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問:休了病假,還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要考慮勞動者休病假的天數與工作年限的關聯性。
案情簡介
小劉于2006年4月23日入職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7年小劉未休帶薪年休假,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小劉認為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于2018年1月提起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2017年10天未休年假工資。至開庭當日小劉仍在職。
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認可小劉應享有10天年休假,但主張小劉在2017年因進行手術休了病假80天,小劉休息的時間已超出了其應享有的年假天數,故公司無需向小劉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小劉認可在2017年休了80天病假,但稱年休假是其應享有的法定休息權利,公司無權用病假折抵年休假。
勞動者長期休病假是否還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仲裁委支持了小劉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法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span>
本案中,小劉2006年4月23日參加工作,2016年4月22日工作滿10年,但其2017年休病假天數為80天,不滿3個月,并沒有喪失享受2017年10天年假的權利,故用人單位關于因為休病假不再享受年休假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啟示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證職工在工作之外的休息休假權利,勞動者均應享有此項權利。只有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才不享有帶薪年休假?!堵毠侥晷菁贄l例》第四條就是對于勞動者不享受當年度年休假的情形的法律規(guī)定,除了滿足該條款的規(guī)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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