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初年,平西、平南、靖南三王列藩分鎮(zhèn)南疆,勢傾朝野。吳三桂勢力尤張,奏立十鎮(zhèn)總兵官,皆其親信。連兵數十萬,運七布政司錢糧協(xié)濟之,所屬文武將吏拜除,疏請必從,謂之 “西選”。康熙十二年 ( 1673) 底,吳三桂倡亂于滇黔,天下騷動。隨后,耿精忠叛于閩,尚之信叛于粵東,孫延齡叛于粵西,三藩四部反亂勢力迅即奄有云南、貴州、四川、湖南、廣東、廣西、福建全境,而江南、江西、浙江、陜西、湖北諸省亦皆被兵。蒙古察哈爾部布爾尼復反于關外,山西駐防蒙古兵叛應之。其安靖未有事者,惟京師及山東、河南等地而已。當是時,清王朝遇到定鼎中原以來最危急時刻。戰(zhàn)火肆虐八年之久,終以“三藩”覆滅告終。關于清廷對“三藩”余部處置問題,學界已有探究,唯獨對“三藩”人口編入內務府管領 ( hontoho,直譯琿托和) 史事,因漢文史料語焉不詳,鮮有涉及。本文擬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務府奏銷檔》十件滿文檔案 ( 康熙朝九件,雍正朝一件) 為基本史料,以內務府管領中“尚藩 ( 尚之信) ” 人口為重點,就其來源、成分、分布、待遇以及內部差異等問題作一初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尚藩”人口來源與主要成分
康熙二十年 ( 1681) 十月十四日,清廷取得云南大捷,全省蕩平,標志著曠日持久的“三藩之亂”以清朝勝利告終。清廷將分解三藩余部,作為善后的一項重要措施。戰(zhàn)亂前,三藩中,吳三桂領 53 佐領,兼轄綠旗兵萬有 2 千,加以余丁 4 千。平南王尚可喜麾下,有 15 佐領甲兵,另有綠旗兵 6 千。時人稱尚藩“一軍萬人,通計家口不下數萬”,①可知尚藩兵力,約有上萬,合并老稚閑丁,人口不少于數萬。耿藩亦有 15 佐領,同時兼轄綠營 7 千。
在長達八年戰(zhàn)亂中,所謂“三藩四部”中的吳、耿二藩以及孔藩女婿孫延齡部,均遭受嚴
① 勒德洪: 《平定三逆方略》卷 1,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重損失。惟獨尚藩之信,因長期置身主戰(zhàn)場之外,加以對清廷叛而復降、首鼠兩端,① 所部實力未受重創(chuàng)。尚藩投降初,康熙帝曾命其“精選萬人”赴廣西。②康熙十九年初,尚之信護衛(wèi)張永祥、張士選赴京首告其謀叛。康熙帝命刑部侍郎宜昌阿等赴廣東窺伺其狀。五月,尚之信被逮,藩兵8 千 ( 綠營兵6 千,余丁2 千) 聽信分調云南之謠傳,幾乎釀成兵變。以上均說明其兵力仍很雄厚。
然而,尚藩擁有重兵,不僅沒有成為他在戰(zhàn)后向清廷邀功領賞的資本,反而隨著戰(zhàn)事結束,成為被清帝“賜死”的肇禍之端。個中緣由,學者已有鞭辟入里的剖析,在此不贅。隨著尚之信被賜死,其弟之節(jié)、之瑛、之璜及部將親信被斬首,尚藩屬部頓時群龍無首??滴醵晔拢壑I議政王等曰: 今逆賊殄滅,疆宇以次平定。耿精忠、尚之信屬下旗員,俱應撤還京師,量行安插。③在尚藩、耿藩旗員撤回京師同時, “尚藩”名下各色“家人” ( booi) ,④ 作為籍沒對象,也集中編隊,遷往京師。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內務府大臣圖巴等奏:
去年十一月內,臣等衙門奏文內稱: 往查尚之信戶口官員來時,請將今來人內之蒙古、舊人、各色匠人、單身婦女、女孩并入管領 ( hontoho) ,成對人 ( juru urse) ⑤ 按管領下人等級各給予一兩錢糧、口米; 其中應賞之人,交戶部,賞給之處俟出來時取辦,等語。奉旨: 尚之信家蒙古、舊漢人、婦人、女孩,俱著入于管領,挑取披甲、護軍。尚之信若有置買舊人,亦著收入管領。其新人停交戶部,收攬后如數奏聞,余依奏。遵旨議奏,查得: 尚之信頭隊之人四千一百六十,此輩中另立之人 ( enculeme ilibuha niyalma) 四百二十三,其中,尚之信諸子、妻,弟諸子、妻,閑散婦人共計八十六; 家中寡婦、單身女孩四百七十六; 蒙古男人二,婦人四,男孩一,女孩一; 朝鮮男人五,婦人七,男孩三,女孩三; 舊漢人男人七十,婦人一百四,男孩五十五,女孩二十一。此外,新漢人三千三百二十二,其中各色工匠三百九十八,大夫二,廚子十六,鳥槍手七十一,鼓手十,蹴球手四,會彈三弦等樂人四,戲子二。臣等議得: 除將尚之信諸子、妻,弟諸子、妻,閑散婦人等入于管領外,家中寡婦、單身女孩、蒙古、朝鮮、舊漢人亦入于管領。各色工匠、大夫、廚子、鼓手等交該處,甄別合格者使入于管領,不及者悉數交拖克索 ( tokso,莊屯) 。應賞之處分別記名亦交拖克索辦理,若出賞項,由拖克索領取賞給。又各項另立之人等,先前既全部給還原主( da ejen) ,請將此另立之人亦照舊例給還原主,等語。⑥
茲以此奏折為基本史料,并參據其他檔案,就尚藩人口遷居京城并編入內務府的情況,略作考察:
① 據《清圣祖實錄》卷 91,康熙十九年八月甲申: “先是吳三桂反,尚之信欲其父尚可喜從賊,迫之不已,尚可喜憤死,尚之信遂降吳逆。及其歸正,仍懷兩端。上數命進兵潮州、湖南,尚之信不行。永興危急,亦坐視不救,后雖出師,輒自引退?!?br>
② 《清圣祖實錄》卷 72,康熙十七年三月癸未。
③ 《清圣祖實錄》卷 98,康熙二十年十月壬辰。
④ 在清初滿文文獻中,滿語“booi”,直譯“家的”,一般系“家奴”( booi aha) “家人” ( booi niyalma) 之縮略語。因“booi”指稱身份不一,故清代以來,“booi”即有“家人”“家奴”“奴仆”“家的”等多種意譯。在《內務府奏銷檔》中,凡“逆藩”人口,滿文均寫為某某人“ booi” ( 直譯“包衣”) 。而作為“booi” 一稱主體 ( 即家長) 的,如“ ang jy sin booi”,漢文對譯為“尚之信家 ( 的) ”; “geng jing jung booi”,漢文對譯為“耿精忠家 ( 的) ”。在筆者所引雍正四年滿文檔所附《挑選女子人口莊頭花名冊》( 漢文檔) 中,“booi”的對譯就是“家”,如“吳三桂家”、“尚之信家”等。在此種語境下,“booi”實際是“逆藩”家庭成員、近親以及依附其名下各色人員的一個泛稱。在本文中,筆者將根據檔案的具體語境,將滿文“booi”,酌情譯為“家”、“家 ( 的) ”、“家人”、“戶下”或“奴仆”。
⑤ “成對人”是滿文“juru urse”的直譯,結合檔案的具體指代對象,知其指一對夫妻與其未婚子女共組的一個家庭。
⑥ 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遵旨議奏事》( 原檔滿文,筆者翻譯,下同) ,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6 冊,第 27—30 頁。
(一) 北遷人數。據上引奏折,康熙二十年十一月,從廣東遷往京城的尚之信“頭隊”人口共有 4160 人。既然說是“頭隊”,那么,從邏輯關系推測,應該還有二隊乃至三隊。此僅就尚藩一家而言,如果再加上吳藩、耿藩以及孔藩孫延齡殘部,則“三藩四部”編入內務府的人數應相當可觀,由此導致內務府人口膨脹,應無疑義。
(二) 主要成分。編入內務府的“尚藩”人口多,成分復雜,據奏折記載,有如下幾類:
