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被告不來,有可能法官連審理都不審理,因為當被告不來時而進行的缺席審理,法院是可以這樣,而不是應當這樣。即使進行審理,被告不來,也不一定對原告是個好事。
因為被告只要不來,那會對原告的證據要求更重、證據鏈的齊整度要求更強、證明標準更高,法官對原告作出有利認定的難度更大。因為被告不來意味著,被告沒法說話,沒法說話,那原告說的是不是真的,那只能通過原告自己來努力證明。而如果被告來了,就要說話,一說話,不管被告是認還是不認,被告總要有個最終觀點。不論被告不認可則被告申請的評估鑒定、還是被告關于事實的陳述、被告對法官詢問的回答,都能直接或間接反映出一定的事實。
被告不來,法官還可能擔心程序錯誤(即送達與否、送達期限等),再結合上述情況,原告證據一旦不那么堅固完整,法官都有可能勸原告撤訴。所以當原告證據一般時,是巴不得被告來的,被告越來,越能查清事實;被告越不來,水越混,法官越不敢判。
缺席也是一種抗辯,甚至是被告深思熟慮后而有意為之的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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