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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guī)和股份公司規(guī)范化的 
     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對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內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機構相關責 
     任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包括監(jiān)督被審計對象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檢查被審計對 
     象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jiān)督被審計對象預決算執(zhí)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 
     動的效益等行為。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為審計部,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系統(tǒng)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 
第二條 審計部配備專職審計人員若干人,設審計部主任 1 名,由審計委員會提名后董事長任 
     免,審計部主任對董事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 
     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guī)定行使職權,被審計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 
     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破壞或者打擊報復。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一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公司內部審計范圍包括財務審計、內控審計以及專項審計。 
     財務審計包括資產審計、費用成本審計、投資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內控審計包括資金、物資、采購、生產、營銷等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環(huán)節(jié)中內部控制制 
     度的執(zhí)行情況。 
     專項審計包括基建、技改預決算審計、科研項目審計、離任審計等。 
第二條 內部審計的目的 
     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 
     經濟效益,規(guī)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第三條 審計部的主要工作范圍為 
     1、對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對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信貸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 
     審計監(jiān)督。 
     4、對會計報表、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并簽署意見。 
     5、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6、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審計。 
     7、對嚴重違反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8、了解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 
     9、辦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部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平時進行不 
     定期審計。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權力 
第一條 在審計管轄的范圍內,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有: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 
     資料等; 
     2、審核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財產,監(jiān)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 
     和資料;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 
     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報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 
     失和影響的行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處理的建議; 
     5、對阻撓、破壞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和人員,報董事會審計委 
     員會核準并經董事長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6、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據董事會的部署,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制定審計 
     方案。 
     2、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方式。 
     3、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發(fā)出書面審計通知書,經董事會批準的專案審計不在此 
     列。 
     4、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對象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詢問,取得有效的證明 
     材料,并作詳細記錄。 
     5、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后,應出具 
     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 
     6、對重大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 
     計對象必須執(zhí)行。 
     7、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向董事長 
     提出書面申訴,董事長接到申訴十五日內根據權限做出處理或提請董事會審議。對不 
     適當的處理決定,審計部復審并經審計委員會確認后提請董事長或董事會予以糾正。 
     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zhí)行。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審批后,可以暫停執(zhí)行。 
     8、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后續(xù)審計。 
第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 
     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 6 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并經董事長簽字后方可進行。 
     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guī)定如下: 
     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 5 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審計工作報 
     告保管期限為 10 年。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審計部主任應在每年年度董事會召開前編制上年度 
     審計工作總結,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做述職報告。 
第六章 獎 懲 
第一條 審計部對遵守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可以向董事長、總經理提 
        出給予獎勵的建議。 
第二條 審計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向董事會提出給予行政處分、 
     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審計監(jiān)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絕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審計部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 
   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董事會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 
     任: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工作規(guī)則如與 
     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冊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yè)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
加強現代企業(yè)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yè)內部控制基本規(guī)范》
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tǒng)審計和監(jiān)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
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yè)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
本制度規(guī)定,接受內部審計監(jiān)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guī)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yè)的正確執(zhí)行,強化企
業(yè)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zhí)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
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
和執(zhí)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zhí)行
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企業(yè)財務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
或承包指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zhí)行的完整性
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yè)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二) 公司規(guī)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yè)有關審計工作會議;(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
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
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
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
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
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意
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
的建議,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
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
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
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審計決定,進行
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情
況。對拒不執(zhí)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
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
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
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
必須執(zhí)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
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并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董事會下設的審
計委員會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jiān)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yè)技術職務
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內審人員在企業(yè)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
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
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
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
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
量不足,協(xié)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在
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財務總監(jiān)提出建議,報經總裁同意,
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zhí)匮麅葘弳T。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
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yè)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裁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zhí)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xù)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zhí)行。
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內部審計活動,發(fā)揮內部審計的作用,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
 
     
 
      職責與權限,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使改善公司運營效率,防
 
     
 
      范舞弊風險,提升公司價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內
 
     
 
      部審計準則》,并參考了國資委《中央企業(yè)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上
 
     
 
      海市企業(yè)內部審計制度規(guī)定》及公司有關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guī)和公司內部各類規(guī)章制度,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經營績效、
 
     
 
      資產質量以及工程建設項目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有效性、合法合規(guī)性、
 
     
 
      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性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執(zhí)行有效性提供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
 
     
 
      和評價。
 
     
 
      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在公司董事會審計
 
     
 
      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及行使監(jiān)督、評價、建議、服務等職能,
 
     
 