1. “新漢人”與“舊漢人”。在“頭隊”4160 人中,新漢人 ( ice nikan) 3322 人,其余為舊漢人 ( fe nikan) 。按,清初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均有新舊之分?!靶隆迸c“舊”,以入旗時間先后劃限,且隨時間推移,“新”“舊”界限也有變化。清廷對編入內務府的尚藩家人援用此概念而劃分新舊,不足為奇。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 在這部分人中,何者為“舊”? 何者為“新”? 依據對上引檔案的考察,可知“舊漢人”包括尚藩諸子侄夫婦、遼東舊漢人、舊奴仆、舊匠人,以及關外時期投附的蒙古、朝鮮人,主體為北方人?!靶聺h人”,則指入關后以及征服南方過程中的歸附人員,主體為南方人,包括各種匠人、醫(yī)生、廚子、戲子等。
清廷為何將尚藩人口劃分“新”“舊”? 很可能是基于對“舊人”滿洲化程度普遍高于“新人”,且其男丁尚勇好斗、體魄強健的認知,即時人所說: “尚藩”新人“率多南方召募之人,大抵皆市井游惰竄居其中”; 舊人即所謂“老營舊部”,多系邊關河朔之人,“服食嗜好與滿人漢軍不殊”。①康熙帝在談到如何對待吳藩降兵時也說過: 其旗下人, “健丁頗多”。② 或者正是基于此種認知,他諭令將尚藩中的“舊漢人”全部編入管領,或當兵食餉,或服役當差; 至于“新漢人”,則鑒別后區(qū)別對待,一部分合乎條件者編入管領,其余則編入拖克索 ( tokso,莊屯) 。
2. “尚藩”子弟妻孥。在沒入內務府各色人員中,身份最特殊者當屬“罪藩”與“罪臣” 子弟妻孥?!白锓敝溉準?, “罪臣”則指死心追隨“三藩”,為其效盡犬馬之勞而被清廷視為“罪大惡極”的軍政要員。《內務府奏銷檔》記載,“罪藩”、“罪臣”主要有: 吳三桂、耿精忠、尚之信、孫延齡、③ 尚崇謐、④ 吳應真、⑤ 譚天倫、⑥ 祖宏勛、⑦ 江元勛,⑧ 偽將軍巴養(yǎng)元、⑨五什三10等。這些“罪藩”“罪臣”,或嬰城固守以致身亡,或死心塌地戰(zhàn)死沙場,或叛而
① 潘耒: 《廣南藩兵議》,賀長齡: 《清經世文編》卷 70 《兵政一》,光緒十二年思補樓重校本。
②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五日,中華書局,1984 年,第 952 頁。
③ 孫延齡,隸漢軍正紅旗,早年娶定南王孔有德之女孔四貞,有寵于朝中。康熙四年,任廣西將軍。十二年吳三桂叛清,康熙帝命孫延齡為撫蠻將軍,與廣西巡撫馬雄鎮(zhèn)一起鎮(zhèn)守廣西,但孫延齡于十三年投向吳三桂。不久,孔四貞勸其反正,上書乞降,康熙帝準許,孫延齡準備叛吳投清。吳三桂計殺孫延齡與馬雄鎮(zhèn)。
④ 尚崇謐,尚之信長子,娶大學士圖海女,死亡時間不詳,或與尚之信等同時處死。據尚久蘊《關東〈尚氏宗譜〉七修歷程及其史學價值》,崇謐字靜伯,號默庵,清廷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其“乃參領兼佐領加二級尚維邦之祖父”為由,誥贈資政大夫,妣蘇氏與何氏誥贈夫人。崇謐次子尚玉興及妻宋氏在同一天誥贈資政大夫及夫人。之信重孫尚維邦在同一天誥封資政大夫,妻那拉氏誥封夫人。李治亭、柳海松主編: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遼寧民族出版社,2016 年,第 346 頁。
⑤ 吳應真 ( u ing jen) ,應為吳三桂侄輩,身世不詳。
⑥ 譚天倫,四川總兵官譚宏之子。譚宏原為南明將領,順治十六年降清,康熙十三年叛應吳三桂,降而復叛,康熙十九年死于達州。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二十一年八月壬寅條記載: “刑部題: 逆賊譚宏案內譚天倫等九人應即伏法。得旨: 逆賊之子弟應照定例正法,但其中有身與其事行惡者,亦有無知牽累者,若概置于法尚覺可憫,譚天倫既系譚宏之子可即正法,陳樸等八人乃無知連累俱從寬免死,撥與盛京披甲新滿洲為奴?!眳⒁姟犊滴跗鹁幼ⅰ吠瑮l,第 889—890 頁。
⑦ 祖宏勛,原耿精忠麾下總兵官,三藩之亂中叛而復降,康熙二十一年正月處斬。
⑧ 江元勛,原耿精忠麾下總兵官,三藩之亂中叛而復降,康熙二十一年正月被凌遲處死。
⑨ 巴養(yǎng)元,吳三桂麾下將軍,康熙二十年清軍破昆明城,巴養(yǎng)元等降,命械送京城,康熙二十一年正月斬梟示眾?!犊滴跗鹁幼ⅰ?,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十九日,第 813 頁。
10 五什三 ( uisan) ,內務府包衣佐領下人,任經略莫洛標下總兵官,隨征叛將陜西平涼提督王輔臣,投降??滴醵耆卤磺逋⑻帞??!犊滴跗鹁幼ⅰ罚滴醵耆?,第 973—974 頁。
復降終被清廷清算,而無論死因如何,其妻妾子弟乃至故舊,均難逃被抄家籍沒并編入內務府為奴為仆的厄運。而其身份,亦比普通旗人卑賤。康熙帝曾謂: “全國大概無不感激朕恩者。惟有包衣牛錄、渾托霍 ( 筆者按,即管領) 內惡劣者,原系其祖宗為我祖先誅戮俘獲為奴之卑賤者,與今旗人不同”,①即此之意。在前引檔案中,內務府曾奏準將尚之信諸子侄并妻孥,包括與之關系密切的閑散婦人 86 人,編入管領。②然而數天之后,康熙帝又諭令終止此議,③即免于編入管領。不管這些人后來歸宿如何,這一改變至少說明,在處置“罪藩”子弟問題上,康熙帝對尚之信與其他“罪藩”是有所區(qū)隔的。④而此種態(tài)度,在其他記載中也不乏蛛絲馬跡。
首先一點,康熙十九年八月,康熙帝密諭: 尚之信雖經犯法,伊等妻子不可令卑賤小人陵辱,應查明嚴禁,遣人護送來京。⑤ 護送到京以后如何安置? 史書缺載。而據《尚氏宗譜》追述: 尚之信妻子曾被“籍沒入官”,至四十一年,帝始令“歸宗完聚,仍賜田宅奴仆服役贍養(yǎng)”。據此來看,尚之信妻孥乃至近親子弟即便未被編入管領,也還是被沒入內務府,直到二十年后始被開釋。無獨有偶,尚之信沒入內務府的五女,亦同時獲“特恩擇配,復賜奴仆、妝奩”。此事不見于官書,只載于《尚氏宗譜》卷二“大房”。但從情理上講,這種浩蕩“皇恩”絕非尚氏宗裔敢于杜撰,當是實情。
康熙帝賜死之信,對其弟和碩額駙之隆、之孝等及所屬人員卻俱從寬免。多年后,復將之信、之節(jié)等“罪臣”嫡傳子孫,特旨寬宥,不僅拔出內務府,重歸家族,且出任世襲佐領。⑥ 乾隆五十年 ( 1785) 清廷舉辦“千叟宴”,尚氏家族有五人參加,包括之信四世孫維綸、維枚。⑦ 以上均說明清廷在處置尚藩問題上,與對待吳、耿兩藩確有區(qū)別。
究其原因: 其一,在康熙君臣眼中,吳、耿、尚三藩,雖俱冠以“罪藩”之名,但罪惡程度有別。吳是肇事禍首,罪孽深重。康熙帝曾將他與耿精忠作比說: “吳三桂乃本身投誠之人,背恩反叛,自取誅戮。精忠祖父以來,受恩三世四十余年,非素蓄逆謀首倡叛亂者比?!雹?而與次等“禍首”耿藩相比,尚之信“罪孽”更輕,此即大學士明珠所云: “耿精忠之罪較尚之信尤為重大,尚之信不過縱酒行兇,口出妄言,耿精忠深負國恩,擅自稱帝,且與安親王書內多有狂悖之語,甚為可惡?!雹崞涠?,之信父可喜泛海歸降之勞,尤為康熙帝所重,曾說: 平南王尚可喜航海歸誠效力行間,鎮(zhèn)守粵東著有勞績。在三藩四部中,惟有尚可喜始終秉持對清廷忠誠,即 “當通城皆叛時矢志不移。臨歿,猶被服太宗皇帝所賜朝衣,言雖死必葬于海州。倘有知覺,必效力于先帝。其忠誠之心始終無二”。10康熙十九年 ( 1680) 八月,廷臣集議尚之信事。群臣咸以之信惡逆罪大,請置極典。康熙帝念其先人之勞,特賜自盡。11 懲處力度,明顯輕于其他兩
