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應堅持哪些原則?
一、依法取證原則。調查取證要依法進行,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工商部門確需檢查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的,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zhí)行,工商機關予以配合。工商執(zhí)法人員自行搜查公民人身或者住所進行取證的,屬嚴重侵權行為。公民的居住場所,與在我們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合一的,可以參照公安部2007年1月26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在經營時間內按檢查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手續(xù),無需提請公安機關執(zhí)行;在非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就按照檢查公民住所提請公安機關執(zhí)行。
非法安裝竊聽器、監(jiān)視器,也屬嚴重侵權行為。但在公眾場合以秘密拍攝、秘密錄音錄像方式取證,一般不認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及時取證原則。調查取證要及時進行,發(fā)案后應當及時詢問當事人、證人,及時收集其他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全證據。一方面,社會生活不斷發(fā)展變化,證據本身有自然滅失、損毀的可能;另一方面,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任何當事人都有串供或隱瞞、銷毀、偽造變造證據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可能。因此,及時取證非常必要。
三、全面取證原則。首先,除依法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外,執(zhí)法機關認定的所有事實,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由于行政訴訟中實行被告舉證原則,因此執(zhí)法機關必須全面取證。其次,調查取證中執(zhí)法機關既要收集涉嫌違法的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證據,也要收集該涉嫌違法的當事人無違法行為、無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以及有法定的免罰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證據,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第三,證據的種類要全面,只要是能反映案情的客觀事實材料,都應盡量收集。不能僅憑當事人口供為證,要盡量收集現場檢查筆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四、順查與逆推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應根據調查核實的證據確定案件的性質并作出處罰決定。但在具體調查取證過程中,可采取順查與逆推相結合的原則,有目的有針對性有重點地調查取證。首先根據初步掌握的證據,盡量準確地推定出當事人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即順查。再以此為中心,從其涉嫌的違法行為的主客觀要件出發(fā),逆向推理出可能存在的能證明該案事實的證據材料,有目的、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調查取證,并及時根據新的證據調整對當事人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的推定。
五、合理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行政訴訟中實行被告舉證原則,要求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全面取證。但是,如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對有關情況提供自己無過錯或無責任的證據時,則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如,在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時,可以合理地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缺陷產品、失效或變質商品、冒牌商品以及標有虛假質量標志的商品的,應提交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證據,否則該經營者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又如,某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如果該行為人不能提供獲商標注冊人許可的證據的,就可依據商標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調查取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第223號),認定該行為人屬擅自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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