      并為經營層在其權限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提供專業(yè)的審計建議和咨詢服
 
     
 
      務。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屬子公司。規(guī)模較小的子公
 
     
 
      司,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不設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職責權限2
 
     
 
      第六條 公司審計稽核部是公司內部審計機構,遵循依法、獨立、
 
     
 
      客觀、公正的原則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稽核部應當配備具備必要專
 
     
 
      業(yè)知識、相應業(yè)務能力、堅持原則、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的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稽核部設負責人一名,負責人必須具有中、高級專業(yè)
 
     
 
      技術職稱與實際工作經驗。
 
     
 
      第八條 審計稽核部的經費需列入公司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證。對
 
     
 
      于未列入年度預算的費用,由審計稽核部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列入當期
 
     
 
      費用預算。
 
     
 
      第九條 審計稽核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
 
     
 
      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或者利益沖突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審計人員應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工作事項應予保密,
 
     
 
      未經批準不得公開,在工作中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清正廉潔,
 
     
 
      謙虛謹慎的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應支持審計稽核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
 
     
 
      工作條件,并自覺接受審計。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審計稽核
 
     
 
      部及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審計稽核部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各類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管理辦法、操作流程等,并提
 
     
 
      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實施;
 
     
 
      (二)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審計
 
     
 
      計劃可根據每季度實際情況進行微調,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備案。如有
 
     
 
      重大調整,需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根據經營層就其權限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所提出的要求開3
 
     
 
      展各類專項審計、保證、咨詢、服務項目,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四)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五)與外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溝通協(xié)調,了解審計發(fā)現的情況及
 
     
 
      督促審計整改的實施。
 
     
 
      第十三條 審計稽核部主要權限如下:
 
     
 
      (一)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報送財務資料、業(yè)
 
     
 
      務資料及電子數據資料;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各類會計憑證、帳表、相關文件、會議
 
     
 
      紀要等資料;
 
     
 
      (三)對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進行現場審計,盤點抽查各類實物資
 
     
 
      產,檢查存在性、完整性和檢查資產狀況;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類會議;
 
     
 
      (五)對于各類限制性因素導致自身無法開展的審計業(yè)務,可委托
 
     
 
      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六)對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子公司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進
 
     
 
      行獨立評價,并提出審計建議和整改意見;
 
     
 
      (七)征詢公司管理層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接受情況,監(jiān)督審計整
 
     
 
      改情況,對于管理層接受審計風險、拒絕審計整改的行為可由審計稽核
 
     
 
      部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直接報告。
 
     
 
      第四章 內部審計類型及范圍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類型主要包括:
 
     
 
      (一)財務收支審計;
 
     
 
      (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審計;
 
     
 
      (三)主要經營者任期的經濟責任審計;4
 
     
 
      (四)重大投資項目預算、決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計;
 
     
 
      (五)執(zhí)行政府和有關部門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審計;
 
     
 
      (六)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七)對工程建設、工程付款、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審計及工程建設
 
     
 
      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性、有效性的檢查;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業(yè)務范圍主要包括:
 
     
 
      (一)對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恰當性進行審查;
 
     
 
      (二)對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zhí)行效果進行審查。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分為審計立項階段、審計準備階段、
 
     
 
      審計現場工作階段、審計報告階段和后續(xù)審計及回訪階段。
 
     
 
      第十七條 審計立項階段。由審計稽核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并提
 
     
 
      交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公司經營層就其權限范圍內的審計要求由總
 
     
 
      經理批準后實施。審計稽核部根據重要性及風險性原則可提出臨時審計
 
     
 
      計劃,屬于董事會權限的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屬于經營層權限的
 
     
 
      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審計準備階段。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由審計稽核
 
     
 
      部成立審計小組,制定審計方案,確定審計范圍、內容和時間,并將審
 
     
 
      計通知書提前三天送達被審計單位。特殊情況下,可經董事會審計委員
 
     
 
      會或總經理授權進行即時檢查。
 
     
 
      第十九條 審計現場工作階段。由審計人員按照預定的審計方案實
 
     
 
      施審計,并獲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被審計單位應提供必須5
 
     
 
      的辦公條件和便利。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階段。由審計人員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
 
     
 
      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十天
 
     
 
      內將意見書面送交審計稽核部,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需報送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公
 
     
 
      司總經理,并抄送監(jiān)事會。
 
     
 
      第二十二條 審計稽核部根據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公司總
 
     
 
