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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美爾專題丨【潘利俠】生命與倫理:齊美爾生命哲學基礎上的個體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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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與倫理:

齊美爾生命哲學基礎上的個體法則

照片為作者提供)

本文作者:潘利俠,天津理工大學社會發(fā)展學院

原文刊于《社會》2020年第2期

摘 要:以其早年對貨幣經濟下的個體處境及兩種個體主義的思考為背景,晚年的齊美爾在生命哲學的基礎上集中闡述了有關倫理準則的個體法則。西方的主導倫理思想視倫理為普遍法則對個體行動的約束,普遍法則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種二元對立的、機械的、理性的、目的論的視角之上。個體法則卻以作為應該的個體生命為源泉,打破了以康德為代表的西方倫理思想中的各種視角局限,同時回應了齊美爾早年有關貨幣經濟、文化悲劇和個體主義的思考,提供了一種與功利主義、利己主義等不同的個體主義話語。

引言:生命終點的倫理思考
  《生命直觀》是齊美爾(又譯作“西美爾”)最后一部著作,盡管這部作品除第一章之外,其他三章在1910至1916年已經發(fā)表過,但是齊美爾通過新寫的第一章“生命之超驗”整合了全書內容,并對其他三章做了相應的修改和完善。齊美爾曾對妻子說,《生命直觀》是他思想的最終結論(Levine,2010:xi)。他也在去世前不久對朋友凱瑟琳提及,他正在從事一項艱難的倫理和形而上學研究,對于已到收獲年紀的人來說,這項工作刻不容緩(Levine,2010:x)。齊美爾所指的這項研究就是《生命直觀》。值得注意的是,齊美爾稱之為“倫理和形而上學研究”,這說明對他本人來說,《生命直觀》首先是一本倫理學作品。但是,齊美爾的生命哲學在英語學界長期被忽視,《生命直觀》及其中的倫理思想沒有得到太多關注,直到2008年才有英譯本,而且,即使是注意到《生命直觀》重要性的人,往往也把關注點放在齊美爾如何以生命作為基本視點統(tǒng)合了世界,生命哲學是否是貫穿齊美爾一生的思想線索,卻很少注意這本書的倫理意涵。因此,本文對《生命直觀》的關注點主要是其倫理意涵?!渡庇^》中最集中談論倫理問題的就是最后一章“個體法則”。這章內容源自齊美爾在1913年發(fā)表的一篇同名文章,當時的文章多了一個副標題——“對于倫理準則的研究”(Levine,2010:xv),被去除的副標題反而更鮮明地道出了個體法則的倫理指向。倫理問題是齊美爾終其一生持續(xù)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

個體與社會
個體法則是個體面臨倫理抉擇時求助的形而上資源(Simmel,2010:102),這是齊美爾多年來研究歷史與現(xiàn)實中的多種個體處境后得出的最終結論。對個體人格完善的關注貫穿于齊美爾各個時期的思想(Levine,1971:xii;成伯清,1999:22),而個體的完善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環(huán)境?!白晕液蜕鐣傮w之間的實踐性二元對立,一般說來,它是倫理問題的根源”(Simmel,2007a:178),因此,個體與社會的關系是齊美爾思想的重點之一??傮w來講,齊美爾認為,最初個體與社會屬于同一個未分化的統(tǒng)一體,后來個體化興起,個體之間以及個體和社會之間產生矛盾,個體利益和社會性道德法則之間的對立也隨之產生。一方面,社會為了自己的發(fā)展,想要把個體塑造為片面發(fā)展的社會功能承擔者;另一方面,個體想要作為完整的個體得到全面發(fā)展,個體和社會由此陷入永久的沖突(Simmel,2007a:178,1965:58-59;西美爾,2002:272)。個體和社會的對立也體現(xiàn)在個體人格內部不同部分的關系中,投身社會的個體展示的是他人格中與其他人相同的一面,通常也是更加粗糙、原始、次要的方面(Simmel,1965:77),因此導致了個體人格中獨特和深刻部分的停滯和萎縮?!吧鐣L了社會成員的夷平化。它制造出一個均值并使社會成員很難通過生活質量或數量的卓越去超越這一均值?!保⊿immel,1965:63)故而,齊美爾始終相信只有超越社會束縛才能得到真正道德的個體(Simmel,1994:11),不過,超越社會束縛并不意味著一種離群索居式的孤立,而是將道德的基點放在個體生命自身,在個體的一次次自決中活出個人作為應該的生命(life as Ought),最終讓形式與生命、道德法則和應該的生命、個體與社會等重重對立重新統(tǒng)一于生命之流(Simmel,2010)。具體來說,齊美爾的許多研究都涉及在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中討論個體發(fā)展問題,貨幣經濟及文化悲劇下的個體處境、兩種個體主義等內容是齊美爾提出“個體法則”時重點回應的議題。為了更好地了解個體法則的思想背景,本文首先對齊美爾有關上述議題的主要觀點稍作介紹。
(一)貨幣經濟下的個體
齊美爾在對貨幣經濟的描述中特別提到,貨幣的普及使個體從特定地域、特定物體和特定人的束縛中擺脫出來。個體可以自由流動,可以通過貨幣履行債務,也可以用貨幣交換任何物品和服務,不再依賴任何特定的個人、實物和地域,個體自由因此獲得了空前的發(fā)展。個體自由蘊含著個體選擇完善自己的可能。首先,貨幣作為一種社會形式,它能僅憑對金錢利益的興趣就把人們聯(lián)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容納人們在其他方面各不相同的興趣。由此,貨幣經濟為最大限度的個體分化和個體完整性創(chuàng)造了條件,也使社會聯(lián)合可以以最廣的規(guī)模展開。由于貨幣的存在,“人們可以加入一個團體卻又不必犧牲一點個人自由和秘密”(西美爾,2002:266)。其次,貨幣經濟構筑了一個客觀冷漠的技術組織系統(tǒng),參與者在其中的隸屬和服從、上下級關系等完全擺脫了私人主觀的成分,不再涉及個體的自由、尊嚴等因素。這一方面讓貨幣經濟下的等級制度易于接受,另一方面也使個體能將私人的東西完好地保存在貨幣經濟這一客觀體系之外,把投入貨幣經濟中的人格部分降到最低,在貨幣經濟之外發(fā)展自己完整的人格(西美爾,2002:260)。齊美爾一再強調,貨幣經濟雖然將個體置于比以前更廣泛的人與人、人與物的聯(lián)系中,但同時也引發(fā)了一種相反的傾向,即個體以比從前更高的程度返回自身。在生活的物質內容變得越來越沒有個性、越來越客觀化的同時,無法被物化的事物則變得更加個性化,成為自我獨具的財產。就像打字機的使用使寫作在形式上成為千篇一律、毫無個性的活動,卻使個性化的東西得到了保護,不會像手寫那樣透露個人的秘密,個體最私有的財產由此能夠更為完善地保留起來。寫作者也不再糾結于形式,只專注于寫作的純粹內容。外部事物中不再能夠尋見主體的靈魂,但主體的靈魂卻有可能進入一種更為封閉和內省的境地。最后,“惟有貨幣,我們可以徹底地、毫無保留地占為己有,惟有貨幣不折不扣地行使了我們分派給它的功能”(西美爾,2002:252)。擁有貨幣之外的任何其他實物都意味著擁有者要受該實物自身特點的束縛,但貨幣卻因其純粹的符號性免去了任何因為質料特性而受到的限制,而且貨幣可以和任何事物進行交換,因此,貨幣給予了個體通過自身統(tǒng)轄萬物的機會?!凹偃缭谀承┯欣闆r下現(xiàn)代人可以贏得一片主體性的保護區(qū),為其最個性化的存在(不是社會意義上的而是更深層的形而上意義上的)獲得一個隱秘的離群索居的獨處領域,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古代宗教生活風格的彌補,那么這要歸功于貨幣使我們越來越無須接觸事物,同時貨幣又使我們極為容易地統(tǒng)轄事物,從中選取我們所需。”(西美爾,2002:381)
然而,貨幣經濟為個體自由帶來巨大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障礙。貨幣經濟下的個體自由有可能是一種失卻終極價值的自由,沉溺于“貨幣萬能”的個體有可能在對貨幣的無限貪婪中放棄對終極目標的尋求。貨幣的無特性和便于量化也使獲得自由的個體有可能失去任何特質,只剩下貨幣擁有量的差異。個體不斷地追求貨幣又不斷失落,陷入漫無目的的迷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變得客觀冷漠、精明算計(西美爾,2000;西美爾,2002;陳戎女,2002:11-15;鄭作彧,2015;李凌靜,2018)。
貨幣經濟下個體發(fā)展的困境是文化悲劇的一個集中體現(xiàn),文化悲劇原本存在于各個時代,但是在貨幣經濟時代卻前所未有地加劇?!吧钜讶遮呁饣?,生活的技術方面壓倒了其內在的方面,即生活中的價值”(西美爾,2003:183),“客體性壓倒了主體性”(西美爾,2003:187),其根本原因在于貨幣經濟時代生產技術高度發(fā)展,人造物極大豐富,遠超出個體的吸納能力,壓制了主體文化的發(fā)展。人造物的創(chuàng)造原本是為人服務的,但是隨著它們自成一體,變成一個宏大的有著自身客觀邏輯的獨立體系,人卻反過來要服從于這個人造物體系的邏輯??腕w文化發(fā)展的速度大大超過主體文化發(fā)展的速度,文化悲劇空前加劇。貨幣是人造物中最普遍的一個,貨幣的普及以及貨幣對人的主宰本身就是客體文化飛速發(fā)展并反過來壓制主體文化的一個典型案例(Simmel,1997;西美爾,2002)。在貨幣經濟蔓延的情勢下,個體要么被貨幣所吞噬,要么更加徹底地退回內心。
總之,貨幣一方面為個體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空前的空間,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因為自身的存在將個體吞沒。不過,個體面對貨幣和客體的宰制時是“順應”還是“反彈與逃逸”(王小章,2003:5),這最終取決于個體本身(西美爾,2002:381;王小章,2004:28-32)。盡管陷入貨幣漩渦的個體很容易因迷失而被吞沒,但個體并非沒有乘風破浪成為弄潮兒的可能。個體決斷的力量源泉在哪里,這可能是個體法則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兩種個體主義:量的個體主義和質的個體主義
齊美爾提到,自文藝復興時代產生了人們所說的“個性”以來,出現(xiàn)過兩種個人主義。一種是十八世紀出現(xiàn)的、以自由和平等為信條的個體主義,齊美爾稱之為“量的個體主義”(Simmel,1971a:224)。這種個體主義的核心不是獨特(distinction),而是自由(freedom)。它以當時盛行的自然觀念為參照,將個體自然的平等作為基本信條,崇尚個體利益的自由競爭,認為所有政治、宗教、經濟方面的外在約束都是對完善人性的扭曲,只要去除這些約束,個體就能達至至善、至美、幸福的完滿人性,實現(xiàn)真正的個性。對“量的個體主義”者來說,“當一個人擺脫了所有不完全屬己的東西,剩下的就是他存在的真正本質,這一本質是作為普遍的人、作為人類的人,它存在于這個人身上,也存在于任何一個其他人身上,恒久相同的本質被經驗歷史掩飾、消減、扭曲了”(Simmel,1971a:220)。也就是說,真正的個性與普遍的人性等同,所有的個體根本上擁有相同的本質,分享普遍的人性。一旦從外在的束縛中解脫,每個人都會成為與他人相同的人,個體的本質和價值就在于他與其他人相同的部分,不管這一共同的部分是自然、理性還是人性(Simmel,1971a:220)。齊美爾認為,這種個體主義與當時人們的自然觀念一脈相承,即相信無論是人還是自然現(xiàn)象都受普遍法則的支配,每個個體都是普遍法則或者普遍人性的體現(xiàn)。隨著徹底自由的實現(xiàn),每個個體都會成為普遍人性的化身,所有的人都成為同樣的人。在齊美爾看來,無論是重農主義者,還是盧梭、康德、費希特或者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某些革命理念都從不同側面反映出對這種“量的個體主義的追求”。
上述個體主義預設的平等從未實現(xiàn),平等與自由內在的矛盾到十九世紀開始顯現(xiàn)。當自由空前發(fā)展時,不平等顯著增加,聰明對愚拙、強壯對虛弱、攻擊對羞澀等不同形式的新型壓迫大量滋生?!耙坏┢降群推毡榈那榫w將自我強化到一定程度,它又重新開始追求不平等,而此時的不平等僅僅是指由個體內在決定的不平等。當個體從行會、世襲地位、教會等陳舊枷鎖中解放出來時,對獨立自主的追求仍在繼續(xù),按照前一種觀念衡量已經自主的人們現(xiàn)在又要求與其他人區(qū)別開來。如今,重要的不再是成為一個如此這般自由的人,而是要成為一個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人。”(Simmel,1971a:222)由此出現(xiàn)了齊美爾所說的第二種個體主義形式——“質的個體主義”(Simmel,1971a:224)?,F(xiàn)代人渴望在紛繁復雜的生活中尋求一個固定、明晰的參照點,因此,“所有與他人的關系都成了他邁向自我道路上的驛站”(Simmel,1971a:223)。他人的存在只是為了證明個體的無與倫比,世界建立在個體獨特性的基礎上,每個人都在根本上與其他人不一樣,實現(xiàn)獨特性是每個個體的道德責任。推崇這種個體主義的有歌德、施萊爾馬赫、萊辛、赫爾德、諾瓦利斯等人,浪漫主義是十九世紀質的個體主義為人們所認識的主要渠道。浪漫主義追求的不是一種靜態(tài)的、多種獨特性的并存,而是存在于不斷比較過程中的、持續(xù)變化的獨特性,此一獨特性隨時都可能被彼一獨特性替代,但是通過無盡的比較,個體在與他人的差別中更加充分地理解了自我。
齊美爾指出,量的個體主義決定了英法的理性自由主義,而質的個體主義則是德國精神關注的重點。這兩種個體主義在十九世紀的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均有體現(xiàn),前者強調的自由、平等是自由競爭經濟的基礎,后者追求的獨特和分化是勞動分工的主旨,二者相互結合、密不可分(Simmel,1971a:225)。鑒于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和勞動分工都是現(xiàn)代社會的核心制度,量的個體主義和質的個體主義在現(xiàn)代社會均有體現(xiàn),甚至出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融合。齊美爾描述的貨幣經濟之下個體自由的空前發(fā)展,其實就是他所說的量的個體主義的一種發(fā)展,貨幣經濟幫助個體脫離了過去的外在束縛,但也失去了特定質的規(guī)定性,可能導向人人趨同的結構,貌似印證了康德、費希特、盧梭等思想家對人的共同類本質的強調。勞動分工則滿足了自由空洞的人們此時出現(xiàn)的尋求獨特的愿望,個體作為勞動分工體制下特定功能的承擔者具有了與其他功能承擔者全然不同的獨特性,但是這一獨特性是社會功能形塑下的片面獨特性,個體自身的完整性在這里受到了壓抑。因此,在齊美爾看來,就主體文化的發(fā)展而言,量的個體主義和質的個體主義都不是最適合的方式,他傾向于相信這兩種個體主義并不是個體主義話語的終結,“人類在未來的工作中會創(chuàng)造更加多樣的形式,個體人格的存在價值將通過這些形式得以確認”(Simmel,1971a:226)。或許齊美爾在彌留之際對個體法則和生命哲學的再次重申恰好表明了他的“個體法則”也是這些個體主義新形式中的一個。

