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卻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還是不超過40小時?
答案是工時認定應適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有伙伴會提出疑問,《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這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明顯違反上位法《勞動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立法法》的規(guī)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因此應當以《勞動法》規(guī)定的“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為準。
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我們從四點分析:
1、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本質(zhì)上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勞動法》第一條很明確的表明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國務院對原“44小時”工時制度縮短為“40小時”工時制度,顯然更利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符合《勞動法》的立法本意,更是進一步貫徹落實憲法中規(guī)定的勞動者休息權的舉措,怎么可能與上位法沖突?
勞動法領域的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可這樣理解:如果下位法的規(guī)定相比上位法的規(guī)定對勞動者更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認為這個規(guī)定是不合適或者是與上位法沖突的。
2、勞動法規(guī)定的是“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規(guī)定的40小時也沒有超過44小時,從這個角度上來說,也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正式實施時間是1995年的5月1日。《勞動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1995年元旦,根據(jù)法的效力原則:隨著新法律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相關內(nèi)容與已生效的新法抵觸的舊的法律法規(guī)自動失效。
4、在國務院在頒布對《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修改決定的同時,做出了問題解答:“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在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在向廣州市勞動局就《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27號)做的函復中再次確認這一問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所以每周工作時間是40小時,而不是44小時。另外有伙伴問,每周休息一天,合法嗎?答案是合法的,《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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