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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延明:兩宋俸祿制度通論(上)丨202103-28(總第1595期)

感謝龔延明老師賜稿 

原文載《中國歷史研究院集刊》2020年第2輯

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兩宋俸祿制度通論(上)

文丨龔延明

摘  要:俸祿制度是宋代官制史的重要內(nèi)容,但因沒有完整的宋《官品令》《祿令》留存,使其研究成為難題。本文探究、梳理了宋代俸祿制度的歷史淵源,從多視角對其展開研究,內(nèi)容包括:(一)宋代俸祿制度分期的四個階段;(二)宋代俸祿的分類:料錢(包含衣賜)為主干,包括添支、職錢、祿粟、貼職錢、職田、給劵、雜給、公使錢等;(三)俸料支付方式:以支貨幣為主,衣、糧為輔;支付方式有全支、真俸、折支、借減等;(四)俸祿發(fā)放機(jī)構(gòu)及支付流程;(五)宋代實行的“益俸”政策;(六)關(guān)于兩宋俸祿制度若干問題的認(rèn)識。宋代俸祿制度顯示出宋代祖宗家法的幾手:一是“益俸以養(yǎng)廉”;二是優(yōu)待宗室,以換取宗室參政權(quán)力;三是隱性策略——在權(quán)力上抑武重文、待遇上重武抑文,相互牽制,從而保證趙宋王朝內(nèi)部統(tǒng)治的穩(wěn)定。

關(guān)鍵詞:北宋  南宋 俸祿制度 評價與影響

 由于沒有完整的宋代《官品令》《祿令》留存下來,宋代俸祿制度已難窺全貌。迄今能看到的宋代俸祿制度史料比較零散,詳略失衡,變化脈絡(luò)也不清晰,這給研究帶來很大困難。我們常用的記載宋俸祿制的史籍主要有《宋史》《宋會要輯稿》《職官分紀(jì)》《文獻(xiàn)通考》《宋大詔令集》等,《古今合璧事類備要》《群書考索》《玉海》等類書的官制門中也有一些與俸祿制有關(guān)的史料,其它一些史作如《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及筆記、文集、方志等文獻(xiàn)中的零散記載也不容忽視。

自20世紀(jì)衣川強(qiáng)發(fā)表《以文官為中心論宋代俸給》《官吏與俸給》后,[1]汪圣鐸、張全明等也發(fā)表論文對宋代俸祿制作了研究,[2]由楊果執(zhí)筆的《中國俸祿制度史》第六章《宋代俸祿制度》作了更為詳細(xì)的討論。[3]除以上專門研究成果之外,汪圣鐸《兩宋財政史》、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日本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韓國申采湜《宋代官僚制研究》等制度史著作中,都有關(guān)于宋代俸祿制度章節(jié)。[4]并且對俸祿制的局部研究如職田、公使錢等及其它相關(guān)的方面也有眾多成果。這些豐碩成果與積累,都為筆者能較全面理解、認(rèn)知、總結(jié)宋代俸祿制奠定了堅實基礎(chǔ)。[5]

宋代俸祿制度是職官制度的重要內(nèi)容,更是百官酬勞制度的核心部分,然而由于其繁雜多變,這給研究帶來很大困難。本文擬從縱向、橫向?qū)λ未旱撝七M(jìn)行全面考察??v向方面,主要追溯其歷史淵源、沿革變遷;橫向方面,著重探討其分類、名色、等級、支付手續(xù)、支付方式等。在此基礎(chǔ)上,來比較客觀而全面地認(rèn)識宋代俸祿制,并望有助于今后研究的進(jìn)一步深入。

一、宋代俸祿制分期

宋代祿制是歷代俸祿制的一個階段。要了解其歷史地位,須先了解其前的發(fā)展沿革??v貫周秦至宋的俸祿制度,大體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周代爵祿制、秦漢秩祿制、隋唐五代品祿制以及宋代階官寄祿制。

周代行封建世襲之制,周王以“爵秩次”分封分配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在官者之祿食?!稘h書·地理志》:“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滿為附庸,蓋千八百國。”[6]顯然,俸祿最早是和爵聯(lián)系在一起的,祿制為三等封土,這三等祿制是中國古代最早的祿制。

自春秋戰(zhàn)國開始以實物作為俸祿,爵祿制度逐漸一分為二。秦漢時爵與秩分離,產(chǎn)生了秩祿制。祿與官員等級掛鉤,祿制以秩等為中心。秦漢時官員以秩石為等,如西漢郡太守、司隸校尉秩二千石,部刺史六百石,這里的“××石”,不是俸祿,而是秩級名。漢代秩級與月俸相聯(lián)系,但在官銜上是分離的。百官月俸據(jù)秩級決定,其以“石”為單位之秩級,相當(dāng)于宋代寄祿官。兩漢俸祿制已從封邑制演變?yōu)榘粗鹊戎Ц敦泿排c谷物二種名色的月俸制,這在中國俸祿制度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開啟了后世俸祿制的先河。然,在百官行秩石制同時,宗室、大臣封王、侯之爵,仍行爵祿之制,封爵為食祿之資,“唯得衣食租稅”,并無職官月俸??梢妰蓾h爵祿制尚未廢除,作為秩石制的補充繼續(xù)實施。此與宋代宗室既封爵、又授節(jié)使或環(huán)衛(wèi)官不同。

魏晉又有品祿制新生。三國魏在沿襲漢代秩級制同時,開創(chuàng)了按品級定等之制,在確定俸祿時,兩者互為補充。雖然《晉書·職官志》未能完整記載百官九品之等,但品官分九品是毫無疑義的。《晉書·食貨志》有九品占田的完整記載,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貴賤占田。這說明,晉升九品不分正從,品階太少。其次,占田作為品官俸祿內(nèi)容,依官品高下定占田數(shù),與秩石無關(guān)。據(jù)此推測,占田劃分等級較易,而文武百官及僚屬之俸祿,高下尊卑等差構(gòu)成復(fù)雜,僅以九品定俸祿,顯然有困難,仍需沿用秩石制作為輔助,增加等差級數(shù)以便拉開差距。兩晉南朝俸祿制基本上實行官品、秩石并用的雙軌制。之所以存在雙軌制,是因為這一時期既實行官吏的九品劃分,等級太少,故慣性沿用秩祿制。品祿與秩祿雙軌制的轉(zhuǎn)型完成于北朝。此外,在俸祿支付上,除錢、谷之外,兩晉南朝新增占田,成為后世職田的前身;北朝又以帛來支付俸祿,這亦成了后世以絹、綿賜春冬衣的前身。

及至隋唐,九品官品方成為主流的官等。隋京官以官品、州縣外官以所治州縣戶數(shù)定俸祿。[7]值得注意的是,一、隋品祿制以石為單位,但包含何種名色之祿給,未見明確記載;二、百官定祿有京官與外官之別;三、“官不判事者”不給祿,無職事之散官不給俸祿,而是依職事官品定祿。這說明北朝本品定祿制至隋已變?yōu)橐缆毷鹿俟倨范ǖ撝啤?/p>

唐沿隋制,以職事官官品定祿,分春、秋二季給糧斛。[8]唐高宗永徽元年(650),改半年(春、秋季)俸糧制為月俸錢制。[9]這是祿制的重大改革,即京官俸祿由食物祿制為主改為以貨幣祿制為主。唐代俸祿名色以俸料錢為主,輔以食料錢、雜用錢、防閣錢及職田等。[10]唐代官員俸祿依職事官品確定。有學(xué)者據(jù)《冊府元龜》所載干封元年(666)八月詔“京文武官應(yīng)給防閣、庶仆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力役)及賜各依本品”,[11]提出“干封元年以前,京文武官所給俸料及防閣、庶仆等,均是依據(jù)的本品,至此'始依職事品’”的觀點。[12]這一認(rèn)識把文武官之“防閣、庶仆俸料,始依職事品”與文武官俸料相混了。唐俸祿之制從一開始即沿隋制依職事品定俸祿,何來依散品之有?上引干封元年詔中按職事品給文、武官“防閣、庶仆俸料”,“其課(力役)及賜各依本品”則指給文、武官力役與賞賜依本品定。職事官之外,又有文、武散官,凡入仕者皆帶散官。文、武官所帶散官為本品,定章服,“無祿俸”。[13]散官官官品確定章服之制五代相承。

五代祿制雖名為沿唐制,然因戰(zhàn)亂頻仍,貢賦匱乏,很難實施。如后梁太祖《給百官俸料詔》:“秩祿所以養(yǎng)賢而勵奉公也。兵革未戢,貢賦莫充,朝謁甚勤,祿廩蓋寡。朕今啟建都市已畢,郊祀職采至多,費用差少,其百官逐月俸料,委左藏庫依例全給。”[14]依例全給,當(dāng)指依唐祿制全給,這說明此前未能依制給百官俸給。據(jù)胡三省注此事謂:“唐自(僖宗)廣明喪亂以來,百官俸料額存而已,至是復(fù)全給?!?sup>[15]但這亦只給京官,地方官尚不能全給。其后,月俸額比唐前期減半,且這減半之?dāng)?shù)也得不到保證?!端问贰ぢ毠僦尽穼μ莆宕旱撝朴泻喴爬ǎ骸疤曝懺哪辏?88),定百官月俸。僖、昭亂離,國用窘闕,至天佑中,止給其半?!焙筇仆庠辏?23),“租庸使以軍儲不充,百官奉錢雖多,而折支非實,請減半數(shù)而支實錢。是后所支半奉,復(fù)從虛折。周顯德三年(956),復(fù)給實錢”。[16]后周雖比后唐稍好一點,也只是取消“虛折”給實錢而已,其俸祿止為唐制之半,未能有所改善。唐中后期施行的“手力當(dāng)直”,本是力役,后變?yōu)榧{資,成為官員俸祿來源之一。五代雖沿,但又復(fù)為服現(xiàn)役,不許納資。[17]五代因財政支絀,錢幣闕乏,故俸祿名色多樣,有料錢、廚料米、面、蒿、柴春冬服絹、綿等雜給;后漢干佑三年(950)七月增設(shè)州縣令錄佐官,“據(jù)戶籍多少量定俸戶”,“俸戶”祿制,構(gòu)成一個特色。[18]宋代俸祿名色多樣花,也是承繼了五代祿制。但有所取舍,如手力當(dāng)直之類,即廢罷未置。

關(guān)于宋代俸祿制度的分期,日本學(xué)者衣川強(qiáng)在其《宋代文官俸給制度》著述中提出三分期的觀點:第一期——從趙宋建國至神宗元豐官制改革;第二期——從官制改革起至北宋末;第三期——以及整個南宋時代。[19]衣川強(qiáng)三期分期,值得商榷之處,在于沒有將北宋前期以本官階寄祿與元豐寄祿官新制區(qū)分開來,這是明顯的混淆,應(yīng)當(dāng)劃分為二個不同發(fā)展時期。筆者按兩宋祿制的變遷情況,則劃分為四個時期:一、北宋前期以本官階寄祿為主、輔以差遣給祿時期;二、無豐新制,以寄祿官為中心祿俸制的形成;三、徽宗時期,大幅增俸與武選階、選人階改名寄祿官;四、南宋適應(yīng)用兵需要,文官宰執(zhí)略有減損,戰(zhàn)守統(tǒng)兵官有所增。

總領(lǐng)這四個時期的綱,是從宋太祖起實行的“益俸”政策。曾鞏《祿制》:

太祖哀憐元元之困,而患吏之煩擾,欲高吏之行以便民,于是定俸戶之制,修益俸之令。[20]

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后集》稱:

國朝乘五代之弊,藝祖初興,有省官益俸之詔。自是以來,祿秩每從優(yōu)厚。[21]

此政策兩宋推行始終,由此,宋代俸祿呈現(xiàn)出階段性變化的同時,總體上呈從低走高的態(tài)勢。南宋因用兵出現(xiàn)過宰執(zhí)官自陳削減三分之一或一半俸祿的情況,增俸勢頭雖有所抑制,但這是一時權(quán)宜;部分文官寄祿官俸略有減損,但統(tǒng)兵官官俸提高,地方官職田與茶湯錢也都略有提高。其具體的階段性增俸,馬端臨《文獻(xiàn)通考》有所概括,轉(zhuǎn)述如下:

乾興以后,俸祿、添給、傔人、餐錢之制,更革為多,至嘉佑始著于《令》,今自宰相而下至岳瀆職廟主簿凡四十一等。熙寧以來悉用《嘉佑祿令》,無所損益。元豐一新官制,職事官職錢,以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等。大率官以《祿令》為準(zhǔn)。而在京官司供給之?dāng)?shù),皆并為職錢,如大夫為郎官,既請大夫俸矣,又請郎官職錢,視嘉佑時為優(yōu)。至崇寧間……于寄祿官俸錢、職事官職錢外,復(fù)增供給食料等錢。如(蔡)京仆射俸外,又請司空俸,其余傔從錢米并支本色,余執(zhí)政皆然。視元豐制祿之法增倍矣。中興俸祿之制,參用嘉佑、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有兵興之始,宰執(zhí)請受權(quán)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quán)宜也。其后內(nèi)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食、廚食錢,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百務(wù)官有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余祿粟、傔人悉還疇昔。[22]

筆者沿著兩宋300余年曲折起伏的“益俸”軌跡,進(jìn)行了一番追尋,大體上理出四個階段。

(一)北宋前期:本官定祿為主、差遣俸祿為輔的四十一等祿制的確立

因唐末戰(zhàn)亂,唐哀帝天佑中官員俸祿“止給其半”。五代后梁開平三年(909)“始令全給”。然至后唐“因軍儲不充”,既減半數(shù),又不能給現(xiàn)錢。后唐同光元年(923),“百官奉錢雖多,而折支非實,請減半數(shù)而支實錢。是后所支半數(shù),復(fù)從虛折。周顯德三年,復(fù)給實錢”。宋初俸祿之制,“大凡約后唐所定之?dāng)?shù)”。而官俸不給現(xiàn)錢,只給貨物。[23]王栐《燕翼詒謀錄》稱:

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縣令不滿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復(fù)折支茶、鹽、酒等,所入能幾何?所幸物價甚廉,粗給妻孥,未經(jīng)凍餒,然艱窘甚矣。[24]

鑒于宋初官俸較低,宋太祖思有所改革,遂下省官益俸詔,于是干德四年(966),有州縣官《復(fù)置俸戶詔》:

詔曰:“應(yīng)天下令錄簿尉判司等,宜準(zhǔn)漢干佑三年敇,復(fù)于中等等無色役人戶內(nèi)置俸戶。據(jù)本官所請料錢折支物色,每一貫文,給與兩戶貨賣。逐戶每月輸錢五百文,除二稅外,蠲免徭役?!?sup>[25]

開寶四年(971)十一月又有《幕職官置俸戶詔》:“今諸道州幕職官,并依州縣官例置俸戶?!奔磳⒅菘h、幕職官月俸分?jǐn)偨o俸戶,每一貫俸錢,由兩俸戶逐月各輸500文,以此類推,從而保證親民官之祿足以代耕,“既責(zé)其清節(jié),宜示以優(yōu)恩”。[26]值得注意的是,詔書所稱“據(jù)本官所請料錢折支物色,每一貫文,給與兩戶貨賣”。