齊美爾有關上述兩種個體主義的區(qū)分在1890年的《社會分化》中已具雛形,同樣的章節(jié)經過修改被編入1908年的《社會學》中(Podoksik,2010:126-127)。齊美爾當時主要是在群體擴展的背景下討論個體的發(fā)展,群體越擴展,不同群體的差別越小,個體之間的區(qū)別越大,由此引出兩種不同的個體主義方向:一是十八世紀隨著群體的擴展出現(xiàn)了更加自由的、自我負責、彼此趨同的個體,齊美爾稱之為平等的個體主義;二是十九世紀尋求與眾不同、彼此趨異的個體,齊美爾稱之為不平等的個體主義,齊美爾指出后者是一種“質”的個體主義(Simmel,1971b:271-274)。明確提出前述“量的個體主義”和“質的個體主義”的是在齊美爾去世后才刊發(fā)的《自由和個體》(Simmel,1971a:217-226)一文。這篇文章的另一個版本(Simmel,1965:58-84)以“十八、十九世紀生命視角下的個體與社會”為篇名收錄在《齊美爾的社會學》一書中。后一個版本與前一版本相比基本定義并無根本變化,只是增加了部分內容。齊美爾在新增的段落中明確交代了自己對個體和社會的討論與流行的利己主義—利他主義二分法并不相同:其一,對利己與利他的區(qū)分具有相對性,對一方來說是利己的,對另一方則是利他的;其二,當站在個體完善的角度、把個體完善當成客觀價值時,往往并不考慮它給該個體和他人帶來的后果,對高貴品性和善好的追求可能與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并無關系;其三,社會只是個體形塑生命的形式之一,人類存在的價值并不是社會所能完全涵蓋的。總之,“功利主義的社會評判不是完全依據個人內在的自然,它還依據其他人的反應”(Simmel,1965:62),而齊美爾對個體主義的討論卻是以“我們的人格和種屬的存在作為原初基礎”的(Simmel,1965:65)??紤]到齊美爾曾多次批判利己主義是“錯誤的個體主義”(西美爾,2003:203)、“(它)指向占有,使人偏離了自己的中心,趨向了其他人也能夠或想要占有的客體……”(Simmel,2010:115),那么齊美爾對個體主義的研究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超越功利主義的一種嘗試。他關于兩種個體主義的區(qū)分從個性的內在本質出發(fā)對當時存在的各種個體主義思想進行了重新分類,并非像自然法學家、功利主義思想家那樣把個體價值的正當性寄予個體生命之外的自然、理性或社會之中,而是強調個體自身因存在而具有的客觀價值。如前文所述,齊美爾對自己的兩種個體主義話語形式尚不滿意,當時他還沒有意識到它們對個體本質異同的比較最終都會割裂生命的整體過程、滑入建立在生命內容基礎上的普遍法則。齊美爾晚年對個體法則的闡釋讓他覺察到了兩種個體主義真正的局限所在,個體法則及其相應的個性思想應該是齊美爾更為滿意的一種個體主義話語形式。


