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自己的銀行卡
能拿去取錢嗎?
近日,孟某撿到王某的一張銀行信用卡,抱著試一試的心態(tài),他走進了銀行,成功破解密碼并透支了卡內人民幣9000元。
本想高高興興拿錢走人,但被害人王某隨即收到銀行的取款提示短信并及時報警,最終孟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抓獲。案發(fā)后,孟某的家屬全額退賠了王某的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撿到信用卡取款和撿到現金消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
拾得現金一般屬于不當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還將承擔民事責任。
撿到和盜竊他人的銀行卡并進行冒用的,屬于刑事犯罪,即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
去自動取款機取錢,看到別人遺留的銀行卡,順手就將里面的錢取出,此種行為將涉嫌盜竊罪,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被告人孟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名義到銀行領取卡內款金,且成功從拾得的信用卡內領取9000元,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設置信用卡密碼不要過于簡單,更不要直接寫在卡上,丟失之后建議立即掛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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