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以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 2017年版)》為目的而撰寫。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會計術語,稅法規(guī)定統(tǒng)一稱為投資資產。
本文專為《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撰寫。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內容
會計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內容,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通常是指企業(yè)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yè)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以及既不能控股又不能擁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等。有句比喻是這樣形容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就好比是一個“垃圾筐”,其他“金融資產”不要的都往里面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投資對象性質不同又可分為兩類:可供出售債務工具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1.可供出售債務工具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2.可供出售權益工具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的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1.取得時的稅務處理
作為一項資產,取得時的稅務處理,主要是指該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交易性金融資產作為一項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處理規(guī)定如下: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xiàn)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xiàn)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稅會差異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都是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入投資成本或計稅基礎,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不一樣。因此,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環(huán)節(jié)無稅會差異。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收益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收益的會計處理
1.可供出售債務工具金融資產的持有收益的會計處理
按權責發(fā)生制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票面利息)(分期付息)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投資收益
說明:如果是一次還本債券,應將“應收利息”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
2.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金融資產持有收益的會計處理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xiàn)金股利時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收益的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1.稅務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2.稅會差異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收到股利或利息的稅會差異,分情況予以分析:
①收到取得時已經宣告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和債券利息
會計和稅務都把收到取得時已經宣告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作為前期墊資收回處理,均不作收入處理,故無稅會差異。
②投資收益確認時間的差異
對于股權投資,對于投資收益確認的時間點表述有點不一致,但是一般情況下被投資單位決定利潤分配和宣告現(xiàn)金股利分配不會存在跨年,故無差異。
對于債權投資,需要區(qū)分分期付息和一次性付息兩種情況。
對于分期付息的債權投資,會計上每個會計期間確認投資收益,稅務上也會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確認投資收益的實現(xiàn),如果都在一個年度二者之間無差異,如果跨年度則存在差異。
對于一次性付息的債權投資,會計上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投資收益,而稅務上仍然會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確認投資收益的實現(xiàn),二者存在稅會差異。
③存在免稅收入時的稅會差異
當存在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時,會計上確認收益,但是稅務上免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本文暫不涉及)。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及差異分析
(一)會計處理
1.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不區(qū)分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如果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發(fā)生減值時(不區(qū)分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從其轉出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說明:只要發(fā)生減值,一律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3.價值恢復時,就要區(qū)分債務和權益工具,二者會計處理方式不一樣。
(1)債務工具:價值恢復,通過損益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2)權益工具:即使價值恢復,也不可通過損益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二)稅務處理及差異分析
1.稅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稅法上的投資資產?!镀髽I(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各項資產,包括投資資產等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y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所謂歷史成本,是指企業(yè)取得該資產時實際發(fā)生的支出。
2.稅會差異分析
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般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計稅基礎是歷史成本。因此,當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發(fā)生變動時,就產生了暫時性差異,但是該差異的影響會計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沒有影響當期會計利潤,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②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會計上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而稅務上不允許扣除,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恢復而減值轉回時,需要區(qū)分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晒┏鍪蹅鶆展ぞ呓鹑谫Y產減值轉回時,通過損益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影響當期利潤,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金融資產減值轉回時,通過其他綜合收益轉回,不計入當期損益,不影響當期利息,無稅會差異,不需要調整。
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一)會計處理
1.債務工具: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2.權益工具: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二)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1.稅務規(guī)定
作為投資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處置時的稅法規(guī)定如下:
①《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yè)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②《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國債投資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guī)定,企業(yè)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2.稅會差異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會計上的投資收益等于轉讓價款減去其賬面價值(即上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前期累積的“其他綜合收益”也要轉入“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稅務上的處置收入等于轉讓價款減去計稅基礎(歷史成本)。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沒有發(fā)生過資產減值,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會存在稅會差異;但是,如果發(fā)生過資產減值就可能存在稅會差異。
六、案例解析