① 《托和齊奏為檢舉奸佞折》,康熙四十三年正月初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 《康熙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 年,第 309 頁。筆者按,同頁下注 1,將“booi nilu”譯為“內府管領”,誤,應為“內府佐領”; 渾托霍 ( hontoho) 意為“管領”。又,同書第 1641 頁《步軍統(tǒng)領托和齊奏報佛保等人劣跡折》,日期注為“康熙□年三月初四日”。結合上引文,知該折應系于康熙三十四年三月初四日。在托和齊折內,有“唯包衣牛錄、渾托和下棍徒,本系斬其祖宗俘而為奴之賤人”語。
② 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遵旨議奏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6 冊,第27—30 頁。
③ 內務府大臣噶魯等: 《為遵旨會議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同上,第 49—53 頁。
④ 據敕諭載: “尚之信、耿精忠罪大惡極法應及族,但念尚可喜、耿仲明航海歸誠,著有勞績,其兄弟俱從寬免罪,屬下人有父兄子弟在賊中者一無所問?!薄肚逦墨I通考》卷 151 《王禮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⑤ 《清圣祖實錄》卷 91,康熙十九年八月丙戌。
⑥ 尚崇璧: 《平南敬親王尚可喜事實冊》,羅振玉編: 《史料叢刊》,民國十三年鉛印本,第 30 頁下至 32 頁下。
⑦ 柳海松、張揚: 《尚氏家族與千叟宴》,李治亭、柳海松主編: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 301 頁。
⑧ 勒德洪: 《平定三逆方略》卷 1,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⑨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第 812 頁。
10 《清圣祖實錄》卷 96,康熙二十年五月甲子。
11 潘耒: 《廣南藩兵議》,賀長齡: 《清經世文編》卷 70 《兵政一》。
藩。說明清廷在懲處“罪藩”及其親屬的嚴厲程度上是有所區(qū)別的。這或者就是康熙帝否決將 “尚藩”子弟編入管領之議,并在多年后加以寬宥的深層原因。同時又說明, “尚藩”妻孥雖未編入管領,但并未改變被沒入內務府的宿命。由此,他們經歷了由漢人藩王眷屬淪為滿洲皇室“罪籍”奴仆的痛苦過程。
3. “尚藩”家人。指“尚藩”名下形形色色役使之人。在沒入內務府的“尚藩”家人中,具有各種專業(yè)技能的工匠最受重視,見于檔案記載者有: 涼帽匠、裁縫、锃磨匠、箭匠、繡匠、雕刻匠、鏨匠、鐵匠、皮匠、弓匠、馬醫(yī)、鐵匠、玉匠、縫甲匠、酒醋匠、氈匠、木匠、累絲匠、玻璃匠、雕蘭匠、背壺匠等。同受青睞的還有具有某項特殊技能之人,如尚之信頭隊中的牧丁、大夫 ( 醫(yī)生) 、廚子、鳥槍手、鼓手、蹴球手、樂師、戲子等。當然,在尚藩家人中,各色工匠數量有限,為數最多的當屬從事各種雜役的仆婦、差役。
清廷將尚之信賜死后,在廣州曾發(fā)生都統(tǒng)賴塔、巡撫金儁與欽差刑部侍郎宜昌阿等沆瀣一氣,瓜分尚藩巨額財產、隱沒其“名下應入官婦女”的重大案件。①案情暴露后,清廷為杜絕此類現象,除嚴懲當事者外,特頒嚴旨: 凡系逆犯應行入官匠役家屬人口,有私帶入京者,令首送到部。若已經私自放出為民者,亦令呈首。嗣后隱匿不首者,系官,交部從重議處。系平人,照例擬罪。其不行詳查之都統(tǒng)等官,下部議處。②此道諭旨,實際反映滿洲皇帝與地方大吏、軍事將領之間為爭奪“尚藩”財產、人口而發(fā)生的明爭暗斗與利益沖突。而清廷意旨,不外乎把上述人等在“抄家籍沒”名義下編充到內務府,而不容臣屬肆意侵蝕。
4,“另立之人”。前引奏折內有“另立之人 ( enculeme ilibuha niyalma) 等,先前既全部給還原主 ( da ejen) ,請將此另立之人亦照舊例給還原主”之句?!傲砹⒅恕币环Q含義不夠清晰。從其詞義推敲,應指尚藩麾下擁有獨立戶籍的“另戶”。③這些“另戶”既被勒令“給還原主”,說明他們中很大一部分,原是滿洲、蒙古人奴仆,早年逃出并歸附于“三藩”屬下。清朝入關初,滿洲蓄奴制度發(fā)達,大批漢人奴仆不堪壓榨,奮起逃亡。不少逃人輾轉歸入“三藩”旗下。順治六年 ( 1649) ,靖南王耿仲明南征廣東,發(fā)生屬下牛錄章京魏國賢、旗鼓劉養(yǎng)正隱匿滿洲逃人案。案發(fā),清廷嚴諭定南王孔有德、靖南王耿仲明、平南王尚可喜: “朝廷及各王府并滿洲下家人多被招誘,事甚的確,諭旨到時,王等即親身嚴察,將所匿逃人盡行刷出?!雹?耿仲明察出三百余逃人,解送京師,上疏請罪。廷議仲明當奪爵。時清廷尚依耿藩之力征廣東,乃諭命寬宥之,只將當事兵丁正法。⑤十一月,耿仲明行至江西吉安府,尚未接到清廷寬宥之旨,惴惴不安,竟畏罪自盡。⑥七年正月,清廷又以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率師征廣東時,隱匿旗下逃人千余名,議削尚、耿王爵,各罰銀五千兩。得旨: 尚可喜、耿仲明等有航海投誠功,免削爵,各罰銀四千兩。⑦ 其時,耿藩已畏罪自盡而清廷尚未得知。耿、尚等王部下,均系遼東漢人,而八旗滿洲役使的漢人奴仆,絕大多數亦為“遼東舊人”。兩者之間,難免有盤根錯節(jié)的親友關系。這應是耿、尚部下不惜鋌而走險,隱匿眾多逃人的緣故。清廷對此類案件一向嚴懲不貸,只是基于策略考慮,才暫且決定對兩藩網開一面。但從耿藩畏罪自盡不難看出, “隱匿逃
①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 914 頁; 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初十,第 918 頁; 《清圣祖實錄》卷 114,康熙二十三年三月癸酉。
② 《清圣祖實錄》卷 112,康熙二十二年九月癸酉。
③ “另立之人”是滿文“enculeme ilibuha niyalma”的直譯,推敲其含義,應指尚之信麾下擁有獨立戶籍的屬人,猶如八旗戶籍中“另戶”( 或稱“正戶”“分戶”) 。參見拙文《八旗戶籍中的旗下人諸名稱考釋》,載《社會科學輯刊》1987 年 3 期。
④ 臺灣“中央研究院”藏: 《內閣大庫檔案》, 《皇父攝政王敕三王刷出所匿逃人稿》,順治六年,檔案號:164074 -001。
⑤ 《清世祖實錄》卷 46,順治六年九月己巳、甲申,十一月壬午。
⑥ 趙爾巽等: 《清史稿》卷 234,第 31 冊,中華書局,1977 年,第 9406 頁。
⑦ 《清世祖實錄》卷 47,順治七年正月己卯。
人”案發(fā),曾引起他內心無法承受的惶懼。不久,又查出廣西巡撫郭肇基、游擊戴清音攜帶逃人 53 名案件。郭肇基等不具有耿、尚兩藩的顯赫權位,被清廷下令處死,家產籍沒。①
