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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 | 清代督撫之爭的演變與晚清督撫權力結構的再造|岑春煊|巡撫|總督|晚清|督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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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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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督撫制度的確立伴隨著帝王對地方行政和滿漢問題的思考。清初,帝王通過對督撫之爭的處理,讓督撫制度擁有了整套成熟的權力結構和運作模式,并在數百年內保持了穩(wěn)定的結構。20世紀初廣西會黨運動的爆發(fā),觸發(fā)了廣西巡撫柯逢時和兩廣總督岑春煊的爭斗,督、撫均試圖藉此機會攫取更多的權力,超越各自的傳統職權,而最終均未能如愿。通過清代前后期督撫之爭的對比,可見前期起作用的主要是帝王個人意志,而后期在君權衰微、督撫權力大量擴充的情況下,則是制度設計維系了君權,制衡了督撫,一定意義上實現了君、督、撫三方的調和與平衡。。

權力是人類社會經久不衰的主題,權力格局的變化乃是政治史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從東西周諸侯、漢代地方刺史與豪強到唐代藩鎮(zhèn)割據、清代督撫勢力的崛起,在傳統政治權力的分配與爭奪中,“君權”與“臣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的描述,一直以來都是研究者津津樂道的話題。總督、巡撫作為清代重要職官和地方行政的主要支配者,成為清代特別是晚清變局的重要力量,君、督、撫的關系在傳統的君臣關系、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中都占據了重要的位置,而督撫之爭中涉及的君、督、撫三方力量的博弈,乃是對政治社會、權力結構演變十分有效的觀測。清代督撫之爭的每一次出現都是重大的政治事件,無論在清初的康熙朝、雍正朝或是在晚清的光緒朝,發(fā)生督撫之爭都產生了較大的政治影響,我們通過對清前后期典型案例的梳理和對比,試圖看到清代帝王對地方治理的思考與實踐,以及在督撫制度存續(xù)期間,權力結構所發(fā)生的變化,或有助于我們理解和反思傳統政治制度的建構、設計與維系。

一、“內權外化”下的督撫定制與“君權主導”下的督撫之爭

(一)清代督撫制度的設計、演進及定制

督撫制涵蓋總督制度和巡撫制度兩套職官系統,濫觴于明代,從設置以來直至有清一代,一直在帝國官僚政治中占據重要位置。研究者多認為,明初,地方“三司六道”的權力分割與互相鉗制達到了朱元璋加強集權的意圖,但三司分權效率低下,緊急政事、邊防等不能及時處理又成為后來明代地方政治體制中突出的問題,由此催生了巡撫和總督專設的出現,填補了中央和地方之間事務溝通、處置的權力“真空”,實現明代地方政治體制的重建①。從遣使“分巡天下”到巡撫常駐再到總督節(jié)制巡撫三司,督撫制度的萌生過程一直同中央權力的收放與制衡相關。雖然總督巡撫在地方擁有較多事權,但終明一代,督、撫仍舊是由都察院派出監(jiān)察地方的中央官員,屬于使職差遣官②,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臨時派遣的性質。

清代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襲了明代,清初的督撫設置與明代并無本質區(qū)別,依然沒有定制化,但督撫們在清初的征戰(zhàn)中承擔了監(jiān)察地方和督查軍事的重任。其職能也經順、康、雍、乾四朝不斷調整,并逐步固定了統轄區(qū)域和建制①,直至乾隆十三年(1735),朝廷議準外官官制首列督、撫,各地的總督和巡撫在職官設置中才正式成為實缺②。

