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勞動者,不管是每天在寫字樓上班的白領,還是在工地上埋頭苦干的農民工,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合法并且生效,我們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此外,在出現員工和公司的勞務糾紛中,勞動者往往處于一個比較弱勢的地位,畢竟在討薪的過程中,打官司都是比較耗時耗力耗錢的,很多人都因為拖不起,不得不吃了啞巴虧。2019年勞動法新規(guī):員工在4種情況下,單位必須賠償!
1、單位用欺騙或者威脅的方式讓勞動者簽合同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用人合同的時候,必須遵循的是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則,所以勞動者有權在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權益,而且勞動者也有權充分了解合同中的條款,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他問題來脅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是可以立即提出辭職,并且要求公司賠償的。
2、單位以不正當的理由壓榨員工勞動力
當勞動者在進入一家公司之后,公司以各種理由來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比如聊天要罰錢,上班遲到要罰錢,抽煙也要罰錢,想盡各種辦法來壓榨員工的勞動力,這樣實際上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主動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3、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我們都知道,社保是國家強制要求公司給勞動者繳納的一種社會福利保險。因此,勞動者在入職公司之后,公司明確表明不給勞動者購買五險或者一直拖延購買期限,那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補繳的,如果公司明確拒絕,那么員工主動辭職也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一定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在一些特定的時期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周轉,這個時候可能就會采取拖延支付工資獎金的方式來防止人員的流動,但是勞動者也是需要工資來支撐生活的。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等,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辭職,而且可以合法要求用人單位將拖延或者未支付的工資、加班費、獎金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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