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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達:荀子真的是“性惡論”者嗎?

長期以來,人性“本善”還是“本惡”一直是儒學研究的焦點問題之一。在相關(guān)爭論中,荀子往往被視為“性惡論”者,甚至一度因此被排除出儒家正統(tǒng)陣營。清代以后,荀子持“性樸論”的觀點逐漸被提出,這為荀子“性論”賦予了新內(nèi)容。但這一論證以質(zhì)疑《性惡》文本的荀學屬性為代價,導致《性惡》篇與《荀子》難以相容。能否對二者關(guān)系重新予以調(diào)試呢?本文從《性惡》篇的文本結(jié)構(gòu)切入,結(jié)合對荀子的思想體系的詳細分疏,發(fā)現(xiàn):(1)荀、孟二人的“性論”內(nèi)涵并不一致,(2)《性惡》篇的落腳點也并非“性”之“善”“惡”問題,而是側(cè)重探討“涂人成圣”過程的關(guān)鍵環(huán)節(jié)。就此而言,《性惡》篇與《荀子》全書并不存在根本沖突。

 “性論”成為荀學研究中的一個重點問題,從學術(shù)史的角度看,源自宋人對荀子“性惡”的認定,以及由此將荀子排除出儒家陣營的立場。簡單來說,在以“性善論”作為基石的理論框架中,以“性”為“惡”的出發(fā)點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得到解釋上的合理性,更毋庸說承繼先秦儒家內(nèi)在德行與外在政治共同養(yǎng)成的內(nèi)在理路。然而,宋人以來的理解實際上也暗含著一種對荀子性論的誤解:他們直接將《荀子·性惡》等同于以“性”為“惡”的“性惡論”。換句話說,“性惡論”的觀點是參照著“性善論”的理論框架,直接從《性惡》篇中歸納而出,而非從荀子整體思想自身合理性這一角度推論而出。也正因此,當清代以來傳統(tǒng)心性之學式微后,基于對《荀子》與《性惡》文本的細致考察,荀子持有“性樸論”,或荀子非持有傳統(tǒng)“性惡論”的觀點逐漸被提出。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相關(guān)理論有三:一、周熾成教授提出,荀子實際持有“性樸論”,《性惡》篇實際上為荀學后人所作;二、林桂榛教授同樣認為荀子持有“性樸論”,《性惡》篇中“性惡”二字實為“性不善”所訛,《性論》本身仍為荀子本人所作;三、梁濤教授提出,荀子心性論乃是“性惡心善說”,傳統(tǒng)“性惡論”的理解是對荀子心性論理解的偏差。從整體上看,上述三種觀點雖然在文獻層面上都提供了各自的依據(jù),但也始終無法徹底解決《性惡》篇與荀子“性論”的內(nèi)在緊張。建設(shè)性的問題提法應該是:如何在不指責《性惡》存有錯訛、是后出偽作的前提下,有效地將“性樸”“性惡”,以及《性惡》篇自身的表述,安排在一個圓融的理論框架之下?事實上,將《荀子》一書作為一個整體的理論體系來看待,《性惡》篇作為對“性善”的深入詰辯,內(nèi)含一種清晰的文本論說結(jié)構(gòu),展示著荀子“性論”的真實含義,以及荀子“成圣”即是“王道”的整體思想架構(gòu)。同時,上述視角不僅可以調(diào)和對荀子“性論”諸多理解的差異,更可呈現(xiàn)出荀子作為先秦儒家正統(tǒng)的理論根據(jù)。

一、“性樸論”與《性惡》文本結(jié)構(gòu)重審

“性樸論”的出現(xiàn),由晚近以來對《荀子》文本的細致考查,以及對《性惡》文本存有錯訛、偽出情況的質(zhì)疑逐漸演變而成。從辨?zhèn)蔚膭訖C來看,這種做法源于荀子思想自兩宋以來遭受到的長期貶抑。從辨?zhèn)蔚哪康膩砜?,相關(guān)論述旨在通過證明傳統(tǒng)“性惡論”并非荀子本人所持有,為荀子作為儒家正統(tǒng)正名。在二者合力的影響下,“性樸論”的相關(guān)論證過程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仍舊將“性惡論”與荀子的“性論”相區(qū)隔,不認為荀子持有以“性”為“惡”的觀點;二是為了證成前者,“性樸論”的相關(guān)學者或是質(zhì)疑、更改《性惡》篇的文獻內(nèi)容,或是分疏“性惡”的真實含義。雖然相關(guān)學者都依托《性惡》及相關(guān)文獻作出了大量文本考證與論述,但始終無法基于《荀子》文本所呈現(xiàn)出的既有內(nèi)容,給予荀子整體思想一個圓融的解釋,并由此使荀子思想符合先秦儒家基本的內(nèi)在理路,從而表明荀子的正宗儒家身份。在將《性惡》與《荀子》作為一個統(tǒng)一而完整的思想整體前提下,借用“性樸論”審查《性惡》時所取得的各種成果,《性惡》的文本結(jié)構(gòu)可以得到重新劃分。

