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我們生活中經(jīng)常接觸到的一類合同,《民法典》出臺后,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對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合同由無效變?yōu)橛行?/strong>,了解這一變化,對維護我們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版)中,明確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在《民法典》出臺后,將本條的規(guī)定引入到民法典的條文中,將無效的規(guī)定變更為“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樣一來,根據(jù)《民法典》合同編中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轉租人與次承租人的合同自成立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就變?yōu)橛行У暮贤_@樣的變化,更加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更有利于對合同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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