于下”之規(guī)定,即庶子與一般的士人沒有在堂上的席位,只能坐于堂外。
客觀上說,周代對嫡長子地位的加強,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從王室到諸侯之間諸子爭奪繼承權的現象,對于宗族和社會的穩(wěn)定有極大的幫助。
《禮記》多處強調了嫡庶尊卑要求
2.分封制進一步具體完善,成為周天下的國家框架
周代宗法制度的另一個重大發(fā)展就是分封制進一步具體完善。《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載:
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另,周天子又分封姜尚等異姓功臣、夏和商等前代王朝后裔為異姓諸侯國,加之姬姓同姓之國,共七十一國。而諸侯國內又層層分封,諸侯國國君給自己國內的親族、臣子乃至士人進一步分封了食邑土地。
其中在祿田的分配上,有了具體的明文規(guī)定,按照周代公、侯、伯、男、士五級爵位,其分封的祿田規(guī)定為:
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士分為上中下三級,亦按照相應等級分配祿田。
在這個制度下,諸侯親族及臣子承認諸侯國君的統(tǒng)治地位,一如諸侯國君對周天子的臣服。這樣就建立起來從周王室到諸侯國內的一套井然有序的國家治理框架,以宗法為核心的社會制度,這也是周代國家制度的特點。
周代分封制是宗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3.小宗對大宗的服從建立起完備的制度
在周代,大、小宗的嫡庶地位是一種相對概念,即諸侯國國君之于周天子是小宗庶族,但在其國內卻是自己這一宗系的大宗嫡族,其親屬貴戚則為小宗庶族。大小宗的嫡庶之間是一種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諸侯國內的貴族、士大夫等庶族服從國君的統(tǒng)治管理,而諸侯國君又服從來自周天子大宗嫡族的統(tǒng)治管理。在宗法制度內形成一種金字塔狀的國家制度結構。
諸侯國的屬官按照諸侯國的大小,由周天子按照一定比例任命。諸侯國君定期朝拜周天子:
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另外,設立學校,討伐敵人諸事,也必須得到周天子的同意及授權,諸侯國方能進行。
西周初期,作為大宗的周天子對諸侯國有很大控制權
通過這種方式,周天子控制著諸侯國的政治、軍事、經濟等大權,建立起較夏、商兩代為完善成熟的宗法及國家制度。
本文開頭所述周宣王立戲為魯國太子之事,即是居于統(tǒng)治地位的大宗對于小宗事務的干涉。魯武公雖然在魯國為其大宗嫡族,但面對周天子時卻是小宗庶族,只能被迫接受來自周天子的干涉。
雖然周天子以大宗令小宗,以君令臣,是符合宗法制度的理所當然之事。但實際上,小宗對于來自大宗的命令并非都心甘情愿接受,總是想方設法擺脫大宗的控制以獨立。再者,周宣王此舉,也動搖了宗法制度中最根本的嫡長子繼承制的基石,導致了諸侯對于周天子權威的懷疑。
但這一狀態(tài)也并非永恒不變,隨著形勢的變化,大宗衰弱而小宗強盛時,大宗就對小宗無可奈何,甚至不得不接受強勢小宗的干涉。如鄭莊公三十七年(公元前707年),周桓王率軍伐鄭,被鄭莊公擊敗,周天子即對鄭國失去了控制力。至東周時,周天子日漸衰微,諸侯在互相攻伐吞并中壯大,周天子雖然作為大宗,但已失去了對諸侯的控制能力,淪為象征性的存在。
周代宗法趨于成熟完善,并形成了具體的規(guī)定制度,這一時期的最大特點就是宗法制度即是國家制度,宗法制度滲透于整個國家從政治軍事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奠定了其后中國數千年宗法制度的基礎。
周代宗法制度極大影響著人們的言行
宗法制度經過上古、夏、商、周長時期的發(fā)展和施行,成為中國古代獨有的社會制度重要構成部分,雖然其主觀出發(fā)點在于穩(wěn)定王權的統(tǒng)治,但客觀上也對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宗法制度反映著統(tǒng)治階級希望達到的一種社會理想狀態(tài),而在現實里,絕對理想的狀態(tài)往往是很難實現的,宗法制度在施行上也面臨著諸多復雜情況和挑戰(zhàn)。周宣王立戲為魯國儲君之事而導致魯國之亂即反映了宗法制度在現實里的面臨的復雜性。
參考史料:
《史記·魯周公世家》
《史記·五帝本紀》
《史記·夏本紀》
《史記·殷本紀》
《禮記》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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