關(guān)于近代以來對《性惡》以及“性惡論”進行辨?zhèn)蔚臓顩r,林桂榛總結(jié)道,“系統(tǒng)提出《性惡》篇為后荀子者所作的……乃1923年劉念親”。在此前后,“蔡元培1894年又謂'性惡’說非荀子所有及《性惡》為后荀子所作”,“1896年更言高步瀛著書謂荀子以天生自然、本始材樸等言性恰證明'性惡之誣不攻自破’及'性惡論非荀子所作’”,“后梁啟超等也認為荀子未必持性惡論,1950年代日本學者金谷治、豐島睦等認為《性惡》非荀子作品”。由此不難看出,對荀子“性論”的重新勘定從一開始便采用了對《性惡》文本進行辨?zhèn)蔚姆绞?。在這一基礎(chǔ)上,“性樸論”又根據(jù)《荀子》文本中的相關(guān)內(nèi)容,認為荀子本人實際將“性”界定為“天生自然、本始材樸”。在證成上述兩點結(jié)論的過程中,周熾成與林桂榛二位所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首先從文獻互見的角度入手,認為在劉向編定今本《荀子》之前,諸如韓非、李斯,以及張蒼、賈誼等與荀子具有師承關(guān)系的人,從未提起過“性惡”,并由此認定《性惡》具有偽作或者“惡”字系出于訛變的可能性;其后再從《荀子》文本出發(fā),認為荀子“性論”或是“性樸”,或是“性不善”。上述文獻辨?zhèn)蔚姆绞疆斎痪哂幸欢ǖ恼f服力,但也始終無法排除如下訴求:在沒有相關(guān)出土文獻直接證明的情況下,基于《性惡》,為荀子整體思想找到一種由個人自化達成社會治理的合理解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等于為劉向親自編定的《荀子》的準確性進行辯護。

具體而言,“性樸論”所對應的偽作與訛寫這兩種論證,都無外乎意圖從“性論”的角度給予荀子整體思想架構(gòu)一個合理的解釋。但從各自的論證過程來看,二者顯然各有利弊:相較于“訛寫”論,“偽作”論無疑提供了更多的文獻依據(jù),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將《性惡》排除出《荀子》一書的整體,“偽作”論顯然在研判荀子思想的整體性上有先天缺陷;“訛寫”論雖然給《荀子》文本中的“性論”提供了整體的理論結(jié)構(gòu),但又無法在文獻學層面得到有效論證。此外,梁濤先生的“性惡心善說”雖然既尊重了《荀子》文本本身,又給予荀子心性論合理的理論解釋,但仍舊無法回答“道德直覺心”的意義根據(jù)何在,未能充分正視文本中著實出現(xiàn)過的“性樸”材料。盡管如此,隨著上述論證的不斷深入,各家對《性惡》文本進行的整體考察逐漸彰顯出積極的意義。其中,周熾成先生對《性惡》文本結(jié)構(gòu)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按其所述,《性惡》可劃分為七個不同意義模塊:一、“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安恣睢,慢于禮義故也。豈其性異矣哉”,主題為“人性之惡,其善者偽也”;二、“涂之人可以為禹……圣人者,人之所積而致矣”,主題為“為何涂之人可以為禹”;三、“曰:圣可積而致,然而皆不可積,何也……不可以相為明矣”,主題為“可以為圣人,不等于可能為圣人”;四、“堯問于舜曰:人情何如……唯賢者為不然”,主題為“人情不美”;五、“有圣人之知者……是役夫之知也”,主題為“四種知”;六、“有上勇者……是下勇也”,主題為“三種勇”;七、“繁弱、鉅黍,古之良弓也……靡而已矣”,主題為“性質(zhì)美,需磨煉”。

不難看出,周熾成先生出于對《性惡》辨?zhèn)蔚哪康?,將與“性惡”直接相關(guān)的文字歸為一類,將剩余文字歸結(jié)為六大主題。這種劃分一方面將《性惡》中各個主要板塊標注清楚,但另一方面由于既有的劃分立場與目的,實際上遮蔽了幾大板塊之間應有的聯(lián)系與結(jié)構(gòu)。首先,第一板塊雖然在內(nèi)容上確實與“性惡”直接相關(guān),但這些針對“性善”進行詰辯的文字之間有何關(guān)聯(lián),又如何具體展開,顯然通過歸納的主題并無法有效地回答。其次,剩余的六個板塊雖然看似各有主題,但不可忽略的一點是,如果參照前文的“性惡論”相關(guān)文字,這些文字顯然不是單純地對相關(guān)概念進行敘述,而是涉及了人在現(xiàn)實中如何進行實踐活動的具體方法。換句話說,剩下的這六個板塊因為具有明顯的內(nèi)在關(guān)聯(lián),實際上也可以歸結(jié)為同一個主題。因此,如果不站在周熾成先生行文的立場上來看,而站在“性惡論”與荀子整體思想結(jié)構(gòu)的關(guān)系上看,《性惡》實際上可以劃分為三大板塊。其中,從開篇到“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為第一板塊,其后至“豈其性異矣哉”為第二板塊,從“涂之人可以為禹”至篇末為第三板塊。

第一板塊主要基于荀子的整體思想架構(gòu),闡明由“性偽”達成“治”的全文主線,并由此初步呈現(xiàn)這一過程中“性”“偽”“治”的相應內(nèi)容:

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后出于辭讓,合于文理,而歸于治。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故枸木必將待檃栝、烝、矯然后直,鈍金必將待礱、厲然后利。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后正,得禮義然后治。今人無師法則偏險而不正,無禮義則悖亂而不治。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今之人,化師法,積文學,道禮義者為君子;縱性情,安恣睢,而違禮義者為小人。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文本首先明確說明了“性”“善”“偽”之間的關(guān)系:“性”與“善”之間需要通過“偽”這樣的實踐活動達成聯(lián)結(jié)。而后文三個“順是”所對應的“欲”,以及“從人之性,順人之情”的“性”與“情”,顯然都屬于“性惡”這一應該接受“偽”的對象內(nèi)容。其后,“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后出于辭讓,合于文理,而歸于治”,一方面說明“師法之化,禮義之道”是“偽”的內(nèi)容,一方面又說明所謂的“善”就應該是“治”,并包括“辭讓”與“文理”。最后,文本用兩個“用此觀之”分別再次明確了“性”“偽”“善”的聯(lián)結(jié)過程,以及“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的基本觀點。再進一步,文本在論述“性惡”的特征時,除了前文所呈現(xiàn)的“欲”“情”兩項內(nèi)容外,還以“枸木”與“鈍金”作比。如果說“欲”與“情”還因為有悖于“辭讓”“忠信”等“禮義文理”的內(nèi)容,而顯示出相應的實踐價值判斷的話,那么,“枸木”“鈍金”與所相對的“檃栝”“礱”則更多地體現(xiàn)為一種實踐行為中所具備的相應客觀資質(zhì),亦即“性樸論”所指向的實際內(nèi)容。換句話說,此處的“性”似乎除了包含一種價值根據(jù)外,還呈現(xiàn)為一種客觀的實踐資質(zhì)。至于這兩者的具體內(nèi)容以及相互關(guān)聯(lián),這顯然正是后文論述的重點。與此同時,“偽”的內(nèi)容除了前文所述,此處顯然還與“古者圣王”以及“法度”有所關(guān)聯(lián)。