清代督撫制的設計伴隨著帝王的權力意志與統治思考,督撫被包裝成君權的代表,與統治帝國空間的實際需要相聯系,由帝王授權履行限定統治職責:督“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飾封疆”,撫“掌宣布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昭廢置”③。清代督撫定制化的歸宿,沒有逃脫歷代統治者在帝國治理體系中建構權力網絡的基本路徑。正如錢穆先生所論,督撫的設立其實是監(jiān)察官和軍事長官變成地方行政長官的一種情形,與漢代刺史和唐代十道觀察使類同④。史云貴稱這一權力體系的建構過程為“內權外化的路徑依賴”,即在以內制外的傳統和王朝理性下,監(jiān)察官員的地方官化成為難以避免的發(fā)展趨勢,漢唐監(jiān)察官的地方官化情景在明清督撫制的設計與實踐中再次顯現⑤。但這樣的體系又不同于前代,作為由監(jiān)察官員演變而來的地方職官,總督和巡撫同時具備單獨奏表的權力,在處理地方事務時,既各有側重即權力分置,又在很多層面上有交叉和協作即權力重疊⑥。在督撫并治的地區(qū),這種權力格局在實際運行中往往造成掣肘之勢。而帝王因從權力根源上掌握督撫的任免,擁有該體系的權力核心和平衡該體系穩(wěn)定的能力,由此帝王實現其對廣袤疆域的管轄。

在這樣的權力體系下,清代督撫之間的不和自然不少,但是嚴重到督撫直接互參、互相指摘的實際上并不多。因此督撫之爭就為我們對這一權力結構的觀測提供了相對良好的材料和切入口。遺憾的是,鮮有研究從權力結構變化的角度來解析多次督撫之爭的變化,也鮮有研究從督撫之爭演變的角度觀測權力結構的改變。從筆者有限的閱讀來看,督撫制度建制初期,其沖突更為明顯地表現在滿漢的族群矛盾上,而隨后的沖突中,則形成了君權主導的超穩(wěn)定結構,在晚清,這種君權主導的格局則被打破和重構,在政治權力的演進和劇變過程中,督撫沖突也成為觀測權力結構最極端和最鮮明的視角。

(二)滿漢之爭與君權傾向

清朝建立后,在政治上確立了入關滿族對漢人的統治,因此清初滿漢族群關系高度緊張。督撫制作為實現王朝統治的重要制度,滿漢之爭也突出表現在督撫之爭上。較為顯著的是康熙四十三年(1704),由考核地方官員引發(fā)的江南江西總督阿山與江西巡撫張志棟、禮科給事中許志進的沖突,和康熙五十年(1711)的江南辛卯科場案導致的江南江西總督噶禮與江蘇巡撫張伯行的督撫互參案。兩次沖突都充斥著滿漢官員的對立,特別是后者,在清代滿漢關系的碰撞調試中有較為重要的地位,學界已有諸多成果⑦。

為了穩(wěn)固清代少數族群統治的根基,在滿漢高官的對峙中,康熙往往偏護滿族陣營??滴踉谄浣y治生涯中,對滿族官員的袒護是長期存在的,同時他對滿官的漢化傾向也表示了反感⑧??滴醵啻螌⒁迅餄h軍督撫等人的案例拿來告誡諸臣,尤其是漢籍諸臣⑨。在督撫沖突的處理上,滿漢身份成為康熙重要的處理標準。在阿山案中,康熙在朱批中安撫阿山說“自古結黨陷害者,世世皆有”,他應當“以理服人”⑩,已然表明他在爭斗中站在了阿山一邊,這種態(tài)度在處理結果中就更為明了:張志棟、許志進等都被革職處理①,而阿山在連續(xù)三次吏部議復應革職解任后都得到了康熙的留任②。對于噶禮,其在山西巡撫任上被題參貪酷而康熙卻不信③,甚至在江南江西總督的位置上,康熙依然提醒噶禮提防江南漢官④,表達了一種共同防漢的陣營偏向??滴醭3S護滿族官員,滿族大臣也以此為砝碼,博得康熙的認同。在這種政治規(guī)則中,噶禮和張伯行的互參案便格外引人注目,因為此次轟動朝野的互參案的結果是漢族官員張伯行被留任,滿族官員噶禮被解任。研究者認為,正是康熙對滿族官員噶禮的長期庇護才造成了此案審案官員總是摸不清康熙的意圖,遲遲做不出讓康熙滿意的審判。而革職噶禮和保全張伯行的決定亦是因為漢官集團通過利用民眾輿論、僚屬關系以及儒家政治倫理成功獲得君權支持⑤。