普遍法則與個體法則
(一)以生命內容為基礎的普遍法則
齊美爾提出個體法則時針對的靶子是西方主導倫理思想尤其是康德的倫理思想,后者內含的認識論也是齊美爾批判的主要對象。盡管最終在個體法則的視角下,各種既有的道德原則都能作為倫理生命整體的即時體現(xiàn)統(tǒng)一于倫理生命之流。
齊美爾認為,從柏拉圖到康德,西方的主流倫理思想都把道德看成對普遍法則的遵循,“康德式律令原則上表達了所有普遍法則中最普遍的形式抽象”(Simmel,2010:129)。普遍法則源于個體生命之外,與個體生命相對立,或是柏拉圖式的先驗理念,或是對生命不同內容的抽象升華。無論其成因如何,一旦形成,普遍法則發(fā)揮作用的方式都是類似的。普遍法則規(guī)制行為的前提首先是單個行動的形成,如同單個“物”和單個現(xiàn)象的形成是靠先在的概念從原初相互作用的連續(xù)體中選取某些內容為其賦予輪廓、使其成為一個整體,單個行動也是由概念從不斷流動的個體生命中分離而成。普遍法則的基本價值以抽象概念的形式從生命過程中選取特定內容,構成一個具有明確邊界、自成一體的行動,使生命變成了由一個一個彼此分離的行動組合成的非連續(xù)體,每一行動都是在抽象概念的限定下從生命流動中分割出來的,普遍法則主導的道德判斷在此基礎上才得以進行(Simmel,2010:110-111、128-129)。
“如果整體生命被理解為內容確定的種種經驗的總和,那么生命中的每一個單獨的時刻也不會被視為整體生命的表達?!保⊿immel,2010:132)在普遍法則的視角下,生命變成了不同時刻的不同內容的拼合,有些時刻和行動被看成是基礎性的,體現(xiàn)了一個人真正的天性,有些則被看成是偶然和膚淺的,是對真實自我的背離,生命因此被撕裂為純粹的、擺脫感性的自我(the pure,sense-free ego)和感性自我(the sensual ego)等。齊美爾指出,普遍法則對生命的分割完全出于主觀的任意,這種機械的視角排除了生命整體,忽略了“作為生命的過程——它承載并產生了內容,這些內容也是它的象征(用一種不可進一步解釋的方式)——完全不是一種總和,它在每一個瞬間都是完全真實的。這些瞬間在力量、意圖和價值方面完全不同,但是這種多樣性是生命的直接本質……”(Simmel,2010:132)。生命是流動不息的連續(xù)過程,每一個瞬間的內容和行動都是生命在那一刻的整體表達,流動不居的生命可以表現(xiàn)為多變的、彼此矛盾的內容,這與生命的統(tǒng)一特性并不矛盾。如此一來,就不存在人們通常所說的某些行為不屬于真正自我,只是一時的精神混亂(psychic eddy)或不假思索(unthinkable),因為任何行為都是個體生命的體現(xiàn),都源于生命整體,對生命整體發(fā)生作用,所以整體生命要為之負責?!吧驗槠浔举|而永遠動蕩起伏,時而強大,時而脆弱,時而光明,時而暗淡,但在每一刻都不放棄作為生命的整體性。因而生命沒有純然的‘部分’,沒有某個處于生命之外的‘地方’允許那些避開整體生命的行為,恰恰是生命整體在這些時刻經歷了自我的異化和萎縮階段,經歷了對習慣的拋棄。然而即使是這種被描述為成為他者的境況也不是來自其他地方的偶然事物,而是生命的一種模式——外在是內在的一種形式?!保⊿immel,2010:136)
在齊美爾看來,上述機械視角源于對無機物和有機物基本區(qū)別的無視。無機物的統(tǒng)一性完全源于概念,是概念賦予了無機物其中心和邊界,特定概念的定義完全統(tǒng)攝了無機物;而有機物則從一開始就是統(tǒng)一體,它們“有自己內在的客觀統(tǒng)一性,它們通過自身特有的完滿找到自己構形的邊界,它們有一個可以幫它們擺脫存在整體冷漠之流的內在核心……”(Simmel,2010:112)。它們的生命統(tǒng)一性源自生命本身而非概念,它們的概念產生于作為有機物的現(xiàn)實,通常都是對現(xiàn)實的不完全歸納,不能窮盡有機物,因此任何概念對認識有機物的現(xiàn)實來說都是不充分的。同理,有關生命的概念和法則也無法囊括生命變動不居的流動性。倫理學對普遍法則的強調無視生命和無機物之間的區(qū)別,妄圖利用法則和概念對內容的限定來實現(xiàn)普遍法則的功能,卻在法則對單個行為的約束中失去了生命現(xiàn)實的連續(xù)性和流動性。這也是科學化的機械認知方式在洞察生命方面失效的根本原因。
普遍法則與生命的對立一開始就撕裂了生命原初的統(tǒng)一性,預設了作為應該的倫理和生命之間的二元對立。這與人們普遍將生命、現(xiàn)實、個體三者等同的思維定式相關,人們通常認為生命是現(xiàn)實的、個體化的,那么對他們而言,倫理自然就是理想的、普遍的,位于生命的彼岸。這一點正是齊美爾在個體法則中重點批判的對象,在齊美爾看來,倫理與生命、個體之間的關系和現(xiàn)實與生命、個體之間的關系一樣密不可分(Simmel,2010:100-101、113-114)。此外,普遍法則的思想還內含了濃厚的目的論色彩,認為行為必然要以實現(xiàn)法則許可的價值為目標。但實際上,就像進化并不像人們通常認為的那樣朝向某一個具體目標,倫理的存在也沒有一個具體的目標。人們只是簡單地感覺到自己以應該的樣子存在著,正如人們只是感覺自己進化著一樣。進化從一個時刻到另一個時刻,上一個時刻體現(xiàn)在當前的時刻,當前的時刻又可以預期下一個時刻,除此之外,并沒有一個特定的目標,倫理也是一樣(Simmel,2010:110)。
普遍法則在康德的道德律令中發(fā)展到了極致,無論是科學知識還是“善良意志”,最終都會導向對普遍法則的依賴。人類一旦開始思考,自以為把握了流動的意識與生命,實際上得到的只是不連續(xù)的、抽象的、客觀的概念和法則,生命的統(tǒng)一和流動在其中全然不見,機械化視角由此形成(Simmel,2010:119-120)。而對“善良意志”的判斷最終也依賴于特定內容是否符合某種普遍的價值概念或法則。此外,盡管在認識論中康德賦予了人至高的地位,但在倫理學中人的形象卻慘遭貶抑。對康德而言,道德主體既是自大的又是懦弱的。康德主張道德“自治”,道德主體自己給自己立法,這個法則既要避免他治又要在現(xiàn)實生命的彼岸。為實現(xiàn)這個要求,康德將生命整體撕裂為感性和理性兩部分,只有理性的部分才是自我的本真部分,也是人的類本質。自我立法的實質就是理性為感性立法,當感性被理性克服時,主體就能在理性的要求下踐行道德義務。為自己立法的主體固然是高大的,但是還未能高大到承擔起罪的責任,既然本真的自我是理性的、善好的,那么罪惡的來源便被歸諸自我之外的魔鬼引誘。在齊美爾看來,魔鬼的發(fā)明正是人類懦弱的體現(xiàn),人不敢對罪惡負責;而事事尋求普遍法則也使人的道德染上了濃重的被動色彩,人對自己行為的責任被大大減輕。最后,擺脫感官誘惑之后的理性人完全同質,不再具有任何獨特性(Simmel,2010:105-106)。
另外,齊美爾指出,康德的理性道德觀蘊涵著走向生命觀和意志論的可能,但是機械、理性的視角局限決定了他始終沒有在意這些可能性。如果自我立法被放在生命整體的背景中來理解將會是另一種理論圖景(Simmel,2010:105),而意圖表達生命整體性的“純粹自我”(Simmel,2010:152)如果能建立在真實的生命之流上,那么康德有關生命觀點的機械視角就有可能被突破,但是康德為了科學知識和理性的可能而放棄了真實流動的生命。康德的絕對律令要在實踐中制約行動,需要在每一種具體情形中轉化成一個經驗有效的、內容特定的規(guī)范,絕對律令因此被分解為無數相互關聯(lián)的普遍命題。倘若將行動放在個體生命的整體流動中,當絕對律令的意涵寬泛到能決定生命不息流動中所有行動的倫理性時,實際上絕對律令就變成了個體的整個生命本身,否則便會因為不能涵蓋生命中所有可能的行動而失去絕對的意味。當絕對律令變成個體的整個生命時,個體遵守普遍法則的問題就變成了要么你期望自己存在于所有人身上,要么你期望你存在于其中的世界可以無限重復。也就是說,康德式的普遍律令滑向了尼采所謂的“永恒復歸”。這樣一來,“普遍化的問題顯然不再能找到一個純粹的邏輯性回答,需要一個源于意志或情感的基礎”(Simmel,2010:129-130),理性的道德觀變成了意志論的道德觀。
(二)以生命過程為基礎的個體法則
1. 作為應該的生命
齊美爾指出,我們在倫理問題上的偏差主要源于認識論上存在的一個基本誤區(qū)。我們總是把“現(xiàn)實”(actuality)范疇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認為在對事物的把握中,現(xiàn)實范疇相對于想象、概念、藝術、價值等其他認知范疇具有優(yōu)先地位;“現(xiàn)實”是客觀的絕對的、是基礎性的,具有時間上的優(yōu)先性和實踐上的重要性,其他的范疇則是主觀的、次生的,只有經過“現(xiàn)實”范疇我們才能獲取其他范疇的認識內容。但是齊美爾認為,我們賦予“現(xiàn)實”的這種至高地位并沒有客觀依據,只是一種心理需求,就像一個人用外語表達一個概念時必須首先知道它在母語中的意義,這種賦予母語優(yōu)先性的做法同樣沒有客觀依據(Simmel,2010:99)。因而,“現(xiàn)實”和其他諸多范疇一樣,也是認識事物的一種方式。
在所有事物中,生命和“現(xiàn)實”范疇結合得最為有機和緊密。在用其他范疇描述生命時,“現(xiàn)實”范疇往往并不與生命分開,所以當生命處于藝術、宗教或科學等視角之下時,生命同時也是現(xiàn)實的。在諸多范疇里,與生命的關系同“現(xiàn)實”一樣緊密的還有“應該”(Ought)。當然,原初的“應該”不僅具有倫理意義,它還包含著“希望、動力、幸福主義、藝術需求、宗教理想,乃至任性(caprice)和反倫理需求”(Simmel,2010:100)等各種層面,是生命意識的一種非常普遍的綜合條件。比如“應該”如何思考的邏輯規(guī)范就屬于廣義的“應該”范疇,但并不具有倫理意義,邏輯規(guī)范完全可以被理性地用于最不道德的事情。不過齊美爾主要關注的是倫理意義上的“應該”或者說狹義的“應該”。它是廣義“應該”的一部分,和“現(xiàn)實”范疇一樣,并不在生命之外或者與生命對立,而是“生命意識自己的一種方式”(Simmel,2010:100),處于生命之流中。后文凡提到“應該”都僅限于此狹義的層面。傳統(tǒng)倫理學的偏誤就在于他們在面對生命時賦予了“現(xiàn)實”范疇以優(yōu)先地位,使生命與現(xiàn)實有機結合在一起,但同時他們卻把“應該”范疇置于生命的對立面。這些與生命對立的“應該”往往以愿景、理想等概念形式或者普遍法則的形式出現(xiàn),它們要么源于柏拉圖、康德式的先驗,要么源于對不連續(xù)的、固化的生命內容的抽象,因而不僅無法窮盡變動不居的生命中蘊含的各種可能性,而且在這種視角下生命成了碎片的歸納總和。個體最終成了沒有根本差異的類本質,倫理和生命間的對立不可彌合,這些都完全不符合生命持續(xù)流動、個體在本體上獨特的現(xiàn)實。由此,齊美爾強調,同樣作為認識生命的范疇,“應該”與生命的關系和“現(xiàn)實”與生命的關系一樣緊密,“應該”范疇和“現(xiàn)實”范疇是地位同等、并列的兩個范疇,要理解倫理生命中“應該”的意義,必須要比照現(xiàn)實生命中“現(xiàn)實”的意義?!皞惱淼纳同F(xiàn)實的生命一樣起伏不定,在積極或消極的意義上尋求完滿”(Simmel,2010:100),人們像認識到生命的實然一樣認識到生命的應然。生命在不息的流動中產生現(xiàn)實的內容正如它也產生應該的內容,作為應該的生命(life as Ought)和作為現(xiàn)實的生命(life as actuality)一樣是完全的生命。即使在“應該”表現(xiàn)為道德律令與主體對立時,它跟主體生命的關系就像自我意識在認識自身現(xiàn)實時同時充當主體和客體一樣,前者是作為應該的生命于其內在統(tǒng)一中的二元對立,后者則是作為現(xiàn)實的生命于其內在統(tǒng)一中的二元對立。