      經理意見將審計報告或整改通知書抄告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三條 后續(xù)審計及回訪階段。由審計稽核部根據董事會、審
 
     
 
      計委員會或公司總經理的要求確定是否要對審計中所發(fā)現問題的整改情
 
     
 
      況進行后續(xù)審計。在年度末或必要時審計稽核部可組織審計回訪工作。
 
     
 
      第六章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審計稽核部門負責人應維護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的獨
 
     
 
      立性、客觀性不受影響,并確保審計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技能和勝任
 
     
 
      能力。在審計獨立性受到損害時,審計稽核部負責人應向董事會審計委
 
     
 
      員會直接報告情況,以尋求幫助。
 
     
 
      第二十五條 審計稽核部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向公司高
 
     
 
      級管理層提出建議,但不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
 
     
 
      與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審計稽核部應進行持續(xù)的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并定期
 
     
 
      進行自我評估,同時可不定期的聘請合格的獨立中介機構對審計稽核部
 
     
 
      的工作質量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審計稽核部負責人應定期將質量評估的結果報告董事
 
     
 
      會、審計委員會和公司高級管理層,并根據其意見不斷改進內部審計的6
 
     
 
      程序。
 
     
 
      第二十八條 審計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yè)資質及必須的技能,公司審
 
     
 
      計稽核部鼓勵審計人員獲得相關專業(yè)組織的執(zhí)業(yè)資質并遵從相應的《職
 
     
 
      業(yè)道德規(guī)范》。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應具備正直、客觀、保密、勝任的職業(yè)操守,
 
     
 
      維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并積極參與專業(yè)技能的后續(xù)教育,不斷提升業(yè)務
 
     
 
      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處罰措施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公
 
     
 
      司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以上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
 
     
 
      予行政處罰。
 
     
 
      (一)以權謀私、泄漏機密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以上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7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
 
     
 
      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并立即修改本制度,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審計稽核部負責解釋,
 
     
 
