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澤惠律師事務所
【案例】
王某與穆某系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幸福小區(qū)房屋。后,
王某因工作原因赴東莞出差,但未能按期返回,且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一同前往的同事也稱王某昨在陪客戶喝完酒進了某豪華酒店以后就一直聯系不上。穆某向東莞市公安部門報警后始終杳無音信。因丈夫長期未歸,四年后經穆某申請,法院宣告王某死亡。
穆某作為王某的唯一繼承人繼承了王某對房屋的份額,并將該房屋出售,后穆某再婚。
幾年后,失蹤多年的王某回到天津市,并找到穆某,并要求穆某返還繼承的房產。王某稱:“我當年到了東莞,才覺得婚姻生活索然無味,下定決心自己瀟灑幾年,但沒想到你賣了房拿了我的存款還改嫁了,趕快給我把錢還回來!”
穆某認為自己守了幾年活寡,法院也宣告王某死亡,自己改嫁后不應向王某返還其繼承的財產,故向律師咨詢:其夫還能有權要求返還房屋。
【案例分析】
答案是:肯定的,其夫有權要求返還被繼承的房屋。
首先,穆某有權繼承其夫的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故自法院判決之日即為王某死亡的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可見,如被繼承人訂立合法的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議,則不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反之,則采取法定繼承的方式。因王某在生前并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議,其遺產應通過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綜上,穆某是王某唯一合法繼承人,其有權繼承王某包括房屋在內全部遺產。
其次,穆某出售該房屋的行為是有效的。
穆某繼承王某的遺產后,為該遺產的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穆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因穆曉彤已辦結過戶手續(xù),其轉讓房屋的行為有效。
再次,穆某應向王某返還其繼承的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條,王某雖然被法院宣告死亡,但其重新出現后,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的規(guī)定,穆某返還被繼承房屋的義務并不因其與再婚而滅失,故,應將被繼承房屋中屬于王某的部分予以返還。
但因前述被繼承房屋穆某已向第三人轉讓并辦理過戶手續(xù),改買賣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故該房屋已無法返還,故穆某應將售房款向王某予以適當補償。
【作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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