我們經常說的理想與現(xiàn)實不符實際上是由于我們通常把現(xiàn)實的生命當成一般的生命本身,倫理的法則不會因為與現(xiàn)實不符或沒在現(xiàn)實中實現(xiàn)就減少其倫理性,恰如現(xiàn)實不會因為沒有實現(xiàn)倫理的法則就變得不現(xiàn)實一樣。應該和現(xiàn)實是各自獨立的、具有同樣深度的范疇,具有各自的內在一致性(Simmel,2010:104)。無論是在“現(xiàn)實”的范疇之下還是“應該”的范疇之下,生命都是一樣的、絕對純粹、普遍的整體生命?!白鳛閼撨M行的生命總體對于同樣作為現(xiàn)實進行的生命總體而言就是法則?!保⊿immel,2010:106)生命現(xiàn)實與生命理想之間的距離有不同的等級,從律令源自不受約束的生命演變到律令看上去源自生命之外。如果在生命之外尋求道德律令的來源,那么現(xiàn)實與理想、實然與應然之間的矛盾就無法調和,二者之間不同等級的距離也就無法理解(Simmel,2010:107)。
2.應該的生命與個體法則
以上觀點引出了齊美爾關于道德行為的核心思想。與康德的普遍法則相反,齊美爾主張道德行為的“個體法則”。個體法則“完全顛覆了應該的方向,它源自生命的過程而非生命的內容”(Simmel,2010:154)。作為應該的生命與作為現(xiàn)實的生命是一體的,應該(Ought)并非與生命對立,而是源自生命。生命一開始就既是現(xiàn)實的,也是應該的。作為應該的生命同現(xiàn)實的生命一樣是流動不息的過程。個體行為的倫理意義必須放在其生命整體中來理解,任何將生命割裂為不同內容和行為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生命現(xiàn)實的主觀任意,因而“個體的行為在道德上被整個人決定——不是被現(xiàn)實的人,而是被有義務的人決定。義務來自個體生命的賦予就像現(xiàn)實來自個體生命一樣”(Simmel,2010:139),而相應的“當下的應該(the immediate Ought)是個體人格的總體生命發(fā)揮的作用”(Simmel,2010:130、142)。
人們習慣于認為普遍與法則相關而個體與主觀相關,但是齊美爾卻將個體與法則聯(lián)系在一起,超越康德的普遍法則提出了“個體法則”。人們常以為善的東西千篇一律、具有普遍性,而惡的東西是特殊的、各不相同,康德的普遍法則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這個誤區(qū)。但是齊美爾認為善比惡更具有特殊性,善可以有各種各樣的表達和樣態(tài)。托爾斯泰所謂“幸福的人彼此相似,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只是從幸福的原因出發(fā)得出的結論,如果從幸福本身出發(fā)就會發(fā)現(xiàn):“(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比不幸更加特殊、個性和偶然,不幸通常是由存在于人們心智中的常見要素造成的?!保⊿immel,2010:116)個體法則強調善的特殊性,將善與生命的個性融為一體,源自個體生命的善有著同個體生命一樣無窮多變的形態(tài)。
在個體生命綿延不息的流動過程中,所有的事件、行動都應該被放在個體的生命整體中來看,是生命整體在瞬間的表達。每一部分都閃耀著“應該”生命的整體光彩,而每一個舉動的具體形態(tài)又千變萬化、無法預測,充滿了個體生命的創(chuàng)造力。“在某個瞬間發(fā)生的行為意味著持續(xù)的生命之流暫時只呈現(xiàn)為這種形式,可以說,它是一個謊言還是一個好的行為這樣的事實并不具有決定性,它是生命過程的當前現(xiàn)實,就像不斷變換自己輪廓的海蜇,它的形式并不是一會被圓形概念決定、一會被橢圓形概念決定、一會又被近似方形概念決定,而是被這個動物的內在生命過程(與外在條件一起)所決定——不管這些圓形、橢圓形、近似方形作為客觀的形式是否具有與產生它們的生命過程毫不相關的法則和必然性。”(Simmel,2010:128)
假如人們設想一下道德上的完人的話——在這種人身上,“應該”的理想法則伴隨著生命,從一開始就同心理實踐的現(xiàn)實融為一體——他的意志和行動在每一瞬間都是合法的,卻又處于生命無窮的變化和不可預測之中;他并不會去詢問是否每一個瞬間都遵循了形成于自身之外的法則。當然,這個人抵制了經濟或者性欲的誘惑,幫助需要照料的人,并在文化、愛國和人性的意義上完善自己——這一切都來自于已表達的道德原則。但是道德的靈魂服從它的“應該”(its Ought),它的態(tài)度并未在上述道德原則中耗盡,而且也不可能耗盡。實際上,這種持續(xù)不斷的美德并不根據某個外部確定的價值點來判明方向(盡管靈魂的部分興趣,即理智的或仁慈的、美學的或宗教的興趣提供了這一外部的點);可以說,它更多的是一種節(jié)奏,生命就按照這一節(jié)奏從它最深的源泉中流出;它不僅是人們稱之為行為的色調,甚至可能不僅是意志的色調,還是整個存在的色調:它寓于每一種思想及其表達方式中,寓于目光和言辭、喜悅的感情和痛苦的忍受,甚至也寓于和冷漠時光的關系當中。(Simmel,2010:109)
由此可見,個體法則中的“法則”盡管依然不失法律意義上的嚴格性和絕對性,但它更為靈活,不再是普遍法則內含的自然法或市民法意義上的法則,而是類似歌德在極為神秘的意義上所說的自然之“永久、靈活的法則”(Simmel,2010:110)。正如齊美爾所言,“如果出于倫理需求使用‘法則’這個詞,那么它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東西,穿越更多的階段,比我們在先前原則下對它的表達有更多的分化;但它生機勃勃的變體也沒有靈活到去除了所有的嚴格性以及相對于現(xiàn)實的理想獨立性或它不可改變的客觀性” (Simmel,2010:108)。所有微不足道的、轉瞬即逝的事物如話語、情緒和關系等組成了持續(xù)流動的生命整體,應該的理想線條與之相伴,只有在極少數的例外時刻,才會出現(xiàn)一個能被提及的峰值。那些可以明確表達的道德律令都是應該的生命到達某個峰值時的表現(xiàn)形式,因此,普遍法則只能涵蓋生命的部分內容,而個體法則卻是個體生命總體本身?!耙磺卸鄻拥?、定義獨特的、在生命的連續(xù)性中滑動沒有確定界限的事物以及所有避免服從既定法則進而也避免被概念升華為一個普遍法則的事物都在這里找到了自己的應該,因為這個應該就是生命,保持著流動的形式?!保⊿immel,2010:154)應該的生命從一個瞬間流動到下一個瞬間,沒有跳躍,每一個瞬間都包含著對下一步的規(guī)定,而這下一步只有在真正發(fā)生的時候才能明確,否則就仍然處于未知狀態(tài)。因此,作為應該的生命就是個體法則,它有著和生命一樣多變的表現(xiàn)形態(tài)。倫理要求的實現(xiàn)形式永遠無法預先確定,它潛在的可能性是任何普遍律令都無法窮盡的,倫理行為總是存在著以別種(otherwise)樣態(tài)出現(xiàn)的可能。生命有多少可變的形態(tài)和流向,倫理上的應該就有多少可能的樣態(tài)。
把行為放在生命中,意味著每一個瞬時的行為都是整個生命的表達,那么倫理的問題就由尼采所說的“你希望你的這個行為總是無限的重復么?”變成“你希望你的這個行為決定你的整個生命么?”。作為應該的倫理生命奔流不息,其中所有的構成因素都處在一種難以用概念和邏輯描述清楚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之中?!斑^去所有我們所做的事情,過去所有我們負有義務的事情都是我們的倫理生命在當下躍升為義務的條件?!保⊿immel,2010:154)生命的各個時刻無論在內容上多么互相矛盾,每一刻的行為都表達了當時的生命整體,也會改變下一個行為發(fā)生的條件,決定未來整個生命的方向?!罢w生命為每一個行為負責,每一個行為也為整體生命負責……”,因此在每一刻我們都應該“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像一個完整的人一樣去行動”(Simmel,2010:153)。而這“自然顯明了倫理選擇的困難,相對而言,普遍有效的法則固定不變、一勞永逸,在它的支配下倫理選擇會變得容易,就像在父權制的專斷下倫理選擇會比在自由人的自治下容易得多一樣”(Simmel,2010:152)。當作為倫理的應該是我們自己的生命時,我們在倫理領域就擁有了普遍法則視閾中缺失的創(chuàng)造性,當然同時也擁有了與之相伴的危險并被賦予了更加沉重的責任。倫理行為不再是對固定法則的遵循,而變成了對應該生命的無限可能的表達。
3.個體法則的客觀性
一旦把“應該”確定為生命的基本范疇,擁有和“現(xiàn)實”一樣的地位,那么倫理就是由個體的生命整體決定的。需要強調的是,源于個體生命整體的應該和現(xiàn)實的生命一樣具有客觀性。齊美爾指出,迄今為止的倫理原則要么是主觀的,出于個體的良知(良知最終也會以普遍法則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要么是客觀的,來自超個體的規(guī)則。其實還存在第三種選擇:“這一特定個體的客觀應該(the objective Ought)是由他的生命加諸自身的命令,原則上獨立于他自己是否認識到它?!保⊿immel,2010:142)這意味著,“個體不一定是主觀的,客觀也不一定是超個體的”,重要的是“個體的客觀性”?!耙坏┮粋€確定的個體生命完全作為一種客觀事實存在,那么它理想性的應該(ideal Ought)也就是一種客觀有效的事,這體現(xiàn)為該主體和其他主體都能形成有關此‘應該’的對錯觀念?!保⊿immel,2010:142)
這一客觀性一方面指作為應該的生命本身具有的必然性,它是一種存在的色調和節(jié)奏,是更靈活的法則,從一開始就存在于個體之內,是僅在特定個體之內有效的普遍性。藝術品的統(tǒng)一體“必然從一開始就存在,并且決定著創(chuàng)造,否則就無法理解藝術家是在什么基礎上將個體質料搭配在一起形成一個統(tǒng)一體”(Simmel,2005:28)。胚胎或種子蘊含了有機體發(fā)展的能量和可能,決定了有機體后來的發(fā)展;同理,個體法則的內在必然性意味著每一個行為都是生命整體的表達,被整體生命的歷史發(fā)展決定,又預示生命未來的走向。倫勃朗個體化的藝術為形式賦予了一種不同意義或不同類型的“必然性”(Simmel,2005:51),而齊美爾的個體法則作為應該的生命同樣為現(xiàn)實的生命賦予了必然性,并非個體的就是主觀任意的。
另一方面,個體法則的客觀性來自于個體與外部環(huán)境的關系。個體生命并非全然封閉、與世隔絕,在生命流動的過程中它會不斷從外部世界吸收內容,與其他生命相互交流,只不過在這個過程中,它絕對不會失去自己的內在核心。盡管臻于成熟的老年生命“在將世界作為經驗和命運吸納到自身之后,就從世界中退出以獲取自由”(Simmel,2005:96),但是在成熟之前,個體生命需要不斷地從外部世界中汲取內容。倫勃朗作品中宗教人物的內在虔誠必須通過世俗生活來表現(xiàn),中世紀脫離生命內容的修道院式虔誠不適合倫勃朗的宗教個體(Simmel,2005:115)。與之類似,齊美爾認為,個體只有在與外部世界的關系中才能實現(xiàn)個體生命的表達,也才能被置于現(xiàn)實、應該、藝術、宗教、科學等范疇之下,實現(xiàn)作為應該的生命即個體法則。