康熙晚年的督撫之爭中,我們更可看到帝王對督撫制度設計的思考。清代督撫同為股肱之臣,在康熙朝并未完全固定建制,作為滿清中央和以漢民群體為主的地方之間的聯系橋梁,滿漢官員共存是必要的。但族群之間的攻伐并不容易休止,這種矛盾的調和就要求在督、撫權力博弈中有更強勢的力量介入,來終結或轉移滿漢身份的沖突,君權便是這種力量。所以在噶禮案中,雖然四位審查官員兩次審判都認為張伯行挑起攻訐,而保全噶禮⑥,康熙自己也知道張伯行“才不如守”、噶禮則有“辦事之才”⑦,但在朝廷風論譏諷滿漢之別的壓力下,康熙也從長期庇護的噶禮偏向了更為“道德化”和“民心所向”的漢官張伯行,這一舉措使得“滿漢之間積累了幾十年的緊張關系重新獲得平衡”⑧,根本的目的是維護地方穩(wěn)定,達到其政治意圖??滴跬砟甓綋嶂疇幍慕鉀Q方案透露出的變化是,在統治者宣傳滿漢平等和漢族官員的集體力爭下,滿漢族群差異對督撫權力格局的影響逐漸被淡化,而這個過程中帝王的判斷和適時的政策調整是關鍵,因此權力體系的變化仍舊出于帝王所宣揚的統治思想和個人權力意志的主導。

(三)督撫之爭中“君權主導”的超穩(wěn)定結構確立

如果說康熙從偏袒滿臣的族群傾向轉而通過帝王的統治思想和權力意志打破陳規(guī),一定程度上顯示了君權在督撫之爭中絕對主導的端倪,那么在雍正朝則進一步明確了君權在君、督、撫三者權力體系中的絕對主導。在雍正元年第一日(1723年2月5日),雍正所發(fā)出的頭兩份訓諭便是下給總督和直省巡撫的,這一充滿象征意義的政治舉措使得督撫制度往常制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蓋博堅認為,這是“政治神學”的體現,帶有很強的“封建隱喻”,這些上諭具體化了督撫職權以及職權行使空間,督撫的權力附屬了諸侯權力的屬性,在地方從屬的眼中,督撫便成了君權的代表⑨。

從中央王朝的視角看,督撫在地方的權力源自于帝王的授權,但從地方政治的角度而言,督撫代行君權從形式和實質上都是對君權的分割。君權對督撫的加持一方面沖淡了督撫之間的族群矛盾或其他矛盾,帝王則需要控制君權與督撫權力之間的空間與尺度,保證行政效率,也要兼顧制衡。因而在給予地方督撫君權象征的同時,督撫的身份任免,則牢牢掌握在帝王手中。他們從未放棄對督撫任命的控制,并頻繁調換以彰顯君權的絕對主導⑩。督撫制下君權絕對主導在雍正朝的田文鏡、李紱互參案中體現得尤為突出。

關于此案,已有充分的研究11,研究者多認為雍正的寵信,讓田文鏡在爭斗中一直得到君權的信任。在雍正眼中的田文鏡“秉公持正,實心辦事,乃天下督撫中所罕見者,貪贓壞法之事,朕可以保其必無”,而在李紱后繼續(xù)參劾田文鏡的謝濟世,雍正則說“于天下督撫中,獨參田文鏡,朕不知其何心”①。這則參劾引發(fā)了雍正的聯想,最終將其和“朋黨”李紱等人一并處置。而李紱在督撫互參中的落敗是引致其在政治生涯頂峰跌落的轉折點,此后一系列事件更是致使其淪為君權的犧牲品,從而樹立了帝王的權力地位,權威在此時達到了頂峰②。