由此不難看出,《性惡》的第一板塊并不僅僅在于闡明“性惡”,更在于說明由“性”如何通過“偽”而達成“治”。事實上,后文的兩個板塊正是通過對“性善”的詰問,分別詳細呈現(xiàn)出“性”的內(nèi)容,以及“偽”的全部過程,并由此說明“治”的內(nèi)容分別對應著“仁義”與“法正”的個人修為與政治治理這兩個層面。同時,以上涉及的所有概念以及相應的聯(lián)結(jié)過程,又恰是荀子整體思想的理論體系。至此,借助“性樸論”所帶來的啟發(fā),《性惡》的文本結(jié)構(gòu)得到了初步的揭示,荀子思想的架構(gòu)亦相應獲得了展示。顯然,在這一架構(gòu)中,“性樸論”的內(nèi)容也作為一部分構(gòu)件發(fā)揮了更深層次的作用。

二、荀子之“性”的幾種理解向度:以詰辯“性善”的方式展開

既然“性樸論”可以作為荀子之“性”的一個向度,那么,對《性惡》中所謂的“人之性惡”是在怎樣的意義上表述自身全部涵義的追問,便不僅可以衡量“性樸論”得當與否,更可以呈現(xiàn)出理解荀子之“性”的其他向度。而對這一追問的解答,顯然可以隨著文本對孟子“性善論”的詰辯而逐漸得到展開。從整體來看,《性惡》文本的第二大板塊對應兩大部分,分別都是采用“孟子曰……孟子曰……問者曰”的形式,通過對孟子之“性”的批駁,來展示荀子之“性”的含義,闡釋“性”與“偽”聯(lián)結(jié)的必要性。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說明“性”“偽”在個人修為層面上聯(lián)結(jié)的方式與必要性,第二部分針對的則是政治治理層面。

首先來看第一部分:

孟子曰:“今之學者,其性善?!痹唬菏遣蝗弧J遣患爸酥?,而不察乎人之性、偽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禮義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學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偽。是性、偽之分也。今人之性,目可以見,耳可以聽。夫可以見之明不離目,可以聽之聰不離耳,目明而耳聰,不可學明矣。孟子曰:“今人之性善,將皆失喪其性故也。”曰:若是,則過矣。今人之性,生而離其樸,離其資,必失而喪之。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所謂性善者,不離其樸而美之,不離其資而利之也。使夫資樸之于美,心意之于善,若夫可以見之明不離目,可以聽之聰不離耳,故曰目明而耳聰也。今人之性,饑而欲飽,寒而欲暖,勞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饑,見長而不敢先食者,將有所讓也;勞而不敢求息者,將有所代也。夫子之讓乎父,弟之讓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禮義之文理也。故順情性則不辭讓矣,辭讓則悖于情性矣。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今之學者,其性善”所指代的是“學”的形式與目的為何的問題。楊倞注此句謂“孟子言人之有學,適所以成其天性之善,非矯也”。按其所注,孟子之“學”目的在于發(fā)明“天性”中的“善”,但又不是通過現(xiàn)實的外在客觀行動進行(“非矯也”)。這也就是說,在楊倞看來,孟子之“學”只不過是“天性之善”顯現(xiàn)于外的一種形式而已,故而“學”的目的與形式是合二為一的。再看《性惡》作者自己的反駁,“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偽之分者也”,作者認為,孟子在混淆“性”之含義的同時,還誤解了“學”的形式與目的。在其看來,“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禮義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學而能,所事而成者也”,“性”是“天就”的,并不能成為“學”與“事”的對象,“禮義”才是“學”與“事”的目標所在。與此同時,“學”又因為在形式上與“事”相同,故而等同于一種客觀的行為活動。有鑒于此,《性惡》作者認為,“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偽。是性、偽之分也”,這便是說,作者在界定“性”的內(nèi)涵時,還明確了“學”的形式與作用,將其歸為一種現(xiàn)實的行為活動。

《性惡》后文在“性”的內(nèi)容層面上又進一步引述“孟子曰:今人之性善,將皆失喪其性故也”,實際上是為了繼續(xù)厘清荀子與孟子在“性”概念理解上的差異。楊倞注曰:“孟子言失喪本性,故惡也?!睆膶ΜF(xiàn)實情境中“惡”出現(xiàn)的源頭追問入手,孟子認為“惡”源自“本性”的“失喪”,“所謂性善者,不離其樸而美之,不離其資而利之也”,這便是說孟子之“性”不僅僅是“人”內(nèi)在的特質(zhì),而且“性善”所對應的“樸”與“資”還可以不經(jīng)過實實在在的行為,直接體現(xiàn)為外在社會的“美”與“利”。而這便與前一句“今之學者,其性善”意義相同,都在肯定“性”作為個人在社會中全部意義規(guī)定的同時,否定了外在的客觀顯現(xiàn)過程與相應的實踐形式。對此,《性惡》作者為了區(qū)分孟荀在“性論”上的差別,進而豐富荀子“性論”中現(xiàn)實實踐活動的這一部分內(nèi)容,引入了由“欲”而引發(fā)的“情性”概念,“今人之性,饑而欲飽,寒而欲暖,勞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順情性則不辭讓矣,辭讓則悖于情性”,并通過將這種“情性”與“禮義”內(nèi)容相聯(lián)結(jié),說明符合“禮義”的現(xiàn)實行為是基于“性”的某種資質(zhì),依靠后天“偽”的現(xiàn)實行為而最終達成的。