北宋初已開始以本官定俸祿,這是古代俸祿制度的一大轉(zhuǎn)變,即從職事品祿制向本官階祿制的轉(zhuǎn)型,本官階已成為北宋前期的寄祿官階。如太宗雍熙四年(987)七月,“賜禮部侍郎李至月給本官全俸?!?sup>[27]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后集·俸祿·古今源流》:

國朝乘五代之弊,藝祖初興,有省官益俸之詔。自是以來,祿秩每從優(yōu)厚……我朝自京朝官以上,或加合職,或開國,等而上之如加使相、如封真郡,而俸祿之等級,亦各有差。雖在外郡之小官,其江浙等處,自本身官給外,各有職田之俸。[28]

太宗繼續(xù)執(zhí)行“益俸”政策,取消文武官折支俸錢扣除20%的比例,以100%“實價”支付;幕職州縣官月俸由三分之二折色改為現(xiàn)錢與折色對半;京官30個月滿任后繼續(xù)給俸;致仕官始給半俸等等。[29]至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制定入內(nèi)內(nèi)侍省、內(nèi)侍省官月俸五等:

供奉官,俸錢七千五百;

殿頭,四千;

高品,三千;

高班,二千五百;

黃門,千五百。[30]

從真宗大中祥符元年所定內(nèi)侍官五等俸祿制可以看出,俸祿之等與官品無關(guān),而以本官階為主體。大中祥符五年又降詔定百官俸詔,雖非《官品令》,但這是迄今能見到的北宋文武百官俸祿分等的最早記載。[31]大中祥符定百官俸,是一次全面性的增加俸料錢,如三師、三公、東官三師、仆射各增20貫,三司使、御史大夫、六尚書、御史中丞、兩省侍郎、太常、宗正卿、內(nèi)客省使、諸衛(wèi)上將軍各增10貫,朝官、諸司使副各增3千,京官、大使臣各增2千,橫班諸司各增5千,小使臣增1500文或1000文。[32]

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本官階祿制,沒有顯示宰相、監(jiān)司、知州等差遣奉祿,也沒有殿閣職名。這標(biāo)志著中國封建社會祿制史上的重要轉(zhuǎn)折,正式完成了由唐以前按官品定俸祿向按本官定俸祿的轉(zhuǎn)變。但真宗朝之祿制種類未多、涵蓋面未廣,由于真宗朝以前《祿令》不存,已難以窺其原貎。天一閣藏《官品令》殘本經(jīng)戴建國考證,實為呂夷簡、龐籍主持纂修的《天圣令》,[33]其首卷原為“官品令”,鈔本之書名乃抄書人以首卷“官品令”為書名。惜經(jīng)清代戰(zhàn)亂及偷盜,僅存后20卷,“官品令”已佚。[34]故《天圣祿令》已難以復(fù)見。

仁宗朝將乾興(1022)以來增俸“更革”固定下來,編為《嘉祐祿令》。值得慶幸的是,《嘉祿令》在《宋史·職官志》中保存下來。不過,《宋史·職官志》未明確寫明是《嘉祿令》,《嘉祿令》由三司使張方平等編,于嘉佑二年(1057)十月一日頒行。[35]《文獻(xiàn)通考·職官考》說得很明確:“干興以后,俸祿、添給、傔人餐錢之制,更革為多。至嘉佑始著于《祿令》:自宰相而下至岳瀆廟主簿凡四十一等。熙寧以來悉用《嘉祿令》,無所損益?!?sup>[36]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其一,《文獻(xiàn)通考·職官考》與《宋史·職官志》皆說“自宰相而下至岳瀆廟令,凡四十一等”,其實“岳瀆廟令,十千”并不是四十一等之最后一等,在其后尚有“(岳瀆廟)丞、主簿,七千”一等。這是一;其二,《宋史·職官志》所載宋代俸祿制所引《嘉祿令》,不是按俸給自最高往最低排列的,宰相月俸三百千,而節(jié)度使月俸四百千,是最高的,卻排在宰執(zhí)官、京司文官本官階之后,俸祿最低也不是“岳瀆廟令、丞(十千、七千)”,而是內(nèi)侍省“郢、唐、復(fù)州內(nèi)品(三百錢)”?!都?span>祐祿令》比較全面地規(guī)定各官種的俸祿。以本官階定百官俸祿為核心,輔以少量差遣(如三司檢法官、權(quán)知開封府判官、三京留守判官、京畿知縣等)宗室官俸、職錢等多元祿秩種類。

北宋前期祿制成熟期,反映在仁宗朝《嘉祿令》的完成。這是北宋前期文、武官、宗室、內(nèi)侍官俸祿綜合之祿令,既制定了文、武官本官階俸錢,又制訂了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京官知縣、州縣幕職官等差遣增給,殿閣職錢及中書堂吏俸錢,包括衣賜等不同名色請給?!都?span>祐祿令》中,除本官階為中心,輔以差遣祿制之外,尚制定了職(職名如觀文殿大學(xué)士、資政殿大學(xué)士,翰林學(xué)士承旨、學(xué)士,龍圖、天章閣直學(xué)士、待制龍圖、天章閣學(xué)士等),職事官(御史中丞,、州司戶參軍,知縣,縣尉,樞密副都承旨,入內(nèi)內(nèi)侍省內(nèi)侍官都知、押班等),宗室官(如皇子節(jié)度使),宰執(zhí)吏(中書堂后官,中書、樞密院主書、守當(dāng)官、令史)等祿俸,自皇子節(jié)度使、至末等內(nèi)侍內(nèi)品共分四十一等。[37]

不過,《宋史·職官志》所載《祿令》原無年號,之所以定為《嘉祿令》,是據(jù)《祿令》中所列官皆嘉佑之官。最典型的是所列諸閣學(xué)士、直學(xué)士,至天章閣止。天章閣始置于真宗天禧四年(1020),天章閣學(xué)士、直學(xué)士則始置于仁宗慶歷七年(1047)。天章閣之后,英宗治平元年(1064),始置寶文閣。[38]《文獻(xiàn)通考》稱:“熙寧以來,悉用《嘉祿令》,無所損益?!被兆诖笥^二年(1108)敕令所引《嘉祿令》內(nèi)容,與《宋史·職官志》所載《祿令》吻合,如:

檢會《嘉祿令》節(jié)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上,前兩府除節(jié)度使,料錢四百貫文,祿粟二百石。[39]

所載《嘉祿令》條文,與《宋史·職官志》所載祿令條文是一致的:

節(jié)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上,并前兩府除節(jié)度使,(料錢)四百千。

節(jié)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上,并前兩府除節(jié)度使,(祿粟)月給二百石。[40]

《嘉祿令》是至今史籍記載中能見到的北宋首部較全面的祿令,顯示了以本官階定祿為核心(文官以本官階、武官以武官階、內(nèi)侍以內(nèi)侍官階)、輔以差遣、職名俸祿的北宋前期俸祿制度的全貌。但同時,差遣與職也有俸祿之制。汪圣鐸指出:

只要我們仔細(xì)考察元豐改制前的俸祿,就會發(fā)現(xiàn):官員的俸祿并不全由本官決定,在確定具體官員的俸祿時,差遣時時起著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作用。[41]

的確,北宋前期“官員的俸祿并不全由本官決定”。不少官員的俸祿,比如《嘉祿令》定宰相差遣俸錢300千,此外,宰相又有本官階俸祿。如仁宗嘉佑三年六月,禮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xué)士、監(jiān)修國史富弼,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xué)士、監(jiān)修國史,為首相差遣,俸錢300千;此外,富弼任首相所帶本官階為禮部侍郎,俸錢為55千。就宰相來說,差遣俸錢要比本官階高五倍多。正如汪氏所說,對具體官員來說,差遣“起著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作用”。那當(dāng)然不是所有文官都是差遣起著重要的作用,大多數(shù)文官的俸祿主要依靠本官階。因為大量差遣在《祿令》中沒有定俸祿。

《嘉祿令》自皇子節(jié)度使、至末等內(nèi)侍內(nèi)品共分四十一等,構(gòu)成北宋前期官員最基本俸祿等級的載體是本官階,這也北宋前期未可撼動的祿制特色。但差遣是宋代官員俸祿的中的一種,北宋前期稱差遣添支或增給。白文固謂:

由于正官與職事相分離,因此就就別立差遣“以治內(nèi)外之事”,由于俸祿與職相分離,如果國家單純根據(jù)寄祿官等級支付俸祿,無疑會產(chǎn)生事重俸薄或事輕俸厚的現(xiàn)象,這就導(dǎo)致了“職錢”(也稱“差遣添支”)的出現(xiàn)。官吏除根據(jù)寄祿官筀等領(lǐng)取俸錢(也稱料錢)、祿米外,另視差遣高下領(lǐng)取職錢。這也使宋代官吏的待遇優(yōu)厚。[42]

這里要注意,差遣之俸稱“增給”或稱“添支”,不稱“職錢”,如:

元豐六年(1083)四月十八日,詔:“前宰臣、執(zhí)政官宮觀官差遣添支,依知大藩府《祿令》給之?!?sup>[43]

在元豐改制之后,職錢為職事官本俸錢(料錢)之稱。帶學(xué)士之官有添支錢,徽宗大觀間曾改稱“貼職錢”,宣和六年(1124)改回,仍依《元豐法》,不增貼職錢,曾支添支:

契勘《元豐法》,帶職人系依《嘉佑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xué)士以下至天章閣直學(xué)士等職(職名),除料錢隨本官外(按:料錢要視何京官、朝官或侍從官,即本官而定),等第支破添支。內(nèi)錢三等,自三十貫至一十五貫。米面二等,自八石至五石。昨于大觀年后來,因敕令所節(jié)次起請,將添支錢改作貼職錢:觀文殿大學(xué)士至直秘閣,自一百至一十貫九等等支散。兼增添在京供職料麥,觀文殿大學(xué)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之舊法,增多數(shù)倍……欲望應(yīng)帶職人請給,并依《元豐法》施行。”詔:“并依《元豐法》?!?sup>[44]

可見《元豐法》仍沿《嘉祿令》,徽宗宣和間,對大觀間蔡京纂改《元豐法》之處,奏請改正。

(二)元豐新制:以寄祿官為中心俸祿制的形成

神宗元豐三年(1080)詳定官制,所上以階易官《寄祿新格》,史稱《元豐寄祿格》,自特進(jìn)至承務(wù)郎為24階;[45]如開府儀同三司算在內(nèi),為25階。一改依本官定祿為依寄祿官定祿(武選官階、選人幕職州縣官七階直至徽宗崇寧才改名),同時與職事官職錢(在京)、外任官職田并存,這樣就形成了以寄祿官請給為本俸(基本俸料),職錢為輔的雙軌主導(dǎo)俸給制,當(dāng)然,本官階、差遣、宗室官俸祿等舊制依然存在。

元豐寄祿官易舊官俸祿表

資料來源:《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奉祿制》上《奉祿·元豐官制行》,第4110頁

從上列元豐新寄祿官階可以看出,文臣本官階不再具有寄祿功能,新寄祿官決定月俸請給;而文官本官階官官復(fù)原職,成為職事官,職事官有“職錢”,在京百司供給之?dāng)?shù),“皆并為職錢”。[46]

在京百司文官職錢表

資料來源:《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奉祿制》上《奉祿·職錢》,第4117頁。

元豐改制,官員既定寄祿官請給,又領(lǐng)職錢,領(lǐng)雙份工資?!端问贰ぢ毠僦尽分赋觯?/p>

元豐一新官制,職事官職錢,以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等。大率官以《祿令》為準(zhǔn),而在京官司供給之?dāng)?shù),皆并為職錢。如大夫為郎官,既請大夫奉,又給郎中官錢,視嘉祐(《嘉祐祿令》)為優(yōu)矣。[47]

如蘇轍元佑二年十一月為“朝奉郎、試戶部侍郎”,[48]其寄祿官為朝奉郎,月俸錢30貫;職事官為試戶部侍郎,職錢45貫。蘇轍“戶部侍郎”官前系“試”字,乃因其寄祿官(朝奉郎正七品)低于職事官(戶部侍郎從三品)二品以上之故。據(jù)《祿令》,職錢分“行”、“守”、“試”三等,以寄祿官官品高下為準(zhǔn),凡寄祿官比職事官高一品以上,為“行”;同品,不帶“行”、“守”、“試”,職錢與“行”同等;低一品者為“守”;低二品以上為“試”。[49]朝奉郎為正七品,戶部侍郎為從三品,寄祿官低于職事官二品以上,故職事官戶部侍郎之前加“試”,支職錢45千;同時,蘇轍又支寄祿官朝奉郎請受月料錢30千,衣賜春、冬絹各13匹,春羅1匹,冬綿30兩。

還需注意的是,寄祿官雖有品,但其本身定祿卻與官品無關(guān)。如承事郎、承奉郎、承務(wù)郎三階,同為正九品,俸祿卻分別為10、8、7貫三等。

元豐新官制,文臣本官階改為寄祿官,而文官選人幕職州縣官七階本官階,與武選官自正任、遙郡、橫行、諸司使副至大、小使臣本官階,未及觸動,仍保留《嘉佑祿令》舊制。直至徽宗崇寧二年(1103)、政和二年(1112)、政和六年先后易為郎。[50]但在《宋史·職官志》中,已將徽宗朝增改之制,一律視為“元豐制”,在使用《宋史·職官志》俸祿史料時,需要加以鑒別。

《元豐祿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保留了《嘉佑祿令》部分舊制,除上述武選官仍按《嘉佑祿令》作為寄祿本官階之外,文官帶職有添給(增給)錢,亦是如此。據(jù)《宋史·職官志》:

增給:觀文殿大學(xué)士三十千,觀文殿學(xué)士、資政殿大學(xué)士(元豐添保和殿大學(xué)士)二十千,資政、端明、龍圖、天章學(xué)士(元豐添保和、延康、寶文、顯謨、徽猷學(xué)士),龍圖、天間直學(xué)士(元豐添寶文、顯謨、徽猷直學(xué)士,保和、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待制)十五千。[51]

以上所引“增給”則為《嘉佑祿令》,此可從《宋會要輯稿》記載中得到印證。[52]

值得一提的是,神宗熙豐變法期間,設(shè)定了吏人俸祿,這在之前,吏人是無吏祿的。宋初,“天下吏人素?zé)o常祿,以受賕為生,往往致富。熙寧三年,始制天下吏祿?!?sup>[53]神宗熙寧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立定《倉法》,設(shè)重法以杜絕吏人請托受賄之弊,自政府百司以至諸州胥吏,皆賦以祿:

其后,內(nèi)則政府百司,外則監(jiān)司、諸州胥吏,率多增俸而行此法,謂之“倉法”。京師歲增吏祿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余緡,監(jiān)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余緡。[54]

元豐八年八月,定:吏人兼局,除照付本職請給之外,兼局雖多,止許給一處兼職添給錢,從多給。[55]

