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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春松丨家天下:血緣與政權繼替的功能性分析

作者簡介

干春松,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儒學研究院副院長,中華孔子學會常務副會長。主要研究儒家政治哲學,代表性著作有《制度化儒家及其轉型》《儒學的近代轉型》《公天下與家天下》等,在《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研究》等雜志發(fā)表百余篇。

文章來源

《現(xiàn)代儒學》,2022年第1期

摘要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禪讓制度受到推崇,作為一種超越宗法和血緣的權力更替機制,體現(xiàn)了儒家天下為公的理想。禪讓說并不僅僅受到儒家的推崇,墨家思想中也肯定堯舜傳賢不傳子的賢能政治模式。近年來出土的《唐虞之道》和《容成子》等文獻,進一步證明了禪讓說的流行。然而就儒家傳統(tǒng)而言,孟子和荀子都對禪讓說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而作為儒墨價值觀的對立方的韓非子不但否定禪讓是一種“歷史事實”,更提出被儒墨所推崇的堯舜禹的禪讓故事是虛構的,堯舜禹之間的權力轉移事實上是一部政治迫害史。<正>引 言)

關鍵詞

嫡長子繼承制;堯舜禹;禪讓制度;宗法制度; 權力轉移

引言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禪讓制度受到推崇,作為一種超越宗法和血緣的權力更替機制,體現(xiàn)了儒家天下為公的理想。禪讓說并不僅僅受到儒家的推崇,墨家思想中也肯定堯舜傳賢不傳子的賢能政治模式。近年來出土的《唐虞之道》和《容成子》等文獻,進一步證明了禪讓說的流行。
然而就儒家傳統(tǒng)而言,孟子和荀子都對禪讓說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而作為儒墨價值觀的對立方的韓非子不但否定禪讓是一種“歷史事實”,更提出被儒墨所推崇的堯舜禹的禪讓故事是虛構的,堯舜禹之間的權力轉移事實上是一部政治迫害史。
《韓非子·說疑》中,韓非子認為儒學筆下的那些典范人物,他們或結黨,或強要把自己的意志加諸君主身上,最終導致秩序混亂。對于那些禪讓的君子,韓非子認為都是不遵循禮制秩序的“弒君求利者”。他說:“舜逼堯,禹逼舜,湯放桀,武王伐紂。此四王者,人臣弒其君者也,而天下譽之。察四王之情,貪得人之意也;度其行,暴亂之兵也。然四王自廣措也,而天下稱大焉;自顯名也,而天下稱明焉。”[1]由此說來,堯舜并非是自愿讓位,而是舜和禹脅迫下的權力篡奪。湯武革命,也是貪圖權位的暴亂之行。只是他們善于自我吹噓,將自己包裝成圣明君子,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自己的權勢和利益,從而破壞了人們習以為常以長幼之序來確定繼承順位的原則。
舜逼堯和禹逼舜的故事,在《古本竹書紀年》也有所記錄,說的是舜將堯囚禁于平陽,并不讓堯的兒子與他見面。在取代堯之后,還把堯時期的一些重要的大臣殺掉,其中也包括大禹的父親鯀。這引發(fā)了大禹的復仇心,從而在夏地抗擊舜并擊敗之,流放到蒼梧。禹之后的益,也想模仿堯舜故事,不過,啟積聚力量,打敗益,最后形成了世襲制度。對此,艾蘭分析說,《韓非子》和《古本竹書紀年》將王權的更迭歸因于武力和暴力的使用,這種模式聽上去比禪讓要更真實,但實際并不一定如此。在艾蘭看來,不同的學派立場對于古史傳統(tǒng)的描述多受他們的立場影響,《古本竹書紀年》更像是持法家立場的人所寫的一部史書,“它們本身并不比哲學文獻中的傳說模式更有確實根據(jù)”[2]。
不過,透過對歷史事實的不同敘述,王朝更替主要還是采用世襲制而非禪讓制。禪讓制主要存在于歷史的傳說時期。而在周之后,宗法制基礎上的政治模式確立了嫡長子繼承的模式。孔子強調“吾從周”,儒家的基本政治立場就會傾向于論證王權世襲制的合理性。
禪讓和世襲就像是儒家內部多層次價值體系共存而導致的理論緊張的寫照。若是從親親原則出發(fā),血緣和長幼之序的重要性要超過其道德性色彩。而尊賢則又鼓勵政治家超越血緣聯(lián)系去更為廣泛地尋找有才能的人。這兩者之間在程序上是存在著分歧的?!?span style="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color: rgb(0, 128, 255);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任何的世襲繼承可以因統(tǒng)治者缺乏賢德而遭到挑戰(zhàn),但任何非世襲繼承卻也可以被當作對世襲權力的非法篡奪而遭到質疑。”[3]這就造成價值上的賢能主義和實質上的世襲制度之間博弈,這種博弈明顯地呈現(xiàn)在后世儒家在道統(tǒng)和政統(tǒng)之間的緊張關系中。在典型的儒家論說中,孔子作為一個有德無位的圣人,占據(jù)著道統(tǒng)的高地。而現(xiàn)實的統(tǒng)治者,雖則自稱君權天授,卻無法完全掌握天意的解釋權。有德無位意味著德性和權力的一致,但德性本身卻要求任何人遵守長幼親疏的原則。對這些問題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儒家宗法制度與權力繼承制度之間的復雜關系。

