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宣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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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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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證據(jù),鑒定意見一旦不被采信,很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同時,鑒定意見又與書證、物證、電子證據(jù)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司法解釋》)對其并未賦予“補正”“作出合理解釋”等補救措施。如果鑒定意見存在《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八條列明的情形,則直接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但是對鑒定意見的質證往往比對其他證據(jù)質證的難度更高,不僅需要辯護人具有法律知識,還需要辯護人掌握一定的相關專業(yè)知識。
如何對鑒定意見進行有效質證,如何說服司法機關考慮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均是在刑事辯護中需要思考的問題。本人通過近年來的相關案例,嘗試對此進行一些粗略的探討,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fā)。
一、鑒定意見的形式審查
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時,可以由外及內,先對鑒定意見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01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業(yè)務范圍、法定技術條件、職稱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設立鑒定機構,從事鑒定業(yè)務的資格條件均進行了規(guī)定,并且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對鑒定意見質證時,可先通過在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查詢平臺查詢等方式,確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資質、業(yè)務范圍等,再和鑒定意見中載明的鑒定事項等內容進行比對,檢查是否存在超范圍鑒定等情況。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國家相關規(guī)定中對鑒定機構或鑒定范圍有特別規(guī)定的,還應當從其特別規(guī)定。
比如,原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guī)定》(國土資發(fā)〔2005〕175 號)規(guī)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價值鑒定結論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
在永州市零陵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唐某某、歐陽某某、龔某某非法采礦案(零檢一部刑不訴〔2021〕1 號、2 號、3 號)中,公安機關均錯誤委托零陵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案涉河沙、卵石進行價格鑒定。因委托的鑒定機構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最終相關價格鑒定結論書均未被采信,嫌疑人均做不予起訴處理。
02 鑒定意見是否缺少簽名、蓋章
鑒定意見中缺少簽名、蓋章的,亦屬于不符合《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八條中對鑒定意見的形式性要求,應當予以排除。這里的簽名與蓋章屬于并列關系,缺一不可。在楊玉成受賄案中(《刑事審判參考》2021 年[第 125 輯]),人民法院就認為鑒定人簽名是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在形式上的具體體現(xiàn),僅有鑒定機構蓋章,而鑒定人未簽字的書畫鑒定意見不應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的價格認證(價格鑒定)并不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調整范疇,而適用《價格法》《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發(fā)改價證辦〔2016〕84 號)。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實質上屬于《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一般視為“準鑒定意見”,質證時參照適用對鑒定意見的規(guī)定。
但是,在 2016 版的《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中明確刪除了價格認定人的責任規(guī)范和在價格認定書中簽名等相關規(guī)定,所以價格鑒定結論書一般只有價格認定機構的蓋章,而沒有價格認定人的簽名。
二、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
因為鑒定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所以在質證時往往難以在鑒定意見的實質內容上發(fā)現(xiàn)問題。但如果能發(fā)現(xiàn)鑒定意見在實質上的“硬傷”,則有可能直接推翻鑒定意見,使案件向有利于辯方的角度傾斜。
對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通常可以從檢材來源和鑒定過程兩方面進行。
01 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規(guī)定,檢材是否可靠
根據(jù)《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相應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較為常見的是在危險駕駛案中,對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時,《道路交通執(zhí)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guī)范》(GA/T1556-2019)規(guī)定,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提取容器應使用有效期內加抗凝劑的具塞干試管。如果使用醇類消毒劑進行消毒或錯誤使用促凝管等其他真空采血管保存血樣,均會造成鑒定結果出現(xiàn)錯誤。
因為公安機關的提取筆錄、送檢記錄等文書常套用模板制作而成,所以僅靠文字審查往往難以發(fā)現(xiàn)問題,這就需要通過結合相關視頻、照片等進行交叉審查。比如在《真空采血管的性能驗證》(WST224-2018)中,對真空采血管標簽及管蓋顏色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添加有肝素鈉等抗凝劑的真空采血管冠蓋應為綠色。如果在視頻或照片中發(fā)現(xiàn)保存血樣的采血管冠蓋為其他顏色時,則應當特別注意是否存在錯誤使用其他種類采血管保存血樣的情況。
在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某危險駕駛案(浦檢刑不訴〔2021〕35 號)、福安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危險駕駛案(安檢刑不訴〔2021〕28 號)、湖口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鄒某甲危險駕駛案(湖檢一部刑不訴〔2020〕80 號)等案件中,均因為在檢材收集程序中采用錯誤真空促凝管存儲血液樣本,導致關鍵性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合法證據(jù)予以采信,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02 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
如果鑒定過程和方法存在問題,那么鑒定的結果很可能存在錯誤。所以在《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八條中也明確規(guī)定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如本人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時發(fā)現(xiàn),鑒定人對被侵害人背部的刀傷進行鑒定時,直接測量傷口的縫合長度作為創(chuàng)口長度,而測量數(shù)值剛好接近損傷程度評定的關鍵數(shù)值。但是該測量方法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種不規(guī)范的做法。
實際上,創(chuàng)口指的是深至皮下組織的皮膚裂口,因此在正確測量創(chuàng)口長度時需要區(qū)分創(chuàng)口和劃傷,并準確找到兩者的交界點。創(chuàng)口與劃傷的交界點既不一定是縫針處,也不一定是損傷起點處,如測量數(shù)值接近關鍵數(shù)值,可能影響結論時,按照相關規(guī)范應待瘢痕形成后,通過測量瘢痕來確定創(chuàng)口長度或采用核磁共振等影像技術來確定創(chuàng)口長度。
在于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溫某甲故意傷害案(于檢公訴刑不訴〔2020〕31 號)、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非法制造槍支案(渝碚檢刑不訴〔2020〕Z76 號)等案件中,均系因為鑒定過程不符合相關規(guī)范,導致相關鑒定意見不被采信,而最終不予起訴。
三、鑒定意見的關聯(lián)性審查
在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時,不僅需要著眼于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時也要注意鑒定意見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及聯(lián)系的緊密、強弱程度。
如康文良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2019 年[第 115 輯] )中,因為現(xiàn)場遺留的兇器馬扎上檢出了康文良和被害人徐某某的混合 DNA,結合康文良前期的有罪供述,故一審法院認定系康文良用馬扎擊打徐某某頭部導致徐某某死亡,判處被告人康文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階段對該份 DNA 鑒定意見,特別是其關聯(lián)性進行了重點審查,認為:康文良和徐某某系鄰居,徐某某家的馬扎也曾出借給其他鄰居使用。馬扎本身是能隨意搬動之物,按照農村人經常搬動馬扎或小凳隨地而坐的生活習慣,難以全面排除康文良接觸徐某某家馬扎的可能性。
也就是說,雖然馬扎上檢出了康文良的接觸 DNA,但只能證明康文良曾經接觸過該馬扎,不能直接證明康文良使用該馬扎擊打徐某某導致其死亡。
結語
鑒定意見是法律與其他專業(yè)高度結合的產物,想要對鑒定意見進行有效的質證,不僅需要法律知識與辯護技巧,還需了解相關專業(yè)的知識,掌握鑒定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及流程。
而對鑒定意見的求證之路,也代表著辯護人對公平正義的不斷追求和對法律的堅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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