吏祿之制,入南宋不廢。紹興十三年(1143)六月,重申嚴(yán)格執(zhí)行吏人重祿法:“人吏受賕,法所不容……近世增立《重祿之令》,給重祿者,為重祿公人。夫既享其俸入之饒,則處以峻法,彼亦何辭?”[56]

(三)徽宗時期:大幅增俸與武選階、選人階改名寄祿官

徽宗朝,蔡京當(dāng)政,在遵用元豐祿制基礎(chǔ)上,以權(quán)謀私,新制訂了一些加祿政策,大幅度增加官員的俸祿,越是高官,俸祿沾利越優(yōu)厚。

元豐祿制中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非寄祿官,無料錢。大觀元年正月,蔡京自司空、安遠(yuǎn)軍節(jié)度使、開府儀同三司、中太一宮使復(fù)相,其官銜為司空、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57]蔡京“貴而貪亦甚,已受仆射俸,復(fù)創(chuàng)取司空寄祿錢”,[58]并同時改三公、三師為寄祿官。三師、三公寄祿錢400千,高于宰相?!端问贰ぢ毠僦尽罚?/p>

元豐制行:宰相,三百千。知樞密院,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二百千。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四百千——大觀間增改。[59]

按:大觀間,無“少師、少傅、少保”之三公官稱,政和二年,改三公官“太尉、司徒、司空”為“少師、少傅、少?!保瑩Q稱“三少”;而以“太師、太傅、太?!睘椤叭薄?sup>[60]《宋史·職官志》所載“元豐制行”之俸祿,摻雜了哲宗、徽宗朝的增改之制。原注“大觀間增置”,應(yīng)為“太尉、司徒、司空”增置。此正符合蔡京以司空為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之官銜。此外,蔡京與吳居厚、張康國于奉錢、職錢之外,“復(fù)增供給、食料等錢”,“視元豐制祿倍增矣!”[61]

大觀二年內(nèi)外官凡帶直閣以上至觀文殿大學(xué)士職名者,一律另給貼職錢(保留所帶本官寄祿官)、增給米麥,大幅度地提高曾任執(zhí)政帶職及有文學(xué)地位帶貼職文臣的俸祿, 以縮小大學(xué)士與節(jié)度使等武臣正任官高俸祿的差距,貼職錢自觀文殿大學(xué)士100貫至直龍圖閣10貫,分8等;另給在京供職米麥,自大學(xué)士至待制,50石至25石共四等。[62]不過,此制實行時間不久,宣和三年六月十一日詔從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奏請復(fù)“依《元豐法》?!?sup>[63]

崇寧二年又從鄧洵武之請,文臣選人本官七階改為寄祿官七階:

以留守、節(jié)察判官為承直郎;節(jié)度掌書記、支使,防、團(tuán)判官換儒林郎;留守、節(jié)察推官,軍事判官換文林郎;防、團(tuán)推官,監(jiān)判官換從事郎;以錄事參軍、縣令為通仕郎;以(試銜)知錄事參軍、(試銜)知縣為登仕郎;以軍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參軍),主簿、尉為將仕郎。政和六年,又詔:“舊將仕郎已入仕,不可稱將仕,可為迪功郎;舊登仕郎為修職郎;舊通仕郎為從政郎?!瘜び忠约侔婀傩杏谒ナ?,姑從版授,蓋非真官,于是卻以此三官易假授官,以處未入仕者。假將仕郎去'假’字為將仕郎,假承務(wù)郎為登仕郎,假承事、承奉郎為為通仕郎”云。[64]

選人七階名稱于崇寧二年、政和六年之后,俸祿改為五等。崇寧二年改選人七階本官階為選人七階寄祿階:

(1)承直郎,二十五千,春、冬絹各六匹、綿十二兩——崇寧二年前,為三京留守判官、府判官,一等。

(2)儒林郎,二十千,春、絹各五匹,綿十兩——崇寧二年前,為節(jié)度掌書記、觀察支使。

(3)文林郎,十五千,春、冬服支賜同儒林郎——崇寧二年前,蓋為三京留守、節(jié)察推官,軍監(jiān)判官。

(4)從事郎,十五千,無春、冬服支賜——崇寧二年前,防御、團(tuán)練推官,軍、監(jiān)判官。

(5)通仕郎,(政和改從政郎)十五千,無春、冬服支賜——崇寧二年前,為三京、州府軍監(jiān)司錄參軍、錄事參軍、縣令。

(6)登仕郎(政和改修職郎),十五千,無春、冬服支賜?!鐚幎昵盀樵囥曋?、知縣。

(7)將仕郎(政和改迪功郎),十二千——崇寧二年前為判、司、簿、尉。[65]

此亦說明,在崇寧二年之后,選人本官階改為寄祿階,決定其俸祿。

政和二年,武選官改名,通稱郎、大夫,“所有磨勘、請給、奏蔭,凡厥恩數(shù),悉如舊章?!盵66]也就是說,政和后武選官皆易以新官名,橫行通侍大夫至右武郎,諸司使副武功大夫至武功郎,大、小使臣敦武郎至承信郎,并以新寄祿武階官名定俸祿,現(xiàn)列表如下:[67]

資料來源:《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1—4112頁。

縱觀徽宗時期俸祿制,變更較大,權(quán)貴大幅度增祿,增三師、三公寄祿錢,又新創(chuàng)貼職錢,“視元豐制祿倍增矣”!更重要的是,對選人七階本官階、武選官階統(tǒng)一改稱郎、大夫,與文臣京朝官寄祿官接軌。這個時期的祿制特點,是擴(kuò)大元豐祿制改革的范圍,祿制比元豐時期優(yōu)厚。與《元豐祿令》參稽與保留部分《嘉佑祿令》相同,政、宣《祿令》亦參稽《元豐祿令》,保留其部分內(nèi)容。

(四)南宋適應(yīng)戰(zhàn)爭需要調(diào)整祿制

中興祿制,參用嘉佑、元豐、政和俸祿之制,以寄祿官為本,輔以職事官職錢、差遣奉給,“少所增損”。故楊果認(rèn)為:“南宋時期,基本參用北宋俸制,沒有大的變化?!?sup>[68]然,深入綜觀南宋時期俸祿之制,在沿用北宋以寄祿官為本、輔以職事官職錢、差遣奉俸祿之制為主的基礎(chǔ)上,因頻兵用兵的軍事形勢,有所調(diào)整,有所變化:

一、《紹興重修祿秩敕令格》,文臣京官以上,略有減損?!督B興祿秩敕令格》:

  紹興用兵,高官以上,各減三分之一,而小官之俸反增,于曩時所以責(zé)廉也。[69]

紹興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右相張浚上《重修祿秩新書敕》二卷、《(祿)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申明》十一卷、《目錄》十三卷、《修書指揮》一卷,共五十八卷;《看詳》百四十七卷。吏部侍郎晏敦復(fù)、戶部侍郎王俁等上乞鏤板施行。

紹興八年十月三日,右相檜等續(xù)上《重修祿秩》一卷、《祿令》二卷、《祿格》十五卷;《在京祿秩》一卷、《祿令》一卷、《祿格》十二卷。詔:“自九年正朔行之,以《紹興祿秩敕令格》為名?!奔啊渡昝鳌贰犊丛敗钒税偈?。先有詔將《嘉佑》《熙寧》《大觀》祿令,并《政和祿令格》及續(xù)降旨揮編修,至是續(xù)修上之。[70]

紹興九年正月頒布施行重加修訂的《紹興重修祿秩敕令格》,《宋史·職官志》有所記載,與元豐祿制比較,京官以上文官,總體上略有損減。茲以文臣寄祿官料錢列比較如下:

 元豐寄祿官與南宋寄祿官祿錢比照表

資料來源:《宋史》卷一七一《職官志》十一《奉祿·元豐制行》,第4100頁;同前書卷《奉祿·南渡重加修定》,第4135頁。

從上表可看出,文臣京官寄祿官(承務(wù)郎至宣義郎四階)料錢大體未變;通直郎以上朝官寄祿官料錢,僅開府儀同三司從120貫減至100貫,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從55貫減至50貫,朝官起始階通直郎從20貫減至18貫,京官最高階宣教郎從17貫減至15貫,減少的共6階,其它19階均保持不變。總體上有所減損。

又如殿閣職復(fù)元豐給添支錢之制:“宣和間,罷(殿閣職職名)支貼職錢,仍舊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xué)士至保和殿大學(xué)士料錢、春夏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xué)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sup>[71]這就是說,南宋取消了北宋政和時殿增加的貼職錢。

二、南宋因用兵頻繁,宰執(zhí)官時或“少所增損”。一是權(quán)宜損減,如建炎初宰執(zhí)曾權(quán)減三分之一,至紹興末一直未改回:

(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詔:“宰執(zhí)俸錢、支賜,現(xiàn)任宮觀及有差遣待闕并未有差遣京、朝官以上俸,并權(quán)減三分之一。軍興之際財用闕乏之故也?!?sup>[72]

隆興元年(1163)二月十一日,尚書左仆射陳康伯、尚書右仆射史浩、同知樞密院事黃祖舜、張燾奏:

今日之務(wù),節(jié)省為先。臣等備位近臣,所有逐月請給,乞下有司裁損。得旨令戶部條具聞奏今年擬定下項:一、左、右仆射每月見幫支請給料錢三百貫,依建炎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指揮,請受權(quán)支三分之二。內(nèi)三分已減一分,見請二百貫,今年欲更減五十貫。粳米、小麥百二十石五斗,內(nèi)三分各已減一分,見各請八十一石六斗,六升,今欲各更減二十石四斗一升。……候事定日依舊。詔:依。[73]

高宗建炎、孝宗隆興、寧宗開禧用兵,百官“自陳損半”,皆因權(quán)宜之計。然,建炎初宰執(zhí)減三分之一請給未復(fù)依舊。

二是小官如選人,南宋不減反增。

據(jù)《宋史》卷一七一《職官志》十一《奉祿·元豐制行》,第4110、4112頁;同前書卷一七二《職官志》十二《奉祿·南渡重加修定》,第4135頁。

三是北宋武臣橫行、遙郡、正任以上武臣“真俸甚厚”。如正任武臣:節(jié)度使400千,承宣使300千,觀察、防御使200千,團(tuán)練使150千,刺史100千。其待遇大大高于文官。至南宋,對不統(tǒng)兵戰(zhàn)守的正任以上武臣,創(chuàng)“借減法”予以大幅度削減:

(紹興二年)八月十七日,詔:“比降指揮,措置武臣橫行、正任、遙郡俸各依出身,權(quán)行減借錢。節(jié)度使權(quán)依六曹尚書(60千),承宣使權(quán)依侍郎(55千),觀察使權(quán)依給、舍(50千),防、團(tuán)依郎中官例(40千)支破?!?sup>[74]

四是南宋武臣,統(tǒng)兵戰(zhàn)守官與環(huán)衛(wèi)官,因作戰(zhàn)需要,朝廷特別予以優(yōu)惠,首先帶橫行、遙郡、正任的高級統(tǒng)兵戰(zhàn)守之官(謂身在軍中,充都統(tǒng)制、統(tǒng)制、統(tǒng)領(lǐng)、將官之類),更不權(quán)減,不減反升。其諸路總管、鈐轄、都監(jiān)、巡檢及州鈐轄、都監(jiān)、巡檢,系是職任差遣,不合作統(tǒng)兵戰(zhàn)守之官,“轉(zhuǎn)至遙郡以上,俸錢、衣賜、傔人、俸馬,依靖康元年(1126)二月二十七日指揮,權(quán)支三分之二?!焙笥兴厣⒆诮B興三十二年十月,據(jù)戶部侍郎向伯奮言:

契勘武臣正任以上真俸甚厚,所立借減之法,謂如節(jié)度使真俸四百貫、米麥通二百五十石,至借減以支錢二百貫、米麥二十石,又元隨米支錢三十貫,其相去遼絕如此!

非統(tǒng)兵戰(zhàn)守官,即凡充職任差遣的地方統(tǒng)兵官,皆在借減之列,如:

乾道三年(1167)十月十二日,戶部狀:“準(zhǔn)批下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都監(jiān)、臨安府駐札越開狀:'為前任殿前司右軍統(tǒng)領(lǐng),準(zhǔn)宣添差前件差遣,所有料錢、衣賜,自有太府寺歷幫勘。今年來糧料院稱系外任,依指揮并借減一半。乞下所屬免借減?!蹩北竟傧德毴尾钋?,其身分請受自合借減支破。”從之。[75]

其次,統(tǒng)兵戰(zhàn)守官待遇優(yōu)厚,不但帶正任、遙郡免權(quán)借,將帥官還新增一色名目——增給錢。舊制,“統(tǒng)制、統(tǒng)領(lǐng)、將官,除本身請受外,別無供給、職田、特送之類”,即統(tǒng)兵官請受依其所帶武選階官而定,別無他色如供給之類的補貼。若“武翼大夫、忠州刺史、添差中軍統(tǒng)領(lǐng)蕭為也”,“親衛(wèi)大夫、建州觀察使、神武右副軍統(tǒng)制岳飛”,其請受僅一色,皆各依所帶遙郡刺史、遙郡察使確定。[76]紹興和議簽訂后,南宋財計困窘情況有所好轉(zhuǎn),“統(tǒng)兵官依舊全支外”,各屯駐大軍的都統(tǒng)制、副都統(tǒng)制、統(tǒng)制至準(zhǔn)備將各級將領(lǐng),在稟祿之外,特新增供給錢一項:

紹興十三年六月,詔統(tǒng)兵戰(zhàn)守官增加月供給錢,分為七等:

都統(tǒng)制 200貫;

副都統(tǒng)制 180貫;

統(tǒng)制、副統(tǒng)制 150貫;

統(tǒng)領(lǐng) 100貫;

正將、同正將 50貫;

副將 40貫;

準(zhǔn)備將30貫。[77]

這也顯示了南宋對前線統(tǒng)兵官所推行的優(yōu)厚祿俸政策。

其三,增環(huán)衛(wèi)官添支供給錢。孝宗干道六年(1170),環(huán)衛(wèi)兵官在料錢之外,以“環(huán)衛(wèi)官儲育將帥之地”為由,亦新增添支供給錢:

上表據(jù)《文獻(xiàn)通考》卷六五《職官》一九《祿秩·宋·武臣請俸》,第589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05、4506頁。

南宋戰(zhàn)守統(tǒng)兵官數(shù)量大,在軍費支出中比例較大,比北宋有明顯增加。

五、南宋內(nèi)外官差遣有添支料錢,職事官在料錢之外有職錢職食、廚食錢,書局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厘務(wù)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有職田米折錢之收入,無職田者有茶湯錢等,名目頗多。

南宋時期俸祿,京師高官,比北宋大觀、政和之制略有所降。但數(shù)量可觀的武臣統(tǒng)兵官、環(huán)衛(wèi)官,待遇優(yōu)厚;地方官、選人亦有所增。從總體上看,南宋俸祿是在適度增持范圍之內(nèi)。

宋代俸祿制,在中國俸祿制度史上,已進(jìn)入了以寄祿官為核心的新階段,但古代的爵祿制以及官品祿制,在宋代祿制上殘存著其遺傳因子。高級官員封爵及帶食邑、食實封之制,在宋代仍作為皇帝掌握的賞罰臣僚的名器在發(fā)揮作用:

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78]

宋代凡封爵,與食邑多少戶、食實封多少戶掛鉤。雖食邑戶數(shù)是虛封,食實封戶數(shù),南宋也成虛封。但晉爵必與食邑、食實封戶數(shù)相關(guān)聯(lián)。有特定的增戶進(jìn)爵之制。

神宗元豐三年九月乙亥:“詔:'臣僚加恩,并依舊。勛已至上柱國,即并加食邑、實封。給、諫待制許加實封,省副、知雜許加勛,勛已至上柱國,食邑自今當(dāng)加。食邑減速數(shù)令中書本房立法。’本房尋奏:'自來大禮加功臣、階、勛、食邑、實封凡五等。’今已罷功臣及以階易官,即止有勛及食邑、實封凡三等,勛上柱國而食邑當(dāng)依舊法,自三百、四百、五百、七百至一千戶,實封自一百、二百、三百至四百戶?!?sup>[79]

按宋代《司封格》,加食邑自二百戶為起點,逐等加至一萬戶,共分十四等:

二百戶、三百戶、四百戶、五百戶、七百戶、一千戶、二千戶、三千戶、四千戶、五千戶、六千戶、七千戶、八千戶、一萬戶。[80]

封爵與食邑、食實封,在宋代雖不屬于百官俸祿,但仍然是皇帝作賞罰臣僚的工具。據(jù)《朝野類要》記載:“舊制,每實封一戶,隨月俸給二十五文?!?sup>[81]也就是說,在南宋寧宗朝以前,食邑為虛封,食實封一戶25文。之后,食邑與食實封皆為虛封。從俸祿制度史層面,仍可視為另類的俸祿制予以關(guān)注。

二、宋代俸祿的分類

俸祿是總稱,指文武官員、宗室、宦官、宮廷內(nèi)職等據(jù)各自的身分、品位所能得到的賦祿(或稱請給、請俸、俸給、廩給)。月料錢是俸祿最基本的一種,除月料錢之外,還有各種名色的俸給,宋時官語稱“各色”。如太祖開寶三年七月詔:

今于祿俸,更與增添。應(yīng)西川縣官等料錢,一例于舊俸外,每月加五千,并見錢。[82]

南宋乾道四年十一月八日詔:

新差權(quán)發(fā)遣無為軍徐子寅,已降指揮令往楚州界相視措置官田,除糧料院供到合請料錢、職錢、貼職錢、廚食錢、特支米外,每月添支特給錢七十貫,于所在州軍按月批支。[83]

宋代俸祿名目眾多,有料錢、衣賜、添支、職錢、貼職錢、供給錢、祿粟、職田、餐錢、折食錢、隨身元隨傔人衣糧錢、驛劵、茶酒廚料、薪蒿炭鹽諸物、特支米、公使錢等。有的官員有本官階、有差遣、有帶職或數(shù)種局、所兼職,可以拿三份、四份乃至更多的各色俸給。北宋政宣間,蔡京擅權(quán),官吏竟“有兼十余奉者”。[84]故南宋高宗紹興元年正月十六日降詔予以限制:

應(yīng)行在(京師臨安府)供職官吏,除本身合得請受(料錢)外,其余添給(差遣俸)不得過三色(三種)。內(nèi)有兼職人,更許支破兼職一色,通本職添給不得過四色。[85]

需要注意的是,以《嘉佑祿令》《熙寧祿令》為代表的北宋前期俸祿分類與《元豐法》《大觀祿令》《紹興祿令》等祿制的俸祿各色名目,有所區(qū)別,或大同小異,或有改革,不能一概而論。現(xiàn)分別述論俸祿種類如下。

(一)料錢(包含衣賜)

料錢,是俸祿最基本的一種,即寄祿官錢,或稱請受,也就是月俸錢,據(jù)官員的寄祿階官決定。大中祥符五年稱“月俸”,月俸多少由文、武職官官階確定,在北宋前期,職事官不任職事,職事由差遣決定。故詔書中所稱“職官”即文臣本官階、武臣武選官階: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頒布《定百官俸詔》:

今定加文武職官(按:本官階)月俸:三師、三公百二十貫,東宮三師、左右仆射九十貫,御史大夫、尚書、左右常侍六十貫,兩省侍郎、太常卿、御史中丞、(尚書)左右丞、左右侍郎五十五貫……諸寺監(jiān)丞十四貫、大理評事、奉禮、太祝八貫。

諸衛(wèi)上將軍六十貫,金吾衛(wèi)大將軍三十五貫……皇城以下諸司使二十五貫、副使二十貫……侍禁三貫。[86]

《定百官俸詔》頒布后之三年,即大中祥符八年十二月,又降《令文武群臣料錢依舊支現(xiàn)錢詔》:

其文武群臣料錢,宜令三司自來年正月一日,依舊并支現(xiàn)錢。[87]

神宗元豐改制后行《元豐法》,改本官階俸為寄祿官俸,詳定官制所上《以階易官寄祿新格》:

“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開府儀同三司;左、右仆射為特進(jìn);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五曹尚書為銀青光祿大夫;左右丞為光祿大夫;六曹侍郎為正議大夫;給事中為通議大夫……光祿、衛(wèi)尉寺、將作監(jiān)丞為宣議郎;大理評事為承事郎;太常寺太祝、奉禮郎為承奉郎;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將作監(jiān)主簿為承務(wù)郎。今新定官,其《祿令》并以職事官俸賜祿料舊數(shù),與今新定官請給,對擬定。”并從之。[88]

徽宗崇寧、政和后,選人幕職州縣官七階及武選官橫行、諸司使副階統(tǒng)改為大夫、郎寄祿階,其俸祿依新寄祿階定,選人寄祿階決定選人月俸料錢。

(二)添支 

北宋前期有職事者多為差遣,差遣有添支(亦稱增給)錢:

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又言:“《元豐法》,學(xué)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按:即本官)請給外,更請貼職、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xué)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sup>[89]

關(guān)于差遣有俸祿,汪圣鐸在《宋朝文官俸與差遣》一文中,有所表述:“只要我們仔細(xì)考察元豐改制前的俸祿,就會發(fā)現(xiàn):官員的俸祿額并不全由本官決定,在確定具體官員的俸祿額時,差遣返時時起著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作用……奉錢、衣賜、祿粟之外,官員們享受著名目眾多的添支增給,如添支錢、餐錢、傔人衣糧餐錢、?料茶酒薪炭、羊、馬等,絕大部分都是依據(jù)官員的差遣而不是依據(jù)其本官支給的?!?sup>[90]

上引論述有值得得商榷處,但指出添支是文官差遣的俸祿,這是符合《元豐法》的。

差遣給添支錢,《宋會要》所保留的《熙寧祿令》中,有明確記載。[91]《嘉祐祿令》中,差遣亦有添支,或稱“增給”,如:“增給 三司檢法官,十千……若京、朝官,隨本官料錢、衣賜?!?sup>[92]這是說:選人充三司檢法官,月俸十貫。如果此三司檢法官,由選人改官為京官,或以京官、朝官充三司檢法官,那么,就得依該三司檢法官所帶何階京官或朝官之本官階定俸祿,那就罷去增給(添支)十千,依其所帶本官階定月料錢,并隨之有衣賜。同時說明,北宋祿制,除寄祿階官定月俸錢之外,差遣亦有添給錢。

宋代宰相,執(zhí)政(參知政事、樞密使副、知樞密院、同知之類)及三司使副等,也是差遣。既領(lǐng)宰執(zhí)等添支錢,又有本官階料錢,這是領(lǐng)雙份工資。如仁宗嘉佑三年(1058),55歲的富弼任宰相,其官銜名目甚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帶本官階,本官階有月料錢,宰相帶本官階,光這二項就拿二份工資。(至和二年)六月,富弼拜集賢相(次相),據(jù)《宋大詔令》載:

(上文略)可特授戶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xué)士、加上柱國、進(jìn)封開國郡公、加食邑一千戶、食實封四百戶。[93]

上引富弼拜集賢相,所帶本官階為戶部侍郎?!都斡拥摿睢范ㄖ疲涸紫啵紫嘣沦?00千(春、冬服各綾博士上匹,絹三十匹,冬綿百兩),這是差遣月俸錢,即增給(添支錢);此外,基所帶本官階戶部侍郎,月俸料錢55千。[94]至于封邑所入甚微,僅食實封每戶25文錢,[95]四百戶實給10貫。

宋代職名有等第,月俸由所帶本官階決定。此外,又有添支錢。據(jù)《嘉佑祿令》載,觀文殿大學(xué)士以下至天章閣直學(xué)士,除料錢隨本官外,等第支破添支,[96]內(nèi)錢三等:自三十貫至十五貫。[97]若臨時有差遣,另加添支錢。

(三)職錢 

元豐新制,官復(fù)原職,官(本官階)改為寄祿官,官復(fù)原職之職事官(六部尚書之類)有實際職務(wù),《元豐法》祿制有職錢,職事官任職事享有職錢,與差遣給添支有別。職錢無衣賜,寄祿官有衣賜。如:

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行六十千,守五十五千,試五十千。

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行一百千,守九十千,試八十千。(下略)[98]

職事官之職錢,與所系寄祿官(北宋前期之本官)是兩個升遷軌道,或寄祿官高、所任職事官卑,或職事官高、寄祿官低,而以寄祿官高低為標(biāo)準(zhǔn),決定職事官行、守、試三等:“除授職事官并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sup>[99]以戶部侍郎為例,職錢分三等:

行戶部侍郎——55貫;

守戶部侍郎——50貫;

試戶部侍郎——45貫。

任命某官為戶部侍郎,他能領(lǐng)到那一級職錢呢?這就要看這位官員的資序,即看其所帶寄祿官官品是高于戶部侍郎(從三品)、還是低于吏部侍郎(從三品)?舉例:

(元祐三年后進(jìn)士出身,寄祿官帶“左”)苖時中,左朝散大夫(從六品)、寶文閣待制(從四品)、守戶部侍郎(從三品)[100]

(元祐二年)蘇轍,朝奉郎(正七品)、試戶部侍郎。[101]

蘇軾與苗時中都當(dāng)上了戶部副貳——戶部侍郎官職,苗時中為“守戶部侍郎”,領(lǐng)每月50貫俸錢,蘇轍領(lǐng)每月45貫俸錢。這是因為,他們的戶部侍郎職事官官品(從三品)都高于寄祿官朝散大夫(從六品)、朝奉郎(正七品),據(jù)《元豐法》,寄祿官高于職事官帶“行”,低于職事官二品以下為“試”,低一品為“守”。苗與蘇二人寄祿官均低于職事官二品以下,所以不可能領(lǐng)戶部侍郎最高“行”一等等的月俸55貫,但因苗為待制(侍從官)品位比蘇轍高,所以他帶“守”(職事錢50貫),蘇轍只能帶“試”(職事錢45貫)。與之同時,苗時中寄祿官為朝散大夫,月料錢為35貫;蘇轍寄祿官為朝奉郎,月料錢為30貫。二人每月所領(lǐng)雙份工資各為85貫、75貫。

如祿制中職事官不言行、守、試者,準(zhǔn)行給,衣隨寄祿官例支。如《元豐法》所定祿制:

翰林學(xué)士承旨、翰林學(xué)士,五十千。[102]

翰林學(xué)士承旨、翰林學(xué)士,不分行、守、試三等,統(tǒng)一準(zhǔn)“行”五十千支取。衣賜則隨寄祿官(也稱本官)例支。如哲宗朝蔡京為翰林學(xué)士承旨、中大夫、知制誥、兼侍讀、修國史、上柱國、南陽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三百戶、食實封二百戶、賜紫金魚袋,[103]其中大夫為寄祿官階、翰林學(xué)士承旨、知制誥為職事官。其時,蔡京寄祿官(本官)中大夫料錢為四十五千,衣賜春、冬各小綾三匹,絹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職事官翰林學(xué)士承旨、知制誥(按:帶知制誥,行草內(nèi)制職事)職錢為五十千。其衣賜“本官例”,即按中大夫的衣賜從一而給。元豐改本官階為寄祿官階,本官階官復(fù)原職為職事官,寄祿官有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即領(lǐng)雙份工資。[104]

(四)貼職錢 

元豐改制無貼職錢?;兆诔笥^間蔡京當(dāng)政,文臣帶貼職者,增貼職錢。大觀二年五月十三日,內(nèi)外官凡帶直閣以上至觀文殿大學(xué)士職名者,一律另給貼職錢(保留所帶本官寄祿官)、增給米麥,提高曾任執(zhí)政帶職及有文學(xué)地位帶貼職文臣的俸祿[105],以縮小大學(xué)士、學(xué)士與節(jié)度使等武臣正任官高俸祿的差距,貼職錢自觀文殿大學(xué)士100貫至直龍圖閣10貫,分八等;另給在京供職米麥,自大學(xué)士至待制,50石至25石共四等。茲列表如下:

資料來源:《宋大詔令集》卷178《允戶部尚書詳定一司敕令左膚乞立學(xué)士至直閣貼職錢御筆(大觀二年五月十三日)》。(644頁)

 (五)祿粟 

祿粟或稱米麥。日學(xué)者衣川強(qiáng)認(rèn)為:“原則上,料錢、祿粟、衣賜,是支給所有官吏的?!?sup>[106]這值得得商榷。事實上,并不是所有文武官都有祿粟。汪圣鐸指出:

“再看祿粟,有人認(rèn)為所有文官都是可享受祿粟,這很令人懷疑,因為記載中享受祿粟者,文臣只有宰執(zhí)、三司長官及選人,其它官員特別是大部分京朝官均不見享受祿粟記載。就記載而言,至少兩府及三司長官及京朝官員知郡縣等是依其差遣而不是依其本官享受祿粟的。”[107]

汪氏論點,認(rèn)為不是所有文臣享受祿粟是正確的,但他把享受祿粟只限于差遣,卻值得商榷。五代后周地方牧守(防御使、團(tuán)練使、刺史等)除給料錢外,就有祿粟。[108]宋初沿用后周官制。據(jù)《宋史·職官志》所載《嘉佑祿令》給祿粟之制,文臣除宰執(zhí)、三司長官、州縣幕職令祿等差遣之外,尚有本官階中書、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加官三師、三公,職事官宣徽使、司天監(jiān)官等。至于武臣正任、遙郡官,二省內(nèi)侍官供奉官、殿頭、高品等,皆為階官。故定祿粟為差遣之俸祿似有所牽強(qiáng)。在元豐改制前,據(jù)《宋史·職官志》,祿粟有十八等,但享受祿粟的范圍有限,不是所有文武官都能得到祿粟,主要是四類臣僚:一、文臣政府、樞府、計府高層差遣,與加官、本官階;二、武臣正任、遙郡官與橫行等;三、州、縣幕職令錄簿尉及司天監(jiān)官;四、二省內(nèi)侍官階官。[109]