綜合來看,在暫且不引入“禮義”內(nèi)容的前提下,上述一部分論述的重點顯然旨在闡明,如何由人之“性”實現(xiàn)現(xiàn)實的“辭讓”這一品德。由此遞進,第二部分文本中的兩段“孟子曰”更是將討論的對象,從內(nèi)在的個人修為擴展到了外在的政治治理:

孟子曰:“人之性善?!痹唬菏遣蝗?。凡古今天下之所謂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謂惡者,偏險悖亂也。是善惡之分也已。今誠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則有惡用圣王,惡用禮義矣哉!雖有圣王禮義,將曷加于正理平治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惡。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禮義之化也。今當試去君上之勢,無禮義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倚而觀天下民人之相與也。若是,則夫強者害弱而奪之,眾者暴寡而嘩之,天下之悖亂而相亡不待頃矣。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故善言古者必有節(jié)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凡論者,貴其有辨合,有符驗,故坐而言之,起而可設(shè),張而可施行。今孟子曰“人之性善”,無辨合符驗,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設(shè),張而不可施行,豈不過甚矣哉!故性善則去圣王,息禮義矣;性惡則與圣王,貴禮義矣。故檃栝之生,為枸木也;繩墨之起,為不直也;立君上,明禮義,為性惡也。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直木不待檃栝而直者,其性直也;枸木必將待檃栝、烝、矯然后直者,以其性不直也。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圣王之治,禮義之化,然后皆出于治,合于善也。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從孟子“人之性善”這一綜合判斷入手,《性惡》文本開始對這一觀點進行整體的批駁,“凡古今天下之所謂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謂惡者,偏險悖亂也。是善惡之分也已”,作者首先對“善”進行了定義,認為“善”不僅僅是“人”內(nèi)在情感的“正”與“理”,而且還體現(xiàn)為外在社會的“平”與“治”。與此相應,“惡”也必須區(qū)分為內(nèi)在的“偏”與“險”,以及外在的“?!迸c“亂”。因此,如果像孟子一般承認“人之性固正理平治”,即“性”本身成為個人與社會秩序的保障,那就意味著個人與社會從初始狀態(tài)就是“善”的,后天的所有活動便失去了存有的意義。再進一步,即便真如孟子所說,“性”本身可以保障情感與社會秩序的“善”,但若當真遇到外在社會“惡”的情況,即現(xiàn)實情況已經(jīng)跳脫出“性善”的范疇時,“性”又能作出何種有效的應對呢?而這也正是《性惡》作者的最大隱憂:

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禮義之化也。今當試去君上之勢,無禮義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倚而觀天下民人之相與也。

在《性惡》的作者看來,如果漠視外在客觀實踐活動與政治治理的行為,“天下民人”將陷入完全的無序狀態(tài)。而這顯然不僅僅是理論推演會得出的必然結(jié)果,更是戰(zhàn)國時人所面對的現(xiàn)實境況。


故而,從本質(zhì)上看,在《性惡》篇所歸結(jié)出的孟子“性善說”中,不僅“圣王”與“禮義”喪失了意義,“人”在秩序體系中的行動能力也被直接無視了。由此,在結(jié)果上必將直接導致“則夫強者害弱而奪之,眾者暴寡而嘩之,天下之悖亂而相亡不待頃矣”的現(xiàn)實狀態(tài)。反過來說,站在維護孟子“性善”論的立場上看,即便承認了孟子“性善”論中所包含的“人”的內(nèi)在之“善”,那也還是面臨著面對外在實存的強弱、眾寡之分又該如何解決的問題。當然,這并不是說荀學從根本上認同戰(zhàn)國時期流行的法術(shù)制度,并因此否認人的內(nèi)在價值根源的意義。正如《荀子》全書所展現(xiàn)的,荀子的理論體系旨在于現(xiàn)實的整體秩序?qū)用?,給“人”提供共同實踐的空間:基于共同的實踐意義源頭,人可以通過后天的現(xiàn)實實踐行為,以及相應的能力來應對不同的現(xiàn)實情境,并體現(xiàn)出相應的結(jié)果。而這一點恰是孟子本身“性論”的最大不足:基本忽視了后天實踐行為的重要性,而這一缺陷直到宋明理學時代才以“功夫論”形式逐漸得到充實。也正是有鑒于此,第二部分對后一個“孟子曰”的批駁最后落實在其說“無辨合符驗,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設(shè),張而不可施行”上,亦即前文所總結(jié)的,孟子的“性論”在理論上失去了現(xiàn)實的“辨合符驗”,在方法上漠視了“可設(shè)”與“施行”的客觀行為,由此“性善”論終將導致“去圣王,息禮義”的窘境。

