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員工入職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盡管有較重的法律責任,但是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至今已十年有余,仍然有不少用人單位不注重規(guī)范用工管理,在勞動者入職后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二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shù)葯?quán)利的,勞動者需要首先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因此,對于勞動者來說,同樣可能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依法向用從單位主張合法權(quán)益的前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決定權(quán)利能否實現(xiàn)。
那么,對于勞動者來說,應當收集哪些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呢?下面筆者結(jié)合實務工作經(jīng)驗,總結(jié)出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一般以下幾種證據(jù)較為常見,容易收集:
一、在國家機關形成的證據(jù)。例如,社保繳費清單、工傷認定書、住房公積金繳費清單等。該類證據(jù)是在國家機關形成的證據(jù),證明力較高,如果有此類證據(jù)的,可以優(yōu)先提供。
二、工資發(fā)放轉(zhuǎn)賬明細、工資條等證據(jù)。工資發(fā)放轉(zhuǎn)賬明細也是較好的,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不過在實務中存在以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等個人賬戶發(fā)放工資的行為,而非單位賬戶發(fā)放工資的行為,如果是個人賬戶發(fā)放工資的,同樣也可以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三、與用人單位存在一定關聯(lián)性的證據(jù)。例如,工作證、出入證、押金條、收款收據(jù)、調(diào)崗通知等證據(jù)。在實務中,這類證據(jù)沒有單位的法定印章,上面蓋章的是單位內(nèi)部管理印章,如“某單位人事部”、“某單位保安部”等,押金條、收款收據(jù)、調(diào)崗通知等,可能是直接財務人員或其它管理人員簽字,沒有印章。此類證據(jù)單位一般認可,即使不認可的,由于關聯(lián)性較強,可以通過向法院調(diào)查取證進行確認。
四、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在實務中這類證據(jù)需要結(jié)合其它證據(jù)一起使用,例如證人證言等。需要注意的是錄音、錄像的主體對象必須是用人單位高級別管理人員,防止錄音、錄像之后無法確認對方的身份,不能確認對方身份的,就不能證明與單位的關聯(lián)性,證據(jù)就會失去作用。
五、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等證據(jù)。這類屬于是電子證據(jù),電子證據(jù)的特點是,在作為證據(jù)使用時必須得確認這些電子數(shù)據(jù)的使用主體是誰,例如電子郵件必須確認是單位或高管等使用的,如果不能確認使用主體的,就不能單獨的作為證據(jù),對方也容易否認。這里面的證據(jù),像短信可以直接使用,其它幾類的最好進行及時公證,進行證據(jù)保全。
上述是五種常見的,在實務中相對比較容易收集,但不能僅限于這五種,在不同的案件,所能收集的證據(jù)各類、方便程度可能不一樣,需要員工一方自行留意。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司法機關在網(wǎng)絡公開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nèi)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被告于2013年1月1日入職原告處,后被告于2013年4月初提出了辭職,并自2013年4月10日起未再在原告處上班。同月17日原告依規(guī)章制度單方解除了與被告的勞動關系,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主張其自2013年4月17日之后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原告與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違反邏輯常理且沒有法律依據(jù)。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自2013年4月17日起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答辯稱:被告在2013年4月10日至16日期間因事回老家沒有上班,此后回原告處上班,直至2013年8月20日在工作中受傷。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出具1份收取被告押金1000元的收款收據(jù)給被告,可證明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存續(xù)。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在2013年4月16日之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主張其于2013年4月17日以被告擅自離職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僅系其單方制作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該證明書是否送達給被告、何時送達給被告,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原告上述主張,證據(jù)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主張其在2013年4月17日后回到原告處繼續(xù)上班,并提供了原告向其收取押金的《收款收據(jù)》作為證據(jù)。被告就《收款收據(jù)》的收款日期及金額做出了合理解釋,法院予以采信,認定《收款收據(jù)》上所載“押金”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的財物。對被告關于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存續(xù)的主張,法院予以采納。
原告雖然辯稱《收款收據(jù)》上所載的“押金”可為出借勞動工具的押金、建立勞務關系的押金、建立其它非勞動關系的押金等等,僅憑“押金”兩字不能認定原、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原告未能明確解釋其為何向被告出具該份《收款收據(jù)》,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其它如借用、承包、勞務等非勞動法律關系,故對原告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jié)果:
據(jù)此,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某園林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海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律師點評
該案中,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本應當享有工傷待遇,但用人單位卻否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jīng)]有任何的其它證據(jù),但除了一份用人單位開具給勞動者的押金條。盡管押金條確實不能直接證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原告某園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對此做出合理解釋,也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其它法律關系,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支持勞動者的請求。所以,押金條也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好了,以上就是本節(jié)的內(nèi)容,如果讀者朋友在閱讀的過程中,有任何的疑惑,可以直接給筆者留言,我們一起交流!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