我們通過此案可以看到清前期君權強化的實例,此次事件也可認為是一次督撫體系中絕對君權的宣揚。無論是康熙朝還是雍正朝的督撫之爭,帝王的意志都能被執(zhí)行,康熙在阿山和許志進、張志棟的沖突中有意維護阿山,所以三次降旨將其留任。噶張案中,康熙表達了維護張伯行的傾向才讓事件得以解決。而在李紱等人對田文鏡的參劾中,雍正在事務中的判斷更是至關重要的,并直接決定了處理結果。因而清初的督撫之爭,帝王的態(tài)度基本上決定了事件的走向,帝王對事務的處理,更是有著不容爭辯的話語權威。在君權下,督撫互相監(jiān)視與制衡,由于頻繁地調換,他們也無法長久地形成霸居一方的勢力,督撫之爭也表現出了更為明顯的君權主導的傾向。帝王通過對歷次督撫之爭的處理,逐漸為督撫制度造就了一整套相對成熟的權力結構體系??偠?、巡撫與帝王在地方事務的處理上逐漸形成了關聯緊密又超穩(wěn)定的君權主導結構。在整個帝國政治權力體系中,君權至上,地方督撫處在與君權很近卻事權被嚴格限制的高空位置,在清前期的督撫之爭中,這樣一種政治規(guī)則表現得日益鮮明:爭論需向君權自證、結果往往因帝王意志而決定,博弈的過程中總有輸贏,而輸的一方則常常會丟失官位,徹底失去政治話語權力。此后,從乾隆朝確定外官官制首列督撫至隨后百余年里,督撫互參事件鮮有發(fā)生。

二、晚清變局下的柯岑事權之爭

到了晚清,種種內外事件挑戰(zhàn)了清帝國的權力格局,學界對于晚清地方勢力特別是督撫的崛起、中央權力的下移,并由此引起的權力結構的變化已有相當的研究成果③。相較于宏觀討論和群體研究,個案研究較為少見。由于關涉君、督、撫三方力量,罕見的督撫之爭則能提供更加立體、豐富、有效的觀測。這其中較為明顯的督撫之爭乃是發(fā)生于光緒二十九年(1903),廣西巡撫柯逢時和署兩廣總督

(一)柯岑之爭的事件梗概

光緒二十九年(1903)前后的廣西“會匪”、游勇不斷,戰(zhàn)事頻發(fā),閏五月十三日,廣西巡撫王之春因剿匪不力和署兩廣總督岑春煊的參劾下被革職⑤。繼任者為時任護理江西巡撫柯逢時。面對當時廣西的會黨運動,柯、岑兩人利用各自手中握有的權力,互相對抗,沖突尖銳,以致督撫之爭再次發(fā)生。

在柯逢時到任前,其和岑春煊就廣西事務各自進行了大量的活動,包括人事、軍事、財政等方面的安排①,直至朝廷電旨指出他倆對“匪亂”情況的矛盾說辭②,督撫的爭斗才漸漸浮出水面。

九月柯逢時上任后,更是和岑春煊產生了大量的暗斗明爭。對于廣西的治理,兩人都提出“軍事吏治不相分”的想法,但卻在處理實際事務上推諉事權,互相請辭。而朝廷多次左右搖擺、不斷調和的態(tài)度激化了兩者的矛盾③。十月二十七日及隨后的奏折中,岑春煊上奏指責柯逢時④,十一月初五日柯逢時的請辭電又直指岑春煊⑤,這讓督撫在廣西人事安排、軍隊調度和餉銀分配上的沖突暴露出來,而朝廷依舊保持著希望督撫“和衷共濟、同心戮力”的調和態(tài)度⑥。直至十日后,兩人合奏推薦劉心源負責廣西剿匪事務⑦,柯、岑自行分工合作,督撫之爭告一段落。

(二)督撫的權力攫取與沖突的產生

我們縱觀整個清代的督撫之爭,晚清的此次爭斗相較于之前,督撫在具體權力上有著明顯的變化:

首先是隨員及其安排。清人胡思敬認為晚清的疆吏隨員是十分霸道的,不僅帶走人,也帶走財,地方其余官員根本無法與之爭奪⑧??路陼r在調任廣西巡撫時,便上奏隨員入桂,光緒二十九年(1903)六月初七日,柯逢時上奏一折四片處理人事,為戚揚請以破格錄用奏折,朱批中戚揚便得以知府補用⑨,而這批折片中最為重要的當屬柯逢時要求請撥自己選定的17人同去廣西的片⑩,目的當是在廣西培養(yǎng)自己的勢力。而同年三月調任署兩廣總督的岑春煊,在廣東廣西一直彈劾和任免不少官員,八月初十日岑春煊上奏舉劾廣西優(yōu)劣各員11,同時也請增派18名隨員一起調至兩廣12,而岑春煊十月二十七日的電報更是直接道出了兩位督撫爭相安排人員的事實:“煊前飭杜慶元署慶元府,而柯撫令其赴引,煊催賀源請速赴貴縣署任,頻電柯撫,竟不一復,又無端將煊委署潯州府之沈秉炎撤任。”13督撫在地方人員的配備上有了很大的自由度,基本上一手掌控了地方官員的任免,隨員都被安排成為督撫各自的勢力。在清初許志進參奏阿山的“恩威自擅”的罪名,到柯岑時代似乎已被視為督撫的正常職權。