(六)職田 

周朝行爵祿制,有爵必有封土,土地由庶人耕種交賦租,其實,爵祿就是采地、祿田,所謂“祿足以代耕”,即此之謂。祿田后演變?yōu)楣缣铮?sup>[110]圭田就是后世菜田、公田、永業(yè)田、職分田之源頭。隋遵北齊之制,“京官又給職分田”。[111]唐沿隋制,開元十年(722)曾停罷職田,十六年復(fù)置。[112]職田之制,廢于五代,[113]興于宋朝。宋朝又興于何時?或據(jù)《宋會要》“咸平元年(998)十二月,賜靈州以下官,至五十頃。令樞密院等第分給”認(rèn)為始于此。[114]實際上這是賜田,與作為俸祿之職田無關(guān)。且此恩賜之五十頃,不由三司去分配,直由樞密院分給,顯然,是與軍事賞賜有關(guān)。

宋代正式推行外任地方官分給職田祿制,始于真宗咸平二年七月。[115]據(jù)《玉?!匪端螘罚?/p>

咸平二年七月,真宗欲復(fù)職田。三司令依例輪稅。詔三館秘閣檢討故事沿革以聞。甲申,檢討杜鎬等言:“唐給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乞候今秋,令轉(zhuǎn)運使就近差官盡括系官水陸莊田,均給州縣長吏,次及通判、幕職州判司、簿尉等官。所占田戶,止得以浮客充,仍免鄉(xiāng)縣差徭役。”從之。[116]

宋職田,主要授給外任之地方官。真宗咸平初,合各路轉(zhuǎn)運使搜括官府莊田,均給州縣長吏及幕職判司縣令簿尉等地方官。對此,《續(xù)資治通鑒長編》有明確記錄:

(咸平二年七月甲申四日)宰相張齊賢請給外任官職田。詔三館秘閣檢討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yuǎn)年逃田充,悉免其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xiāng)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余差給。

其兩京、大藩府(按:指三京府、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廣州)四十頃,次藩鎮(zhèn)(按:節(jié)度州)三十五頃,防御、團(tuán)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jiān)十五頃,邊遠(yuǎn)小州、上縣十頃,下縣七頃;轉(zhuǎn)運使、副使十頃,兵馬都監(jiān)、監(jiān)押、寨主厘務(wù)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dāng)?shù)而均給之。[117]

以上清楚說明,北宋太祖、太宗二朝未行職田之制。真宗咸平二年七月始復(fù)唐職田之制,推行職田制。然宋代職田,止給外任地方官,且將職田所收租說按規(guī)定比例分級路轉(zhuǎn)運使副、州縣長貳及州縣幕職簿尉及州司兵官等外任文武官。不是將職田直接分給官員料理。

不同地域職田,貧瘠沃腴不同。施行后,出現(xiàn)差遣爭奪肥闕之情況。如“越州有職分田,歲入甚厚,今爭者頗眾?!痹紫嗫軠?zhǔn)覺得如此,職分田難以養(yǎng)廉,肥闕“非廉士莫可與?!彼焯贸尾紴橹街?。[118]但這種個別行為,無法改變其弊病。

職田制并非是一直順利施行的,仁宗天圣間一度罷廢。因受制于官員素質(zhì)、職田厚薄、年景氣候等因素,職田制實施存在較多困難。如遇災(zāi)傷,承擔(dān)職田租種的佃戶,就交不了課稅。仁宗天圣元年(1023)七月,就不得不降詔:“職田遇水旱,蠲租如例。”[119]天圣七年,鑒于“官吏不務(wù)至公,或差遣之間狥于僥幸,或橫斂之際害及人民,屢致訟言”,八月一日詔:

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其數(shù)上三司。以所在時估定價例,均而給之。[120]

也就是改變職田直接分配給官員收租課得利的方式?!皯?yīng)天下職田宜依奏停罷,其見佃人戶逐年分收課利并納入官;諸州府軍監(jiān),每年各具夏、秋納到石斛,時估價例申三司,令三司類聚天下數(shù)目,紐定價錢,均給與諸道州府軍監(jiān)見任官員?!?sup>[121]這大大增加了三司工作量,而且難以做到公平合理。果不其然,天圣九年二月“詔復(fù)郡縣職田”。[122]

仁宗慶歷三年曾采取限田的措施,大幅減省職田數(shù),復(fù)位職田分配之制,如大藩府知府從40頃減至20頃,節(jié)度州知州減至十五頃,防、團(tuán)以下知州統(tǒng)一減至10頃。數(shù)量要比真宗咸平二年減少一半以上。[123]限定職田數(shù)自都督州知州20頃至不滿五千戶縣令2頃,各有等差。職田是地方官一筆很大收入。[124]然神宗熙寧二年三月,朝廷特許成都府路職田總收入由路提點刑獄司總理與分配。[125]

然因“生齒日繁,邑?zé)o曠土”,地域人口、土地之不同,地方官員圭租(職田)收入逐漸拉開距離。

到北宋后期的政和八年就出現(xiàn)了收入很不平均的情況。[126]

職田之制,南宋沿用而不廢。據(jù)《玉海》記載:

紹興末,東南諸路收圭租二十三萬斛有奇,縣有過給者。(紹興)二十九年十二月癸酉,【詔】及格止。隆興初元六月,又有權(quán)借一年之令。[127]

權(quán)借,即政府以臨時借用名義,收取本應(yīng)發(fā)給官員享有的職田收入。其后:

乾道元年七月辛亥,又借三年(按:地方政府借官員職田收入三年);八年十月丙戌,復(fù)還之。十二月,嚴(yán)額收斂之禁。[128]

然南宋版圖縮小,各地職田也不均衡。如兩廣、福建路就不能保證規(guī)定之?dāng)?shù)?!洞疚跞街尽酚涊d:

(福州)職田二十一頃九十畝一步,園九百四頃九十四畝一角五十三步。租課錢一千一百二十四貫五百八十文足,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二升六合……慶歷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頃,節(jié)鎮(zhèn)十五頃,余州十頃。本州島職田大率不能如制。[129]

此“職田二十一頃”,是與大藩府長吏職田數(shù)標(biāo)準(zhǔn)相符的。[130]但有的州縣職田租米較充裕。[131]從總體上看,兩宋地方官有大筆職田米或錢收入,此亦能窺見宋代官員祿俸之厚的一斑。

職田是宋代俸祿的重要組成部分。陳襄《州縣提綱》將其與官員添支并列,[132]而且,從熙寧六年《詳定職田詔》可以看出宋代職田所授給范圍較廣。[133]元豐新官制中,尚書省工部置屯田郎中、員外郎,分案三,曰屯田,曰職田,曰知雜。職田為其中一案,[134]上有專司掌管,說明職田之重要。據(jù)畢仲衍《中書備對》統(tǒng)計的元豐三年職田總數(shù)達(dá)到23486頃55畝![135]從總體上來說,職田制實行后,地方州官“稍資俸給”,值得得肯定。由此,亦可證趙翼對宋代“制祿之厚”的評價誠非虛言。[136]

(七)隨身、元隨、傔人衣糧 

《宋史·職官志》有“傔人餐錢”,餐錢是俸祿之一種,而與“傔人”無關(guān),此二字屬闌入,當(dāng)刪。[137]但傔人與隨身、元從皆為宋朝廷派給部分高層文武官員隨從當(dāng)值、供役使人員,是一種特權(quán)待遇。隨身與傔人之名始于唐。唐武宗會昌三年(843)五月,“敕:諸道節(jié)度使置隨身不得過六十人,觀察使不得過四十人,經(jīng)略、都護(hù)不得過三十人?!?sup>[138]又,唐節(jié)度大使、副使之下皆有傔人、別奏隨從。[139]元隨之名始于五代,五代后周已有防御使元隨30人、團(tuán)練使30人、刺史20人之制。[140]。唐五代三者名異而實同。至宋代分為隨身、元隨,傔人三等,

凡任宰相、執(zhí)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余止傔人。

所給隨身、元隨、傔人有定額等差。[141]

隨身、元隨、傔人均有月糧、衣賜,惜失載。筆者僅在南宋干道侍衛(wèi)親軍都指揮使、淮南西路安撫使郭振請給中,發(fā)現(xiàn)有元隨月糧之記載一例:

料錢四百貫文。祿粟一百五十石,內(nèi)米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本色;小麥四十五石,內(nèi)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折錢,每石折錢二貫文。元隨五十人,各每月糧二石,計一百石,每石折錢三百文。[142]

三衙管軍郭振元隨50人,每人給月糧2石,計100石,每石折錢300文。這里提供了元隨給月糧二石之?dāng)?shù)。然此2石卻折現(xiàn)錢600文,這有點不可理解。因郭振祿粟每石折錢二貫,而隨身每石折錢僅300文,相差六倍多!隨身一個月600文,如何夠開支?按上文有“戶部批下總領(lǐng)兩淮浙西江東財賦軍馬錢糧所申,得旨郭振諸般請給可特支全俸”一句,據(jù)此分析,此元隨每石折錢300文是納入郭振“諸般請給”之中的,元隨50人月糧共折現(xiàn)錢30貫。又如宰相蔡京,“已受仆射奉,復(fù)創(chuàng)取司空寄祿錢(按:元豐官制,三師、三公非寄祿官,無祿錢),如粟、豆、柴薪與傔從賜糧如故,時皆折支,亦悉從真給”。[143]可見傔從賜糧是歸入蔡京俸入中的,且毋須“每石折支三百文”,是真給二石米。

(八)給劵 

給劵是一種臨時性的出差補貼?!端问贰ぢ毠僦尽穼o劵有簡要記載: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xù)給之;京府按事畿內(nèi),幕職州縣(官)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劵。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劵,入本路給驛劵,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給館劵,余官給倉劵。[144]

官員出使或赴任,或群臣扈從皇帝巡幸,頒給提供食、宿及生活用品之劵。劵有館劵、驛劵、倉劵生劵之分。驛劵,指入驛舍食宿之劵;倉劵,是生活補貼,直接給錢時稱劵錢,沒有入住館驛待遇;館劵指入住亭館之劵,待遇略高于驛劵,但與驛劵一樣食宿皆包。故驛劵與館劵?;煊貌环?。生劵,為軍兵月給稟食錢憑證。下面分別予以論述。

1.館劵與驛劵

曹家齊《宋代驛劵考略》稱:“宋代,館驛合并,與遞增鋪分立。館驛不再向公差人員提供馬匹,僅作為供公差人員食宿和領(lǐng)取生活補給品之場所。”[145]不過,二者有時或混而為一,不作區(qū)別。如天圣七年三月甲戌 “詔廣南、福建幕職州縣官赴所任,如川峽例,給以館劵?!?sup>[146]“館”與“驛”或合稱,如景德二年(1005)九月四日詔“興州青泥舊路依舊置館驛,并驛馬、遞鋪等等。”[147]

 “館”與“驛”何以可以聯(lián)在一起呢?曹家齊《宋代驛劵考略》有明確闡釋:

宋代驛劵沿用唐代之名稱。但不作乘馬憑證,正是與宋代驛傳制度變化相適應(yīng)的。宋代,驛之傳遞和供馬功能為遞鋪所奪,驛與館合并僅成為食宿與批支錢糧、草料之所,那么,驛劵只有作為入驛食宿之憑證才名副其實。[148]

驛與館合并,故館劵與驛劵差別消失。有了驛劵,沿途食宿通可以解決。日僧成尋在《參天臺五臺山記》中有十分具體記述:

(熙寧五年)十一月丙午,天晴,巳時,使臣并三司官人(按:三司掌頒發(fā)驛劵)來,參五臺山沿路盤纏文字:

三司 日本國僧成尋等,差殿直劉鐸引伴成尋等等赴五臺山燒香迄,卻引伴赴闕。日本國僧八人,每人各米三升,面一斤三兩二分,油一兩九錢八分,鹽一兩二分,醋三合,炭一斤十二兩,柴七斤。客商能富一名,每日與口劵米二升。右仰沿路放睟縣鎮(zhèn)館驛,依近降驛令供給,往來則例,其劵并沿路批勘,文歷候回日繳納赴省。

熙寧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判官

副使

使[149]

三司所給文字當(dāng)為“文歷”,并給予驛劵,由沿路州府縣鎮(zhèn),按《驛令》批勘供給食用物品,包括驛舍、館舍提供住宿。

又如益州發(fā)解舉人,因路途艱險遙遠(yuǎn),給予館劵,這與驛劵無異。[150]

驛劵與館劵待遇,要比倉劵高,如皇帝外出隨從官員食宿待遇分二等:“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劵,余官給倉劵?!?sup>[151]

二府大臣與三司使以上可享受劵館食宿的待遇,其它官員只給倉劵,供給官物。可見二者高下之區(qū)別。

然,非車駕巡幸扈從,平常京朝官、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差遣,并給沿路館劵,即驛劵,供給食宿:“詔應(yīng)京朝官、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沿路館劵,回日于合門送納?!?sup>[152]驛劵是官員出差供給憑證,驛劵本身有高低等差之分。曹家齊《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專辟一節(jié)《驛劵的發(fā)放和入驛食宿制度》稱:

驛劵既為公差人員以補給憑證,在發(fā)放時當(dāng)依官職的高低而面值得不等,每一官職都是有驛劵發(fā)放的定例。如熙寧三年正月,條例司言:“進(jìn)士程義路所陳蔡、汴等等十河利害文字,實知水利,欲令義路隨侯叔獻(xiàn)、楊汲等,以備指引,仍給驛劵,視三班借職”。[153]

三班借職為武臣最低一階。進(jìn)士程義路未入仕,非命官,因在水利上建言,得朝廷認(rèn)可,召程義路隨同官員侯叔獻(xiàn)等考察蔡河、汴河等十河利害,“視三班借職”例,發(fā)給最低一等驛劵,以供頓食宿。說明驛劵分級別。

同住某驛舍,有佳、劣之分,即如今日賓館有套房、單間、臨湖、朝北等區(qū)別類似:

諸應(yīng)入驛之人至驛(馬鋪、臨流亭館、僧寺同),非相統(tǒng)攝,先至者居之,其無官,或有官而尊卑隔越,雖先至,亦遷避。[154]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把讓驛舍佳處給高官,作為官員自覺執(zhí)行一條要求:

入驛舍,有后至官高或口眾者讓與佳處。[155]

驛舍,都有可安頓住宿的多間住房,是官方客棧。如南宋臺州仙居安洲驛,有“臺門,以及廳宇,兩廡、正堂,以次俱辦,凡為屋三十楹,足為大賓客愒(憇)節(jié)之地……器用庖湢,井井一新?!?sup>[156]

2.倉劵

倉劵也稱劵錢,是生活補貼,直接給錢,沒有入住館驛待遇。如真宗天禧三年十一月辛未詔:“川峽、廣東監(jiān)押、巡檢、駐泊捉賊、監(jiān)當(dāng)使臣,并與二年一替。川峽幕職州縣官得替、不押綱運者,并給倉劵?!?sup>[157]

又官員赴任或在任攜家眷移替途中,突然死亡,許按其家口人數(shù)、所歸處,“計程給倉劵”。[158]

這是給亡故官員家屬的一種照顧,已超出俸給范圍。故紹興二年,罷去官員身亡給倉劵之制:

舊制,州縣官正郎中以下身亡者,給倉劵。兩浙轉(zhuǎn)運判官梁山汝嘉言:“詭冒者眾,蠧耗邦財?!痹t并罷。[159]

孝宗隆興初,洪適奏言,歸明有官人止給劵錢,不足以養(yǎng)家糊口,需給俸料:

沿邊已招納降胡,若使之饑寒失所,則必怨望。如蕭鷓巴一家余二十口,劵錢最多,日不過千六百金(文),尚不給用,則其余可知。乞?qū)⒁延泄偃耍c給料歷。[160]

此“劵錢”蓋指倉劵,以日計錢給之,屬俸料外之資給。凡劵皆有使用期限。文武官員差遣享受館劵或驛劵,書明規(guī)定期限。:“按《度支押令》,木?至京交承未畢,其驛劵聽三十日止。”[161]止宿諸州沿路館驛,規(guī)定不得超過一個月。[162]若超出期限,要判刑。[163]按規(guī)定期限使用畢,須將劵上交,由三司掌劵司審核報銷:

詔應(yīng)京朝官、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沿路館劵,回日于合門送納,委三司點檢。如枉道、重迭,虛給官物者,具名以聞。[164]

如發(fā)現(xiàn)不按出差規(guī)定路線,本從開封到杭州,卻繞道到鄂州,再赴杭州,此即屬“枉道”;或已到杭州,再回開封,又赴杭州,此屬“重迭”。這都是不允許的,要上報朝廷、甚至皇帝。

北宋前期,因為驛劵使用人員多,而層次又不同,開支浩瀚,三司設(shè)“掌劵司”專責(zé)管理。三司專門編制“驛劵則例”,以規(guī)定發(fā)放、待遇、管理等規(guī)制。[165]驛劵、館劵、倉劵等,元豐改制后由戶部掌管。[166]諸路州縣沿路設(shè)置的館驛,有專知官與公人管理,地方長吏兼管。[167]

3.生劵

生劵為軍兵月給稟食錢憑證。南宋時,或用楮幣會子(紙幣)頒給:(紹熙九年,1198)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劵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價翔貴,請増人月給九千?!?sup>[168]《宋史·理宗紀(jì)》:“嘉熙二年十二己巳,出祠牒會子共七百萬紙,給四川制司,為三年生劵?!?sup>[169]

(九)餐錢與御廚折食錢[170]

餐錢,古已有之,最早見于《漢書·高后紀(jì)》。[171]

餐錢即廚膳錢。宋代餐錢名目眾多,有月給餐錢、月給食錢、御廚錢、廚錢、食錢等。[172]其實這些名異實同,均為宋代官吏膳食津貼錢。但確也存在一些名色如御廚折食錢等,卻不能與餐錢完全等同。宋代官制確實復(fù)雜多變,連一個“餐錢”的名稱,也是變化無常,后人很難厘清。即如《宋史·職官志》載有“傔人餐錢”(“傔人”二字為衍文),其注文曰:

中書、樞密、宣徽、三司及正刺史以上,皆有衣糧,余止給餐錢。[173]

據(jù)此,宋真宗朝宰執(zhí)與正任武選官階有衣糧,不給月餐錢。但據(jù)王禹偁 “官爵階勛數(shù)之,無非一品,日有秩酒,月有餐錢”之說,[174]則宰相有月餐錢。又《宋會要》所載熙寧祿制宰執(zhí)有餐錢,武選官正任餐錢卻給取消了。[175]

宋代餐錢所授對象寬窄范圍變化較多,難以劃一。而現(xiàn)在所能見到的餐錢格記載史料不全,致難以了解全貎。現(xiàn)把記載的真宗、神宗兩朝餐錢頒給對象,第一類是給官員個人餐錢,列表如下:

以上是給官員個人的餐錢,又神宗《熙寧法》規(guī)定,既有給某些官員餐錢之則例,同時又對幾個特殊的官司撥給公用餐錢。[176]

第二類是撥給公廨的餐錢,由眾官均分,如大理寺餐錢,大中祥符二年與天禧五年前后不同,先給官員本人,相隔十二年之后,撥給本寺,均分給眾官員: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詔:“定大理寺官食錢,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斷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p>

天禧五年六月,詔:“定大理寺餐錢月二百六十千,均給眾官,其員缺在假者,留下充公用。”從本司之請也。[177]

在京百司中有餐錢的官司,通常職事比較繁劇?;蝽毴旌蛟诠偕帷鰟?wù)勾當(dāng)公事,或職務(wù)繁劇,故有食直錢(即餐錢)之給。如左藏庫出納紛繁,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特詔左藏庫:“監(jiān)官食直錢,朝臣、諸司使二十千,京官、殿直以上并十五千?!?sup>[178]

左藏庫監(jiān)官食直錢數(shù)基本上與《兩朝國史志》所載相符合。至南宋時,庫務(wù)監(jiān)當(dāng)官餐錢有所提高,如孝宗干道七年小使臣差左藏庫專知官職事,“以掌管左藏庫出納官物,使臣書銜。依專知官請給外,月添食錢二十貫,申朝廷給降付身,理監(jiān)當(dāng)資任?!?sup>[179]

在地方州縣官中也有餐錢的記載。

南宋餐錢給官員個人者,如嘉定六年(1213),建康府錄事參軍顏椅捐出餐錢,用以建造存愛軒。[180]

宋代州縣學(xué)學(xué)官,若以縣佐官兼充者,增給月食錢。這里的月食錢與《宋會要輯稿所載》“凡月給餐錢,國子監(jiān)判官、直講各三千”[181]都是學(xué)官補貼。徽宗政和間興三舍貢士法,大辦學(xué)校,抽貢士出身的縣令或縣佐官充縣學(xué)教諭,即增給月食錢:

(政和四年)二月十二日,詔:“今后逐縣令、佐,有貢士出身人內(nèi),從上差一員兼縣學(xué)教諭,仍月給食錢七貫,其管勾在學(xué)職事,依《教授法》?!?sup>[182]

又有官司“公用餐”,或聚食,或給公廨官員均分,沒有定制,如宰執(zhí)有堂食,餐錢給個人或公廨均分,沒有定制。

御廚折食錢(或稱廚食錢)與餐錢類似,但不能等同,是在正俸(請給)之外的添支錢。有祖例,亦有臨時差遣而添給食錢的,若非官吏征召之布衣,即授官劵:

徽宗宣和指揮:“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

修書官折食錢,監(jiān)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sup>[183]

“修書官折食錢”,即是“職纂修者有折食錢”。

兩宋時,在京國史院、實錄院、敕令所、日歷所等局、所官吏,有御廚食錢一項。御廚食錢,本應(yīng)是御廚供應(yīng)用餐。但御廚不可能供應(yīng)局、所官吏用餐,遂折成現(xiàn)錢發(fā)給官員,于是就有了一個“御廚折食錢”名色。餐錢折食錢本有定數(shù),但財計部門(元豐改制前為三司,后為戶部)會根據(jù)物價波動 “每月旋估支折”,故其實無定數(shù)。至紹興元年,干脆裁定則例,將其分成十一等。[184]十一等御廚折食錢本有《則例》列出每等折食錢與相應(yīng)的局、所官吏,惜其不全。僅舉一例以證之:

紹興四年九月六日,詔:“新差詳定一司敇令所刪定官、充史館校勘鄧名世,先次供史館校勘職事,許支破新任刪定官請給,御廚折食錢依檢討官則例支破?!睆氖佛^修撰常同請也。[185]

對照北宋所訂修書官折食錢,監(jiān)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186]檢討折食錢應(yīng)為三十五貫,大體相應(yīng)于北宋局、所官廚食錢之第九等。但紹興元年已大幅度削減。鄧名世大概能領(lǐng)到二十貫左右廚食錢。[187]

(十)雜給

雜給始于唐,唐代正俸之外,有雜給、手力。[188]宋初,月俸(正俸)之外有祿粟、雜給。雜給主要有茶、酒、廚料、鹽、蒿、炭、薪、紙等物料,也給錢,如茶湯錢。對象不同,所給雜給名目數(shù)也不同。[189]

茶有專添給茶者:“宮觀副使、文明(觀文)殿學(xué)士、資政殿大學(xué)士,龍圖、樞密直學(xué)士,并月給茶?!?sup>[190]也許此與宋代學(xué)士愛喝茶有關(guān)。酒有專給酒者:

學(xué)士、權(quán)三司使以上,兼秘書監(jiān),及曾任二府提舉宮觀,日給酒者,法酒自五升至一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有三等。權(quán)發(fā)遣三司公事,法酒半升、糯酒半升。[191]

三司使與殿閣學(xué)士以上,每天供給酒五升至一升,說明宋代喝酒風(fēng)之盛。不知是帶回家,還是允許在官舍喝。故酒是市場上買不到的宮廷酒。以上茶、酒均屬雜給。[192]

在錢幣作為宋代主要流通的等價物交易手段后,俸錢成為宋代文武官員的基本收入,這是超越前代的宋代經(jīng)濟(jì)發(fā)展的一個標(biāo)志。然在俸錢已能滿足官員生活需要的情況下,朝廷還為宰執(zhí)官、正任武臣及京府幕職等少數(shù)權(quán)貴文件武官員,提供鹽、柴、炭、馬料等這些日常生活用品,作為俸祿的一部分,可見宋代官員祿俸之厚,贍給之周全。

以月給鹽為例:“宰相、樞密使,七石。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宣徽使、三司使、(三司)三部使、權(quán)三司使,二石。節(jié)度使,七石。掌兵遙領(lǐng),五石。節(jié)度觀察留后、觀察、防御、團(tuán)練、刺史,五石?!?sup>[193]似此類諸物供給,按地位高下、職務(wù)之不同,隨分而給,屬于雜給。茶湯錢,是宋代作為俸錢之外的一種兼職雜給補添,相當(dāng)于廚食錢之類補貼。趙升《朝野類要》稱:“茶湯錢,為兼職而給也?!?sup>[194]陳襄《州縣提綱》提及:“俸給、茶湯有定制?!?sup>[195]

選人外任諸路、州府、縣三級的地方官,如無職田分配,給予適當(dāng)?shù)牟铚X添給:

乾道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奏:“勘會諸路無職田選人,每月例支茶湯錢一十貫?!?sup>[196]

茶湯錢亦稱“養(yǎng)廉錢”,[197]除選人無職田給茶湯錢外,使臣外任無職田,亦給茶湯錢。[198]現(xiàn)任官兼職管勾監(jiān)管庫務(wù)等金谷雜事,亦補貼茶湯錢。[199]

(十一)公使錢

關(guān)于宋代公使錢,中外學(xué)者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佐伯富、俞忠憲、黃純艷等都認(rèn)為,公使錢或公用錢是同一概念。林天蔚則持不同意見,認(rèn)為公私錢可以“私入”而公用錢則是官署名特別辦公費,要報銷,兩者不同。[200]筆者贊同佐伯富、俞氏、黃氏三文觀點。

公使錢,或稱公用錢,[201]也稱供給錢,[202]相當(dāng)于官方招待費,源于《周禮》廚傳費?!吨芏Y·地官》:

遺人掌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凡國野之道,十里一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旅室,路室內(nèi)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203]

宋韓琦、范仲淹據(jù)此謂:“此則三王之世,已有廚傳之禮。”又說:

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yǎng)賢之禮,不可廢也![204]

設(shè)公使錢原意,是供官司招待往赴任途中士大夫賓客、使者,或軍隊將帥犒勞備征戰(zhàn)士兵之費用,《揮麈錄》記載:“太祖既廢藩鎮(zhèn),命士人與州,天下忻便,于是置公使庫,使過遇過客,欲使人無旅寓之嘆?!?sup>[205]

仁宗嘉佑八年五月,“賜河北國信路(按:國信使所經(jīng)路)公用錢……以契丹慶吊、祭奠使人往來故也?!?sup>[206]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以鄜延路副部署石普為并、代副部署。詔給公使錢歲給二千五百緡?!?sup>[207]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又詔:“增鎮(zhèn)戎軍公用錢歲二十萬?!?sup>[208]

宋代諸路、州府軍監(jiān)公使錢,“舊皆有常數(shù)”。諸州公使錢如何開支?仁宗慶歷三年七月知滑州尹洙的事例很有代表性,該州每年公使錢2000貫,入不敷出:

奉敕差知滑州,到任后,取索到前任知滑州王沿以后支用公使錢體例,計度每年合使錢數(shù),及勘會到本州島現(xiàn)管指使、使臣及郡虞候以上共六十余人,主兵官及(州)通判、職官、參謀等近二十人,共八十余人。每食,例破常食約計錢七貫,每月計二百一十貫;逐月五次聚食,一次張樂,共約錢三十貫文。每季一次大排管(犒)設(shè)軍員二百貫;非次專使訪問,或教場內(nèi)軍員吃食,官員射弓,及添助造就酒糯米麥并節(jié)辰送物,逐季又約一百貫文,每一季都計使錢一千貫。依此約度,每年合用公使錢四千貫。王沿在任時,支公使錢三千貫。后來除依王沿例別給米麥外,只支錢二千貫。

勘算每年少二千貫。洙遂訪問勾當(dāng)官吏等,所少錢作何出辦?其人等并言:“自來于諸處回易,可以得足。”自來并是于軍資庫或隨軍庫支撥系官錢作本回易。[209]

滑州公使錢并不夠用,還得靠借支軍資庫、隨軍庫錢作本錢,派人做生意賺錢來彌補虧空。州郡公使錢主要開支用于州駐屯兵官及州官的每日支破的“常食”錢、宴會、招待京師或州郡官員、教場內(nèi)軍員及官員射弓吃食、助造酒糯米麥并節(jié)辰送物等。

公使錢分如下幾類。

一是節(jié)度使兼使相(10000—7000貫)、宗室(親王、郡王、嗣王等,20000—7000貫)、七千貫不等。南宋三公官比使相?!敖噪S月給受,如祿奉焉?!?sup>[210]這一類公使錢“如祿奉”。

南宋時,宰相加三公官歲賜公使錢萬貫,如秦檜加太師、封魏國公,時秦檜為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獨相?!叭o秦檜歲賜公使錢萬緡?!?sup>[211]

二是武臣正任官、環(huán)衛(wèi)官。節(jié)度使、節(jié)度觀察留后、觀察使、防御使、團(tuán)練使、刺史各有等第,亦“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sup>[212]武臣正任公使錢“如祿奉”,歸私入。

又,南宋孝宗干道六年詔:“環(huán)衛(wèi)官儲將帥之地,可與增俸。左、右金吾衛(wèi)上將軍每月添支供給錢一百貫文,諸衛(wèi)上將軍并左、右金吾衛(wèi)大將軍每月八十貫文,諸衛(wèi)大將軍每月六十五貫文,諸衛(wèi)將軍、中郎將每月五十貫文?!?sup>[213]

武臣正任不但料錢高于文臣,且有公使錢。從待遇優(yōu)渥上,超出文官,朝中大臣甚為不滿。大觀三年九月十一日,中書省提出,文臣帶職給貼職錢,以縮小學(xué)士與正任官差距。[214]或給任軍職的將帥軍中管設(shè)開支,歸個人支配。