由以上對孟子“性善”批判的展開過程不難看出,對荀子之“性”的理解需要放在“人”“性”“善”“惡”之間如何達成有效的聯(lián)結(jié)這一脈絡中進行。概括而言,孟子之“性善”作為“人”的本質(zhì)性規(guī)定,雖然給予“人”以道德的意義規(guī)定,卻并未提供“人”的生理資質(zhì)規(guī)定,同時也未提供“社會”制度的內(nèi)在意義根據(jù),而后兩者的缺失正是造成“人”在客觀行為層面完全喪失實踐能力可能性的直接根源。因此,荀子之“性”正是在以上諸方面體現(xiàn)出自身的含義:首先,“性”并不是個人修為與政治治理有序性的內(nèi)在保障;相反,“性”只作為上述有序性由內(nèi)而外得到實現(xiàn)時,“人”所具備的基本實踐資質(zhì)。換句話說,荀子之“性”在被剝離道德與政治的雙重內(nèi)在意義根據(jù)的前提下,一方面作為“人”達成上述目的的實踐資質(zhì)而凸顯自身的內(nèi)涵,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則為現(xiàn)實的實踐活動保留了空間,并由此彰顯自身的全部意義。

三、荀子“性論”的自洽性追問:以“問者曰”的形式展開

荀子之“性”雖然在與孟子“性善”的辯駁過程中得到了內(nèi)涵上的理解,但仍然面臨著理論自洽性的追問。《性惡》文本當然可以攻擊孟子“性善”在現(xiàn)實實踐行為上的缺失,并由此提出荀子“性論”的豐富內(nèi)涵,但它具體是如何解決所有實踐行為意義的根源問題的呢?按照文本所述,“禮義”不僅是荀子“性論”保有理論自洽性的關(guān)鍵所在,更決定了荀子能否在理論體系的整體性上超越孟子。然而,“禮義”由何而來?如果“人性惡”得到肯定,這是否意味著還有比“性”更為本質(zhì)的意義規(guī)定?如果“禮義”是“圣人生之”,這是否意味著“禮義”出于圣人之“性”,以及存在“圣人之性”與“人之性”之區(qū)分?對以上問題的解答,《性惡》文本的第二板塊以“問者曰”的形式逐一展開。

如上所述,第二板塊的文本在詰辯孟子“性善論”時,最致命的武器便是將“人”的內(nèi)在修為與外在治理之根本意義規(guī)定,從“性”的內(nèi)涵中剝離出去,使得“人”并非根據(jù)“性”而彰顯自身的全部價值,并由此提供了現(xiàn)實可行的實踐領(lǐng)域。而也正是在論辯的過程中,“禮義”作為“人”的內(nèi)在意義規(guī)定被相應地明確提出。然而文本一開始只說,“禮義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學而能,所事而成者也”,明確了“禮義”才是人應該“學”和“事”的對象,并沒有論證何謂“禮義者,圣人之所生也”,亦即“禮義”的內(nèi)容與自身根據(jù)。為了集中回應這一疑問,文本在前兩個“孟子曰”的后面,以“問者曰”的自問自答形式進行了初步的闡明:

問者曰:“人之性惡,則禮義惡生?”應之曰:凡禮義者,是生于圣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陶人埏埴而為器,然則器生于工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工人斫木而成器,然則器生于工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圣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若夫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夫感而不能然,必且待事而后然者,謂之生于偽。是性、偽之所生,其不同之征也。故圣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故圣人之所以同于眾,其不異于眾者,性也;所以異而過眾者,偽也。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假之有弟兄資財而分者,且順情性,好利而欲得,若是則兄弟相拂奪矣;且化禮義之文理,若是則讓乎國人矣。故順情性則弟兄爭矣,化禮義則讓乎國人矣。凡人之欲為善者,為性惡也。夫薄愿厚,惡愿美,狹愿廣,貧愿富,賤愿貴,茍無之中者,必求于外;故富而不愿財,貴而不愿勢,茍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觀之,人之欲為善者,為性惡也。今人之性,固無禮義,故強學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禮義,故思慮而求知之也。然則生而已,則人無禮義,不知禮義。人無禮義則亂,不知禮義則悖。然則生而已,則悖亂在己。用此觀之,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文本以“性善論”者的口吻發(fā)起追問,“人之性惡,則禮義惡生”,如果“性”較之“禮義”充當著更為本質(zhì)的內(nèi)在規(guī)定,“惡”的“人之性”如何能必然導向“善”的“禮義”?針對這個質(zhì)問,《性惡》的作者仍然在“性”概念界定的基礎(chǔ)上進行回應,“若夫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亦即“性”只是對“人”生理本質(zhì)的規(guī)定,根本不可能具有意義的規(guī)定。因此,“禮義”只能來自其他的源頭,并相應地對人形成意義規(guī)定。而這正是“凡禮義者,是生于圣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表面上所要表達的內(nèi)容:“禮義”的源頭出于“圣人”之“偽”,而非出自“人之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生于圣人之偽”并非指的是“禮義”的真正源頭,而只是表明了“禮義”與“成圣”的聯(lián)結(jié)方式,亦即“偽”的重要性。對這一點的直接佐證是后文所謂“故工人斫木而成器,然則器生于工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很明顯,《性惡》作者在此處將“禮義”對應為“器”,而“器”正是外在的現(xiàn)實之物。這也就是說,“禮義”于外在經(jīng)驗層面的呈現(xiàn)是以“人之偽”作為前提,而不是直接基于“人之性”。由此再進一步,“圣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所對應的行為次序也表明“禮義”與“法度”是“積思慮”與“習偽故”的結(jié)果,而非前提。也正是在這種“圣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聯(lián)結(jié)的過程中,“圣人之所以同于眾,其不異于眾者,性也;所以異而過眾者,偽也”的觀點被明確提出,即“圣”與“眾”在“性”的層面上是完全相同的,二者的區(qū)隔完全由“偽”的程度作為標準得到判定。因此,后文才能繼而從“性”的角度總結(jié)道,“今人之性,固無禮義,故強學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禮義,故思慮而求知之也。然則生而已,則人無禮義,不知禮義。人無禮義則亂,不知禮義則悖。然則生而已,則悖亂在己”,“性”與“禮義”在原初意義上是互不干涉也毫不相同的兩者,人“生而已”的只有“無禮義”“不知禮義”的“性”,且這種“性”又必然導向“悖亂”;至于“善”,則可以通過人基于“性”的內(nèi)容,對“禮義”的“強學而求”與“思慮而求”這一“偽”的行為方式得以實現(xiàn),而這也正是上述引文段末所說“用此觀之,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的內(nèi)在論證邏輯。