一、德衰和世襲

在經(jīng)典文本中,關于禪讓與世襲轉變的流傳最廣的論述出現(xiàn)在《禮記·禮運》,文中孔子將禪讓和世襲看成是公天下和家天下的兩種不同的政治模式,其中對于堯舜和禹湯文武的不同評價導致歷代儒生不斷有人懷疑《禮記·禮運》由“大同” 轉向“小康”的轉化是否能代表儒家的最普遍的看法,尤其是《禮運》中對于禮樂 秩序的“消極性”評價,更是歷代注家所需要面對的困境。不過,如果我們揆之先 秦時期的典籍,我們可以看到對堯舜和禹之后的政治秩序的“完美程度”的不同評價。比如,孔子就通過對《韶》和《武》的比較,就說《韶》是堯舜時期的音樂,是 “盡善盡美”,而《武》則有殺伐之氣,雖“盡美”而不盡善。這實質上就對堯舜和夏商周的政治秩序做出了評判,其傾向與《禮運》篇是一致的。那么,為何會導致這樣的理想性差異呢?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儒生會使用“道衰”“德衰”等來勾畫堯舜到禹的轉折。

“德衰”既可以指的是天道轉變的規(guī)律,也可能是對于君主的德行衰退過程的描述,然這兩種意思可能帶來不同的政治方向。比如,明確否定禪讓是權力轉移的最理想模式的孟子,他承認堯舜時代與以后的政治秩序之間存在高低分別,并將這個轉變過程說成是“道衰”。他說:“堯、舜既沒,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壞宮室以為汙池,民無所安息;棄田以為園囿,使民不得衣食。邪說暴行又作,園囿、汙池、沛澤多而禽獸至。及紂之身,天下又大亂。周公相武王誅紂、伐奄,三年討其君,驅飛廉于海隅而戮之,滅國者五十,驅虎、豹、犀、象而遠之,天下大悅。”(《孟子·滕文公下》)孟子認為堯舜之后,有一個混亂階段,然后武王伐紂,恢復秩序,并不涉及政權轉移的程序問題,也說明了政治秩序的衰落和修復的“周期”。

但“圣人之道衰”的判斷卻是會影響人們對堯舜之后治理之道的評價的。孟子在《萬章上》中回應萬章提問說不傳賢而傳子是否是“德衰”的說法時,孟子否定了這種說法。由此可見,孟子并不將禪讓和世襲的轉變看作是政治理想墮落的標志,而是認為禪讓和世襲的政體選擇的關鍵是“人民的意愿”,如果得到人民的支持,那么世襲也是“正當”的。萬章說聽人言“至于禹而德衰,不傳于賢,而傳于子”,求問孟子對這種說法的看法。孟子說:

否,不然也;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昔者,舜薦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喪畢,禹避舜之子于陽城,天下之民從之,若堯崩之后不從堯之子而從舜也。禹薦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喪畢,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陰。朝覲訟獄者不之益而之啟,曰:“吾君之子也?!敝幐枵卟恢幐枰娑幐鑶?,曰:“吾君之子也?!薄鬃釉唬骸疤朴荻U,夏后、殷、周繼,其義一也。”(《孟子·萬章上》)
這里孟子所說的“否,不然也”包括雙重的否定,其一是否定堯舜到禹存在一個“德衰”的政治墮落過程。其二是否認傳子是比傳賢“缺乏正當性”的政權轉移方式,并強調,若是從天下為公的立場來看,堯舜并沒有將天下與人的資格。
他還具體地討論啟取代益的過程,認為啟繼位,并不因為他是禹之子,而是因為“啟賢,能敬承繼禹之道”;反之,益之所以未能按計劃即位,也不在于他的出身,而是因為“益之相禹也,歷年少,施澤于民未久”,德政不夠的緣故。由此可見,孟子并沒有絕對地在禪讓和繼承之間做出“理想性”判別,而是認為民心和天意才是確定誰是繼承者的決定性因素。所以尤銳認為,孟子思想中存在著理想主義和現(xiàn)實主義的復合體。對于民心的重視讓孟子強調暴力推翻暴虐政權的正當性,但孟子也承認王朝世襲的合法性,并沒有像萬章那樣期待用禪讓來替代世襲。[4]
但堯舜之后,治理之道墮落的說法,卻是更多的先秦諸子的“共識”?!肚f子·天地》篇中記載了一個大禹的故事:
堯治天下,伯成子高立為諸侯。堯授舜,舜授禹,伯成子高辭為諸侯而耕。禹往見之,則耕在野。禹趨就下風,立而問焉,曰:“昔堯治天下,吾子立為諸侯。堯授舜,舜授予,而吾子辭為諸侯而耕,敢問其故何也?”子高曰:“昔堯治天下,不賞而民勸,不罰而民畏;今子賞罰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 后世之亂自此始矣!”
這個故事中堯舜禹禪讓,但在舜讓位于禹之后,伯成子高就辭官耕地去了,這讓大禹很不解,前去探問。伯成子高說堯舜治國能做到不用賞罰而百姓遵循秩序,他批評大禹說,你治理國家,賞罰頻出,百姓沒有仁愛之心,導致了“德自此衰”。
隨著由春秋向戰(zhàn)國的客觀形勢的轉變,即使是儒家內部,主張禪讓的聲音也日漸微弱。雖然對堯舜和湯武的尊崇依然存在,卻更多是對他們其他道德品行和政治功績的肯定。對于禪讓制衰落的原因,有許多的推測,比如李存山先生認為燕國所發(fā)生的子噲的禪讓事件及其悲劇性后果是戰(zhàn)國后期禪讓思潮衰落的原因。而也有人認為君主世襲制的逐漸成形可能是禪讓銷聲匿跡的原因。而尤銳則認為是因為戰(zhàn)國時期的人們除了引用堯舜故事之外,并不能有堅實的推理來說明禪讓制優(yōu)于世襲制的理由。[5]
戰(zhàn)國中后期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與孟子一樣,也不認可禪讓制度。荀子隆禮重法,看重制度對于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性。而禪讓制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存在,不如從底線思維來思考社會運行的合理性。他在《正論》篇中說:“禮義之分盡矣,擅讓惡用矣哉!”荀子認為用禮義來治國就足夠了,不用期待禪讓這樣的理想性的方法。
固然,荀子特別重視尚賢使能,讓有能力的人去行使與其能力匹配的權力。他說:“王者之論: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尚賢使能而等位不遺,析愿禁捍而刑罰不過。百姓曉然皆知夫為善于家而取賞于朝也,為不善於幽而蒙刑于顯也。”(《荀子·王制》)但這樣的討論主要是針對行政系統(tǒng)的官員,并不涉及“天子”的問題。而且在荀子那里,“國家”和“天下”是兩種類型的政治實體,需要不同的能力標準。他認為,天下是“大具”,不能讓道德低下的人去管理。而“國”則可以“小人有”,只要能維持其存在就可以了。這延伸出新的問題,即世襲與禪讓只是針對最高等級的統(tǒng)治權的轉移問題,而不涉及基層官員的選擇模式。
荀子并不推崇禪讓,在《正論》中針對關于堯舜“擅讓”的幾種可能性一一做了駁斥。首先,荀子認為天子是一種至高的位置,其本人德行和智慧純備,這都決定了其獲得這個位置不能是基于“讓”,而是自己所獲得的天命和人民的擁戴自然而擁有的地位。其次,對于“死而讓之”的說法,荀子說,若是圣人死后無有圣人,那么其天子之位讓給誰呢?若是有一個與堯一樣圣明的人,那么實質是“以堯繼堯”,無所謂讓。再次,對于“老而衰”,力不足任事的說法,荀子反駁說,天子雖然責任重大,因有無數(shù)人協(xié)助他工作,故而他的身體卻十分安逸,不會過于疲累。因此,他說:“夫曰堯舜擅讓,是虛言也,是淺者之傳,是陋者之說也。”(《荀子·正論》)荀子從“天下”和“國家”的分別來討論天子與世俗君王的差別,從天子勢位的獨特性否定了禪讓制。