三是京師中樞及緊要官司給公使錢。例如中書宰臣月給廚料錢50貫,參知政事35貫,又有添支錢140貫,添廚錢50貫;樞密院每月東廚305貫,西廚270貫;宣徽院每月廚錢80貫;三司每月70貫;御史臺每月300千等。

此外又有歲給者,如尚書都省、銀臺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wù)司每給三千,用盡續(xù)給。[215]

四涉及范圍最廣,為“三京及諸道州府軍監(jiān),舊皆有常數(shù)……歲終支不盡者,解州庫?!敝T路長吏及逐路諸州郡都有公使錢配額。畢仲衍《中書備對》有詳盡記載。[216]

文武升朝官知州、各路監(jiān)司、帥司及邊地要塞帶兵官,也給公用錢,可供長吏或統(tǒng)兵長官自行支配,如用于犒設(shè)往來官員酒食之費。或隨月給受,或歲給。如三京府(西京、南京各六千貫,北京八千貫),雄州因契丹使者必經(jīng)之地,歲給公使錢一萬貫。各州所給多少不一。如同在京東東路,青州四千貫,而單州僅五貫。[217]

宋代州郡皆有公使庫。俞宗憲認(rèn)為宋代的公使錢大致可分為正賜公使錢與公使庫錢二部分,[218]此值得商榷。州郡有公使庫,其公使錢額有明確規(guī)定。諸州郡公使錢,朝廷正賜只占部分,大部分須自籌。諸路州郡公使庫錢可“回易公用”,即作為做生意賺錢之本錢,不敢入己私用。范仲淹對此曾有說明:“臣伏覩《編敕》指揮,若將公使錢回易到別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sup>[219]公使錢雖有定額,但朝廷正賜公使錢比例不大。以知揚州蘇軾《申明揚州公使錢庫》舉例:

右臣勘會本州島公使額錢,每年五千貫文,除正賜六百貫,諸雜收簇一千九百貫外,二千五百貫并系賣醋錢……今契勘醋庫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貫至二千貫以來,常不及元立額錢二千五百貫之?dāng)?shù)。

竊以揚于東南,實為郡會,八路舟車,無不由此,使客雜沓,饋送相望,三年之間八易守臣,將迎之費,相繼不絕。方之他州,天下所無……是致積年諸般逋欠,約計七八千貫。[220]

從上引蘇軾在知揚州任上所述該州公使錢歲額為5千貫,這與熙寧三年《中書備對》所記載的公使錢額“淮南路東路:揚州,五千貫?!?sup>[221]相符合。但實際正賜的僅為六百貫,其它須本州島自籌。然,揚州為大都會,使客往還接待,饋送禮物,加之知州三年之內(nèi)換了八個,累年接送,開支入不敷出。此《狀》提供了如何解讀宋代公使錢使用的重要信息。州郡公使錢并非全額撥給,也不能歸守臣所私用,且往往入不敷出。當(dāng)然,迎來送往少者之州郡,可能有用不完的公使錢,這剩余公使錢,朝廷規(guī)定“歲終支不盡者,解州庫?!?sup>[222]

州郡公使錢使用,“皆長吏與通判聯(lián)署籍以給用?!?sup>[223]

公使庫自路至縣皆置。其實縣長吏也有公使錢,但未見正賜多少之記載。原因何在?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對此有所解釋:

公使庫者,諸道帥司及州、軍、邊縣與戎帥皆有之。蓋祖宗時,以前代牧伯皆斂于民,以佐廚傳,是以制公使錢以給其費,懼及民也。然正賜錢不多,而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帥、憲等司,則又有撫養(yǎng)、備邊等庫,開抵當(dāng)、賣熟藥,無所不為,其實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東南而為尤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于帳籍者,至十二萬緡!江、浙諸郡,每以酒遺中都官,歲五六至,至必數(shù)千瓶![224]

州郡、縣公使庫,收遺利巧立名目,征斂于民,課利日益增多,自帥司至縣官,饋遺成風(fēng),饋送是雙贏的。“東南帥臣、監(jiān)司到署,號為'上下馬’,鄰路皆有饋,計其所得,動輒萬緡?!?sup>[225]

公使錢之害民,從揚州一地可以看出,北宋哲宗元佑時,蘇軾知揚州,公使錢額五千貫,正賜六百貫,自籌三千貫左右,也未超過五千貫公使錢之額,而至南宋孝宗時淳熙時,公使錢耗于饋遺之?dāng)?shù),竟達(dá)十二萬貫!劇增二十余倍之多。

公使錢私用,作違制論。仁宗朝,“詔(劉湜)詣渭州劾尹洙私用公使錢,頗傳致重法。以故洙坐廢。”[226]尹洙以右司諫、知渭州:“洙以部將孫用由軍校補邊,自京師貸息錢到官,亡以償。洙惜其才可用,恐以犯法罷去,嘗假公使錢為償之,又以為嘗自貸,坐貶崇信軍節(jié)度副使,天下莫不以為湜文致之也?!?sup>[227]不論怎樣評論劉湜受理尹洙私自挪用公私錢一案處置是否過份,但已能說明,在法,公私錢是不許擅自挪用的。

仁宗慶歷間,范仲淹任陜西四路都部署、經(jīng)略安撫使,其下屬知延州西路都巡檢使葛宗古“為侵用公私錢入己”,“奏案入朝廷”。如按《刑統(tǒng)》“諸監(jiān)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人及貸之者,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準(zhǔn)盜論,立判案減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減一等坐之?!睋?jù)《刑統(tǒng)》律,葛宗古“不敢從輕,遂至入罪?!钡梢詮闹匾罒o文記處徒一年、罰五匹,也可以從輕按有文記杖九十、罰五匹坐罪。[228]范仲淹即上奏為驍將葛宗古辯護(hù),望法寺(大理寺)從輕發(fā)落。這也說明北宋時,對公使庫公使私用,嚴(yán)格禁止。

如違制搞非法貿(mào)易,“諸公使非法于額外營置于錢物”,作為公使庫錢,或違制饋送,“或以酒及應(yīng)公使物饋送出本州島界”,以坐贓論各徒二年。[229]

朝廷不是沒有看到地方官吏恣意征斂于民,移作公使錢之弊,亦曾三番五令予以限制。宣和七年五月七日,定:

郡守、監(jiān)司每月所受公使庫應(yīng)干供給,紐計錢數(shù),不得過二百貫??偣堋⑩j轄、通判不得過一百五十貫,其余等級,依仿裁定。若舊例數(shù)少者依舊,不得增添。如違,計所剩以盜論。[230]

南宋孝宗隆興二年六月,降指揮:“諸州公使庫合支見任官供給,止許支酒,其違反者以違反制論。”這一指揮,立即遭到反對。因“止許支酒”,此酒乃公使庫自造之公使酒。公使酒不能出售,那路、州郡官供供給錢就沒有了,只剩酒了。臣僚遂上奏:

切見已降指揮:“諸州公使庫合支見任官供給,止許支酒,其違反者以違反制論?!背贾^:“自來州郡每月所支供給,有支見錢,有支本色,或作分?jǐn)?shù)雜支。相承已久,驟然更改,眾謂非便。蓋緣公庫于法不許賣酒,侵奪場務(wù)課額,一色支酒,則是顯然使之違法貨賣……欲望特降指揮,令諸州將所支供給且依舊例?!?sup>[231]

孝宗原想對地方官過度支用公使庫錢加以制止,以支公使酒取代支見錢等。結(jié)果遭到臣僚抵制。只能對地方長貳等公使錢供給錢數(shù)額,加以削降:

(隆興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戶部契勘,在《法》,公使庫給供給,帥臣不得過二百貫,監(jiān)司、知州軍不得過一百五十貫,通判不得過八十貫,兵職官、監(jiān)司屬官不得過三十貫,外縣知縣、縣丞不得過一十五貫,簿、尉、監(jiān)當(dāng)官不得過一十貫。[232]

但結(jié)果,郡縣“每歲終,上其(公使錢)數(shù)于戶部,輒以勞軍、除戎器為名,版曹(戶部)知而不詰也。”即假借勞軍、置辦軍火名義向戶部報銷公使錢,上下蒙騙,公使錢之弊端,難以扭轉(zhuǎn)。史家李心傳直筆而書:“諸郡皆立額,白取于屬縣,縣斂于民,吏以輸之,小邑一歲亦不下千緡,人尤以為怨?!?sup>[233]

公使錢,主要作為官署一項公用開支經(jīng)費,在宋代特別興盛,濫用情況也嚴(yán)重,歷史影響深遠(yuǎn),對當(dāng)代行政監(jiān)督機(jī)制頗具借鑒意義。

注 釋

[1] 衣川強(qiáng):《前篇·以文官為中心論宋代俸給》《后篇·官吏與俸給》,原刊《東方學(xué)報》第41、42期,1970、1971年,收入《宋代文官俸給制度》,鄭梁生譯,臺北:臺灣商務(wù)印書館,1976年。

[2] 汪圣鐸:《宋朝文官俸祿與差遣》,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保定:河北大學(xué)出版社,1991年;邵紅霞:《宋代官僚的俸祿與國家財政》,《江海學(xué)刊》1993年第6期;何忠禮:《宋代官吏的俸祿》,《歷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張全明:《也論宋代官吏的俸祿》,《歷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修訂版),武漢:武漢大學(xué)出版社,2005年。

[4] 申採湜:《宋代官僚制研究:宋史列傳分析????》,首爾:三英社,1981年;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4年;汪圣鐸:《兩宋財政史》,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5] 安田修一:《關(guān)于職田——以給予狀況與耕作者為主的考察》,《史朝》第76輯,1961年;佐伯富:《關(guān)于宋代的公使錢:地方財政研究》上、下,《東洋學(xué)報》第47卷第1、2號,1964年;安田修一:《宋代職田的管理》,《山崎先生退官紀(jì)念東洋史學(xué)論集》,東京:東京教育大學(xué)文學(xué)部東洋史學(xué)研究室,1967年;安田修一:《通過職田制考察宋代官吏》,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紀(jì)念會編:《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紀(jì)念東洋史學(xué)論集》,東京:汲古書院,1976年;俞忠憲:《宋代公使錢研究》,鄧廣銘、徐規(guī)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1984年年會編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2~108頁;白文固:《宋代寄祿官制初探》,《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4期;林天蔚:《宋代史事質(zhì)疑》第1章“公使庫、公使錢與公用錢有別乎?”,臺北:商務(wù)印書館,1987年;朱瑞熙:《宋代官員公費用餐制度概述》,《上海師范大學(xué)學(xué)報》1999年第4期;黃純艷:《論宋代公用錢》,《云南社會科學(xué)》2002年第4期。

[6] 《漢書》卷28上《地理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542頁。

[7] 《隋書》卷28《百官志下》,第882頁;《通典》卷35《職官典·俸祿·祿秩·隋》,第961頁。

[8] 《通典》卷35《職官典·俸祿·祿秩·大唐》,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962頁。

[9] 《新唐書》卷55《食貨志五》,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395頁。

[10] 《通典》卷25《職官典·俸祿·祿秩·大唐》,第966、967頁。

[11] 《冊府元龜》卷505《邦計部·俸祿》,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6068頁;《通典》卷25《職官典·俸祿·祿秩·大唐》,第962頁;《舊五代史》卷103《漢書·隱帝紀(jì)下》,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596頁。

[12]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修訂版),第4章“隋至唐前期的俸祿制”(凍國棟撰寫),第187頁。

[13] 《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第1807頁。

[14] 《全唐文》卷101《(梁太祖)給百官俸料制》,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1035頁。

[15] 《資治通鑒》卷267,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8707頁。

[16]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5頁。

[17] 《五代會要》卷28《諸色料錢·漢乾祐三年》,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340頁。

[18] 《五代會要》卷27《諸色料錢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36頁。

[19] 衣川強(qiáng):《宋代文官俸給制度》,第2頁。

[20] 曾鞏:《曾鞏集》,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671頁。

[21] 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后集》卷6《俸祿·古今源流》,《四庫類書叢刊》第930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96頁下欄。

[22] 《文獻(xiàn)通考》卷65《職官考十九》,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88頁中—下欄。

[23]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5頁。

[24]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2,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3頁。

[2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566—4567頁;《宋大詔令集》卷178《復(fù)置俸戶詔(乾德四年)》《幕職官置俸戶詔(開寶四年)》,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639頁。

[26] 《宋大詔令集》卷178《幕職官置俸戶詔(開寶四年十一月)》,第639頁。

[27]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9頁上欄。

[28] 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后集》卷6《俸祿·古今源流》,《四庫類書叢刊》第930冊,第596頁下欄。

[29]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5、4116頁;《宋大詔令集》卷178《俸賜》,第640頁;葉夢得撰,宇文紹奕考異:《石林燕語》卷5《考異》,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73頁。

[30]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72頁上欄。

[31] 《宋大詔令集》卷178《定百官俸詔(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甲寅)》,第641頁。

[32]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6頁。

[33] 戴建國:《天一閣藏明鈔本<官品令考>》,《歷史研究》1999年第3期。

[34] 袁慧:《天一閣藏明鈔本官品令及其保護(hù)經(jīng)過》,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科院歷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圣令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1頁。

[35]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86,仁宗嘉祐二年十月甲辰,第4492頁。

[36] 《文獻(xiàn)通考》卷65《職官考十九》,第588頁中欄。

[37]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02頁。

[38] 《宋史》卷162《職官志二》,第3819、3820頁;孫逢吉:《職官分紀(jì)》卷15《天章閣·學(xué)士、直學(xué)士》,第362頁。

[39]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87頁下欄。

[40]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01、4120頁。

[41] 汪圣鐸:《宋朝文官俸祿與差遣》,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第181頁。

[42] 白文固:《宋代寄祿官制初探》,《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4期。

[43]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83頁上欄。

[44]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1頁下欄—4592頁上欄。

[45]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08,神宗元豐三年九月乙亥,第7482、7483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第4549頁下欄。按:《宋史》卷169《職官志九》謂:“自開府儀同三司三司至將仕郎,定為二十四階?!闭`。元豐時選人寄祿官未改名為將仕郎,這是一誤;二,開府儀同三司或不列入寄祿官,獨稱使相,而自特進(jìn)至承務(wù)郎為寄祿官,在大觀新增寄祿官階之前,據(jù)《元豐寄祿格》計為二十四階。

[46]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奉祿制》上《奉祿》,第4117頁。

[47]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7頁。

[48]  孫汝聽:《蘇潁濱年表》,《蘇轍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附錄”,第1788頁。

[49]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第4530頁下欄。

[50] 《宋大詔令集》卷163《改武選官名詔(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20、621、622、623頁;《文獻(xiàn)通考》卷64《職官考十八》馬氏按語,第577、578頁下欄;《宋大詔令集》卷163《改將仕郎等官名御筆手詔》,第627頁。

[51]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29、4130頁。

[52]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1頁。

[53] 沈括:《夢溪筆談》卷12《官政》,上海:上海書店,2003年,第106頁。

[54]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248,神宗熙寧六年十二月壬申,第6052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9頁。

