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三大科場(公務員考試)舞弊案處理結果: 1.順治十四年的丁酉科場案。主考方猶(相當于正廳級)、副主考(相當于處級)錢開宗著即正法,葉楚槐等17名考官著即處絞,妻子家產籍沒入官;考生方章鉞等8人俱著責四十板,家產籍沒入官,父母妻子兄弟并流徙寧古塔。 2.康熙五十年的辛卯科場案。副主考趙晉(相當于處級),考官王曰俞、方名被處斬立決;考生吳泌、程光奎等均處絞監(jiān)候;主考左必蕃(相當于正廳級)失察,被革職。兩江總督(相當于正部級)噶禮審案時與江蘇巡撫張伯行互參,被革職。 3.咸豐八年的戊午科場案。主考官、戶部尚書、協(xié)辦大學士(相當于副國級)柏葰,考官浦安、考生羅鴻祀等被處斬。共計懲處各級官員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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