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辯護詞(庭后)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書記員:
本所接受被告人趙某親屬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本所律師作為被告人趙某涉嫌強奸罪一案的辯護人。圍繞本案的庭審爭議焦點,辯護人現(xiàn)就庭前提交的辯護意見書、庭審中提出的辯護意見的基礎上,補充提出以下幾點辯護觀點供法庭裁判參考:
一、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簡單的以婦女是否醉酒至失去意識為認定標準,本案證據(jù)無法證明強奸事實客觀存在。
婦女失去了意識并不能等同于婦女不同意發(fā)生性關系,如果簡單地將兩者進行等同,那與醉酒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將一律被定性為強奸行為,因為在這個邏輯框架內,已經推定醉酒女子在發(fā)生性關系時女性是不同意發(fā)生性行為的。因此,鑒于被害人承諾這個違法性阻卻事由的承諾時間,至遲應發(fā)生在結果發(fā)生時的限定(即不可事后追認),以致女性在恢復意識后,即便表示自己在事發(fā)時是自愿的,該男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均被定性為強奸行為。
很顯然,如果簡單的以女性是否處于醉酒狀態(tài)來認定其是否自愿,會無限擴大了強奸罪的定罪范圍,甚至等價于變相剝奪在女性醉酒情況下的性自主權。因為在觀點的邏輯下,只要與醉酒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等于是犯罪,那么除非男子色膽包天,否則怎敢與醉酒女子發(fā)生性關系?
在刑法上,被害人承諾是一個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在對該違法性阻卻事由的認定上,現(xiàn)行刑法實踐通說的認定標準為:只要推定承諾人得知真相后會作出承諾,即使承諾人沒有將承諾表示于外部,也是有效的現(xiàn)時承諾;同時,根據(jù)承諾的現(xiàn)時性原則,承諾人的承諾并不會因承諾人事后的反悔而認定不存在現(xiàn)時承諾,即事后承諾(或事后否認承諾)絕對無效。
具體到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至多證明“被害人”錢某當晚有些醉意,不僅無法證明被告人是在違背 “被害人”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的性關系,甚至無法證明“被害人”錢某已經醉酒至失去意識以致不知反抗的程度。相反,從庭審中播放的事發(fā)當晚“被害人”離開某俱樂部的視頻可知,被告人與“被害人”一同離開某俱樂部時,一直能夠進行言語交流,反而證實了“被害人”并未醉酒至失去意識以致不知反抗的。
“被害人”在仍有意識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選擇直接回家,反而一同選擇前往被告人的住所,這一事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jù),可以推斷出“被害人”有較大可能是基于雙方先前已經達成的性交易的合意而自愿跟隨被告人前往住處,并在事先承諾了自愿在該處(具體何處無關緊要)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
同時,根據(jù)承諾的現(xiàn)時性原則,不能簡單的以被害人事后的陳述作為認定其在是否自愿的依據(jù),否則強奸罪的罪與非罪的認定,將完全由被害人的事后主觀心態(tài)決定。具體到案件中,除了被害人事后說是在不情愿的情況下發(fā)生了性關系,沒有其他充足的證據(jù)證實,被害人在雙方發(fā)生性關系時是“被害人”是不情愿的。并且,本案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jié)是,“被害人”反復說對當晚的很多事情已經“斷片”了,那既然“斷片了”,那如何確保其在所述稱“斷片”的期間(如二人在發(fā)生性關系的期間)沒有向被告人作出同意發(fā)生性關系的承諾呢?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人是在違背“被害人”意志的情況下與之發(fā)生的性關系,即本案證據(jù)無法證明強奸的事實客觀存在。
二、本案證據(jù)不能排除事發(fā)前達成了性交易合意的合理懷疑,無法排除被告人沒有實施強奸行為犯罪故意。
本案的當事雙方雖然認識時間不長,也非男女朋友關系,但本案與常見的酒吧門口“撿尸行為”(將醉酒女子強行帶走并發(fā)生性關系)并不能等同。因此,在認定被告人是否持有強奸的犯罪故意這個問題上,不能簡單的以被告人是否認識到“被害人”已經喝醉酒來進行認定,畢竟認識到“被害人”喝醉了,與認識到“被害人”不同意發(fā)生性關系并不完全等同,本案對被告人是否持有實施強奸行為的犯罪故意的這個問題,應當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jù)事實進行綜合評定。
辯護人認為,本案如果要定強奸罪,首先應排除的一個合理懷疑是:本案是否是因被告人未按照事先約定向“被害人”支付嫖資,進而導致“被害人”報警謊稱被強奸。而結合全案證據(jù),這個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關于無罪的供述相當穩(wěn)定,應予確認其真實性。自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至庭審已過了1年多,但其關于案件事實中的飯局起因經過、“被害人”索要出來陪餐卻未實際訂包廂損失的經過、與“被害人”協(xié)商性交易的過程、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過程、“被害人”事后索要嫖資的過程、“被害人”索要嫖資無果后報警的過程的各次陳述(含庭審中的陳述),均相當穩(wěn)定、相互吻合且不存在任何原則性的矛盾,符合自然人個體對實際經歷的事情的事后記憶重現(xiàn),如果是編造的謊言,勢必漏洞百出、前后矛盾,辯護人認為應當認定其所作供述是客觀真實的。