荀子肯定湯武革命,不同意將湯武視為“篡奪者”。在《正論》中他反駁了桀、紂有天下,湯、武篡而奪之”的流行說法。荀子說可以承認桀紂擁有過天下的統(tǒng)治權,但并不能就此認定他們就是天下的所有者?!?/span>天下謂在桀、紂則不然。”桀紂的行為讓親人遠離、百姓怨恨、賢能之士鄙夷,不再適合成為天下之主。他們身死國亡,是咎由自取。
在《荀子》的文本中,并沒有出現(xiàn)“世襲”一詞,荀子也沒有像孟子那樣試圖去改變齊宣王、梁惠王這樣的諸侯國君。荀子更愿意相信依賴確定的制度來保障社會運行,由此,他主張“明分使群”,每個人都了解自己的職責,來讓社會順利運轉。他主張君主可以占據(jù)崇高的位置,但實際的政治事務則應該委托給大儒、雅儒這樣的賢能之士?!盾髯印ね踔啤分芯唧w地區(qū)分了各個權力階層的職能,圣王更接近于一個哲人王,他是體察天地變化的人,以此來統(tǒng)一人們的觀念?!?span style="outline: 0px;max-width: 100%;color: rgb(0, 128, 255);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順比從服,天王之事也。故政事亂,則冢宰之罪也;國家失俗,則辟公之過也;天下不一,諸侯俗反,則天王非其人也。”在《君道》篇中,荀子明確地規(guī)勸那些統(tǒng)治者,要把修正美俗之事“莫若求其人”,無為而治才是經(jīng)營國家的最好辦法。
綜上所述,孟子和荀子并不是從公天下和家天下的角度來判斷禪讓和世襲的差異,他們并不推崇禪讓,也沒有明確地肯定世襲制,他們傾向于采用現(xiàn)實主義的態(tài)度,通過民心的向背來看待政治權力的轉移和傳遞問題。
現(xiàn)代學者在討論圍繞禪讓和世襲的制度選擇的時候,傾向于剝離附著于其上的道德色彩,而從制度形成和功效的角度去思考其背后的邏輯路徑。比如朱蘇力說:無論是兄終弟及、嫡長子繼承制,還是禪讓制,“都與政治道德和制度倫理上的善惡無關,而與政治權力繼承所要實現(xiàn)的制度功能有關,與制度的有效性更多相關。種種政治繼承制度都是從特定社會政治經(jīng)濟條件下擠壓出來的制度嘗試,也即制度試錯,對不同歷史條件下的政治體治理和穩(wěn)定有不同的利弊”[6]。因此,他認為嫡長制繼承制更可能是有利于政治體有效治理和穩(wěn)定的制度。這樣的說法倒也不算新穎,因為秦漢時期已經(jīng)有人開始證明嫡長子繼承制更能保證社會的穩(wěn)定。比如《呂氏春秋·慎勢》說:
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諸侯疑焉;立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則生爭,爭生亂。是故諸侯失位則天下亂,大夫無等則朝廷亂, 妻妾不分則家室亂,嫡庶無別則宗室亂。
意思是說穩(wěn)定的社會期待是避免因爭權奪利而產生的家族、國家乃至天下秩序產生不可調和沖突的觀念基礎,因此,若能通過確定嫡庶并由此確立嫡長子繼承制,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皇子之間的繼位危機。
以血緣這樣的先天因素來取代選賢機制的方式被王國維描述為“任天”和“任人”的原則不同?!兑笾苤贫日摗分姓f:“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tǒng)法之立子和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賢之利過于立嫡,人才之用優(yōu)于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借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7] 王國維說古人之所以舍美名而求實效,是因為立嫡更能保證統(tǒng)治權力的平穩(wěn)過渡。
對制度的“去道德化”分析或許能揭示制度形成的最原始的動因,卻不能解釋人們?yōu)槭裁匆獙μ囟ㄖ刃颉靶膼傉\服”。從制度的運行邏輯來說,強制性的服從是最低級和不穩(wěn)定的,因為其服從的動力來自外來的壓力,需要不斷地監(jiān)督和懲罰才能起效?;诘赖赂腥玖Φ奈侵贫刃芎头€(wěn)定性的重要保障,它是基于價值上的認同而產生的自覺的行為,其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教化和示范,使習慣成自然。強制和自愿的分別是儒法分歧的關鍵。儒家的禮樂文明更為傾向于激發(fā)人心中的善,通過親情來認知,并推擴為一種社會性的共識。那么,儒家是如何來論證禮制秩序的優(yōu)越性的呢?

