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常常會被勞動者視為“鐵飯碗”
但話又說回來
難道有了這份合同
單位就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了嗎?
下面這個案例,給你講明白
案例還原
A單位有一名員工,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這名員工因在工作中不負責任,嚴重失職,并收受賄賂,對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單位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這名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不服,認為自己與單位所簽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不能解除。
先來弄明白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吧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終止日期。
那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的嗎?
案例解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是終身合同,只要出現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便可以解除。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條規(guī)定不僅說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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