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對于鄒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幼女致其死亡,構成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并無異議。但就其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未遂,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強奸罪的未遂,因鄒某的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加重結果,構成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發(fā)生了加重結果,但基本犯未遂時,結果加重犯也構成未遂。鄒某已經著手實施強奸行為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強奸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態(tài)?
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fā)生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重結果規(guī)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結果加重犯的結構包括基本犯罪構成和加重結果的犯罪構成。就本案而言,強奸罪是基本犯罪,過失致被害人死亡是加重結果的犯罪,刑法規(guī)定將二者結合為加重量刑檔次的強奸罪。正是由于結果加重犯這種雙重犯罪構成,它的未遂問題也就相對復雜些。以前的通說認為結果加重犯無既、未遂問題,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本案的第一種意見即是秉承這種觀點。但筆者認為,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態(tài)是存在的,下面就兩種情況來分析:
一、基本犯未遂時結果加重犯是否未遂
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在加重結果犯罪層次,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一般為過失,僅在特殊情形下為故意。例如在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中, “致人死亡”就包括了為劫取財物而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從理論上講,故意支配下的這種加重犯罪便可能成立未遂,行為人打算以殺死被害人的手段搶劫,但未造成他人死亡的,即為結果加重犯的未遂。但是我國的司法解釋并不認可這種加重結果犯罪層次中的未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搶劫案件意見》)規(guī)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即使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手段搶劫,未造成死亡結果而僅造成輕傷的,也成立搶劫罪的既遂(指基本犯的既遂);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的,雖然可能成立未遂,但這指基本犯的未遂,而非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可見,司法解釋否認了加重結果犯罪層次的未遂。在未發(fā)生加重結果時,均以基本犯論處。雖然這種規(guī)定引起許多批評,但在實踐中必須按這個解釋施行。
三、強奸罪與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未遂的比較
綜上,在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中只存在一種未遂形態(tài),即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結果已發(fā)生的情形?;痉缸镂此?、加重結果未發(fā)生時,以及基本犯罪既遂、加重結果未發(fā)生時,都不成立結果加重犯,按基本犯的既、未遂處理。反對本文觀點者可能會提出質疑:《搶劫案件意見》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八種處罰情節(jié)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jié)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jié)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jié)的法定刑規(guī)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這說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即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不存在未遂問題。即使行為人未搶到任何財物,仍然是結果加重犯的既遂。同樣,強奸致人重傷、死亡,而未發(fā)生奸淫行為的,也不是未遂。
筆者認為,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不存在未遂,不能簡單用于論證強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事實上,它屬于本文論證的“基本犯既遂、同時發(fā)生加重結果”的類型,自然不存在結果加重犯的未遂。這是由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決定的,搶劫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侵犯其中任何一個客體并滿足了其他構成要件,就構成搶劫罪的既遂,而不是僅以是否劫取財物作為搶劫罪的既遂標準。在造成他人輕傷時,搶劫罪就已達到既遂,當犯罪結果進一步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時,構成結果加重犯,而不存在未遂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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