平心而論,雖然上述論證再次嚴格區(qū)分了“禮義”與“性”在含義上的不同,但不能否認的是,“人”的價值根源以及“禮義”源頭的問題仍舊沒有得到正面解答。因此,對“禮義積偽者,是人之性,故圣人能生之也”的曲解與追問就會自然而然地隨之產(chǎn)生,而這實際意味著“性善”論者對“性惡”說的反擊,即通過“圣人之性”與“眾人之性”的區(qū)分來達到推翻“性惡說”的目的。正如前文所述,“凡禮義者,是生于圣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確實會帶來“禮義”是由“圣人”通過“偽”而制作出來的誤解,由此“性善”論者便會發(fā)問:“圣人”與“眾人”的本質(zhì)區(qū)分到底是什么?如果只有“性”與“禮義”兩種標準,而“禮義”又后于“圣人”,那是否意味著“圣人”有“圣人之性”,“眾人”有“眾人之性”?如若“性”果真有兩種區(qū)分方式,那是否進一步意味著,即便“性善”不盡合理,“性惡”也無從談起?對此,文本以第二個“問者曰”再次進行回應:

問者曰:“禮義積偽者,是人之性,故圣人能生之也?!睉唬菏遣蝗?。夫陶人埏埴而生瓦,然則瓦埴豈陶人之性也哉?工人斫木而生器,然則器木豈工人之性也哉?夫圣人之于禮義也,辟則陶埏而生之也,然則禮義積偽者,豈人之本性也哉?凡人之性者,堯、舜之與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與小人,其性一也。今將以禮義積偽為人之性邪?然則有曷貴堯、禹,曷貴君子矣哉?凡所貴堯、禹、君子者,能化性,能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然則圣人之于禮義積偽也,亦猶陶埏而生之也。用此觀之,然則禮義積偽者,豈人之性也哉?所賤于桀、跖、小人者,從其性,順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貪利爭奪。故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天非私曾、騫、孝己而外眾人也,然而曾、騫、孝己獨厚于孝之實而全于孝之名者,何也?以綦于禮義故也。天非私齊、魯之民而外秦人也,然而于父子之義、夫婦之別,不如齊、魯之孝具敬父者,何也?以秦人之從情性,安恣睢,慢于禮義故也。豈其性異矣哉?

這里仍舊以“器”“性”關(guān)系設(shè)喻,認為“禮義”作為“器”并非“人之本性”這種根源性的價值根據(jù),而只不過是通過特定的實踐方式得到了完成與呈現(xiàn)。由此,文本繼續(xù)強調(diào)“性”的含義,“凡人之性者,堯、舜之與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與小人,其性一也”,亦即在反駁存有“圣人之性”與“人之性”的不同區(qū)分時,再次強調(diào)踐行“禮義”的重要性。由以上種種不難看出,第二板塊中的兩處“問者曰”都旨在進一步分離“性善論”中作為人之為人意義的本質(zhì)規(guī)定的“性”,確立“性惡論”中“性”只具備“人”實踐資質(zhì)的規(guī)定意義。當然,與此同時也不可回避,本質(zhì)意義規(guī)定的問題在此處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解答,而這也正是“性樸論”以及“性惡心善論”在最為關(guān)鍵環(huán)節(jié)上的不足:在荀子思想中,人與社會的價值根據(jù)到底何在?無此根據(jù),荀子始終不可能與孟子等量齊觀。

雖然《性惡》本身存有上述部分缺陷,但卻從側(cè)面反映出荀子“性論”所采取的基本框架:“人”的實踐行為的意義規(guī)定既不在“性”也不在“禮義”,“性”只提供“人”與“禮義”聯(lián)結(jié)的實踐資質(zhì),而“禮義”與“禮”的現(xiàn)實呈現(xiàn)則必須依賴“人”對“性”的主動行為——“偽”。《儒效》篇也印證了這一框架:

不聞不若聞之,聞之不若見之,見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學至于行之而止矣。行之,明也,明之為圣人。圣人也者,本仁義,當是非,齊言行,不失豪厘,無它道焉,已乎行之矣?!砸舱?,吾所不能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為也。注錯習俗,所以化性也;并一而不二,所以成積也。習俗移志,安久移質(zhì),并一而不二則通于神明,參于天地矣。

正是對這一實踐過程的細致描摹。用荀子自己的話來說,“聞”“見”“知”“行”是“明之為圣人”的必要路徑,“仁義”是“成圣”過程中需要始終秉持的價值原則,而“性”與“情”正是這一過程中需要通過“注錯”來加以改造的人自身具備的資質(zhì),完成過程中的所有環(huán)節(jié),便可以達到“通于神明,參于天地”的境界。質(zhì)言之,荀子之“性”確實是“眾人”到“圣人”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資質(zhì)規(guī)定,也是“成圣”過程展開的起始點,但其本身并不承擔人之為人的意義規(guī)定這一作用。正是基于以上觀點,荀子在此處文本中初步點明了“性”與“情”的具體特質(zhì),“性也者,吾所不能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為也”,而這也正為闡明荀子“性論”的真實內(nèi)涵提供了明確的方向。