二、世襲制:人倫和家國秩序

儒家所推崇的禮樂社會,遵循的是親親、尊尊的原則。親親指的是以血緣的遠近來建構起個體和父母、兄弟、子女、夫妻之間的關系準則,并推廣到君臣、朋友、長幼之間。在人類社會早期,血緣凝聚力是最直接也是最穩(wěn)定的。費孝通說:“血緣社會就是想用生物上的新陳代謝作用,生育,去維持社會結構的穩(wěn)定……血緣所決定的社會地位不容個人選擇……社會用這個無法競爭,又不易藏沒、歪曲的事實來作為分配各人的職業(yè)、身份、財產的標準……社會里很多可能引起的糾紛也隨著不發(fā)生了。”[8] 由于中國傳統(tǒng)的超穩(wěn)定結構,直到清朝覆滅之前,親親的原則一直是中國社會結構的最基本支撐。

與親親相關的是尊尊的原則。因血緣關系而產生的等級差別,催生了上下有等、尊卑有差的倫理準則。就家庭內部而言,父親代表尊長,代表著個體對于家族權威的服從和家族利益的優(yōu)先性。這樣的原則推展到個體和國家的關系,則是臣民對君王的服從。
由個體而家,擴大到宗族、國家,儒家力圖確立一種以血緣為基礎的共同體,這就是宗法制度。按《禮記·禮運》的說法,夏商周政治體制的運行規(guī)則是“天下為家”的“大人世及以為禮”。父子之間的權力傳遞稱之為“世”,兄弟之間的權力傳遞稱之為“及”。宗法制度是一個逐漸形成的過程,按照《韓詩外傳》的說法:“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故自唐虞以上經(jīng)傳無太子稱號,夏殷之王雖則傳嗣,其文略矣,至周始見文王世子之制。”這是說,夏朝和殷商雖然也有傳子制度,但一方面是記載不完整,另一方面是沒有確立嚴格的嫡庶之制。若以嫡長子繼承制以及由此引出的大、小宗的區(qū)別作為標志的話,周公的制禮作樂標志著宗法制的完成。
所以,就宗法制度而言,殷周之間的轉變十分關鍵。經(jīng)過羅振玉、王國維、陳夢家等史家的研究,對殷商的歷史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一般認為初期的殷商可以視為是“城邦聯(lián)盟”的形態(tài),商王雖自稱受天命而為天下共主,但其與聯(lián)盟成員的其他諸侯國之間的關系還不夠穩(wěn)定,也就難以形成后世的君臣關系一倫。晁福林先生說:“以商王朝為核心的方國部落聯(lián)盟,并不需要觸動氏族內部關系,只需要方國部落首領表示對于商王朝的服從,這些首領是否與商王同姓則沒有多大關系。”[9]在這樣復雜的政治環(huán)境下,商代前期的統(tǒng)治權力按王國維的說法是以兄終弟及為主,而以父死子繼為輔助,但陳赟綜合陳夢家等人的研究,認為這個看上去比較靈活的制度,呈現(xiàn)出“家天下”架構下的選賢進賢所達成的開放機制[10],是符合商前期的多王族共存的社會現(xiàn)實的。也有人認為自九世祖丁開始,逐漸開始了嫡長子繼承制,不過,即使到商王朝的末期,宗法制也并不完善。
周朝的國家形態(tài)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宗周集團在試圖控制東部的大量領土時候, 所采取的是以血緣為框架的分封制度,“于是,宗族的社會組織儼然被轉變成立西周國家的政治組織。當這些宗族由于權力的代理而成為大幅擴張的政治網(wǎng)絡的中心時,他們也成為國家和居住于邑的國民之間至關重要的樞紐”[11]。但從周武王病篤之際勸說周公繼位的事件可見,兄終弟及依然是一個可以被接受的選項。周公通過輔助成王的方式,在極端狀況下依然維持嫡長子繼承制的穩(wěn)定,從而使宗法制得以確立。陳赟認為周公對嫡長子繼承制的堅守,讓血緣共同體得以在親屬關系疏遠的情境下,依然可以通過對大宗的形塑而確立起共同體的紐帶,由此,“周代憑借宗法在當時社會歷史條件下將宗族內部的團結達到了最大化。如果說宗法意義上的小宗或可通過自然血緣分支與演化而達到,那么大宗作為聚族的方式恰恰是偉大的立法者體制發(fā)明的結果”[12]。
在周公的這個偉大的創(chuàng)制中,呈現(xiàn)出兩種最基本的倫理關系,即父子和兄弟關系。父子關系要求“孝”,兄弟關系要求“弟”。