一旦清廷平定“三藩”,逃人問題將再度引起清廷關注。前引奏折規(guī)定將此類人查出后“照舊例給還原主”,而并非沒入內務府。說明在逃奴所有權問題上,滿洲君臣民之間,具有高度共識。這是清初統(tǒng)治者刻意維護滿洲奴主利益的一項既定國策??滴醯劢o出的理由是: “滿洲生理全系家仆,查緝逃人不可不嚴?!雹?為緝捕藩下逃人,清廷不惜重懲窩主,同時加重對地方官員的考成和處分。解送逃人,對沿途地方官民造成嚴重騷擾,“最為民害”。③這種現象的蔓延,不妨視為清初滿洲蓄奴制的一次回光返照。
以上以“尚藩”為對象,考察其人口沒入內務府的情況。于此前后,吳藩、耿藩殘余人口,也被編隊北遷,關于其安插情況,仍有待更多史料的挖掘。④
二、管領下“尚藩”人口的分布與處境
管領是內務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清初,八旗分上三旗與下五旗,前者為皇帝自將,后者為各旗王公領有。在上三旗下五旗分治情況下,各旗所屬包衣隨之析為兩個系統(tǒng): 上三旗包衣稱 “內務府屬”或內府旗人,為皇家私屬,編為內務府鑲黃、正黃、正白三旗 ( 俗稱內三旗) 。下五旗包衣稱“王公府屬”,為各王公私屬⑤。內三旗與八旗 ( 俗稱外八旗) ,是既有聯系又互相獨立的兩個組織體系。內三旗的組織結構與外八旗有所不同。內三旗以下,各設內參領; 內參領下設內府佐領、旗鼓佐領、內管領。內府佐領,即皇帝所有滿洲佐領,成分為滿洲人員; 旗鼓佐領即皇帝所有漢人佐領 ( 或曰漢軍佐領) ,⑥ 成員由關外入旗遼沈舊漢人編成。內管領 ( hontoho,直譯琿托和) ,其長官亦稱管領 ( booi da,直譯包衣達,又譯管領) ,⑦ 成員是“罪籍”奴仆。其中身份最卑下者為“辛者庫人”。⑧
內務府三旗的形成,是滿洲皇帝獨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確立經濟、軍事、政治絕對優(yōu)勢的產物。同時,內三旗保留著滿洲早期社會蓄奴制殘余。康熙帝平定“三藩”,將大批“罪藩”人口編入內務府,不能不對其規(guī)模、結構產生深刻影響。內務府三旗初設滿洲佐領 9,旗鼓佐領 12,高麗 ( 朝鮮) 佐領 1,管領 20。康熙三十四年 ( 1695) ,增至滿洲佐領 15,旗鼓佐領 18,朝鮮佐領 2,管領 30。⑨
據筆者對《內務府奏銷檔》初步考察: 在內務府 30 個管領中,至少有 23 個管領安插有
① 《清世祖實錄》卷 47,順治七年六月己亥。
②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第 771 頁。
③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十月十四日,第 763 頁。
④ 可參考《康熙起居注》,康熙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提及自閩省搬移耿精忠家口事,第 624 頁; 同上,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初六日,記載吳三桂屬下搬移,以及康熙帝“速令陸續(xù)就道”事,第 984 頁。
⑤ 福格: 《聽雨叢談》卷 1,《八旗原起》,中華書局,1984 年。
⑥ 奕賡認為: “內務府三旗漢軍佐領,俱名旗鼓佐領,舊作齊固佐領?!鞭荣s: 《寄楮備談》,《佳夢軒叢著》第 9,燕京大學圖書館 1935 年刊本,第 4 頁上??滴醭洞笄鍟洹肪?153 把“旗鼓佐領”直接寫為“( 內務府) 漢軍佐領”。
⑦ 康熙朝《增訂清文鑒》: “booi hontoho be kadalara hafan be booi da sembi”; 乾隆《五體清文鑒》第 1317 條,與管領對應的滿文亦為“ booi da ”。
⑧ 有關管領下辛者庫人研究,見祁美琴: 《清代內務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年,第 50 頁; 王道瑞:《清代辛者庫》,《歷史檔案》1983 年第 4 期; 定宜莊、邱源媛: 《清初“渾托和”考釋》,《燕京學報》新28 期,2010 年 5 期。
⑨ 鄂爾泰等: 《八旗通志初集》卷 41 《職官志八·內務府》,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85 年。
“罪藩”“罪臣”家人。① 因相關檔案僅看到 3 件,不排除其余 7 個管領亦安插有“罪藩”家人的可能。此 30 管領,從清初至康熙三十四年,有一個逐漸擴編的過程。② 隨之產生的一個問題是: “罪藩”家人編入管領既在康熙二十二年前后,為何又見于《八旗通志初集·旗分志》所載康熙三十四年編設管領中? 合理的解釋應該是,這部分人在編入管領后,曾經歷從舊管領中分析出新管領的轉變。在前舉23 個管領中,已知安插單一“罪藩”家人的有8 個,而其他15 個管領則是“三藩”家人的混雜安插。再者,23 個管領中,安插尚之信家人的 20 個,安插吳三桂家人的 8 個,安插耿精忠家人的 7 個,安插孫延齡家人的 2 個。此數據雖不完整,卻足以說明: 尚藩家人在管領內安插范圍最廣,人數也最多。
對于上述推論,不妨援舉數例以為佐證: 康熙二十二年,清廷選取內務府管領下 33 名 10— 13 歲女孩學習樂器,名單中出自尚藩家人的女孩 26 名,出自吳藩、耿藩、孫延齡家人的女孩只有 6 名。③另據盛京《黑圖檔》,康熙二十二年“因罪撥給”盛京糧莊充當壯丁的三藩家人共計 34 戶 219 名口,分散在 11 個糧莊內。其中,尚藩家人最多,30 戶 190 名口; 耿藩家人 1 戶 7 名口; 吳藩家人 2 戶 17 名口; 巴圖魯公④家仆 1 戶 5 名口。這些壯丁,只是編入莊屯“罪藩”家人中的一部而非全部。⑤上述事例均說明: 在沒入內務府管領、莊屯的“罪藩”家人中,尚藩舊屬為數最多。這與前述三藩余部中以尚藩人口最多的情況,顯然一致。
內務府管領與莊屯中,雖均安插有“因罪籍沒壯丁”( 罪籍奴仆) ,實際處境卻多有不同。管領下人主要居處京師皇城,在內務府驅使下,充當各種雜役。莊屯下人 ( 包括莊頭、壯丁、家口) 則分布在畿輔及關外盛京等地莊屯,從事繁重的農業(yè)生產,并承擔各項差役。如前述,清廷籍沒尚藩家人,對何者編入管領何者編入莊屯,有著明文規(guī)定: 屬“舊人”的蒙古人、朝鮮人并其全家,均編入管領; “舊漢人”,包括置買奴仆,無論男女長幼,成家與否,亦悉數撥入管領。至于“新漢人”,則交內務府鑒別,凡鑒別合格者編入管領,不合格者交拖克索安置。⑥
如果進一步考察管領內部,各類人員之間同樣存在身份差異與分工。一類為身強體壯、具有軍事技能壯丁,挑取護軍、披甲; 一類為有家室子女的成年男女 ( “成對人”) ,按月領取一兩錢糧、口米,即“辛者庫”人; 一類為年輕婦女 ( 寡婦或單身) ,除供內務府役使,還作為清廷“賞婚”的人員儲備,即必要時經皇帝“欽準”,許配旗人; 再一類,10 至 13 歲聰慧女孩,在宮廷太監(jiān)看守調教下學習各種樂器,以供內廷服侍。⑦以下,就四類人員簡況分別考述之:
① 詳見附表《內務府管領下三藩人口分布表》。