其次,我們能看到爭奪中軍權的分散和軍隊的私有化。從曾國藩的湘軍鎮(zhèn)壓太平天國運動開始,清代兵制發(fā)生了十分重大的變化,八旗兵和綠營軍阻擊太平軍的無能讓咸豐帝下令地方自行組織團練鎮(zhèn)壓太平軍,由營官自招、兵隨將轉為基礎的募兵制取代了清代長期實行兵皆世業(yè)、將由廷派的世兵制,封疆大吏對于兵權的掌握開始增加。處于“后太平天國”時代的此次督撫爭奪,軍權下移已是不爭的事實,他們各自能掌控的軍隊讓斗爭中的督撫有了足夠的軍事資本。除了總督之外,撫臣柯逢時有自贍的新軍,廣西提督劉光才有忠毅五營,還有鄭孝胥的武健軍從湖北調來,他們在“剿匪”中互相推諉。而中央的綠營軍則是督撫們裁撤的對象,早在柯岑為餉項爭吵不休的時候,柯逢時就提請裁撤綠營,且裁后也僅能騰出十萬兩的資金14,根本無法同地方大員的軍隊相提并論。

再次,地方督撫對財政更是有很高的自主性,咸豐后地方征收厘金等稅,“地方的權限和財力大為擴充”①,甚至在邊亂前,朝廷也根本無法左右財款的調配。如柯逢時折中所說,撥往廣西的餉項沒有辦法到達廣西,山西巡撫截留的餉,湖南湖北欠的協餉也遲遲到不了②,廣東的財政由岑春煊控制,不肯支援廣西,廣西自己的財稅柯逢時自主調配,也總是在抱怨不夠。在疆吏隨員的同時,也帶走了地方的一部分錢款,柯逢時調離江西時,臨行前就霸道地帶走了二十萬統捐稅收③。所以各地財款都是督撫自主調配。

相較于清初,晚清督撫的自由度和自主性在許多方面都得到提高,隨著督撫掌控的社會資源不斷提升,督撫在同一域內,各自攫取相似的人事、軍事和財政權力的時候,沖突的產生似乎已不可避免。

(三)政治話語表達中的倫理突破與君權衰微

晚清以“東南互?!睘榈湫偷囊幌盗惺录粌H讓清代中央在外交上顏面掃地,更讓君臣倫理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協定中的東南各省均由各省督撫保護,與各國直接對話的也是各省督撫④,這讓地方的權力突破了中央的限制。而在協議簽訂的幾年前,李鴻章出訪德國時候,就與俾斯麥直面探討過帝王被控制,“居樞要侍近習者常假威福,挾持大局”⑤,在東南互保中,更是帶頭不奉詔。如果說清代統治者用政治神學賦予地方督撫權力,并延續(xù)君臣之倫的思路,強調正統倫理,那么以李鴻章為代表的督撫在“東南互?!敝袑χ醒氲膽B(tài)度發(fā)生的極大變化,便打破了這種君權神話??箩疇幰彩且粋€明顯的例子。