齊美爾列舉了一個反戰(zhàn)者是否應該為國家服兵役的例子。出于個體意識他不愿意服兵役,而出于國家的命令他應該接受,那么這個人究竟應不應該服兵役呢?齊美爾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服兵役在這里作為倫理義務的原因既不在于主觀的認知也不在于超個體的國家命令,而在于每個人都是特定國家的公民,國家的權力和價值與個體的生存緊密交織在一起。應該服兵役這個道德義務源自他倫理生命的“應該”,在“應該”形式下的個性不是反歷史的,也不是非物質的,并非僅包含稟性,那些脫離任何外在環(huán)境的主觀任意并不是個體法則?!八兴茉獾氖挛锖退浗洑v的一切,他脾氣中最強烈的趨向和最短暫的印象——所有這一切構成了處于流動生命中的個體人格,從中產生了一個應該,正如從中產生了一個現(xiàn)實一樣?!保⊿immel,2010:143)由此,服兵役在這里是源自應該生命的客觀道德義務,不管個體是否認同,他都有義務服從;正如不管個體對現(xiàn)實做出的判斷正確與否,現(xiàn)實的存在都是客觀的一樣。尼德爾曼(Nedelmann,1991:373-377)曾把齊美爾的個性概括為融合了特殊與普遍、個體與社會等多重要素的統(tǒng)一體,對完全失去社會維度的個體任意進行了批判。這正好對應了個體法則的客觀性。個體法則不是要墮入個體的主觀任意,更不是要排斥種種外部因素和生命具體內容在倫理中的意義,而是“接受所有可能的外在關聯(lián)”。不過,個體在與外部關聯(lián)的過程中不會失去自己的內在中心,“這個存在也許可以和無數其他存在共享它的形式(或,在這里具有同等意義的它的內容);它的生命也許從別的地方——這個世界——給予它的事物那里吸收了很多。但即使考慮到所有這些,它仍然是那個在時間中從存在的一個不可代替的點向另一個不可代替的點延伸的存在”(Simmel,2005:68)?!吧谒羞@些影響它的因素中充實著(filling)、形成著(forming),責任依據這種生命經驗得以確定。”(Simmel,2010:140)個體法則預設的個性因而是一種整合的、豐滿的個性,既不趨向無政府主義的任意,也不淪為普遍法則的傀儡。