② 管領一詞,源起于“掌關防內管領處”,是隸屬內務府的機構: “掌供在內之物役。凡宮中之事,率其屬而聽焉”。其設置,據《清史稿》記,初置內管領 8 人。順治三年 ( 1646) 增 4 人,十一年又增 8 人。此后康熙二十四年 ( 1685) 增 4 人,三十年增 3 人,三十四年增 3 人。共 30 人。定宜莊、邱源媛: 《清初“渾托和”考釋》,《燕京學報》新 28 期,2010 年 5 期。
③ 內務府大臣: 《為遵旨選取女孩學習樂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7冊,第 272—279 頁。
④ 康熙八年五月,輔政大臣、一等公鰲拜,被康熙帝玄燁捉拿問罪。鰲拜曾以軍功賜“巴圖魯”號,故有“巴圖魯公”之謂。
⑤ 佟永功、關嘉祿: 《滿文檔案與尚可喜研究之二例》,李治亭、柳海松主編: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135、137—138 頁。
⑥ 內務府大臣噶魯等: 《為遵旨會議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6 冊,第 49—53 頁。
⑦ 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遵旨議奏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同上,奏 66 冊,第 27—30 頁; 內務府大臣噶魯等: 《為遵旨會議事》,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同上,奏 66 冊,第 49—53 頁; 內務府大臣: 《為遵旨選取女孩學習樂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同上,奏 67 冊,第 272—279 頁。
( 一) 披甲人
尚之信頭隊北遷后,康熙帝諭令: 將其中的蒙古人①,舊漢人,包括置買舊人 ( udaha fe urse) ,挑取管領下披甲、護軍。清制,內三旗旗人,除擔任內廷供奉親近差使,專供驅使外,亦如外八旗人,有按丁披甲義務。其中,滿洲、朝鮮佐領,披甲人各 89 名 ( 或 90 名) ; 旗鼓佐領,披甲人各 59 名; 管領,披甲人各 89 名。②兵種為前鋒、護軍、驍騎 ( 馬甲) ,均分別編營。清中期,內三旗護軍營額兵 1065 人,前鋒營額兵 1114 人,驍騎營額兵 5250 人。③ 均布列皇城內,各按旗分,星羅棋布,拱衛(wèi)皇宮,是直屬皇帝的親兵。
挑取披甲、護軍,按規(guī)定領取糧餉,俗謂“錢糧”,包括月餉 ( 每月發(fā)放一次) 、季米 ( 每季度發(fā)放一次) 。順治初年定,前鋒、護軍、領催、馬甲 ( 馬兵) ,每名月給餉銀二兩,匠役每名月給餉銀一兩。六年 ( 1649) 定,步甲 ( 步兵) 月給餉銀一兩。九年,前鋒、護軍餉額各增加一兩。康熙初年,財政狀況漸寬裕,提高餉額: 前鋒、護軍、領催,月餉四兩,馬兵月餉三兩。此規(guī)定實行不久因有對“三藩”軍事行動,餉銀減發(fā)一兩?!叭眲觼y結束后,恢復舊餉額。季米發(fā)放分旗定期,屢有變動??滴跄觊g定: 前鋒、護軍、領催、馬兵,每年餉米 46 斛; 步兵每年餉米 22 斛。以上為經常性糧餉,即時人所稱“坐糧”。此外,養(yǎng)馬有馬銀 ( 馬干草料) ,出征有行裝銀、鹽菜銀、出征口糧。④ 由此可知, “罪藩”家人編入管領,一旦獲取披甲資格,待遇較高,收入亦較穩(wěn)定。
( 二) “辛者庫人”
管領兵額有限,按照 89 名估算,30 個管領,也不過 2670 名甲缺。編入管領的“罪藩”家人,大部分還是充當各種勞役。康熙二十一年 ( 1682) 二月十三日諭旨稱: 尚之信家人中的 “成對人等 ( juru urse) ,按管領下人等級各給一兩錢糧、口米”。此即管領下“辛者庫人 ( 辛者庫奴仆) ”??滴酢对鲇喦逦蔫b》將“hontoho ”釋為“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而康熙《清蒙文鑒》卷二則在前引釋詞基礎上補充了一句: “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 ( 第 14 頁下) 。此種解釋,對后人造成某種誤導。其實,“booi da i kadalahangge ( 直譯: 包衣達所管理者) ”,是指管領 ( hontoho) 長官 ( booi da,亦稱管領) 所管轄的全體成員; 而“sin jeku jetere aha”,則指管領中一部分依靠每月“一兩錢糧、口米”的“辛者庫”奴仆,兩者不應混為一談。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 辛者庫人是“罪籍奴仆”,其成分有漢人,也有滿洲; 除沒入管領,亦見于上三旗包衣佐領 ( 內府佐領) 、下五旗王公府屬佐領,以及內務府莊屯。⑤
順康年間,辛者庫人主要來源為八旗“罪籍奴仆”。一個典型例子是名將王輔臣,順治年間曾任八王阿濟格侍衛(wèi),八王得罪死,輔臣沒入內務府辛者庫??滴醭跄瓯菀?,特旨放出辛者庫,改隸旗下。后以戰(zhàn)功擢為陜西平涼提督。⑥ 同期,還有一些軍政官員 ( 主體是旗員) ,因“叛降”、“貽誤戰(zhàn)機”、嚴重“失職”、陣前“敗遁”“脫逃”等罪名,本人受到重處,家產籍沒,妻子與未分家子沒入內務府為奴。⑦與前述八旗“罪籍奴仆”不同的是,本文所考沒入辛者庫的“尚藩”人口主體為民籍,他們因家主“反亂”罪而被集體籍沒,不僅人數集中,且數額巨大。
這與雍乾年間,辛者庫人主要來自因經濟犯罪而被抄沒的“罪官”家屬,情況也有不同。
①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 內務府曾奏請將尚之信、耿精忠、吳三桂家下蒙古全部編入管領披甲,而康熙帝最終決定只擇其騎射優(yōu)長者,見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請旨事》,康熙二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7 冊,第 379 頁。
② 托津等: 《大清會典》卷 77,嘉慶二十三年武英殿本。
③ 允裪等: 《大清會典》卷 91,乾隆二十九年武英殿本。
④ 陳鋒: 《清代軍費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 年,第 59 頁。
⑤ 王道瑞: 《清代辛者庫》,《歷史檔案》1983 年第 4 期。
⑥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 4,中華書局,1957 年,第 182—185 頁。
⑦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二月十五日,第 667 頁; 康熙二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第 913 頁; 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 958 頁; 康熙二十二年三月初八日,第 965 頁。