在清初,當沖突發(fā)生之時,督撫們的及時奏表是十分重要的,阿山在邸報中看到許志進的參奏,便立即違規(guī)上奏了一封十分長的滿文奏折為自己申辯⑥。噶禮在聽聞張伯行上奏參劾自己時,甚至于比張伯行早一天上奏滿文密折控訴張伯行與己不和⑦,另有一封遲發(fā)五天痛陳張伯行七大罪狀的奏折,比張伯行的奏折還要早三日到達御前,張伯行隨后也激烈辯駁⑧。他們均是想占據先發(fā)優(yōu)勢,早日爭取君權支持,從督撫的上奏內容上來看,亦是極力自證,博得帝王的認可。在阿山為自己申辯的滿文密折的論述中,除了大量的申辯事項,還大量稱贊帝王的統治“圣明睿裁”、“與日月國[同]輝”⑨,帝王對其不僅有四十年的“養(yǎng)育”,自己更是“家生子”,隨時受驅使⑩。噶禮、張伯行和田文鏡等在參奏中也運用類似的表達11,在他們的表達中,君之于臣有類似家長的“生”“養(yǎng)”之恩情,且帝王擁有神圣般的權威,是公正且毫無偏頗的,君臣關系十分緊密同時又有十分嚴格的階序。這種表述在爭取君權中是十分有利的,政治地位的穩(wěn)定是政治斗爭中最為重要的資源,而職位的任免則牢牢地掌握在帝王手中,所以這樣來說,清初督撫的權力來源是君權,只有不斷表彰圣裁的“絕對正確”,爭取成為君權認可的一方,才能在爭奪中獲勝,從而不失資源。

而在晚清柯逢時和岑春煊的沖突中,臣子已沒有了這種尋求君權認可的努力。沖突發(fā)生的時候,雙方并沒有首先去主動去爭取君權支持,反而主動請辭、互相讓渡事權。這種奇怪的態(tài)度無非是因為在邊亂中,問題的解決需要仰仗督撫自身的運籌,而朝廷無力提供行之有效的資源。在他們的上奏中,岑春煊更是曾直接指出國家的窘境,“國家無咸豐、同治間財力,亦無咸豐、同治間人才”12,在推諉軍政大權的任命時,柯逢時亦說“請撥的款二百萬兩,若不如數,甚或無著,即乞另簡賢員,放歸田里”13,公然挑戰(zhàn)了君權。在柯逢時和岑春煊的奏折中,除去開篇結尾有基本所有奏折都會表述的“仰祈(乞)圣鑒”、“訓示”等語,行文中沒有了對統治者的大幅歌頌,而對于君臣關系的表述,“奉上諭”、“奉(電)旨”等語最為常見,“仰懇天恩”已是最為言重的詞語。奉詔成為他們處理事務的原因,君臣之間關系更類似于上下屬、命令者和執(zhí)行者,已然沒有了親密至生養(yǎng)的關系,督撫亦有了各自的意志。

此時君權處在了一個尷尬的位置,帝王一方面需要依靠督撫來治理地方社會,另一方面,也并不希望一人專權,制衡的意圖還是十分明顯。在岑春煊第一次讓渡軍政大權的時候,朝廷明顯表露出了對督撫的倚賴,“現在時事艱難,全在督撫將帥,和衷商搉,實力經理”,但卻沒有立刻同意①。隨后柯逢時亦是推諉,表達了缺人、缺錢的難處,又欲將軍政大權交還給岑春煊,朝廷態(tài)度依然曖昧,“吏事軍事,均責成柯逢時經理,仍著岑春煊隨時兼顧”②。朝廷這樣“依靠督撫又同時試圖制衡”的調和態(tài)度一直延續(xù)到兩人合奏、斗爭告一段落的時候,而對于督撫最為嚴重的措辭,即使在君權被挑戰(zhàn)的時候,也只是多次警告“以此要君”、“于心安乎”、“惟該督撫是問”,并未有實質性的處置。地方事務上對于督撫的依賴,造成了政治話語表達中君權權威的衰落。

(四)爭斗的終止與制度的有效設計

柯、岑在爭奪前期就都試圖攬獲更多事權,他們對“軍事吏治萬不能分”的訴求是相同的。而實際在具體權力的爭奪中他們又未能擺脫對方的制掣,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總督無法通過既有力量突破巡撫的干擾,巡撫也無法超越總督自行主張省內所有事務。同時他們的想法依然要時刻呈報,隨著電報技術的運用,時效性更快,他們所得到的回饋或指令也會更快,自行操控的空間也就變小了許多。

