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的問題。
最近代理的2個案件:
第1個是買賣合同糾紛,我方起訴要求對方支付貨款,對方以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但對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申請鑒定。
第2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我方以合同約定甲醛超標可解除合同為由,起訴解除買賣合同,對方以甲醛不超標予以抗辯。
兩個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類似,庭審中經過法官當庭多次釋明,對方當事人也不主動申請鑒定。但法官卻勸說對方申請鑒定,并且要求對方當事人當庭書寫申請書。
二、先說我方觀點、意見。
1.對方申請鑒定已超過舉證期限,法院不應準許;
2.對于是否申請鑒定,法院釋明即可,對方不申請鑒定,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法院不應當勸說申請。
3.硬要對方申請鑒定,無疑打亂訴訟平衡,增加我方敗訴的風險。
三、讓對方申請鑒定的目的:規(guī)避以職權啟動鑒定的法律規(guī)定。
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僅限于涉及《民訴法解釋》第96條規(guī)定的情形。如果不是本條規(guī)定的情況,法院就不能依職權啟動鑒定,而是根據舉證責任分配進行處理。即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申請鑒定而不申請鑒定,就須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四、結論
當事人未主動申請鑒定,經法院釋明后仍不申請,法院如果認為需要鑒定,在符合《民訴法解釋》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因此,在不符合第96條的情況下,當事人也不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于是,多次勸說當事人申請鑒定,就完美避開了上述規(guī)定。#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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