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1.成立本罪,至少要求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有預見的可能性。如果只能證明行為人對重傷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則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致人死亡),死亡結果屬于意外事件。 2.本罪與故意殺人罪之間并非對立關系,在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fā)生的,就只能認定為本罪。 3.本罪與其他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醫(yī)療事故罪等)屬一般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如果能夠認定為其他犯罪,應優(yōu)先適用其他特別法條。 4.將過失致人死亡作為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有:故意傷害致死、強奸罪致死、綁架罪致死(過失除外)、非法拘禁致死(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致死而不是另外暴力致人死亡)、搶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致死包括被害人自殺的情形,雖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刑法將其作為加重結果?!?span> A.甲遭受乙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防衛(wèi)過程中一棒將乙打倒,致乙腦部跌在一塊石頭上而死亡。法院認為甲的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應以防衛(wèi)過當追究刑事責任 B.甲對乙進行非法拘禁,在拘禁過程中,因長時間捆綁,致乙呼吸不暢窒息死亡 C.甲因?qū)ε畠阂业膽賽蹖ο蟊粷M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對此十分不滿,并偷偷與丙登記結婚,甲獲知后對乙進行打罵,逼其離婚。乙、丙不從,遂相約自殺而亡 D.甲結婚以后,對丈夫與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滿,采取凍餓等方式進行虐待,后又發(fā)展到打罵,致乙多處傷口腐爛,乙因未能及時救治而不幸身亡 【命題分析】注意在各種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凡是法律規(guī)定為特殊犯罪的(即和其他罪發(fā)生競合時),都認定為其他犯罪。 【解析】《刑法》第20條第1、2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盇項中,甲防衛(wèi)過當,對乙的死亡是有過失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防衛(wèi)過當不是罪名,應定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故A項不當選。 《刑法》第238條第1、2款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B項中甲在拘禁過程中,因長時間捆綁,致乙呼吸不暢窒息死亡,這是結果加重犯,不是過失致人死亡。故B項當選。 根據(jù)《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相關規(guī)定,甲是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程中的過失致人死亡,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情節(jié),不單獨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故C項當選。 《刑法》第260條第1、2款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D項中甲對丈夫與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滿,對其進行虐待致死的行為構成虐待罪。故D項當選。綜上,BCD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