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江蘇省法學會會員、江蘇省社會法學會理事,江蘇東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zhí)業(yè)律師,南京審計大學兼職法學教授,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領域:勞動人事、商事合同、法律顧問。
核心觀點: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與勞動者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否則構成違法調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案例一:
2012年3月,陳某應聘至某集團下屬能源公司負責外操工工作。2016年3月,能源公司發(fā)布通知,要求陳某到公司下屬的CNG母站工作,如果不服從安排則按曠工處理。考慮到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都發(fā)生變化,陳某不同意調崗,之后陳某離開崗位停止上班。
2016年4月,陳某以公司單方調整工作崗位、長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后,陳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能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裁決能源公司支付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評析:
1.能源公司要求陳某到下屬的CNG母站工作,如何不服從安排則按曠工處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钡谑邨l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本案中,公司變更與陳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涉及陳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與陳某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但從公司向陳某發(fā)送的通知看,此次調崗系公司的單方安排,且公司未舉證證明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過充分而有效的協(xié)商,在雙方未經(jīng)平等協(xié)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司直接對陳某做出曠工處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陳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要向陳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本案中,陳某以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長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行使了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并向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要求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三款“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情形,故公司應該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仲裁院 李媛玉 )
案例二:
劉某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職北京正大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2015年12月5日,正大公司以劉某2015年11月26日未執(zhí)行上級工作指令,對部屬管控不力,導致現(xiàn)場出現(xiàn)工作未落實和轉雞停頓現(xiàn)象為由,給予劉某告誡并降為員工級的處分。16日,正大公司通知劉某調整工作崗位,劉某不同意調崗,并未到調整后的崗位工作。2015年12月17日,正大公司向劉某發(fā)出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劉某于2015年12月17日13:00前返回青年雞場保障科免疫員崗位工作,逾期不到或者到崗不履行崗位職責,公司將按照《員工懲戒規(guī)定》執(zhí)行,即連續(xù)曠工或者消極怠工三個工作日以上的,給予辭退懲戒。劉某未到崗工作,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正大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除法定情形外,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本案中,正大公司對劉某調崗的行為,實際上是一項降級降薪的處罰,正大公司未就該項處罰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提供充分證據(jù),且雙方未就調整工作崗位事宜達成一致,故正大公司對劉某做出調崗降薪行為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定。在正大公司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劉某薪酬級別降低,侵害了劉某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劉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正大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崗,視為法定調崗。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需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案,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存在管理失職的行為,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導致法院直接排除了法定調崗情形,認定用人單位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
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承擔了更多的舉證責任,這也就要求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做出處理的整個過程中,一定注意保留各種形式的證據(jù),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用人單位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承擔了更多的舉證責任,這也就要求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做出處理的整個過程中,一定注意保留各種形式的證據(jù),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用人單位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來源:東合勞動法在線/小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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