此外,個體法則還擺脫了任何的目的論,除了以個體生命為根源外,沒有任何預定的目標。在個體法則的視野里,即使尼采式的對生命至高發(fā)展的追求也被視為目的論的、以生命發(fā)展這一具體內容作為律令使倫理要求與生命相互對立(Simmel,2010:107),而“本真人格完善”的提法也必須避免目的論的成分。若要把個體在生命的驅動下通過各種形式豐富自己最后回到自身的過程稱為個體人格的完善,那么這里的完善就不是一個決定性的目的,因為它的約束力源自起點而非終點(Simmel,2010:151)。擺脫了各種目的論的個體法則進而也擺脫了實踐中主觀主義的流行形式:以自我利益為目的的幸福主義。目的論與以具體內容為約束對象的律令法則異曲同工,對前者的拒斥與對后者的反對一脈相承。


個體法則與文化悲劇及兩種個體主義
(一)個體法則與文化悲劇
齊美爾生命哲學的主旨在于生命必然要表現(xiàn)為形式,但是形式一產生就會固化,以自己的結構和邏輯規(guī)制生命,即一開始就與奔流不息的生命存在潛在沖突。盡管形式與生命彼此矛盾,但最終形式仍然會統(tǒng)一于生命,生命自己制造出二元對立,又始終在自身中統(tǒng)一二者。在生命與形式這一基本矛盾之上產生了齊美爾所謂的精神文化的普遍悲劇,即精神生產出客觀造物以表達自己;但客觀造物一旦產生,就會以其“觀念或歷史的確定性、界限和僵化與永遠多變的、消融界限的、持續(xù)的生命相互對立、彼此敵視”(Simmel,2010:103)。奔流不息的生命最終摧毀自己曾經的產物,繼續(xù)產生新的形式,進行新的毀滅。對齊美爾來說:“生命的創(chuàng)造物在它們產生之際就作為獨立的形式外在于生命并與生命對立,這種普遍命運也發(fā)生在作為應該的創(chuàng)造性生命與規(guī)范、準則、律令等它的表達形式之間?!保⊿immel,2010:104)換言之,作為應該的倫理生命也分享著文化悲劇的命運,它與規(guī)范、準則、律令等諸多自己的表達形式之間的關系就內含著文化悲劇,體現(xiàn)著生命與形式的一般關系模式。這一點對理解齊美爾的倫理思想至關重要,他的個體法則對既往倫理思想中二元對立的超越主要是從這一點出發(fā)的。
從生命與形式的關系及文化悲劇的視角出發(fā),規(guī)范、準則、律令和作為應該的生命之間的關系就是精神生命和造物之間的關系。規(guī)范、準則和律令都是應該的生命為了表達、實現(xiàn)自己而創(chuàng)造的形式,應該的生命只能以特定的形式存在;但是這些形式從產生之初就以其獨立的邊界和僵化的趨勢與應該的生命產生了矛盾,奔流不息的生命為了繼續(xù)流動必然要摧毀舊形式、邁向新形式。具體的倫理法則作為應該生命的表達形式總是不完滿的,“它們與生動的應該(the living Ought)之間存在內在的、功能性的矛盾,這一矛盾完全屬于應該的層面,與現(xiàn)實的層面沒有任何關系”(Simmel,2010:104)。這是形式相對于生命之流的普遍命運。
個體法則仍然分享了文化悲劇的命運,但是《生命直觀》卻對文化悲劇的終極走向給出了不太一樣的指示,就此而言,《生命直觀》是齊美爾對《貨幣哲學》及文化悲劇論的進一步補充?!敦泿耪軐W》雖然也提到人在面對貨幣的決定性影響時的主動性,但是整體來看,《貨幣哲學》呈現(xiàn)一種悲觀無力的氛圍。在貨幣經濟帶來的文化悲劇、技術宰制之下,主體除了消極退避似乎只有無奈地順應貨幣的邏輯,主體之間的所有差別可以化約為量的不同。貨幣促發(fā)的個體自由最終導向的卻是個體在彷徨無定中的日益趨同,理性、精明算計、客觀冷漠成了現(xiàn)代人共有的特征,貨幣作為一種客觀的形式仿佛獲得了永久的存在。在齊美爾隨后的文化研究中,文化悲劇一直是核心議題。然而,在《生命直觀》中,齊美爾指出將生命內容客觀化,讓其成為自足的意義體只是“文化發(fā)展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階段”,“下一個階段同樣不可避免:將這些僵化的、實體化的客觀物重新溶解為流動的關系,溶解為它們所屬的、生命統(tǒng)一體的功能的、整體的聯(lián)系”(Simmel,2010:146)。他從蔓延不息的生命入手,在生命的承載者即個體身上發(fā)現(xiàn)了超越所有客觀物的力量。如同固化的形式永遠無法困住生命之流、生命總是要摧毀既有形式奔涌向前一樣,個體生命的力量也有自身永遠無法被夷平的獨特性和創(chuàng)造性。盡管在現(xiàn)代社會,貨幣的力量所向披靡,但是這些普遍形式的力量終究無法深入生命的根基。在形式化的趨勢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生命的節(jié)奏又會重新襲來,人們會重新將固化的法則訴諸流動的生命過程來理解,形式化的力量也會在生命之流奔涌不息的腳步前淪于消解。
(二)個體法則與兩種個體主義
個體法則以一種新的個性觀念為基礎。自從轉向生命哲學以來,齊美爾逐漸發(fā)展出了一種新的個性概念,《生命直觀》里對這一概念有相對明確的概括。其實自《康德與歌德》始,這一個性概念就已顯露端倪,不過彼時齊美爾更多強調的還是歌德藝術式直觀之下生命原初的統(tǒng)一,諸如精神與自然、此世與彼岸等各種二元對立在生命統(tǒng)一體中的消融;而到了《倫勃朗》,這一個性概念已臻于成熟,幾乎與《生命直觀》中的個性觀念完全一致。
如同《生命直觀》中康德的普遍法則是個體法則的對立面,《倫勃朗》中古典時代和文藝復興時代的繪畫是倫勃朗繪畫的對立面。古典時代和文藝復興時代的繪畫追求人物永恒不變的普遍本質,無論是展現(xiàn)人物可以被描述的具體特征,還是以柏拉圖式的理念作為畫中人物的理想型,都脫離了直接經驗中的生命流動過程,最后把握到的不過是個體與他人共有的類型和普遍。通過個別特征的加總或抽象獲得的人物統(tǒng)一性也只是無機物式的統(tǒng)一方式,失去了生命整體的有機統(tǒng)一,也失去了真正的個性。這和康德從生命內容中抽象出普遍法則、綜合出統(tǒng)一體的做法并無二致,盡管他們都試圖表達個體,但他們的方法最終只能得到普遍的人性。
如果說康德的普遍法則及古典繪畫對普遍人性的尋求都與量的個體主義密切關聯(lián),只承認個體與他人相似的方面,割裂了個體生命總體,那么質的個體主義潛藏著另一種割裂生命總體的可能。首先,一般來說,人們總是把個性等同于與眾不同(being-other)、特別(being-special)、個體在質上的不可比較,“許多有關個體的概念之所以錯誤和不充分,就是因為我們常常把個體的內容等同于他不同于一般、不與其他人共享的特定差別”(Simmel,2010:147)。這種對個性的理解預設了個體中存在著特殊和普遍的二元對立,并從個體中剝離了與他人相同的普遍部分,只留下完全不與他人分享的特殊部分來代表個體,故而這一個性概念與普遍法則下的個性概念一樣內含了個體生命的分裂。其次,人們通常寄予個體的獨特性并不像看上去那樣排斥普遍法則。與他人相同的部分是普遍法則存在的基礎,但是與他人不同的部分也有可能導向普遍法則?!皞惱硇袨榈馁|性差異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樣與普遍法則對立”(Simmel,2010:148),事實上,“要求每個人都應該絕對與他人不同,這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種普遍法則”(Simmel,2010:148)。在這里,齊美爾特意提到施萊爾馬赫和浪漫派的倫理學思想,他們對獨特性的強調都可以被歸于此類,表面上似乎與普遍法則毫不相融,其實對獨特性的要求本身就成了一種普遍法則。由于這一法則是來自外部的、對行為內容的規(guī)定,它跟源自生命的個體法則完全不同?;诖耍覀兙透芾斫鉃楹锡R美爾會認為追求時尚、追求風格以及各種其他形形色色、貌似崇尚獨特個性實則是“無所顧忌的唯我主義”或錯誤的“個人主義”(西美爾,2003:201、203;Simmel,1971c,1908)。因為在這些追求背后,“本質上和趨勢上十分局部性的、個人性的暫時之作,變成了一般性的計劃、普遍實踐的模式”,“因為每個人都通過幾乎相同的方式表達其特性的新奇所在”(西美爾,2003:204)。失去了客觀性的主觀任意并不是齊美爾所推崇的個體法則。
在批判了前述兩種個體主義之后,齊美爾指出,個體法則中的個體是一個完整的個體,是個體的“本質現(xiàn)實”,是一個“有生命的整體”,“在其中,相同的和不同的因素彼此協(xié)作、相互融合、共同作用,沒有內在的類別”(Simmel,2010:147)。因此,個體法則中的個性并不是個體完全不與他人分享的獨特性,而是指存在于個體生命整體中的個性融合了個體與他人可分享的、不可分享的、獨特的、共同的各種因素。作為應該的生命“超越于任何比較,無論這種比較的結果是什么”(Simmel,2010:148)。倫勃朗的繪畫呈現(xiàn)的便是這樣的個性。在倫勃朗所繪人物的面容上,我們可以看到人物的歷史,看到整個生命流動的過程。倫勃朗在人物的瞬時外表中表現(xiàn)著整個個體生命,在單個的運動姿勢中表現(xiàn)著整個運動過程,在關于同一人物或事件的系列畫作中表現(xiàn)著連續(xù)流動的生命,系列畫中的每一幅都成為生命流經的一個站點,甚至在他繪畫的每一個筆觸中都表現(xiàn)著整個個體生命。因為倫勃朗表達的是人物真正的個性,是個體生命統(tǒng)一體本身。因此,個體是完整的人,這當然還是一種質的獨特性,不過這種質的獨特是以不可分裂的個體生命總體為基礎的。雖然它和別的生命有許多相同之處,但歸根到底,個體之間不可比擬的獨特性不是以獨特和普遍的分裂為前提,而是在一個生命統(tǒng)一體中整體存在的根本不同。個人生命的核心是與眾不同、孤獨寂寞的,這一點根本無法與別人分享。
這是作為個體生命統(tǒng)一體的個性,是必朽的、從一開始就內含著死亡的個性,也是絕無僅有、不可重復的個性,是處在世俗時間中經驗著歷史變遷的個性。有了這種個性,才有尊嚴和自由的存在。因此,倫勃朗畫作中的人物無論如何微不足道、如何經常被外在力量打壓,仍然存有某種莊嚴的東西,仍允許他們感到某種自由?!八▊惒剩┮呀浵蛭覀冋宫F(xiàn)了,只要圖畫中把握的瞬間真正源于個人生命的持續(xù)性,那么每個人存在的理想圖像中就會存有一種自由和尊嚴”(Simmel,2005:104);而米開朗基羅的人物無論如何英勇偉大,終歸是與普遍命運進行著不懈斗爭的普遍人性,完全被普遍的命運和人性所擊倒,缺乏個性及與之相關的自由。
如果從形式的角度來看,“個性的本質是形式抽離于它的內容后就不再具有原來的意義了”(Simmel,2005:48)。在以個體生命為基礎的個性中,形式不可能與存在的內容分離而自成一體。“可以說人類個體,真正作為純粹個體被把握的,是不可重復的形式?!保⊿immel,2005:49)一旦形式獨立到可以離開特定個體生命、自成一體的地步,它就成了超個體的普遍存在,可以在其他個體那里普遍地復制或進行另一種具體化,個性便不復存在。就此而言,個體法則可以看成是與個體生命密不可分的形式,是從一開始就內在于個體生命中的必然性,僅在該個體內具有普遍意義,“個體法則是一個理想,它只對這個特定的、整體的存在有效”(Simmel,2005:49)??档赂嬖V我們,必然性和普遍性緊密關聯(lián),他用一種很有問題的方式將其應用到倫理領域。倫勃朗首先將個體作為藝術建構從隨機性中解救出來,他把我們所謂的“必然性”賦予了個體?!皞惒是逦卣宫F(xiàn)了從最內在的生命出發(fā),一個人的外表能發(fā)展成一種確定的必然形式,這種發(fā)展并不來自普遍法則。這個形式完全與個性相同以至于它在另一個個體那里也許偶然重復,但絕不是作為一種普遍法則重復的?!保⊿immel,2005:66)
關于上述個性及個體法則,可以用不同種類的范疇去把握,在《倫勃朗》和《生命直觀》中,齊美爾用了同樣的母語和外語的比喻,說明了藝術、現(xiàn)實、宗教、科學和應該這些范疇都是相互獨立、同等有效的,只不過現(xiàn)實范疇、應該的范疇與生命的關系更為緊密。倫勃朗是在藝術范疇下對個性及個體法則加以闡釋;《生命直觀》則是齊美爾運用應該范疇從倫理層面對個性及個體法則的認知(Simmel,2005:149-150;Simmel,2010:99-101)。個體法則承認了個體和個體之間質的根本不同,由此,適用于個體的道德理想也各不相同。而且,這些理想無法固化成清晰的法則,它們本身就是一種生命過程,伴隨著生命的流動瞬息萬變;而各個生命點上的道德要求又彼此關聯(lián),此一刻的作為離不開彼一刻作為條件,每個人的道德理想由此自成一體。至此,齊美爾從以生命哲學為基礎的個性出發(fā),實現(xiàn)了對以康德為代表的量的個體主義和以歌德為代表的質的個體主義的融合和提升?;谇拔凝R美爾對上述兩種個體主義的保留態(tài)度,他最終提出的個體法則及其對應的個性觀念應該是對主觀文化發(fā)展來說更適合的一種個體主義話語,是一種有關個體人格存在價值的新的闡發(fā)形式。

波特西克(Podoksik,2010:141-142)曾提出,齊美爾的思想總共包含三種個體主義形式,在量的個體主義和質的個體主義之外,所謂的第三種個體主義形式更強調個體與世界的統(tǒng)一,認為個體生命在每一刻都是世界生命總體的體現(xiàn)。波特西克的看法忽視了齊美爾對個體生命的強調,有可能將世界生命總體當成個體存在的共同基礎,滑向泛神論式的普遍性追求和量的個體主義所預設的普遍人性,這恰恰是齊美爾所反對的。對齊美爾來說,生命存在的方式首先是個體化的,個體生命是根本的立足點。波特西克低估了生命哲學及個體法則對齊美爾思想的重要性,他認為齊美爾最終并沒有解決普遍法則和個體法則之間的矛盾,因此波特西克沒有特別關注個體法則(Podoksik,2010:145)。歸根到底,普遍法則雖然與齊美爾以生命哲學為基礎的個體法則對立,但仍然可以被個體法則(即作為應該的生命)所涵納,統(tǒng)一于應該的生命之流。