與內府佐領、管領下挑取披甲、護軍的包衣 ( 奴仆) 相比,辛者庫奴仆身份地位明顯低下。前文已述,管領下真正有資格和機會挑取甲缺的包衣較少,大多數從事各種勞役。在內務府各色包衣中,辛者庫人身份最低。這不僅因為他們是“因罪籍沒”,罪名最重; 且因為與其他擁有或多或少財產的內府奴仆相比,其財產在被籍沒時已全部入官,并因此淪為完全依靠“一兩錢糧、口米”勉強為生的皇家奴仆。在政治方面,他們的身份同樣最低。奕賡《寄楮備談》: “辛者庫,乃半個佐領下食口糧人也,起初原系家奴,向例不許為官,內府俱賤視之。”奕賡所說“食口糧人”,即“辛者庫”奴仆。清廷不僅禁止其做官,還禁止其子弟參加科舉考試。
與管領下辛者庫人地位接近并人數眾多者,是安插內務府莊屯的壯丁。在山海關內、盛京內務府糧莊中,均安插有三藩籍沒人口。①康熙二十一年以后,內務府籍沒尚藩家人,將條件較差不夠編入管領資格者編入莊屯,還有一部分人撥往邊外充當站臺壯丁。② 關于這些人的處境,內務府檔案中多有披露,在此不贅。
( 三) 管領中的女性
在編入管領的“罪藩”人口中,很大一部分是女性。她們中間,除大部分派充內務府各種差役,還有一些人,以其特殊際遇,而形成某種特例。
1. “罪藩”女孩,賞給衣物??滴醵荒晡逶露蝗眨岸仁绦l(wèi)海青 ( haicing) 傳諭: “尚之信、耿精忠曾系朕憐愛之人,此正法之人,女孩何罪之有? 著將女孩給予體面 ( derenggeken) 處,伊等所穿衣服酌情給予度日具奏”。內務府遵旨議奏: 尚之信女孩六,耿精忠女孩三,共九女孩,賞給抄家之棉綢衣服各二等,夾衣各一等,單衣各一等,麻衣各一等,綢被褥各三等。奉旨: “著照所議”。③這說明,康熙帝在將尚藩、耿藩家女孩沒入內務府初,曾諭令將其與罪藩本人加以區(qū)別,并賞給衣物。此一做法,與康熙帝多年后對尚藩妻子、兒孫網開一面,予以寬宥,撤出內務府,恢復名譽,是否有一定聯系,待考。
2. “罪藩”( “罪臣”) 女孩,教習樂器。康熙帝諭令從管領下選出33 名年幼女孩,以11 人為一部,在掌儀司太監(jiān)調教下學習樂器。二十二年 ( 1683) 四月十八日上諭:
取三十三個女孩,分為三部教習,取南方人甚好。所用樂器、居住學習之房,俱著內務府大臣辦理,派掌儀司體面首領太監(jiān)閱看教習,看守照管,取緊要物件,衣食等物,著顧( gu) 太監(jiān)轉奏,欽此。④
內務府掌儀司職掌宮內各項祭祀儀禮,下設中和樂處,負責內廷奏樂??滴醯叟烧苾x司首領太監(jiān)掌管教習事宜,說明教習 33 名女孩的目的就是為了日后承應宮中奏樂。她們的年齡在 10—
① 關于三藩人口安插盛京內務府莊屯事,見佟永功、關嘉祿: 《盛京內務府糧莊述要》,《歷史檔案》1995 年第 1 期; 《滿文檔案與尚可喜研究之二例》,李治亭、柳海松主編: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 133—139 頁。
② 薩英額《吉林外紀》說: 驛站當馳送文報差使,稱“站丁”; 邊臺當查邊、設立柵濠差使,稱“臺丁。”康熙二十二年,將三藩人口安插站臺事,見孟憲振等譯: 《康熙年間吉林至愛琿間的驛站》,《歷史檔案》1982 年第 3 期; 《尚書尚崇廙等議奏驛站男丁不宜考試生員折》,雍正八年六月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黃山書社,1998 年,第1985—1986 頁; 又《清史列傳》云“逆藩家口充發(fā)關東者絡繹而來,數年始盡,皆發(fā)各莊頭及站道當差”。《清史列傳》卷 80 《逆臣傳·吳三桂》,中華書局,1987 年。西清: 《黑龍江外紀》卷 3 載: “吳、尚、耿三藩舊戶,站上居多,皆無仕進之例,不應役則自食其力”??滴跄觊g,平定“三藩”,將其余部調入東北,充當驛站站丁。因此種調動帶有一定懲罰性質,故有不準仕進之規(guī)定。站丁待遇低于旗兵的另一依據,是旗兵有餉站丁則無。站丁經濟來源: 當差之余,用官牛墾荒種地,不須納稅。參見劉小萌: 《吉、黑、遼三省清代遺跡的考察》,載趙志強主編: 《滿學論叢》第 5 輯,遼寧民族出版社,2015 年,第 273、276—277、282—283 頁。
③ 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遵旨賞給衣服事》,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初五日, 《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6冊,第 115—116 頁。
④ 內務府大臣: 《為遵旨選取女孩學習樂器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內務府奏銷檔》,奏 67 冊,第272—279 頁。
13歲之間,全系罪藩、罪臣家人之女。按康熙帝“取南方人甚好”的旨意,33 名女孩籍貫以南人為主: 廣東 20 人、湖廣 2 人、遼東 7 人、山東 1 人、江南 1 人、江西 1 人,另有 1 人籍貫不詳。每名女孩所習樂器,均已預先指定,包括三弦 ( tenggeri) 、二弦 ( elhiyan) 、箏 ( yatuhan) 、琵琶 ( fifan) 、提琴 ( ti kin) 、胡撥 ( hū boo) 、押琴 ( ya kin) 、八角鼓 ( ba giyo gu) 、札板 ( carki) 、云鑼 ( fila) 。①這些彈奏樂器,以漢人傳統(tǒng)樂器為主,也包括滿人薩滿祭祀神器演變來的樂器 ( 如札板) 。這集中反映了康熙年間宮廷樂器的某些側影,具有滿漢文化雜糅的特色。
在中國歷史上,宮中設女樂以服務于最高統(tǒng)治者的制度起源甚早。耐人尋味的是,此種制度雖被后世打上“荒淫”“奢靡”的標記,卻依然為歷朝統(tǒng)治者所沿用不輟。林春溥稱,“管子曰: 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端謲晨樂聞于三衢?!雹诓芡澋? “孔子以季桓子受齊女樂,諫之不從,因以去魯?!雹鄣⒂谂畼冯m有亡國之虞,歷代統(tǒng)治者卻樂此不疲,而宮中女樂統(tǒng)之以教坊司則始于唐。明代,女樂隸屬禮部教坊司,多是戰(zhàn)敗或被罰官員妻女。清初,順治帝諭令停止使用女樂,改用太監(jiān)。④但由康熙帝諭令選取“罪藩”( “罪臣”) 女孩由掌儀司太監(jiān)教習樂器一事可知,順治帝廢除女樂之諭并未完全落實,清宮女樂之制徹底銷聲匿跡,應在乾隆帝即位伊始。⑤
3. “罪藩”( “罪臣”) 所屬婦女,賞給旗人為妻。沒入內務府“罪藩”人口中,多為女性,她們年齡不同 ( 或成年已婚,或喪偶守寡,或單身女孩) ,原有身份從貴族到使女,差異明顯。如前述,清廷除將其大部編入管領從事各項勞役,又根據不同情況,將其中一部分賞給旗人為妻。受賞旗人身份不一,主要有如下幾類:
一類,單身管領下人、貧乏莊頭園頭及額丁??滴醵甓?,內務府大臣為處置“被抄家人”一事議奏稱: 尚之信妾陳氏、張氏、李氏,魏普妻吳氏,侍衛(wèi)郭襄妾楊氏,吳三桂家持鎖鑰婦人等 6 人 ( 共 11 人) 已遵旨“收攬”; 請將戶部取來單身婦女、女孩 109 名,平均分給 20 個管領,作為“單身管領下人”、“貧乏莊頭、園頭”之妻……16 歲以下 14 歲以上女孩 6 名、其他女孩 50 名、女樂 9 名,一并“收攬”; 給予烏拉人丁所余婦人 26 名,俱系弱者,查莊屯內無妻額丁配之。奉旨: “著照所議?!雹?br>