柯逢時于十一月十五日湊《再陳治亂方略電》,再次分析了匪亂的原因,他提到他和岑督對剿匪想法一致,都是要整頓鄉(xiāng)團,整頓之難在用人上,而能勝任的人卻“堅辭不赴”,其原因出在岑春煊整頓吏治的度沒有把握好,其“督辦以來,義氣盛滿,刻核太過,則人皆自危;訐告太多,則動輒獲咨”,在這種情況下,匪患難以長久肅清,岑督來了,匪首就逃了,岑督走了,警報就又響了③。其雖有指出岑春煊的失誤,但也在客觀分析匪情,同時也承認了岑春煊在剿匪上的作用。頗為蹊蹺的是,就在柯逢時上電文的第二日,十一月十六日,兩人出乎意料地合發(fā)了一份電文,由岑春煊發(fā)出:

西省余匪,久未肅清,乘此天寒無瘴,亟應焚山大舉,刈絕根株。然非得嚴正大員躬自督飭,周歷稽查,各屬文武難免日久生玩。轉瞬開春草長瘴發(fā),又難著手。春煊現因病劇,未克遵旨西行。逢時頃正籌辦課吏、理財、興學、開礦各事,宜以靖亂源,亦未便遽行出省。煊等往返商酌,查有兼署廣西藩司、廣西臬司劉心源嚴正有度,從前在屬辦匪,極著政聲?,F擬請旨派令該臬司出省周厲督剿?!瓋扇艘庖娤嗤敽献?。④

兩人在推薦劉心源一事上達成了一致,與以往軍政吏治不分的執(zhí)著己見不同,這封電文里,兩人職責有了明顯的分野。廣西剿匪之事暫由劉心源負責,岑春煊頂著軍事大權都統各軍,柯逢時則行使巡撫的職責,整頓吏治、民生。兩人從這時開始各司職權,軍政和吏治分開署理,給朝廷通力合作的反饋,但也劃出一條界限,井水不犯河水,而劉心源的任命毫不意外地立馬得到了通過⑤。

劉心源被督撫合薦,終止了這場爭斗,督撫似乎互相讓步,放棄了一直表達的“軍事吏治萬不能分”的“合權”訴求。對于柯逢時來說,兼署藩司、臬司的缺由其揀員署理⑥,無疑能實現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訴求,而對于岑春煊來說,軍事歸其負責,柯逢時也沒有再插手掣肘,但不可否認的是,督、撫都未能在此時達到既有目的。對于朝廷來說,這則是一件有利的事,有人來承擔剿匪職責同時又保持了督撫制衡的局面,朝廷便立馬接受了這個合薦。而這個建議,無論是督撫主動達成了某種私下協議,或是事權相似下的無奈之舉,都是制度設計起了作用,從結果上來說,無疑是終止了督撫之爭,維護了君權。

在督撫制度建制之初,制度中制衡的意圖就十分明顯,這亦是清代督撫制度設計中重要的一環(huán)。在同一區(qū)域中,總督巡撫同時擁有一些相似的權力,包括軍、政、財以及單獨奏表權等方面,正是督撫同時執(zhí)掌這些權力,才造成在意見不同、目的不同或資源爭奪的過程中產生沖突。從清初到晚清,督撫互參的具體事件可能不同,但沖突產生的邏輯是相同的,即對相同事務的不同處理,如噶禮和張伯行對科考案的不同處置,李紱和田文鏡對下級官員的不同處置方案,柯逢時和岑春煊對相同事權的爭取?;蛘哒f,制度本身的制衡意圖就是督撫之爭產生的根本原因,直至晚清也并不例外。

三、結語

督撫之爭的出現涉及帝王、位同封疆的總督和巡撫三方之間的權力沖突關系,因而并不常見,但是其出現必然體現了現有權力結構從某些方面發(fā)生了變化,并成為觀測這種變化最好的案例。在這個視角下,數次督撫之爭幫我們勾勒的其實是一個清代君權“建構—穩(wěn)定—遭受沖擊—維系”和督撫權力“被壓制—平衡—試圖超越—被平衡”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早期起作用的實際是帝王,帝王通過其強烈的個人意志完成了對督撫之爭的處理,讓君權加強并將其與督撫之間的權力結構完善,但是晚清的權力結構其實是一種相對混亂的狀態(tài)。晚清的地方重臣、督撫靠著“變局”的時代實踐了改革,現代化的跡象在各方面都表現了出來。權力狀態(tài)也顯示出了過渡時期的混亂特征,有中央自上而下的君權輻射、官僚秩序,各地現代權力機構也在晚清改革中誕生,在改革中有建樹的督撫成為這些現代權力機構得以產生的直接因素。這些都脫離了傳統帝制政治的范疇,更多的話語得到產生和傳播,影響了傳統權力結構。