個體法則的思想資源及倫理學意義
齊美爾在致力于尋求世界統(tǒng)一性的同時也試圖為各樣的倫理法則找到統(tǒng)一。經過對包括功利主義的、以確定內容為終極目標的各種倫理原則的批判,齊美爾認為倫理法則的統(tǒng)一性必須拋開倫理原則的內容和目標,因為任何一種內容確定的終極目標都不能涵蓋所有的人類行為(西美爾,2006:176-177)??档码m然從善良意志的角度避免了前述問題,但論及善良意志時仍然免不了對意志內容的抽象與分析,致使其倫理準則淪為僵化的概念體系,成為齊美爾所批判的普遍法則的至高發(fā)展。齊美爾對倫理法則統(tǒng)一性的尋求最終在個體法則這里得到了實現(xiàn)。個體法則立足于生命過程本身,避免了淪為僵化規(guī)則體系的可能,能夠涵蓋所有既存的和潛在的人類行為。
齊美爾以生命哲學為基礎的個體法則產生于與康德、歌德、叔本華、尼采等人的持續(xù)對話。叔本華否定了以往哲學關于人的理性假定,將意志視為人的本質,理性成了意志過程中偶爾泛起的漣漪。意志便是那個在邏輯理性背后、超乎理性的根本推動力量,意志過程“可以接納那些邏輯的、客觀上必要的內容并因此而富有理性;但從其固有本質看,這個過程超然于理性和愚蠢、邏輯與矛盾之上,而在負面意義上是非理性的。叔本華的意志并不反對理性,只是外在于理性,因而也外在于理性的對立面”(西美爾,2009:32)。這種對意志和理性關系的描述恰似齊美爾對生命與理性關系的描述。叔本華從存在自身出發(fā)探尋倫理的源泉,而不是像傳統(tǒng)理論家那樣訴諸外在于存在的倫理準則。他指出,“我們所應是的這一切已經以某種形式,以某種隱蔽狀態(tài)或未展開狀態(tài)作為現(xiàn)實在我們身上,可以說是我們固有的最可靠的現(xiàn)實”(西美爾,2009:116)。由此衍生出從存在本身而非單獨行為出發(fā)來做道德判斷:“我們的道德的決斷性層面以及責任本來所遵循之點是在我們的存在里,而不是在個別的行動中,行動只是存在的現(xiàn)象,只是我們身上的形而上意志的現(xiàn)象?!保ㄎ髅罓?,2009:129)這與齊美爾強調將行為放在整體生命中考量如出一轍。齊美爾也極為贊同叔本華將對人的解釋擴展到了整體存在,認為哲學家要解釋的正是整體存在。
但是叔本華對現(xiàn)象和本質的區(qū)分一定程度上延續(xù)了表象和物自體的二分,以意志為存在本質并未將生命置于至高的位置。尼采將生命作為“絕對價值”,意志只是生命上升的手段?!霸谑灞救A那里則相反,意志被提高到絕對意義的程度,于是,甚至生命本身也不過是意志的表現(xiàn)之一,只是意志表達自己并找到它應走的道路的手段?!保ㄎ髅罓枺?009:80)而意志總是處在不止息的追求和永遠的不滿足中,存在難免匱乏的痛苦,暫時的滿足帶來的快樂很快就會被長久的匱乏與痛苦所替代,叔本華的學說因此陷入存在即苦難的悲觀主義論調。叔本華為了將自己的悲觀主義貫徹到底,否定了任何積極正面的價值,認為所有的價值都依賴于主體快樂與痛苦的反應。諸如愛、道德等價值對他來說僅僅因可以減少痛苦才有意義,它們本身對于靈魂完善所具有的獨立意義被全然抹殺,藝術所帶來的主客融合在叔本華眼里也只是一種暫時逃離意志的虛假幸福。進而,叔本華否認了個性的形而上存在,宣稱所有的個體差異都是現(xiàn)象,他們具有同一個存在本質,因而“人格”概念在叔本華的學說里幾乎不存在(西美爾,2006:160,2009:44-45)。以上幾點都是齊美爾著力批判的,齊美爾的“生命”是世界原初的統(tǒng)一,生命固然像意志一樣奔流不息,但是在生命表現(xiàn)為形式并摧毀既有形式的過程中并不存在與意志論相伴隨的幸福論色彩。而且,齊美爾強調存在某些“客觀價值”,它們獨立于人的苦樂反應,只因自身的存在本身具有意義。更重要的是,個性是齊美爾的基本出發(fā)點。他認為,“恰恰在個人最完整的獨立存在、最牢固的自我基礎、最具個性的固有價值的前提下,才會在行為和關系、感覺和奉獻中產生兩人之間最豐富和最深刻的道德價值”(西美爾,2009:121)。叔本華拒絕正面價值、拒絕個性的形而上實存、拒絕發(fā)展維度。在齊美爾看來,這一切都是叔本華為了維持自己意志論的悲觀主義體系而趨于片面的結果,因為對任何一種要素的承認,都有可能導致樂觀主義的轉向。叔本華把眾多和單一看成了非此即彼的關系,為了實現(xiàn)本質在意志上的統(tǒng)一,個性就不能真正存在;現(xiàn)象既然眾多,本質就必須是單一的。但齊美爾認為,眾多和單一、對立和統(tǒng)一可以并存,本質既可以是眾多的,也可以是統(tǒng)一的?!罢嬲牡赖赂叨人坪跏?,人的關系包含完整的二元性同時也包含著完整的統(tǒng)一性……”(西美爾,2009:121),后來齊美爾將生命的存在視為形式與生命二元對立中的統(tǒng)一,既承認個性的眾多,又承認個性在生命中的統(tǒng)一。
簡言之,身處貨幣經濟中的現(xiàn)代人被困于漫長的“手段—目的”鏈條之中,他們對終極目的的渴望仿佛永遠無法滿足。叔本華的哲學正是對這種境況的真實寫照:意志無止境地追求,永遠不滿足,個別意愿達成帶來的短暫滿足很快就會被新的匱乏感取代,意志絕對不可能在個別目標的實現(xiàn)中獲得持久的滿足;存在成了絕對的痛苦,徹底的救贖意味著完全地否定生命(西美爾,2009:4-6)。而與叔本華相對,尼采卻“從進化思想創(chuàng)造了全新的生命概念:生命從其自身出發(fā),從其最本己、最內在的本質看是上升、增多,是周圍世界力量向著主體日益加強的集中”(西美爾,2009:7)。尼采重視生命,重視個體,重視歷史和發(fā)展,這些思想都在齊美爾有關生命及個體法則的論述中得到延續(xù)。生命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意志潛能和高雅教養(yǎng)、思維能力和寬厚、信念和美”等人性品質在每一個階段都比上一個階段更高更強,直到生命發(fā)展的至高點,人性品質也上升到了頂點。尼采的落腳點是人類種屬的發(fā)展高度,他尊崇個性的目的只是為了讓少數人不受限制地發(fā)展,讓日臻完美的個體將人類帶入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就此而言,尼采的高尚道德論超越了社會的局限,以人類種屬為依歸。尼采的“個人主義顯然并非自由主義意義上的個人主義,因為后者是一個徹頭徹尾的社會的理想,它只是作為追求社會目的的技術手段規(guī)定著個人的自由,強調個人的判斷”(西美爾,2009:151)。個體具有不依賴于外在社會效用、經濟效用的客觀價值,只要個體發(fā)展能夠提升人類的發(fā)展水平,那么個體及其他人付出的代價都無關緊要。由此,尼采一再重申,這種人格主義與任何利己主義、幸福論、享樂主義、悲觀主義或功利主義都大相徑庭,后者“按照快樂和痛苦,這就是說,按照伴隨狀態(tài)和次要事實測定事物價值的思想方式都是表層的思想方式和童稚般的天真……”(西美爾,2009:173)。因此,“高尚生活的風格與貨幣經濟的風格是完全對立的”(西美爾,2009:171),貨幣經濟嚴格地以對犧牲和價值的收支斟酌為出發(fā)點,高尚道德在意的卻只是價值本身。
尼采賦予生命發(fā)展以至高地位,生命自身相對于人類種屬的價值超越了任何外在效用。類似的思想同樣出現(xiàn)在歌德那里,齊美爾的個體法則幾乎完全繼承了這一點。但是尼采的生命缺乏超驗的維度,僅僅局限在人類范圍,沒有擴展至存在整體乃至形而上層面,且尼采過于注重生命之流而忽視了生命中結構、形式的一面,這些遺憾在歌德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彌補(Bleicher,2007:152;西美爾,2009:14)。
在反對康德的過程中,歌德作為對立面一直是齊美爾推崇的對象。盡管齊美爾最終強調康德與歌德、叔本華和尼采都不過是生命的不同搏動(西美爾,2009:187;Simmel,2007a:190),但這一結論卻立足于歌德的思想。歌德拋棄了抽象思考的科學認知模式,用藝術的認知方式直觀到存在的統(tǒng)一,并始終以這種原初的統(tǒng)一作為其思想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這一切根源于歌德完整的人格本身,他像那些被神恩充滿的人一樣擁有一種能夠感受到所有存在神秘統(tǒng)一的天性內核。對他來說,人的心智力量是自然的一部分,而自然是人心智力量的印證,即所謂“自然的精神性”和“精神的自然性”(Simmel,2007a:163),精神和自然也就是整個存在的統(tǒng)一基礎。“自然之中顯而易見的生命法則也適用于人類精神。兩者都被賦予了同樣的權利,它們源自于存在的統(tǒng)一,存在的統(tǒng)一將同一的創(chuàng)造性法則發(fā)展為多種形式?!保⊿immel,2007a:166)歌德超越了各種根深蒂固的“人類存在內部、人類世界內部、人類和世界”(Simmel,2007a:159)之間的二元對立,超越了概念和邏輯,他對世界的認識如同痛苦或快樂時發(fā)出了聲音,根莖開出了花朵一樣自然(Simmel,2007a:162)。所以在歌德這里不存在不可知的物自體世界,所有的知識、真理和價值都在此岸,即使那些神秘難測之物也并不在不可知的彼岸,而是在通過不斷探索終可到達的此岸。
在上述前提下,歌德表達了自己對道德的看法:“道德的嚴苛毫無必要,因為自然已經以它溫柔的方式將我們構成了我們應該成為的人……一些人認為利己主義是所有倫理行為的動力;另一些人認為對舒適和幸福的渴望是倫理行為的動力。但是這些假設都不能被廣泛接受,最終看起來最恰當的是從人類完好自然的整體復雜性得出倫理和審美行為”(轉引自Simmel,2007a:180-181)?!耙驗樽匀槐旧硎抢砟畹乃诘睾捅碚鳎蚨祟惪梢缘竭_的最高目標及人類最高級的需求內容就是:他們可以盡可能完全地、清晰地發(fā)展所有自然賦予他們的東西?!保⊿immel,2007a:183)繼而,歌德認為,“對個體的要求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得資源發(fā)展所有的才能,從而讓內在的自然實現(xiàn)最充分的表現(xiàn)”(Simmel,2007a:187)。每個人都要以自己為出發(fā)點,追求自己的利益,這對公益也有好處。齊美爾指出,歌德的觀點并不是對自由主義式自利的肯定,“這種觀點背后有一個非常深刻的形而上學動機?!腋!瘜τ诟璧虏⒉灰馕吨鴨为毜男腋#且环N與存在整體的和諧關系,它是個體充分發(fā)展的前提。歌德曾經說過,‘如果我們自己是一個整體,那么我們和別人也是一個整體’,他對我們生命和世界的統(tǒng)一感不能接受個體的充分發(fā)展最終與其他人的發(fā)展相互矛盾。相反,一個人在實現(xiàn)整體存在的意義上得到的深刻幸福也會促進社會環(huán)境的同樣發(fā)展,正是這一社會環(huán)境構成了他們的特定世界”(Simmel,2007a:181-182)?!鞍凑崭璧碌乃枷耄祟惔嬖谛枰羞x擇地發(fā)展自己的動力和潛力,以便實現(xiàn)整個人的最大限度的發(fā)展。因為存在和價值不是分開的——‘讓你的存在成為你愉悅的源泉’——所以對存在的最大發(fā)展必然包含著價值的最大發(fā)展?!保⊿immel,2007a:183)可見,歌德超越了狹隘的道德觀,他眼里的道德意指對個體內在自然的充分展現(xiàn),從而實現(xiàn)存在與價值的最大發(fā)展;鑒于個體與社會的原初統(tǒng)一,個體的發(fā)展也必然促進社會的發(fā)展。需要強調的是,歌德的個體內在自然其本質與外在自然一樣都是生命。

