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最高法:城鎮(zhèn)子女有權繼承農(nóng)村征地安置補償款嗎?
我們很多當事人的戶籍從原有農(nóng)村變?yōu)槌擎?zhèn),因為宅基地是基于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申請取得,一般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因房屋只要存在就可以繼續(xù)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屬于公民個人財產(chǎn),依法享有不動產(chǎn)物權,就算戶口遷出涉案房屋被拆遷仍然要給予補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以最高院之案情講解城鎮(zhèn)戶口涉拆遷補償?shù)膯栴}。祖輩去世后并非導致繼承人沒有訴訟資格,因此宅基地使用權的喪失并非是導致繼承人資格喪失的理由,而是其房屋已經(jīng)被拆除,對土地上的房屋喪失了所有權。但房屋本身的補償款任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案情簡介
(2019)最高法行申84號
上世紀初袁楠楠(化名)離開原籍粑粑縣山塘組,前往大城市務工而后并轉為城鎮(zhèn)戶籍,其子袁漂亮出生后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zhèn)居民。2000年,袁大粗經(jīng)哥哥袁楠楠同意,向相關部門申請拆除袁楠楠的精裝修農(nóng)村新房,希望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別墅,衡南縣政府為袁大粗頒發(fā)了3405號拆除許可證。
袁楠楠年滿99歲去世,后袁楠楠所在地政府與袁大粗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袁大粗取得巨額拆遷補償款,袁漂亮及其子袁大果知悉后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與袁漂亮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高院判決因為補償款已給予袁大粗,判決通過民事訴訟等解決補償款。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袁漂亮之父袁楠楠所有,袁楠楠去世后,袁楠楠作為非群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袁大粗對原房屋拆除已經(jīng)喪失,袁漂亮作為袁楠楠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系,袁漂亮請求撤銷3405號證,原告主體資格存在疑問。
史律師評析
本案雖然最高院駁回資格問題,這并非我們關注本案的原因,法院并非否定袁漂亮的補償款權益,而是原案情中的律師的訴訟請求的提出有所不當,根據(jù)最高院的精神可以通過以袁大粗為原告提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袁漂亮與袁大粗的補償款糾紛。農(nóng)村的宅基地,首先要保護好房屋,不能任意被拆除,涉案房屋拆遷,要及時聘請拆遷律師維權。
第一,農(nóng)村居民轉為城鎮(zhèn)戶籍后,并非喪失地上房屋所有權,但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將不能繼續(xù)使用,由集體經(jīng)濟組織收回處置,因此,戶口遷出后,要注意對宅基地房屋的維護。
第二,拆遷補償利益的繼承問題:如果遇到房屋拆遷,宅基地的拆遷補償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地上房屋的補償,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chǎn),子女戶口在哪里,都有權繼承,享受拆遷補償費;另一種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個部分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費,土地所有權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所有村民均享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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