一類,管領下窮旗人。正白旗包衣蘇爾德佐領袞代 ( 渾帶) 管領下驍騎校阿賴 ( alai) ,因無力娶妻呈稱: 欲娶妻而家甚貧,大人若憐,請將被抄家尚之信家寡婦陳氏賞吾為妻。內務府大臣奏上,奉旨: “著娶之?!雹?br>
一類,內廷侍衛(wèi)與旗員。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內務府大臣奏: “領侍衛(wèi)內大臣為藍翎侍衛(wèi)達爾楚 ( darcu) 娶妻一事具奏,業(yè)交臣等,請將收攬之婦人、女孩使達爾楚閱看,奏請給予?!?奉旨: “并無令達爾楚閱看一事,著將收攬之婦人、女孩酌情列名具奏?!?br>
內務府原擬選取管領下婦女供達爾楚閱看,顯然有違帝旨,予取予求之權本應掌控在皇帝手中。內務府遵旨于次日列出備選名單: 尚之信家使喚婦人陳氏,26 歲,廣東人; 尚之信閑散婦人陳氏,26 歲,大同人; 尚之信閑散婦人張氏,25 歲,福建人; 已正法江元勛妾高氏,三十八歲,福建人; 偽將軍巴養(yǎng)元次子巴啟全妻曹氏,32 歲,遼東人。內務府將此輩名氏逐一書寫綠頭牌,呈上御覽。奉旨: “著將抄家之內滿洲、蒙古婦人查奏。”康熙帝對備選名單顯然不太滿
① 關于這些樂器的形制與特點,以及清初內務府掌儀司女樂廢止問題,筆者已另撰專文《康熙二十二年內務府“罪藩”女孩學習樂器考》,待刊稿。
② 林春溥: 《古史紀年》卷 4,清道光十七年竹柏山房刻本。
③ 曹庭棟: 《宋百家詩存》卷 14 《龜山操》,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 俞正燮: 《癸巳類稿》卷 12 《除樂戶丐戶籍及女樂考附古事》,道光日益齋刻本。
⑤ 詳見筆者《康熙二十二年內務府“罪藩”女孩習樂考》,待刊稿。
⑥ 內務府大臣噶魯等: 《為會議辦理抄家人事》,康熙二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7冊,第 304—307 頁。
⑦ 內務府大臣噶魯等: 《奉旨為驍騎校阿賴娶妻事》,康熙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7 冊,第 199—200 頁。
意,因備選婦女清一色漢人,故諭令查找被抄家人中的滿、蒙婦女。
五月十五日,內務府大臣再次奏稱: “五什三 ( uisan) 閑散婦人孫氏,二十七歲,遼東人; 楊氏,二十一歲,蒙古; 陳氏,26 歲,遼東人; 陶邁管領耿精忠家陶琿 ( tohūi) 寡婦,三十五歲,蒙古,并十四歲男孩一; 阿林管領耿精忠家班布什 ( banbusi) 寡婦,三十七歲,蒙古,并十三歲男孩一,七歲女孩一; 五十八管領耿精忠家楊三宇 ( yang san ioi) 寡婦,四十二歲,蒙古,并十八歲男孩一,十六歲男孩一,十歲男孩一?!狈钪? “著從中取來 ( dolo gaju) ?!北救沼肿? 已將綠頭牌交批本處禪帶 ( candai) 。奉旨: “五什三閑散婦人孫氏,著交藍翎侍衛(wèi)達爾楚”。①耐人尋味的是,康熙帝雖諭令從被抄家人中選取滿、蒙婦女,但在內務府所擬候選名單中卻無滿洲婦女,或說明被抄家人中確實沒有合適人選。再者,康熙帝雖諭言選取滿、蒙婦女,但他最后圈定的人選既非滿洲,也非蒙古,而是 27 歲遼東漢人孫氏。孫氏原主五什三,原系王輔臣麾下叛將,此前二個月已被清廷處斬。孫氏既屬“舊漢人”奴仆,把她賜給侍衛(wèi)達爾楚為妻,在康熙帝眼中,也順理成章。一位被籍沒為奴的漢人婦女經皇帝欽定嫁年輕的滿洲貴族為妻( 或為妾) ,這雖然只是特例,卻也蘊含著不少有待深究的內容。
無獨有偶,數月之后,康熙帝又下達一道諭旨。二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內務府奏稱,本月內給二等侍衛(wèi)額科圖里 ( ekturi) 、護軍禪博伊 ( camboi) 、預備打牲事項沃倫 ( weren) 等妻事,業(yè)已具奏。奉旨: “著給伊等被抄家人各一對”。故此,將被抄家人內尚之信家縫甲匠劉遂第 ( lio sui di) 29 歲,妻張氏 25 歲,男孩阿陽 ( a yang) 6 歲,乳兒一,母張氏 64 歲; 放鳥槍劉克業(yè)( lio ke ye) 43 歲,妻陳氏 40 歲; 鐵匠陳東升 ( cen dung eng) 42 歲,妻張氏 35 歲,女孩瓜妹 ( guwa mei) 10 歲,母馮氏 76 歲。請將此三對人給額科圖里等,每人各給一對。書寫綠頭牌呈奏。奉旨: “著給之 ( bu) ?!雹?br>
這三對人,實際是老少三代共組的 3 戶家庭??滴醯壑I令將他們賞給額科圖里等 3 人,后者應是清帝眷顧的近侍之人,故而才有賞庸酬功、沐浴皇恩的特例。內務府具奏初衷,原是請皇帝賞給 3 人妻子 ( 也可能是奉旨議奏) 。最終結果卻是,康熙帝授意“給伊等被抄家人各一對”,即并非賜給 3 人妻子,而是賞給具有某種技能 ( 裁縫、放鳥槍、鐵匠) 的家人。這些被抄家人被皇帝轉賜,仍舊保持家庭的完整,說明即便是身份卑賤的內府奴仆,其身份也有別于真正意義的“奴隸”。他們被皇帝賜給新主,奴仆身份并沒變化,改變的只是人身隸屬。
4. “罪藩”家人,以戶為單位賞給公主作陪嫁人。雍正七年 ( 1729) 十二月十二日內務府奏,先前臣等衙門奏稱: 給喀爾喀王丹津多爾吉 ( danjin dorki) 之子臺吉多爾濟色布騰 ( dorki sebten) 指婚之四公主,將于本年臘月二十七日出嫁,請照從前已嫁額駙觀保之淑慎和碩公主 ( mergen ginggun hooi gungju) 陪嫁之例給予。遵旨,依議。雍正四年臘月,淑慎公主下嫁額駙觀保時,俱將“三反叛抄沒家人”( ilan fudaraka talaha boigon niyalma) 女孩 10,人 10 戶,及入官并存留三等莊一、半分莊一作為陪嫁。至此奏準,陪嫁四公主女孩 10、人 10 戶、莊 2,亦照給予額駙觀保之例選給。所選女孩、人戶、莊頭名字,另附漢字折《挑選女子人口莊頭花名冊》。③
“三反叛抄沒家人”與“三罪藩籍沒家人”同義。文中四公主,指怡親王胤祥第四女,雍正年間撫養(yǎng)宮中,封和惠和碩公主。雍正七年十二月,嫁喀爾喀博爾濟吉特氏世子多爾濟色布
① 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賞給藍翎侍衛(wèi)達爾楚妻子事》,康熙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20,奏 67 冊,第 355—358 頁。
② 內務府大臣圖巴等: 《為請旨事》,康熙二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內務府奏銷檔》,膠片 20,奏 67 冊,第 80頁。
③ 《總管內務府奏為四公主下嫁多爾吉色布騰核定陪嫁女子人口莊頭數目事折》 ( 附《挑選女子人口莊頭花名冊》) ,雍正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內務府奏銷檔》( 雍正朝) ,檔案號: 177 -840、177 -846。