四、“質(zhì)”與“具”:荀子之“性”的確切含義及相應理論體系

如果說第二板塊的內(nèi)容,還是就荀子之“性”的內(nèi)涵以及相應的理論自洽性進行辨明的話,那么,第三板塊的內(nèi)容就是對上述論證在現(xiàn)實中展開的過程進行的具體描述。事實上,也正是在這種描述的過程中,《性惡》不僅通過與其他篇章的互見,呈現(xiàn)出荀子之“性”的確切內(nèi)涵,以及具體的“涂人成圣”的實踐路徑,而且更通過對這一實踐路徑的闡明,解決了“禮義”來源的根本問題。

從內(nèi)容上看,上文所引述的《儒效》內(nèi)容,以及有關(guān)“師法”直至篇末的文字,正好與《性惡》篇剩余部分的內(nèi)容高度吻合。大致而言,《性惡》“涂之人可以為禹”至“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一段,可視為對《儒效》“圣人也者,本仁義,當是非,齊言行”,以及“涂之人百姓積善而全盡謂之圣人”的展開論述,旨在說明由“涂人”到“圣人”的過程以及所需憑借;《性惡》“今使涂之人伏術(shù)為學”至“參于天地矣”一段,對應《儒效》“習俗移志,安久移質(zhì),并一而不二則通于神明,參于天地矣”,旨在說明實踐過程的專一程度與至高“神明”境界的關(guān)聯(lián);《性惡》“故圣人者,人之所積而致矣”至“其不可以相為明矣”一段,對應《儒效》“彼求之而后得,為之而后成”至“縱性情而不足問學,則為小人矣”,旨在說明“成圣”過程中所有環(huán)節(jié)的重要性,突出“涂人”主觀能動的重要性;《性惡》“堯問于舜曰”至“以期勝人為意,是下勇也”,是對《儒效》“知”“勇”“能”“察”“辯”的展開,旨在述說“成圣”過程中的幾種進階境界;《性惡》“繁弱、鉅黍,古之良弓也”至篇末,對應《儒效》“故有師法者,人之大寶也;無師法者,人之大殃也。人無師法則隆性矣,有師法則隆積矣,而師法者,所得乎情,非所受乎性,不足以獨立而治”,旨在說明“師法”在改造“性”“情”的“成圣”過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因此,在厘清荀子“性論”所處的整體結(jié)構(gòu),以及“涂人成圣”這一過程的全貌后,不難發(fā)現(xiàn),《性惡》篇所論之“性”的具體內(nèi)涵,正是“涂人”在“知”與“行”過程中,所必備的“知仁義法正之質(zhì)”與“能仁義法正之具”兩種基本資質(zhì)。然而,“人”在實踐行為中的“質(zhì)”與“具”具體指代什么呢?在談到“知”何以可能時,《正名》篇如是說:

然則何緣而以同異?曰:緣天官。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形體、色、理以目異,聲音清濁、調(diào)竽奇聲以耳異,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異,香、臭、芬、郁、腥、臊、灑、酸、奇臭以鼻異,疾、養(yǎng)、滄、熱、滑、鈹、輕、重以形體異……心有征知。征知則緣耳而知聲可也,緣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將待天官之當簿其類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無說,則人莫不然謂之不知。

很明顯,荀子認為“人”的認知過程是由“天官之當簿其類”開始到“心有征知”完成,即從“目”“耳”“口”“鼻”“形”感知外在事物開始,到“心”作出相應判斷結(jié)束。在這一過程中,“五官”無疑成了最基本的必備條件。因此,“五官”作為認知的保障,毫無疑問成了“知仁義法正之質(zhì)”的內(nèi)容。反倒是對“具”的勘查會遇到一些疑問,按照《性惡》篇所說,“質(zhì)”與“具”是作為“偽”的資質(zhì)而普遍存在于“涂人”身上的,而《正名》又載:

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情然而心為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偽。慮積焉、能習焉而后成謂之偽。

這就說明“性”“情”“心慮”是構(gòu)成“偽”的不可更改的環(huán)節(jié),故而“具”就有“情性”與“心慮”兩種可能。但也正如此段文字所示,“心慮”所施加作用的對象是“性”與“情”兩個方面,其自身并不作為最基礎(chǔ)的資質(zhì)保障。此外,《解蔽》又詳細闡釋了“心”在認知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因此“情”就應當是“具”的實際內(nèi)容。

相比于“五官”作為“質(zhì)”的明確性,“情”所對應的“具”是如何具體發(fā)揮作用的呢?“天職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好惡、喜怒、哀樂臧焉,夫是之謂天情”,按照荀子的說法,“情”與“五官”都是由“天”所創(chuàng)立并賦予“人”的,由“五官”的具備到藏于其中的“好惡、喜怒、哀樂”本身就已經(jīng)是先天完成了的生理結(jié)構(gòu)。只不過,荀子此處并沒有說明“天情”為何能成為“能仁義法正之具”,而是將答案留在了《榮辱》中:

凡人有所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惡,耳辨音聲清濁,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體膚理辨寒暑疾養(yǎng),是又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

首先,在“情”的性質(zhì)層面上,荀子明確將“欲”與“五官”的感知能力列為“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說明“天情”的“好惡、喜怒、哀樂”實際上就是由“欲”所引發(fā)的。其后從“欲”的產(chǎn)生角度看: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聲,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養(yǎng)五綦者有具,無其具則五綦者不可得而致也。(《王霸》)

“欲”出于“感官”接受外界相應刺激材料的需求,是“必不免也”的結(jié)果。由此可知,“五官”不僅是“情”的載體,而且,基本資質(zhì)這個意義上的“情”與“五官”一樣,并不需要接受后天的改造,這樣的“情欲”還不能被稱為嚴格的“能仁義法正之具”。

