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作建造農房而占有、使用的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因為其特殊性,在買賣時受到眾多政策法律限制。誰有資格購買農村的房屋?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的農房買賣又需注意哪些問題?
本期收錄了農村房屋買賣中發(fā)生的兩個案例——
一、非農業(yè)戶口者購買農村房屋,法院判決購買行為無效
2010年,劉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劉某將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某村的房屋院墻及地面附著物作價轉讓給張某,后劉某基于房屋拆遷的利益沖動,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張某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經法院一、二審判決認定協(xié)議無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系非農業(yè)戶口,并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因此應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但是,關于張某在該院落上投資建設房屋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產生的爭議,雙方可另案解決。
二、同村買賣房屋,需經本村村委會同意
近日,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農村房屋買賣引發(fā)的合同糾紛,因交易行為未取得村委會同意,村民陳某與吳某私自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判定無效。
《物權法》第60條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其使用權由集體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而宅基地所有權仍然屬于村集體。同時,《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買賣行為經村委會同意及備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復申請宅基地的目的。故此,陳某與吳某私自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文章來源:農村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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