(二)被告人與被害人間達成了性交易的合意,具有高度蓋然性,且符合日常生活邏輯。“被害人”之所以在飯后一同去唱歌,目的在于索要因參與陪餐造成的罰款損失(下稱“陪餐小費”)。通過本案證人孫某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可知,“被害人”是多次向被告人索要陪餐小費的,被告人起先讓被害人向證人李某討要,并明確表示如果證人李某不向“被害人”支付,則被告人會向“被害人”支付,稱“叫你們出來不會虧待你們的”?,F(xiàn)有證據(jù)顯示,在當晚9時25分左右,“被害人”在得到了證人李某向其支付的陪餐小費后,“被害人”不但沒有選擇離開KTV回去繼續(xù)上班,甚至在其組長(王某)明確警告被害人稱“你記好,你今天不來,這個鍋要你來背,五個人的罰款全部算你一個人的頭上”的情況下依然不返回去上班。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害人可能基于被告人如果證人李某不支付則被告人會支付的承諾,而意圖從被告人出再得一份陪餐小費。至當晚11時,被害人不僅依然沒有告知被告人證人李某已經向其支付了陪餐小費的事情,而且在被告人多出詢問“被害人”證人李某是否向其的情況下依然謊稱沒有,進而導致了雙方就唱完歌后進行性交易一事進行了商議。達成了合意后,被告人考慮到身上沒有足夠的資金,也即開始瘋狂地通過發(fā)送微信信息的方式向證人鄭某借錢。從被告人與證人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被告人對借到錢的期望不止是瘋狂,簡直可以說氣急敗壞。從證人鄭某與被告人的微信聊天信息可知,雙方借錢的時間點就是在11時30分左右,這個也恰好和被告的陳述的達成性交易合意的時間點相互印證,我們有理由相信雙方在KTV唱歌的過程中達成了性交易的合意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三)被害人頻繁說謊或者隱瞞案情,其作的被告人有罪的陳述真實性存疑,不應采信。證據(jù)顯示,被害人在吃飯時明顯沒有喝一滿杯的白酒、倒酒人也是證人李某,但被害人卻明確表示吃飯時喝了一滿杯的白酒、且酒是被告人倒給她的;被害人在醒來后肯定曾經與被告人進行了言語溝通(否則被告人無法獲悉被害人胃痛的事實),第一個報警電話也是被告人解鎖手機給被害人撥打的,但其卻明確向公安機關稱醒來時被告人未曾與被告人有任何交流,偷拿被告人的手機外出報警;被害人反復稱在離開時某俱樂部KTV后的事情因為“斷片”不記得了,但卻前后矛盾的明確地編造一個被被告人拖進“白色”車子帶走中途還明確表示“我要回家的”的謊言(斷片可能致使失去記憶,但不會導致記憶錯亂)。其所作的陳述前后矛盾的地方不勝枚舉,這個內容在庭前提交的辯護意見中也進行了明確的摘錄。
(四)本案被害人已不正常的無法聯(lián)系。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可知,作為案件當事主體的被害人,在向公安機關作了兩次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的材料后就已經聯(lián)系不上了,連鑒定意見都是由其家屬代為簽字的。如果單純聯(lián)系不上,我們或許或猜測她是因為羞愧而離開,但結合其所作的前后矛盾的、漏洞百出的詢問筆錄,我們不得不懷疑其是否是在一時的惱羞成怒報警誣陷了被告人后,發(fā)現(xiàn)事態(tài)無法把控的情況下,擔心進一步的詢問會無法自圓其說,以致最終選擇了逃避。
(五)本案被害人在案發(fā)后的第一反應不符合常理。報警的第一反映不是說被強奸,而是說被拐了,這個第一反應也不符合日常生活邏輯。
基于以上證據(jù)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jù)無法排除被告人與“被害人”在發(fā)生性關系前已經達成了性交易的合意。如果該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則即便認定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害人”醉酒至不知反抗的程度,進而推定被告人此時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在客觀上確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考慮到被告人有理由相信假定處于醉酒狀態(tài)下的被害人是同意發(fā)生性關系的,因而被告人也并不持有強奸的主觀故意。因此,本案也因主客觀不統(tǒng)一而不應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否則就成了客觀歸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就定罪而言現(xiàn)有證據(jù)沒有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刑事證據(jù)標準,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同時,刑事訴訟的任務不僅僅在于懲罰犯罪,還在于保護無罪之人免受刑事處罰。據(jù)此,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本案實際存在的各種疑點,摒棄先入為主的有罪觀念,站在被告人無罪的角度重新審視全案證據(jù)材料,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公正判決。
此致,
敬禮!
XX所
XX年XX月XX日
【注】
1、辯護詞為律師的辯護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并不等于合議庭采信的意見;
2、文章均使用化名,請勿對號入座,如您對前述文章,感覺不適,請聯(lián)系刪除。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