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醫(yī)學專業(yè)人士閱讀參考如何快速識別高血壓急癥,合理選擇降壓藥物?高血壓急癥不僅發(fā)病急,而且預后較差,這類患者如不及時進行降壓治療,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快速識別、合理選擇降壓藥物對高血壓急癥患者的預后至關重要。一起來看看吧什么是高血壓急癥?高血壓急癥是一組以急性血壓升高,伴有靶器官損傷,或原有功能受損進行性加重為特征的一組臨床綜合征。若收縮壓(SBP)≥220mmHg和(或)舒張壓(DBP)≥140mmHg,無論有無癥狀,都應視為高血壓急癥。某些患者既往血壓增高已造成相應靶器官損傷,未接受系統(tǒng)的降壓/器官保護治療,或降壓治療不充分,就診時血壓雖未顯著升高,但檢查明確提示已經并發(fā)急性肺水腫、主動脈夾層、心肌梗死或急性腦卒中者,也應被視為高血壓急癥。高血壓急癥有哪些臨床表現(xiàn)?高血壓急癥的臨床表現(xiàn)因臨床類型不同而異,但共同的臨床特征是短時間內血壓急劇升高,同時出現(xiàn)明顯的頭痛、眩暈、煩躁、惡心嘔吐、心悸、氣急和視力模糊等靶器官急性損害的臨床表現(xiàn)。常累及的靶器官有眼、心、腦、腎等,主要表現(xiàn)為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ACS)、急性腦卒中、高血壓腦病、急性心力衰竭、急性主動脈夾層、子癇前期和子癇等。表1 高血壓急癥患者靶器官損害臨床表現(xiàn)高血壓急癥的降壓原則血壓控制并非越快越好,也并非越低越好,要在對患者充分評估的基礎上,有節(jié)奏、有目標地降低血壓,避免快速降壓導致的重要器官的血流灌注明顯減少。■ 高血壓急癥早期降壓原則:1. 初始階段(1h內)血壓控制目標為平均動脈壓(MAP)的降低幅度不超過治療前水平的25%。2. 在隨后的2~6h將血壓降至較安全水平,一般為160/100mmHg左右,但需根據(jù)不同疾病的降壓目標和降壓速度進行后續(xù)的血壓管理。3. 當病情穩(wěn)定后,24~48h血壓逐漸降至正常水平。■ 高血壓急癥相關疾病的降壓原則:1. ACS:患者血壓控制在130/80mmHg以下,但維持DBP>60mmHg。推薦藥物:硝酸酯類、β受體阻滯劑、地爾硫卓;利尿劑及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ACEI)、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ARB)。2. 急性左心衰:患者在初始1h內平均動脈壓(MAP)的降低幅度不超過治療前水平的25%,目標血壓SBP<140mmHg,但不低于120/70mmHg。在聯(lián)合使用利尿劑基礎上,推薦擴血管藥物:硝酸酯類、硝普鈉、烏拉地爾和ACEI、ARB。3.急性缺血性卒中:溶栓患者血壓應控制在<180/110mmHg;不溶栓患者降壓應謹慎,當SBP>220mmHg或DBP>120mmHg,可以控制性降壓,1h內MAP降低15%,但SBP不低于160mmHg。推薦降壓藥物優(yōu)選拉貝洛爾、尼卡地平,次選硝普鈉。4. 腦出血患者:血壓升高時,沒有明顯禁忌證情況下,把SBP維持在130-180mmHg。推薦藥物:拉貝洛爾、尼卡地平、烏拉地爾??陕?lián)合甘露醇等脫水治療。5. SAH患者:建議血壓維持在基礎血壓以上20%,動脈瘤手術之后SBP可以維持在140~160mmHg。推薦藥物:尼卡地平、烏拉地爾、尼莫地平。6. 高血壓腦病:血壓急劇升高時,建議第1小時將MAP降低20%~25%,初步降壓目標160~180/100~110mmHg。推薦降壓藥物:拉貝洛爾、尼卡地平、硝普鈉,可聯(lián)合使用脫水降顱壓藥物甘露醇、利尿劑等。7. 主動脈夾層:在保證組織灌注條件下,目標血壓SBP至少<120mmHg,心率50~60次/分。推薦首選β受體阻滯劑,并聯(lián)合尼卡地平、硝普鈉、烏拉地爾等藥物。8. 重度先兆子癇或子癇:靜脈應用硫酸鎂,并確定終止妊娠的時機。薦靜脈應用降壓藥物控制血壓<160/110mmHg。推薦藥物:尼卡地平、拉貝洛爾、肼屈嗪、硫酸鎂、烏拉地爾。9. 惡性高血壓:降壓不宜過快,數(shù)小時內MAP降低20%~25%。推薦藥物:拉貝洛爾、尼卡地平、烏拉地爾。10. 嗜鉻細胞瘤危象:術前血壓控制在160/90mmHg以下。首選α受體阻滯劑如酚妥拉明、烏拉地爾,也可選擇硝普鈉、尼卡地平。降壓藥物的選擇通常需靜脈給藥,宜采用半衰期短的藥物為主,口服或舌下含服藥物除非靜脈液路建立困難等特殊情況適用,應注意可能引起不可控的低血壓出現(xiàn)。表2 部分靜脈降壓藥物的使用方法、起效時間、持續(xù)時間以及常見不良反應參考文獻:[1]中國急診醫(yī)學教育學院.中國高血壓急癥診治規(guī)范[J].中華急診醫(yī)學雜志,2020,29(09):1154-1161.[2]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急診醫(yī)學分會.中國急診高血壓診療專家共識(2017修訂版)[J].中國實用內科雜志,2018,38(05):42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