齊美爾從歌德、叔本華和尼采的學說中看到了“生命”的重要性,并以之作為批判康德機械思維的出發(fā)點。在“生命”概念的廣度上,齊美爾繼承了歌德和叔本華的視野,將整個世界都納入生命的統(tǒng)一體中來解釋;在對生命內涵的理解上,齊美爾更多地接受了歌德的思想,一直將青年歌德視為整全人格的標桿以及對世界統(tǒng)一性有直覺領悟力的天才。生命是原初的統(tǒng)一,起初并不存在主體與客體、事實與價值的二元分裂,生命的流動始終存在于形式與生命的內在沖突之中,倫理上的應該內在于個體生命自身,并不需要去生命之外的彼岸尋求。但對個性絕對存在的認可促使齊美爾進一步延伸了歌德、尼采的主題,他批判中年以后的歌德過于強調自然的首要性而使其原本崇尚的個性幾乎弱化為自然普遍性的表達(Simmel,2005:88、158)。齊美爾肯定個性的絕對性,且他的思想多了一分尼采式的貴族主義色彩。他認為只有少數像歌德、叔本華、尼采式的天才才有領悟世界原初統(tǒng)一的天賦,并能在充分的自我發(fā)展中促進社會的完善;而歌德的“反貴族主義的立場認為所有人有近乎相等的價值,它在人們真實自我的元素中發(fā)現(xiàn)了彼此之間的類似”(Simmel,2007a:180)。不過,齊美爾摒棄了尼采高尚道德學說中殘存的目的論傾向,不把生命的至高發(fā)展作為律令式的規(guī)定來要求人,而是把生命源泉本身放在至高的位置(Simmel,2010:107)。擺脫了目的論也就擺脫了建基于此的各種帶有幸福論色彩的論調,如叔本華的悲觀主義和尼采的樂觀主義。


余論
齊美爾在《1870年以來德國生活與思想的趨向》一文中指出,大約從1890年以來,個體主義理念在德國興起,但這種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對尼采個體主義思想的誤解。人們處處追求自由放縱、標新立異,利己主義、享樂主義泛濫,表面的特立獨行背后是堅實個性的缺乏,最終每個人以相同的方式表達新奇,追求獨特的初衷產生了人人趨同的實踐。此刻,齊美爾重提以尼采、歌德思想為基礎的生命哲學和個體法則,不僅在重申個體人格整全性的基礎上批判了前文所述的兩種個體主義對個體人格的割裂,而且闡述了一種不同于功利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流行觀念的個體主義話語形態(tài),為現(xiàn)代個體避免貨幣經濟的吞噬提供了內在于個體生命的倫理源泉。
個體法則以整全的個體生命過程/個性為基礎,是在應該范疇下對該個性的倫理審視,是應該的生命相對于現(xiàn)實的生命所具有的倫理意義。作為應該的生命是從一開始就內在于個體生命的一種必然性,是僅對該個體有效的普遍性。它在倫理上意味著在進行每個行為之前都要考慮該行為是否表達了整體生命,任何主觀任意都是對個體法則的背離。個體生命形而上學的道德意涵不需要從另一個秩序中去尋求根基,處于世俗時間中的個體生命過程本身既是現(xiàn)實的也是應該的,它形而上學的超越意義就內在于自身的世俗存在之中。個體法則預設的個性發(fā)展了以浪漫主義為代表的日耳曼式個體主義/質的個體主義,克服了浪漫主義片面追求獨特的方式中內含的人格割裂。德國的個體主義與英法的個體主義素來有別。齊美爾所謂英法的量的個體主義可以囊括十八、十九世紀流行的各種個體主義思想如社會契約論、功利主義等,這些個體主義都是外傾型的,有介入現(xiàn)實的強烈愿望。而“德國個體主義與宗教改革相一致,是一種內傾的、精神的個體主義,文化的個體主義,從教育意義上說是個人文化,甚至是不折不扣的自我培養(yǎng),它不危及對共同體的從屬性,甚至以后者作為支撐。這實際上是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的獨特組合,根據情況其中一個原則優(yōu)先于另一個原則:在共同體方面甚至國家方面,整體主義起主導作用;在個人文化與創(chuàng)造方面,個體主義起主導作用”(迪蒙,2014:116)。齊美爾的個性及個體法則在一定程度上延續(xù)了上述傳統(tǒng),有些類似路易·迪蒙所謂傳統(tǒng)整體主義社會之下的出世個體,既超越整體社會又順從整體社會。當貨幣擺脫了最初的個體需求自成一體,成為一個命運一般巍然屹立于個體面前的客觀系統(tǒng)時,它就像傳統(tǒng)的整體社會一樣面對著個體,只不過貨幣體系給了個體以最少人格投入其中的機會,個體能夠最徹底地返回自身。“德國人只為自己歌唱,從內在的情緒出發(fā)唱歌,不管是高興還是憂傷,或者僅僅是想要表達”(Simmel,2005:62),他們不會以觀眾為取向展示與他人共享的普遍性和類型,他們的個性在成熟之際會徹底地退出世界、回歸自身。然而此前,他們仍然從外部世界和他人那里汲取養(yǎng)分,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個體的生命完全由他們自己的中心決定”(Simmel,2005:43)。生命總是深陷于個體之內,不會“將它的中心給予它自身之外的另一個統(tǒng)一體”(Simmel,2005:44)。即使個體之間可以形成共同氛圍,這種共同氛圍的根基也在于個性,不是大海上涌起了一朵浪花或通過一朵浪花認識整個大海,而是一股溪流匯入了江海。
盧卡奇在《理性的毀滅》一書中宣稱齊美爾是徹底的主觀主義者,“對于西美爾來說,客觀實在的外在世界已經根本不再是問題了”(盧卡奇,2005:275)。他指出,齊美爾對現(xiàn)代社會基本癥候的診斷——文化悲劇論——是將現(xiàn)實問題普遍化以抽離其經濟社會基礎,而齊美爾對貨幣積極作用的強調則顯示出他的思想是“帝國主義時代靠利息吃飯的寄生蟲的哲學”(盧卡奇,2005:285)。繼而,盧卡奇認為齊美爾把個體生命看成主體與客體、個人與宇宙的交匯點,把藝術、宗教、科學等不同領域看成從主觀生命生發(fā)的不同形式范疇對世界內容的形塑,這種做法以一種虛假的客觀性將主觀化進行得更為徹底;齊美爾在個性中尋求倫理規(guī)范的個體法則會導致極端的相對主義,文化悲劇最終在絕對生命中的和解又會使人在相對主義的虛無自我中心安理得(盧卡奇,2005:288)。
盡管盧卡奇作為齊美爾曾經的追隨者對其思想的核心線索把握得比較準確,既看到了齊美爾由文化沖突到文化和諧的轉折,也覺察到個體法則在齊美爾思想脈絡中的重要性,但他對齊美爾主觀化和相對主義的指責卻未必公允。對比盧卡奇1918年紀念齊美爾時的主要觀點,或許更能洞悉其中端倪。彼時盧卡奇稱齊美爾是“印象主義”哲學家,“是至真至純的哲學精神”(Lukács,1991:98),只是由于其回避終極結論的性格以及印象派方法、時代的局限等因素才沒有成為最偉大的哲學家。與《理性的毀滅》相對,盧卡奇當時不僅高度肯定了齊美爾的貨幣哲學研究,而且否定了其他人對齊美爾相對主義的指責,他認為齊美爾多元的方法和視角不能算作相對主義,因為齊美爾把每一種視角和方法都當成絕對有效的(Lukács,1991:100-101)。
就齊美爾的著作來看,無論是早年的社會學研究、文化悲劇論還是晚年的倫理學思想,他都未曾放棄對現(xiàn)實的關注,將日常生活現(xiàn)象與生命的終極意義相關聯(lián)是齊美爾最主要的研究方式之一(Simmel,1903:328,2005:3;西美爾,2002:3)。在齊美爾的生命觀里,表象與物自體、內在與外在就像歌德所認為的那樣從來就是統(tǒng)一的,自然和精神都是絕對存在的。盡管對于歌德式的藝術家來說,“精神多于物質且多于機械論,只有它才能賦予藝術家接受和對待世界的方式以意義”,但這并非否認客觀性,而是“對精神性的徹底理解必須在物理現(xiàn)實中去尋求”(Simmel,2007a:163)。齊美爾對個體法則客觀性的強調也表明他所指的個性不是無限制的主觀任性,而是存在于一定的社會歷史之中。齊美爾對貨幣經濟顯然也并非只有肯定,出于對個體人格完善的重視,他在很多方面對貨幣經濟進行了批判,文化悲劇、貨幣經濟的負面后果等思想都表達了他對所處時代的憂慮。如前所述,他探究個體主義及個體法則的出發(fā)點之一也是要尋求一種不同于利己主義、功利主義等資本主義社會主流觀念的個體主義話語。齊美爾在《生命直觀》里提出了“絕對生命”的概念,指出生命不只是狹義上的、與形式對立的生命,還是將這一對立囊括于自身、在對立矛盾中統(tǒng)一持存的生命(Simmel,2010:16)。因此,齊美爾晚年在生命中獲得的和諧統(tǒng)一不是片面否定而是內含沖突的和諧。建立在絕對生命基礎上的個體法則與其說是在追求自我麻醉的虛幻舒適,不如說它對個體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不允許個體的任何行為逃脫倫理的審視。這恰如齊美爾對貴族的討論:貴族并非可以隨心所欲,而是意味著更嚴苛的規(guī)范(Simmel,2009:643-644)。
注釋和參考文獻(略)
責任編輯:馮瑩瑩;排版:莊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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