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一、案由適用要點
[釋義]根據(jù)《民法典》第703條的規(guī)定,租賃臺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產生的糾紛。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有一定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按照《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產生的糾紛。房屋租賃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賃和經營用房的租賃。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是指車輛出租人將車輛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車輛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產生的糾紛。
(4)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建筑設備出租人將建筑設備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設備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產生的糾紛。
[管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履行地為租賃物使用地,但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租賃物標的是不動產,則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應注意的問題]租賃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在租賃有效期內,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處分租賃物。當租賃期滿,承租人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2)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體物、非消耗物。故租賃合同不適用企業(yè)租賃經營等。
(3)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承租人不能永遠使用租賃物,租賃本身有一定期限。《民法典》規(guī)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規(guī)定》,2011年修改將“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從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合同糾紛項下調整到租賃合同糾紛項下。這一調整不僅是位置的變化,也意味著土地租賃合同這一概念的范疇有所擴大,既包括2008年《規(guī)定》所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也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
二、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 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706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707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710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711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13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維修義務。
第714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715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716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17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18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719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shù)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720條 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21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23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7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
第725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726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第727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第728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729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30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731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732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733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第734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承租的權利。
效力: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4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0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1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除:
第562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 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564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565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566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約責任: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
第1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房屋,是指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
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2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3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4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和本解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5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shù)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ㄒ唬┮呀浐戏ㄕ加凶赓U房屋的;
?。ǘ┮呀涋k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ㄈ┖贤闪⒃谙鹊?。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6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7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xiàn)值損失。
第8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9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虺鲎馊诉`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ǘ┮虺凶馊诉`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ㄈ┮螂p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ㄋ模┮虿豢蓺w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10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1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2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k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13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4條 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
?。ǘ┓课菰诔鲎馇耙驯蝗嗣穹ㄔ阂婪ú榉獾?。
第15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6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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