但進一步從“欲”自身活動的角度看,其又必然具備著“不知不足”的特點。如此,“涂人成圣”過程中的重要資質(zhì)“能仁義法正之具”與“人”實踐行為的意義根據(jù)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便顯得十分清楚:“涂人”實踐的動力來源,實際上來自自身“欲”的“不知不足”。與此同時,由“官能之質(zhì)”與“情欲之具”所組成的“性”,又是“涂人”后天“成圣”過程中的實踐資質(zhì)。換句話說,從現(xiàn)實的實踐過程來看,“性”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欲”才是“涂人成圣”與“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為“欲”既可以成為“涂人成圣”的積極動力,亦可以成為“惡”的來源。也正因此,荀子對“欲”與“治”的關(guān)系著重強調(diào)道:

凡語治而待去欲者,無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語治而待寡欲者,無以節(jié)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無欲,異類也,生死也,非治亂也。欲之多寡,異類也,情之數(shù)也,非治亂也。欲不待可得,而求者從所可。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從所可,受乎心也。所受乎天之一欲,制于所受乎心之多,固難類所受乎天也。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惡,死甚矣。然而人有從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也,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故欲過之而動不及,心止之也。心之所可中理,則欲雖多,奚傷于治!欲不及而動過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則欲雖寡,奚止于亂!故治亂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不求之其所在,而求之其所亡,雖曰我得之,失之矣。

在荀子看來,“欲”本身是先天賦予在人身之上的,“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是“人”區(qū)別于其他物種的根本標準,也是“人”是否能被稱為有生命力的真正的人的標準,而并不是直接呈現(xiàn)現(xiàn)實“治亂”的決定性因素。實際上,真正導向“治亂”的是“心之所可”,“心之所可中理,則欲雖多,奚傷于治”。也正是在此基礎(chǔ)上,荀子明確了“性”概念的含義及其與“情”“欲”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質(zhì)也;欲者,情之應也。以所欲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以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故雖為守門,欲不可去,性之具也。雖為天子,欲不可盡。欲雖不可盡,可以近盡也;欲雖不可去,求可節(jié)也。所欲雖不可盡,求者猶近盡;欲雖不可去,所求不得,慮者欲節(jié)求也。道者,進則近盡,退則節(jié)求,天下莫之若也。(《正名》)

質(zhì)言之,“情欲”之“具”與“五官”之“質(zhì)”一道,作為“涂人成圣”的資質(zhì)而彰顯意義,二者本身都不意味著能否直接導向“成圣”。換句話說,“官能之質(zhì)”成為了“人”可以“認知”的資質(zhì),而“情欲之具”承擔了“人”可以“實踐”自身意義的資質(zhì),二者統(tǒng)一起來便構(gòu)成了“成圣”的基石。不過,“性”中“質(zhì)”“具”的差別在于,“質(zhì)”作為最基本的資質(zhì)只能是“資樸”的“材性”,而“具”除了作為“成圣”過程中的動力來源,還有可能通過“順是”成為現(xiàn)實“惡”的出發(fā)點。

綜上所述,《性惡》篇中的“性論”并非直接而單純地討論“善”與“惡”的問題,而是作為“涂人成圣”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在“成圣”實踐過程中所必備的“知”與“行”的資質(zhì),才是荀子“性論”的全部含義。概括來說,從“性”的構(gòu)成層面看,“五官”所對應的“認知之質(zhì)”與“天情”所對應的“情欲之具”是荀子之“性”的特定組成部分,二者在初生的意義上是普遍存在于“涂人”身上的。同時,“認知之質(zhì)”因為不帶有任何價值指向,所以印證了“性者,本始材樸也”的論斷,并由此成為當下“性樸論”觀點的依據(jù)。但當“性”中的“情欲之具”自身在實踐序列中開始發(fā)生作用時,這就不僅意味著“涂人成圣”的過程相應展開,也意味著可能由于“順是”的原因而出現(xiàn)“惡”的傾向。實際上,也正因為“人之情”具有可塑造性,后天的“注錯”之“偽”才能夠發(fā)揮決定性作用。而這一整體過程用荀子的話來概括便是“偽者,文理隆盛也。無性則偽之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性偽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故曰:天地合而萬物生,陰陽接而變化起,性偽合而天下治”。質(zhì)言之,“性”在荀子思想中作為達成“涂人成圣”秩序結(jié)構(gòu)的資質(zhì)彰顯了自身重要的意義,即便其中有因為“欲”而導致“惡”的可能性,但荀子并不以此為其“性”概念的主要內(nèi)容。由此延展到孟、荀在“性論”上的異同問題:相較于孟子之“性”在偏重指向個人修為成圣的同時缺乏了在現(xiàn)實社會治理層面上的操作空間,荀子之“性”從一開始便兼具上述兩個層面的實踐指向,而這也就是說,荀子之“性”與孟子之“性”在內(nèi)容上并不具有一致性,二者都只有在自己的理論框架中,才能呈現(xiàn)出相應的合理性。也正因此,不能僅僅以個人修為層面的“善”與“惡”來評判荀子之“性”的內(nèi)涵。此外,無論《性惡》文本在對“禮義”源頭論證時的缺失,還是最后一個板塊對《儒效》內(nèi)容的大篇幅借用,這些似乎都意味著《性惡》乃荀子后學所作的可能性。但即便果真如此,《性惡》的作者顯然仍舊能夠深刻地把握荀子本人“性論”思想的精髓,《性惡》因此而仍為《荀子》一書的有機組成部分。也許正是因此,劉向才會將其編入今本《荀子》之中。

作者:方達,華東師范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暨先秦諸子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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