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簽“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一字之差,結果完全不同!,我們都知道入職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簽的到底是不是勞動合同,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等到發(fā)生糾紛時,才發(fā)現原來是勞務合同,這時你的很多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那么,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qū)別?記住,以下這些情形你務必要搞清楚。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則不確定,即可以是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
(2)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勞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的地位,不存在管理關系,有的僅是經濟關系;
(3)內容不同: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除此之外,還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而勞務合同關系中,一方只需給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而不需要購買社保,因此,若勞動者要求對方為其購買社保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4)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合同發(fā)生糾紛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糾紛則依據《合同法》進行審理,不能適用勞動法。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相比,對我們勞動者更有利的是勞動合同。而區(qū)分我們應該簽“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的,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除了以下這些情形是按勞務關系處理外,其他的通常為勞動合同:
1、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人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是指年齡在16周歲至退休年齡范圍的,有勞動能力的中國公民;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都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除外),因此,就算用人單位沒有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只要其與勞動者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的,都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雙方簽訂的為《勞動合同》,否則為《勞務合同》。
2、已領取養(yǎng)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員;
依法可以享受養(yǎng)老待遇的退休人員因為已達退休年齡,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其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因此,這些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為《勞務合同》。
3、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兼職人員;
這個是指具備勞動主體資格的人已經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其他地方以兼職身份繼續(xù)工作的,這種情形不需要與后用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4、企業(yè)內退人員等;
內退,也即在企業(yè)內部提前退休的意思,但實際上雙方又保留勞動關系,由原單位繼續(xù)購買社保,只是員工無須在崗的情形,因此這種內退人員在另一單位就業(yè)的,按勞務關系處理,新的用人單位不必為其購買社保。
5、臨時用工也可以是勞務合同;
因為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不像正式的員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這種情形下雙方的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可簽訂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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