(一)可供出售權益工具金融資產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案例17-1】2016年2月26日,立恒公司購買了乙公司的股票1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0.5%,每股10.5元,總價款105000元,并按規(guī)定支付交易費用500元。立恒公司將其直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16年4月26日,乙公司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每股0.5元。
2016年5月10日,立恒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5000元。
2016年12月31日,立恒公司仍持有該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價為每股6元,且成持續(xù)下跌趨勢。
2017年5月20日,立恒公司以每股11 元的價格將股票全部轉讓。
問題:1.立恒公司投資乙公司股票的會計處理;
2.立恒公司投資乙公司股票涉及的2016年和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填報。
問題解析:
1.會計處理
(1)2016年2月26日購進乙公司的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5500元
貸:銀行存款 105500元
(2)2016年4月26日乙公司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
借:投資收益 5000元
貸:應收股利 5000元
(3)2016年5月10日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
借:銀行貸款 5000元
貸:應收股利 5000元
(4)2016年12月31日資產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45500元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5500元
說明:資產減值損失=105500-100000*6
(5)2017年5月20日將股票全部轉讓:
借:銀行貸款 110000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5500元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5500元
投資收益 50000元
2.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1)2016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第一步:填寫《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圖17-1:
第二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圖17-2:
(2)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第一步:填寫《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圖17-3:
第二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圖17-4:
(二)可供出售債務工具金融資產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案例17-2】2016年7月1日,立博公司購買了B公司的公開發(fā)行的債券一張,價款101500元(含交易費用500元)。債券面值100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9%,每年支付1次,計息從2016年7月1日開始,每年6月30支付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利息。立博公司將其直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16年12月31日,立博公司仍持有B債券,當日B債券市價(公允價值)為110000元。
2017年6月1日,立博公司以115000 元的價格將B債券全部轉讓。
問題:1.立博公司投資乙公司B債券的會計處理;
2.立博公司投資乙公司B債券涉及的2016年和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填報。
問題解析:
1.會計處理
(1)2016年7月1日購進債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 100000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1500元
貸:銀行存款 101500元
(2)2016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
由于債券是溢價發(fā)行,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不一致,會計核算時應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故先計算債券的實際利率。計算債券的實際利率采用Excel函數(shù)法是比較方便的,如圖17-5:
說明:①現(xiàn)金流0期為購買債券流出現(xiàn)金流;②現(xiàn)金流1期和2期是收到的利息扣除增值稅后不含稅金額(假定一般納稅人);③現(xiàn)金流3期本金扣除增值稅后的不含稅金額;④現(xiàn)金流1期和2期增值稅是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計算,現(xiàn)金流3期增值稅是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計算。
2016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會計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 4500元
貸:投資收益 3794.01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54.72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451.27元
(3)2016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變動:
2016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B債券)賬面價值=面值100000+利息調整1500+應計利息4500-利息調整451.27=105548.73元
公允價值變動=110000-105548.73=4451.27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451.27元
貸:其他綜合收益 4451.27元
(4)2017年6月1日債券轉讓:
借:銀行貸款 115000元
其他綜合收益 4451.27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54.72元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 100000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1048.73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 4500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451.27元
投資收益 8941.84元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764.15元
說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115000-101500)*6%/1.06
2.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1)2016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第一步:填寫《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圖17-6:
第二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圖17-7:
(2)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第一步:填寫《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圖17-8:
第二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圖17-9:
【特別說明】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處置時發(fā)生虧損的,不在《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列,而應填列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
近段時間,正是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針對2017年新修訂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本號近期將就納稅調整等疑難問題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推出系列文章,輔導大家正確填報。
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填報相關文章鏈接:
2、【案例解析】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4、【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租金未按權責發(fā)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及填報
5、【案例解析】資產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6、【案例解析】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7、【案例解析】分期收款銷售貨物未按權責發(fā)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及填報
8、【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未按權責發(fā)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及填報
9、【案例解析】跨期收取利息未按權責發(fā)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及填報
10、【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權責發(fā)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及填報
11、【案例解析】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銷售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12、【案例解析】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分期確認所得的納稅調整及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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