騰①。淑慎公主,指理密親王允礽第六女,雍正年間撫養(yǎng)宮中,封淑慎和碩公主,雍正四年十二月,嫁科爾沁博爾濟吉特氏貝子觀保。②作為兩公主陪嫁的,各為女孩 10 人、人 10 戶、三等莊一、半分莊一。說明康、雍年間公主下嫁,清廷均從內務府被抄家人中選取陪嫁人。在奏折附《挑選女子人口莊頭花名冊》中,還注明所選女孩 10、家人 10 戶的舊有隸屬關系,即吳三桂家人 9,尚之信家人 8,耿精忠家人 3。值得注意的一點,十女孩之父以及另外十戶的男性家長,多數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能: 菜庫庫首、酒醋匠、氈匠、木匠、鳥槍披甲、醫(yī)生、倉上人、牧丁、裁縫、裱匠、累絲匠、門隸、玻璃匠、繡匠、雕蘭匠、背壺匠。顯而易見,內務府選拔他們陪嫁,不能不考慮到公主下嫁蒙古貴族后的生活所需。
以上數例,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內務府管領下女性的特殊經歷。她們人數很少,經歷奇特,但至少說明一點,即同樣是管領下女性,且同樣身份卑微,但在實際生活中的處境和出路,卻可能有種種不同,遠不如以往人們理解的那么簡單。
三、結語
“三藩”之亂平定后,三藩余部,首先是戰(zhàn)亂中未受重創(chuàng)的尚藩,仍保有雄厚實力。如何安置尚藩降眾,成為擺在康熙君臣面前的一道難題: “平南藩下舊有卒萬人,既誅之信,其軍未有所屬,措置之道,言人人殊?!碑敃r最有力的一條建議,是將其麾下盡徙京城,分隸八旗,但實施此議又有“四善三難”?!八纳啤惫们椅鹫摚^“三難”乃曰: 彼一軍之居嶺南四十年,于茲買田宅結婚姻長子孫與土著無異,一旦驅之去安樂之土,就轉徙之地,保無有愁苦怨咨圜視而偶語者乎? 其難一也。一軍萬人,通計家口不下數萬,自廣至京不下七八千里,水搬陸運舟車之力為費不貲,時絀舉贏,能令措辦無擾于民乎? 其難二也。近畿之地悉為莊屯,圏田占房,為民大病。就令行赍居送安然至京,數萬之眾何以處之? 其難三也。③ 正是因為存有如上數難,清廷經反復斟酌,安插三藩余部,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 根據對象,酌情安置?;蚓幦氚似祚v防,或編為漢軍佐領,或安插驛站、邊臺,或編入內務府管領、莊屯。尚、耿二藩麾下,均有一部分遷往京師或東北,編為漢軍佐領。④ 康熙二十年 ( 1681) 九月,將額駙耿昭忠、耿聚忠家丁編為五個佐領,令在京佐領管轄。⑤ 二十二年,將尚可喜子侄從廣東遷入京師,歸隸漢軍旗下; 復將家下壯丁編立額駙尚之隆、尚之孝弟兄“養(yǎng)贍家口”的“福朱力佐領”( “勛舊佐領”) 五,⑥在海城編守墓佐領二。⑦編此佐領之目的,一是“當差效力”,二是“養(yǎng)贍家口”。同時,將尚藩麾下綠營兵劃歸廣東巡撫; 將 15 佐領官兵,劃歸廣州將軍,作為八旗駐防。⑧ 至于“罪藩” ( 罪臣) 眷屬家人,則作為“籍沒人口”,
① 杜家驥: 《清朝滿蒙聯姻研究》附錄一《滿蒙聯姻總表》,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626 頁。
② 杜家驥: 《清朝滿蒙聯姻研究》附錄一《滿蒙聯姻總表》,第 625 頁。
③ 潘耒: 《廣南藩兵議》,賀長齡《清經世文編》卷 70 《兵政一》。
④ 此方面研究見楊學碌《平南王尚可喜及尚府莊園》,滕紹箴《論尚可喜家族旗籍認同問題》,細谷良夫《清末的漢軍旗人———圍繞尚氏一族》,均載李治亭、柳海松主編: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
⑤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 《康熙起居注》,第 756 頁。
⑥ 楊學碌: 《平南王尚可喜及尚府莊園》,李治亭、柳海松主編: 《尚可喜及其家族研究》,第 202—203 頁。
⑦ ( 康熙) 二十年冬十二月葬王于海城縣南。賜守墓閑散佐領二員,以司祭享之事,世襲罔替。又賜海城房屋地畝安插家口人丁。張允格編: 《續(xù)元功垂范》,第 14 頁下至 15 頁上。
⑧ 《清圣祖實錄》卷 91,康熙十九午閏八月戊戌條; 據道光《道光廣東通志》,廣州駐防八旗將軍標左右前后四營,原系藩下左右翼鎮(zhèn)所屬。康熙二十一年設立將軍,改設軍標四營。檔冊原額領催九十五名,馬甲二千九百五名,炮手二十四名,弓匠十六名 ( 中略) ; 乾隆二十一年,于漢軍三千兵內將一千五百名岀旗為民,由京師撥滿兵頂補。又稱: 二十一年撤藩府改綠營,藩下十五佐領于漢軍,駐廣東別設將軍都統(tǒng)以轄之。阮元: 道光《廣東通志》卷 174 《經政略一七·兵制二》,道光二年刻本。
移往京師、盛京等地,分別編入內務府管領、莊屯。上述安置方式不僅徹底化除“三藩”余部尾大不掉隱患,同時滿足了清廷自身需求,包括在東南沿海、東北邊疆的軍事布防與驛站邊臺建設??傮w看,不失為清朝統(tǒng)治由大亂走向大治的一項卓有成效的措施。
(二) 安置原則,“分散各處”??滴醵甑祝逋h將叛而復降馬承蔭等 52 人皆革職,家口一并編入包衣佐領事。君臣得出的一個共識是,“此等兇惡之徒,不可同聚,當行解散…… 此輩惡類令其聚集,有何益耶? 俟眾人家口俱到之日,或發(fā)八旗包衣佐領,或賞給貧窮護軍驍騎,或分散各處”。①安置原則是“將此輩分散,不宜仍隸伊屬”。② 即從橫、縱兩方面隔斷其舊有聯系?;诖?,對三藩余部中“逆類”,無論安置旗下還是內務府,均采取“分散各處”原則,以避免聚眾為亂的隱憂。
(三) 在三藩余部中,筆者最關注的是沒入內務府“罪藩”人口,其中又以尚藩人口為最。其身份屬“罪籍奴仆”,數量大,成份復雜,地位低下。其成份包括: “新”“舊”漢人, “罪藩”( 罪臣) 子弟,各色家人及眷屬。清廷對這部分人的安置方式: “舊漢人”、蒙古、朝鮮人的全部以及“新漢人”之一部編入管領,其余編入山海關內、盛京等處拖克索 ( 莊屯) ,或充邊外站丁。此外,“另立之人” ( 另戶) ,原系滿蒙旗下逃奴,按清廷規(guī)定“歸還原主”。“罪藩”人口大量沒入內務府,使皇室奴仆隊伍進一步膨脹,并導致管領和莊屯的增設與擴編。這些人員被分別安插于 20 個 ( 后來是 30 個) 管領與莊屯,同樣體現“分散各處”、不使聚集的思路。
在內務府體制下,不僅內府佐領 ( 包衣佐領) 、旗鼓佐領、管領的人員構成存有差異,管領內部成員身份也有區(qū)別,除少數健丁挑甲當兵 ( 護軍、馬甲) ,大多數人承擔各項勞役。管領下身份最低者為“辛者庫人”,全家數口,從事繁重的勞役,每月只有一兩錢糧和口米,經濟待遇低,政治上亦受歧視。管領下女性甚多,除充當各項勞役,其中一些人還被皇帝“收攬”,以備 “賞婚”之需。賞賜對象有侍衛(wèi)、旗員、窮旗人、單身管領下人,貧乏莊頭、園頭乃至額丁。他們身份不一,說明“賞婚”范圍比較寬泛; 而他們的共性,即在于全部都是旗人。此舉既滿足一部分皇室臣仆婚配之所需,亦不失為滿洲皇帝籠絡旗籍臣仆的一種手段。至于將若干人戶賞給下嫁公主做陪嫁人,其性質又當別論。
本文撰寫過程中,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江橋研究員、近代史研究所張建助理研究員、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劉戀實習館員的熱情幫助,一并致以謝忱!
附表 內務府管領下三藩人口分布表
……
原文參看:《清史研究》2018年第1期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