我們看到的柯岑之爭,就是從官僚體系內部觀測晚清權力結構變化最明顯的一次事件。督撫爭奪所調動的資源規(guī)模巨大,包括了大量地方官員、軍務、財務的安排。柯逢時和岑春煊從沖突還未開始就都在表達了他們對“合權”的訴求,希望做大地方專權,而在沖突的過程中,他們并沒有像前朝督撫一樣,極力“自證”,而是三者都處在不斷地博弈之中。這樣的邏輯顯然沖破了原有的“君權主導”的格局,君、督、撫之間的關系產生了明顯的變化。而這種變化最為顯著的表現就是爭斗結果的改變,以往督撫之爭的結果往往受帝王意志的影響,總會有輸贏的裁奪,類似于零和博弈。而柯逢時和岑春煊的爭奪中,不僅規(guī)模擴大,而且結果似乎也不受君權掌控。但與此同時,柯逢時和岑春煊依舊遵循著君臣禮儀,他們各自向中央的呈文是他們在爭奪中控訴的唯一途徑。最終通過“合奏”在爭權中各退一步,或許也是無法突破制度設計的妥協。所以督撫之爭權力演變的后期,維系君權和平衡督撫的是制度設計。不同于東西周諸侯、漢代地方刺史豪強和唐代藩鎮(zhèn)制度,督撫制度在地方上制造了兩股互相競爭的力量,這在很大程度了使得督撫都未能突破既有的權力限制。而君、督、撫在力量變動的情況下形成了一種三方牽制的平衡,因而我們得以透過督撫之爭的演變,觀測到清代權力結構的變化: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權力配置是發(fā)生了明顯的改變,早期起到決定作用的帝王個人意志不再有效,雖然統治集團內部也還有復雜的變量,但君權的“神話”破滅,君權主導的督撫之爭已然不復存在,督撫的權力隨著時代變化逐漸擴充。另一方面,我們看到,雖然君權在督撫之爭中的影響已不再強勢,但督撫制度設計中的制衡作用依然有效,即使在中央權力式微的情況下,他們的爭奪依然需要時刻向中央呈訴,官僚程序和秩序沒有被打破,制度的有效設計在權力變動混亂的時代中維護了帝王的統治,制衡了督撫,帝制下中央統治核心的意志依然是晚清督撫重要的權力來源之一。

岑督柯撫之爭是晚清權力沖突與再造的一次具體體現。君、督、撫三方在博弈中不斷沖突與調和,表現出晚清權力變化的詭譎之處。晚清的地方事務處理,摻雜了更多的挑戰(zhàn)帝制傳統、個人或集團意志、權力關系演變的因素,這些造成了國家與社會、中央與地方、制度與權力的關系更加混亂,而晚清隨后幾年的權力變化也更趨紛繁復雜,并影響后來。近年來孫燕京和李細珠就對晚清的權力格局和權力流向有過數次對話,無論是長期以來更加注重力量對比的“內輕外重”,還是更加關注政治走向的“內外皆輕”,督撫君臣的關系依然是權力結構演變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地方督撫更是晚清權力流向的中心關節(jié),督撫制度的存續(xù)也為隨后一系列權力演變提供了制度基礎。同時各省情形不同,事務的繁復、重要程度不一,或許從更多維度和視角去審視和觀察清末政治,我們會得到更加深入細致的認識。正如我們看到的廣西的情形,廣西會黨運動給予的權力結構再造的絕佳機會,加之柯逢時和岑春煊都具有的政治抱負,督、撫勢力在廣西形成了一種勢均力敵的情況,因而才出現了督撫之爭。我們透過材料試圖窺測的督撫制度和清代君、督、撫的權力關系與變化,亦只是這個時代的變動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圖景。

【本文載于湖北大學學報(哲社版)201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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