      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保證審計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
     (二) 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 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所進行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公司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立審計部,審計部是公司內部審計機構, 獨立于公司財務部門,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審計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條 審計部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具有必要專業(yè)知識、相應業(yè)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審計部專職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不少于三人。
     審計部設負責人一名,為審計部專職人員,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負責審計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應當披露審計部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lián)關系等情況。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規(guī)及公司有關制度進行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內部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jiān)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fā)現的重大問題;
     (四) 協(xié)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九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 對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會計資料、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yè)績快報、
     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 協(xié)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
     第十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lián)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以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主要業(yè)務環(huán)節(jié),包括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yè)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yè)務環(huán)節(jié)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四章 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十七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lián)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十八條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查,監(jiān)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審計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fā)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jiān)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 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jiān)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guī)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 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 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fā)表意見;
     (五) 是否指派專人持續(xù)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lián)交易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lián)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是否確定關聯(lián)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二) 關聯(lián)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lián)交易時關聯(lián)股東或關聯(lián)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fā)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fā)表意見;
     (四) 關聯(lián)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xié)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 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 關聯(lián)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lián)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發(fā)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yè)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
     (二) 是否按照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 發(fā)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在業(yè)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yè)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yè)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是否遵守《企業(yè)會計準則》及相關規(guī)定;
     (二) 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fā)生變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 是否滿足持續(xù)經營假設;
     (五)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 是否明確規(guī)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四) 是否明確規(guī)定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審計權限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有權檢查被審單位審計區(qū)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賬務、資料,包括:
     (一) 會計賬簿、憑證、報表;
     (二) 全部業(yè)務合同、協(xié)議、契約;
     (三) 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
     (四) 各項資產證明、投資的股權證明;
     (五) 要求對方提供各項債權的確認函;
     (六) 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經營投資決策過程記錄;
     (八) 其他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還具有以下權限:
     (一) 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公司 (部門)或個人進行調查;
     (二) 盤點被審公司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三) 要求被審公司(部門)有關責任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guī)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審計部經權力機構批準,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采取封存賬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采取保全措施后報有關領導;
     (五) 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部門)和個人追究責任;
     (六) 對被審計公司(部門)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七) 責令被審計公司(部門)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計公司(部門)或個人違法違規(guī)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八) 可以隨時調閱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六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條 審計工作程序
     (一) 簽發(fā)內部審計通知書
     審計部填制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在實施審計前五天,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公司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1、 被審計單位名稱;
     2、 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 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
     (二) 成立審計小組
     審計部根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選調其他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yè)建議。
     (三) 確定審計方式
     審計部的審計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根據工作進度安排,可以實行年度定期審計和年中不定期審計,各被審計單位應按規(guī)定報送月、季、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 實施審計
     審計小組依據內部審計計劃,由主審人員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具體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1、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
     性;
     2、 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 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審計人員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包括:
     1、 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2、 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
     3、 審計過程記錄;
     4、 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5、 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6、 索引號及頁次;
     7、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五) 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做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分管領導批準后分發(fā)給相關部門。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2、 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3、 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
     4、 審計評價意見;
     5、 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六) 做出審計決定
     審計部根據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審計決定。
     (七) 審計決定復議
     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接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之日起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部提出,審計部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分管領導決定。
     (八) 后續(xù)審計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采納及審計決定執(zhí)行的情況和效果。
     (九) 審計終結
     審計部應在完成該項審計后十五日內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為十五年。
     第三十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
     (三) 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 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
     (五) 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jiān)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fā)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審計部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執(zhí)行:
     (一) 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三)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審計部提出處罰意見,報請公司批準后執(zhí)行:
     (一)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寧夏中銀絨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修訂稿〉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經濟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基本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公司及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
                         第二節(jié) 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同時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并予以披露。公司審計委員會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yè)人士。
     第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為審計部,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公司章程、規(guī)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jiān)督權。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領導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部的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根據公司現有生產規(guī)模、經營特點及相關規(guī)定,審計部配置不低于三人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部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專業(yè)知識及業(yè)務能力
      (一)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yè)知識,有一定的審計經驗或其他相關專業(yè)工作
     經驗;
       (三)具備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yè)判斷和文字表達能力,并不斷通過后續(xù)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九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節(jié) 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十條   獨立性原則:審計部保持獨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回避性原則:實行審計回避制度,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職業(yè)道德原則: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并以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態(tài)度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
     第十三條    保密性原則: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執(zhí)行業(yè)務中知道的商業(yè)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    公正、客觀、實事求是原則:審計部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保證公正、客觀、實事求是。
     第十五條    廉潔性原則: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潔的紀律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內部審計范圍及審計時限
     第十六條    審計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圍內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一)公司本部(包括各職能部門);
      (二)公司下屬分公司、生產車間及其它所屬機構;
      (三)各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條    審計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第十八條   當發(fā)生重大投資事項、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有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公司討論決定,審計部可隨時審計。
      第十九條   當發(fā)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審計部可隨時審計。
                       第五節(jié) 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和職權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jiān)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
      度、質量以及發(fā)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xié)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對公司各部門、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公司各部門、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高管人員(除董事長)的離任、調任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五)固定資產審計:對公司及所屬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協(xié)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職權
       (一)有權讓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有權參加本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資產;
       (四)有權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有權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八)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有權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在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違反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六節(jié) 審計證據及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條    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②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③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④其他證據。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二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①被審計者名稱;②審計項目名稱;③實施審計的時間;④審計過程記錄;⑤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⑥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⑦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①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②審計測試評價記錄;③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④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⑤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⑥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⑦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②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xié)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③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七節(jié) 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編制:審計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根據公司部署和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報請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確定審計項目:審計部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董事會決定,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項目,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部長批準后實施。
      審計項目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范圍、內容、目標;
       (三)各項目審計時間安排;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計劃,于實施審計前3  日,向被審計單位書面下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項目除外)。審計通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二)對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通知后,必須做好審計準備,并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    實施審計: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條   提出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后,于審計終結后 15 日內寫出審計報告草
稿。被審計者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草稿之日起 10       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被審計者未提出書面意見,可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內部審計報告包括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內容和發(fā)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內部審計報告必須附有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內部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部長審核、簽字后,方能向審計委員會報出。
      第三十一條    審計部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委員會復核后,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規(guī)定或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輕微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guī)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
      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guī)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fā)文,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簽發(fā),并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計處理決定》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guī)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審計的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
7 天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審計委員會在接到復審申請后3 天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在 15 天內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如發(fā)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報告。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zhí)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報告后,審計部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
 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
 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節(jié) 審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guī)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內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十八條   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內部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guī)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九條    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歸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歸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
的次年6   月底。
      第四十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規(guī)定分為永久、長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種,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一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部負責人批準。
                                 第九節(jié) 獎懲
      第四十二條    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對揭發(fā)檢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有功人員應給與表揚或獎勵。審計部提出獎勵建議,經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部提出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處罰。
      1、拒絕向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zhí)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節(jié)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附件:內部審計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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