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婚姻法出臺,父母給買的房子由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單方個人財產。這種顛覆性的改變除了房子之外,還有什么呢?
〔新規(guī)〕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jù)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記得《解釋二》出臺過規(guī)定,為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購置的房產,除有特別約定外,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F(xiàn)在《解釋三》,等于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后由父母出錢買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財產的問題。”羅列軍說,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說,婚姻存續(xù)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以后,個人財產的范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么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彼毖?,這顯然有利于實際購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wěn)定。特別是80后沖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jīng)濟顧慮,值得商榷?!?/p>
〔新規(guī)〕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說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新規(guī),首付14萬系女方個人財產,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xù)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xié)商給予的一定補貼?!绷_列軍說,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產分割時多數(shù)已采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于明確了這點。
〔新規(guī)〕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jīng)辦理公證的除外。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是去需要辦理公證。
〔新規(guī)〕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作為處理婚姻財產分割的資深專家、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向記者介紹,他通讀高院最新出的《解釋三》,感覺這點最具“顛覆性”。“《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shù)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官司?!?/p>
“為什么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guī)定與《物權法》沖突了。”羅列軍說,現(xiàn)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說法,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昂芏嗳丝隙ㄒ獑枺桥渑嫉臋嗬趺幢Wo,新規(guī)說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辈贿^,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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