周人建立宗族,確立嫡長子繼承的宗法原則,就是要處理兄弟關系。所以在古人看來宗法關系其實是一種“兄道”。曾亦說,與父子尊卑顯而易見不同,兄弟之差相對模糊,爭亂由此起?!?span style="outline: 0px;max-width: 100%;color: rgb(0, 128, 255);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因此,古人建設宗法制度,于眾兄弟中立其嫡長子以統(tǒng)之, 進而以此嫡長子為宗子以統(tǒng)族人。后世有弟道者,其根本在于此。”[13] 對于宗法制度到底是遵循親親的原則還是遵循尊尊的原則,學者的認識不同。爭議之處主要在于君統(tǒng)和宗統(tǒng)之間的關系該如何認識。一部分學者認為,宗法就是要把天子和諸侯與士大夫加以分別,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宗統(tǒng)與君統(tǒng)是統(tǒng)一的,天子和諸侯亦需遵循宗法之原則。
到戰(zhàn)國后期,宗法制度日漸毀壞,對周天子即使連形式上的“尊王”也不再需要,政治重心的下移,導致諸侯國也需要面對家族勢力的侵蝕。而原先的宗族則出現(xiàn)了化宗為國的現(xiàn)象,宗族首領往往雇傭家臣來處理公私事務,宗族成員的親緣關系逐漸被宗主和雇傭者之間的臣屬關系所取代。新獲得的土地則設置“縣”這樣的新型治理模式,不再進行分封,而只是派駐管理人員。特別是在所占地區(qū)實行授田制,“授田制與編戶齊民相結合,讓不少族人得以擺脫原宗族之控制,權臣宗子得以直接控制所轄地域內廣大人群。在這種情況下,世族勢力突破了血緣的限制,其結構、統(tǒng)御方式及性質已經(jīng)與典型宗族,即與西周春秋時代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之宗族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化宗為國,成立新型集權制的國家”[14]。
社會形態(tài)逐漸以數(shù)口人的核心家庭為主體,作為宗法制的最主要標志的嫡長子繼承制成為君主權力傳遞的主要法則,按錢穆先生的說法,嫡長子繼承制讓家族里只有一個系統(tǒng)成為王統(tǒng),而其余人作為貴族。但郡縣制則是除皇帝一線系統(tǒng)之外,其他人已經(jīng)在法律上沒有特殊地位了?;实鄣氖酪u,可以免除紛爭,于是政治上的實權,則交與宰相。也就是說,如果《禮運》中的選賢與能更多是著眼于最高統(tǒng)治者的話,那么在大一統(tǒng)的秦漢之后,賢能政治的對象實際上是指向了以宰相為代表的行政系統(tǒng)。[15]
在這個社會的大變局中,儒家倫理建構也轉而特別注重孝道,并以父子一倫來推演出君臣之間的一體性。
孔子雖然嘆息禮崩樂壞,主張周制,但我們亦可以看到他譏世卿并反對地方卿大夫的“家”勢力對封建“國”勢力的瓦解。由此,孔子所主張的孝道倫理實質上是以父子一倫為核心的“新倫理”,訴諸從“天然”的人類“再生產”的過程建構道德的基礎。孔子倫理觀的核心范疇“仁”是建立在孝悌的基礎上,《論語·學而》引述有子的話說:“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個體對于家庭和社群的愛是從生養(yǎng)這樣的生活實踐中自然生發(fā)出來,而非宗族責任的要求。
孟子以良知天生和惻隱之心來回應孔子的這種道德轉向,他說:“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孟子·盡心上》)《中庸》將人性看作是“天命”所賦予,造端于夫婦,通過區(qū)分“誠者”和“誠之者”來厘清道德情感和道德規(guī)范之間的主從關系。儒家強調緣情制禮,社會秩序是自然秩序的外化,社會道德規(guī)范也是從天然的情感中生發(fā)出來,這樣由個體、家形塑出對國家和社群的責任感。所以《大學》說“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國。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長也。慈者,所以使眾也”?!缎⒔?jīng)·廣揚名章》說“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順可以移于長。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通過這樣的理論建構建立起忠孝合一,家國一體的社會觀念。在某種程度上,是把治國當作一個倫理嘗試,從個人應如何生活, 人應該如何生活在一起提升為國家應如何保證人們按倫理準則來行動。
