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民警介紹,8月27日21時30分左右,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劉海龍,醉酒駕駛一輛寶馬轎車,載著一男兩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fā)生爭執(zhí)。轎車上的男子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fā)生爭執(zhí),經(jīng)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據(jù)民警介紹,此時最先下車的劉某某也參與了對于海明的毆打。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據(jù)民警介紹,雖然當事雙方都有朋友來勸架,但劉海龍仍然持續(xù)追打于海明。”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講劉海龍個頭比于海明矮,可能在擊打中沒有占到便宜,于是就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連續(xù)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p>
監(jiān)控顯示,就在劉海龍用刀擊打于海明的過程中,突然之間,劉海龍的刀甩脫掉落在地上。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xù)7秒?!?/strong>
監(jiān)控顯示,劉海龍受傷后跑向?qū)汃R轎車,于海明持刀追了上去。據(jù)民警介紹,于海明在追逐中,砍了劉海龍2刀均沒有砍中。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jīng)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p>
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nèi)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據(jù)民警介紹,劉海龍跑向?qū)汃R轎車東北側(cè),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nèi)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記者:“于海明為什么拿手機?”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p>
據(jù)民警介紹,于海明拿了劉海龍的手機后,讓同事幫忙報了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劉海龍搶救無效死亡?!?/p>
經(jīng)過鑒定,劉海龍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為醉酒駕駛,同時,案件所涉砍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綜合監(jiān)控、法醫(yī)、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得出前五刀砍中劉海龍,后兩刀沒有砍中。”
民警介紹,基于這一調(diào)查結(jié)果,警方最終做出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guān)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吉強:“認定劉海龍行兇?!?/p>
同時,警方還對劉海龍的朋友劉某某參與毆打于海明的情況,進行了處理。
編輯:李琨 責任編輯:張敉瑞
來源:央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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