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購期權的分類和收回。
1.已行權的員工持有公司的股權,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應在合同中提前約定已行權的員工離職后,公司可按照固定的價格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公司上市后,不再回購。
2.已經(jīng)成熟未行權的期權,若員工離職時,有權決定是否行權,公司再針對情況進行回購。員工選擇行權的,公司應該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
3.未達到行權標準的期權,公司應全部回購,放入公司股權激勵的期權池內(nèi)。
第二,對于合伙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在實際操作中,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xié)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xié)議盡量不沖突;在股東協(xié)議中另行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xié)議相沖突,以股東協(xié)議為準。
第三,股權回購價格。
1.已成熟未行權或已行權的,定價一般按照公司的及凈資產(chǎn)計算收購價格。
2.未成熟期權定價:沒成熟的期權不存在回收問題,因為這部分期權仍歸公司所有,員工沒有達到行權條件,因此公司可以直接放回期權池。
第四,合伙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如何確定退出價格?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shù),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shù)。按照合伙人買股權的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按照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chǎn)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于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shù),不同商業(yè)模式的公司會是不同的。
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要以公司具體的商業(yè)模式為基礎,既讓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業(yè)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xiàn)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diào)整空間和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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