漢代大一統(tǒng)儒教國家的建立,存在著一個儒家制度化和制度儒家化的雙向互動過程,通過儒家典籍的經(jīng)典化和法律的儒家化,儒家的倫理原則不僅僅是修身之指南,也是行為之準則,這個過程最具范例性的過程是儒家倫理的“綱?;薄?/span>
被張之洞視為中國之所以為中國的標志的三綱五常的說法,在儒家典籍中最早出現(xiàn)在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書中。在該書的《基義》篇中,董仲舒說“王道之三綱,可求之于天”,延續(xù)了以天道發(fā)明人事的理論邏輯。對三綱六紀做出明確界定的是《白虎通》:
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者,謂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庇衷唬骸熬粗T父兄,六紀道行,諸舅有義,族人有序,昆弟有親,師長有尊,朋友有舊。” 何謂綱紀?綱者,張也。紀者,理也。大者為綱,小者為紀,所以張理上下,整 齊人道也。人皆懷五常之性,有親愛之心,是以綱紀為化,若羅網(wǎng)之有紀綱而 萬目張也。(《白虎通·三綱六紀》)
雖然,若是從羅網(wǎng)之綱紀這個比喻來理解《白虎通》中的綱紀,三綱可以視為是所有倫理關系的樞紐。而且《白虎通》在解釋君臣、父子、夫婦的關系時,盡管主次關系明顯,還是會強調對君、父、夫的道德要求,和臣、子、婦的自我意識和社會責任。綱常關系存在著明顯的等級因素,但我們也不能否認其中的倫理紐帶關系,這種關系不僅僅是讓人與人之間以血緣或社會等級的方式加以聯(lián)系,而是要讓這種關系作為對各自的道德要求。
在皇權日趨膨脹的帝制社會中,帝王對于國家和社會的獨占性、強制性傾向日趨明顯,最終使三綱成為單方面的權力和義務的關系。由此,嫡長子繼承制帝制權力結構成為天下為皇帝私有財產的制度保障,忠孝合一支撐下的家國同構則成為國家壓制乃至“吞沒”社會和個體的價值基礎。
到現(xiàn)代中國,世襲制度已經(jīng)成為歷史的遺跡,個體權力已經(jīng)成為建構社會共同體的終極基礎,由此,如何反思世襲社會所必然導致的天下私有化的弊端,重回天下為公的大同理想,并使之轉化為當下的制度精神,從分配和社會保障等多方面落實為政策措施,則是對文化傳統(tǒng)進行創(chuàng)造和轉化的重要方向。同時在日趨個人化的時代,如何將家庭作為社會和個體之間的紐帶,化解個體和群體之間的緊張,亦可能是儒家文化為原子化社會提供的化解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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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峰:《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國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10年,第299頁。

[12]陳赟:《周禮與“家天下”的王制:以〈殷周制度論〉為中心》,第130頁。

[13]曾亦:《儒家倫理與中國社會》,上海: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18年,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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