[55]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59,神宗元豐八年八月乙酉條,第8586頁。

[56]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13頁。

[57] 《宋史》卷212《宰輔表三》,第5516頁。

[58] 《宋史》卷472《奸臣·蔡京傳》,第13724頁。

[59]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09頁。

[60] 《宋大詔令集》卷163《新定三公輔弼御筆手詔(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18—619頁。

[61]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7頁。

[62] 《宋大詔令集》卷一七八《允戶部尚書詳定一司敕令左膚乞立學(xué)士至直閣貼職錢御筆·大觀二年五月十三日》(644頁)制成。

[63]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1、4592頁。

[64] 《宋史》卷19《徽宗紀(jì)一》,第368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第4541頁下欄、4550頁下欄;費袞:《梁溪漫志》卷2《文武官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3頁。

[65]《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0—4111頁。

[66]《宋大詔令集》卷163《改武選官名詔(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20頁。

[67] 《宋大詔令集》卷163《改武選官名詔(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20—622頁。

[68] 《文獻(xiàn)通考》卷65《職官考十九》,第588下欄;參見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修訂版),第6章“兩宋俸祿制度” (楊果撰寫),第248頁。

[69] 章如愚:《群書考索·后集》卷16《吏祿》,《四庫類書叢刊》第937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12頁。

[70] 王應(yīng)麟:《玉海》卷135《紹興重修祿秩新書》,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書店,1987年,第2521頁。

[71]《文獻(xiàn)通考》卷六五《職官考》十九《祿秩·宋》,第590頁上欄。

[72]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3頁上欄。

[73]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2頁下欄

[74]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5頁下欄。

[7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4頁下欄—4605頁上欄。

[76] 《宋會要輯稿·兵一七》,第8969頁上欄;岳珂編:《鄂國金佗續(xù)編》卷5《絲綸傳信錄·紹興元年》,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206頁。

[77] 汪圣鐸《兩宋財政史》第六章《軍費開支》第二節(jié)《軍隊俸祿制度》,中華書局1995年,第405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8、4604頁下欄。

[78] 《宋史》卷169《職官志九》,第4061頁。

[79]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08,神宗元豐三年九月乙亥,第7484頁。

[80] 《宋史》卷170《職官志十》,第4076頁。

[81] 趙升:《朝野類要》卷2《爵祿·食邑》,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3頁。

[82]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8頁上欄。

[83]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5頁上欄。

[84] 《宋史》卷472《奸臣·蔡京傳》,第13726頁。

[8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4頁上欄。

[86] 《宋大詔令集》卷178《定百官俸詔(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甲寅)》,第641頁。

[87] 《宋大詔令集》卷178《令文武群臣料錢依舊支現(xiàn)錢詔(大中祥符八年十二月戊寅)》,第641頁。

[88]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08,神宗元豐三年九月乙亥,第7482—7483頁。

[89]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30頁注文。

[90] 汪圣鐸《宋朝文官俸祿與差遣》,見鄧廣銘 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xué)出版社1991年,第181、182頁。

[91]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記載,“添支”錢中有“都提舉市易司”,該司系神宗熙寧六年十月二日(辛未)由“提舉在京市易務(wù)”改。此可證該《祿令》為《熙寧祿令》。

[92]《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08、4109頁。

[93] 《宋大詔令集》卷五五《富弼拜集賢相制·至和二年六月戊戌》,第279頁。

[94]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01、4102頁

[95] 宋趙升撰 王瑞來點?!冻邦愐肪砣毒舻摗な骋亍?,第73頁。

[96]“支破添支”中“支破”為動詞,為“發(fā)放”、“頒給”之意,支破添支指是發(fā)放添支錢。作者誤將“支破”視為俸祿的一種名目。(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修訂版),第6章“兩宋俸祿制度”(楊果撰寫),第264頁)

[97]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1、4592頁。

[98]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3頁。

[99]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卷158《選舉志四》,第4117、3708頁。

[100]  宋鄧名世撰《古今姓氏書辯證》卷一○《苖》,《四庫全書》第922冊、第118頁。

[101] 宋孫汝聽編《蘇潁濱年表》,《蘇轍集》,“附錄”,上海古籍貫出版社1987年,第1788頁。

[102]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2頁。

[104]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6頁。

[10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0、4591頁。

[106] 衣川強(qiáng)《宋代文官俸給制度》前篇《以文官為中心論宋代的俸給·前言》,第1頁。

[107] 汪圣鐸:《宋朝文官俸祿與差遣》,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第182頁。

[108]《舊五代史》卷111《周書·太祖紀(jì)二》,第1714頁。

[109]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19—4221`頁。

[110] 《禮記正義》卷12《王制》,《十三經(jīng)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1980年,第1337頁中—下欄。

[111] 《隋書》卷24《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2019年,第755頁。

[112] 《文獻(xiàn)通考》卷65《職官考十九》,第591、592頁。

[113]《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5頁。

[114]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15頁。

[115] 高承:《事物紀(jì)原》卷1《天地生物部·職田》,《叢書集成初編》第1209冊,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8頁。

[116] 王應(yīng)麟:《玉?!?78《食貨·職田·咸平職田》,第3263、3263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15頁、4616頁。

[117]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5,真宗咸平二年七月甲申,第995、996頁;《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5、4146頁。

[118] 《宋史》卷188《任布傳》,第9683頁。

[119] 《宋史》卷9《仁宗紀(jì)》,第178頁。

[120] 《宋大詔令集》卷178《罷職田詔(天圣七年八月丁亥)》,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641頁。

[121] 《宋史》卷9《仁宗紀(jì)一》,第187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17頁下欄。

[122] 《宋史》卷9《仁宗紀(jì)一》,第189頁.

[123] 有的地方官差公人到職田處撲合收納田租,按規(guī)定,“肥沃處每畝不得過五斗”,(《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6頁:《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19頁。)依此計算,最低一等縣令、縣尉職田2頃,年收入100石;最高一等都督知州、知府為20頃,年收入達(dá)1000石。

[124]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19頁上欄。

[12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20頁下欄—4521頁上欄;《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8—4149頁。

[126]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24頁上、下欄。

[127] (請補充)

[128] 王應(yīng)麟:《玉海》卷177《紹興復(fù)職田》,第3264頁。

[129] 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12《版籍類·職田》,《宋元方志叢刊》第8冊,中華書局,1990年,第7886—7887頁。

[130] 所言“本州島職田大率不能如制”,據(jù)畢仲衍《中書備對》統(tǒng)計諸路職田數(shù),福建路諸州軍職田為“五百三十八頃五十六畝” 。(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校注》第2卷下4《職田》,開封:河南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第256頁;并參《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第7476頁上欄)

[131] 如平江府昆山縣,在南宋理宗淳佑十二年(1252)所修的《淳佑玉峰志》中明確記載該縣職田課利錢的分配數(shù):知縣為446石6斗1升、縣丞為304石5斗8升、主簿為229石8斗9升、監(jiān)務(wù)為187石4斗7升、楊林巡檢為121石7升。(凌萬頃、邊實纂修:《淳祐玉峰志》卷中《職田租米》,《宋元方志叢刊》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年,第1070頁)

[132] 陳襄:《州縣提綱》卷1《俸給無妄請》,《叢書集成初編》,第932冊,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8頁。

[133]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243,神宗熙寧六年三月壬申,第5927頁。

[134]《宋會要輯稿·食貨八三》,第7638頁下欄。

[135]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第7476頁上、下欄。

[136] 趙翼著,王樹民校證:《廿二史札記校證(訂補本)》卷25《宋制祿之厚》,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533頁。

[137]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22—4123頁。

[138] 《舊唐書》卷18上《武宗紀(jì)》,第595頁。

[139] 《舊唐書》卷43《職官志》,第1835頁。

[140] 《舊五代史》卷111《周書·太祖紀(jì)二》,第1714頁。

[141]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3頁。

[142]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6頁。

[143] 《宋史》卷472《奸臣·蔡京傳》,第13724頁。

[144]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5頁。

[145] 曹家齊:《宋代驛劵考略》,《宋史研究雜陳》,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183頁。

[146]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07,仁宗天圣七年三月甲戌,第2503頁。

[147] 《宋會要輯稿·方域一〇》,第9469頁下欄。

[148] 曹家齊:《寧閥驛劵考略》,《宋史研究雜陳》,第191頁。

[149] 成尋:《新校參天臺五臺山記》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57、358頁。

[150] 《宋史全文》卷七上《宋仁宗一》,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311頁。

[151]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5頁。

[152]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80,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四月,第1824頁。

[153] 曹家齊:《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開封:河南大學(xué)出版社,2002年,第61頁。

[154] 《慶元條法事類》卷10《職制門·舍驛·驛令》,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xù)編》第1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7頁。

[155] 李元弼:《作邑自箴拾遺》第10《登途須知》,《四部叢刊續(xù)編》史部第38冊。

[156] 樓鑰:《樓鑰集·補遺》,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冊,第2132、2133頁。

[157]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94,真宗天禧三年十一月辛未,第2171頁。

[158]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93,哲宗紹圣四年十一月丙寅,第11697頁。

[159]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51,紹興二年二月癸未,第1062頁。

[160] 許及之:《宋尚書右仆射觀文殿學(xué)士正議大夫贈特進(jìn)洪公(適)行狀》,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6357,第280冊,第314頁。

[161]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64,哲宗元祐佑六年八月庚戌,第11087頁

[162] 《宋會要輯稿·方域一〇》,第9470頁上欄。

[163] 《慶元條法事類》卷10《職制門·驛舍》,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xù)編》第1冊,第176頁。

[164]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80,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四月,第1824頁。

[165] 如仁宗嘉佑四年三司使張方平主持制訂的《嘉佑驛令》三卷。(《宋會要輯稿·方域一〇》,第9470頁上欄)

[166] 《宋史》卷163《職官志三》,第3849、3850頁。

[167] 《宋會要輯稿·方域一〇》,第9469頁下欄。

[168] 《宋史》卷194《兵志八》,第?頁。

[169] 《宋史》卷42《理宗紀(jì)二》,第?頁。

[170]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23頁。

[171] 《漢書》卷3《高后紀(jì)》,第96、97頁。

[172] 汪圣鐸:《宋代官員俸祿和其它頒給分項考析》,《中華同人學(xué)術(shù)論集》,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36頁。

[173]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23頁。

[174]  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147,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冊,第338頁。

[17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6頁上欄。

[176]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6頁上欄。

[177]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四》,第2656頁下欄—2657頁上欄。

[178] 《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一》,第7153頁下欄。

[179] 《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一》,第7158頁下欄。

[180] 馬光祖修,周應(yīng)合纂:《景定建康志》卷22《城闕志·軒亭》,《宋元方志叢刊》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674頁。

[181]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6頁上欄。

[182] 《宋會要輯稿·崇儒二》,第2774頁上欄。

[183]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2頁注文。

[184]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4頁下欄。

[185]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6頁下欄。

[186]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2頁注文。

[187]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公費會食與月餐錢、折食錢等,是不同性質(zhì)的二回事。朱瑞熙《宋代官員公費用餐制度概述》專門論及月餐錢:“宋代官員還按月領(lǐng)取月膳食津貼。膳食津貼,最初有餐錢或食錢,后來逐步增多,有廚食錢(食錢)、廚料米面、折食錢等數(shù)種。”《上海師范大學(xué)學(xué)報》1999年第4期)與“宋代各類、各級官員公費用餐規(guī)定”分開。這是正確的。公費筵宴、廊下食、堂食、宴請、設(shè)會之類,賜食之類,這屬于公款吃喝,不屬于俸祿制。本文論述的餐”,則屬于于可稱之為“宋代官員膳食津貼”的官俸范圍;而御廚折食錢是餐錢的外延,屬職事補貼。

[188] 《舊唐書》卷18上《武宗紀(jì)》,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585頁。

[189] 《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24-4125頁

[190]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6頁上欄;參《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24頁。

[191]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6頁上欄。

[192]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19,仁宗景祐三年九月乙未,第2808頁。

[193]《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66頁上欄;參《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第4125頁。

[194] 趙升:《朝野類要》卷3《爵祿·茶湯錢》,第73頁。

[195] 陳襄:《州縣提綱》卷1《俸給無妄請》,《叢書集成初編》第932冊,第8頁。

[196]《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29頁上欄。

[197]《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第4628頁下欄—4629頁上欄。

[198]《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34頁。

[199]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二》,第7584頁上欄。

[200] 佐伯富:《關(guān)于宋代的公使錢:地方財政研究》,《東洋學(xué)報》第47卷1、2號,1964年;俞忠憲:《宋代公使錢研究》,鄧廣銘、徐規(guī)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1984年年會編刊),第?頁;黃純艷:《論宋代公用錢》,《云南社會科學(xué)》2002年第4期;林天蔚:《宋代史事質(zhì)疑》,臺北:臺灣商務(wù)印書館,1987年,第?頁。

[201]《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3124頁下欄。

[202]《宋會要輯稿·食貨二一》,第6461頁上欄。

[203] 《周禮注疏》卷13《地官·遺人》,《十三以注疏》,第728頁上欄。

[204]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41,仁宗慶歷三年五月乙未,第3348、3385頁。

[205] 王明清:《揮麈錄·后錄》卷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2頁。

[206]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35頁下欄。

[207]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65,真宗景德四年六月癸丑,第1464頁。

[208]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30頁下欄。

[209] 尹洙:《分析公使錢狀·慶歷三年七月》,《全宋文》卷583,第27冊,第317、318頁。

[210]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4頁。

[211] 《宋史》卷30《高宗紀(jì)七》,第556、564頁;《宋史》卷113《宰輔表四》,第5560頁。

[212] 《宋史》卷464《外戚·李用和傳》,第13565頁。

[213]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5頁下欄—4606頁上欄。

[214]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88頁上—下欄。

[215]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4頁;并參《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24頁下欄—2125頁上欄。

[216]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24—2127頁下欄。

[217]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24頁;并參畢仲衍撰,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校注》第2卷下6《公使錢》,第257—263頁。

[218] 俞忠憲:《宋代公使錢研究》,鄧廣銘、徐規(guī)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1984年年會編刊),第87頁。

[219] 范能浚編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政府奏議》卷下《邊事·再奏張雪張亢》,南京:鳳凰出版社,2019年,第572頁。

[220] 《蘇軾文集》卷35《申明揚州公使庫錢狀》,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3冊,第985頁。

[221]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26頁上欄。

[222]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第2124頁上欄。

[223] 《宋史》卷172《職官志十二》,第4144頁。

[224]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公使庫》,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394—395頁。

[225]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公使庫》,第395頁。

[226] 《宋史》卷304《劉湜傳》,第10075頁。

[227] 《宋史》卷095《尹洙傳》,第9837頁。

[228] 范能濬編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政府奏議》卷下《邊事·奏葛宗古》,第578頁;并參竇儀等:《宋刑統(tǒng)》卷15《假借官物不還》,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44頁。

[229] 《慶元條法事類》卷9《職制門·饋送·廄庫敕》,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xù)編》第1冊,第168頁。

[230]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592頁上—下欄。

[231] 《宋會要輯稿·食貨二一》,第6461頁上欄。

[232] 《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七》,第4603頁下欄。

[233]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公使庫》,第3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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