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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4月至6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劉某采用竊取轎車觀后鏡鏡片來敲詐車主錢財方式,先后在安徽省蚌埠市、亳州市,河南省鄭州市、開封市等地,先將轎車觀后鏡鏡片拆下藏在附近比較隱蔽的地方,后將自己事先準備的寫有銀行卡卡號和聯(lián)系電話的紙條粘在車窗上,當被害人發(fā)現(xiàn)觀后鏡鏡片不見電話聯(lián)系時,其告知被害人若要拿到觀后鏡鏡片要先打款1000元到銀行卡上,收款后告知藏匿鏡片地點,共竊取藏匿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12人轎車觀后鏡片18片(價值人民幣30000元),索得朱某某等5人5000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劉某主觀目的是為了敲詐錢財,而不是為了盜竊,其從轎車上竊取觀后鏡鏡片后藏之于附近,索得錢財后將藏匿地點告知被害人,表明其對觀后鏡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竊取觀后鏡鏡片行為只是一種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才是目的行為,因此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劉某主觀上最終目的雖然是敲詐錢財,但采用竊取觀后鏡鏡片的方法,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其手段行為構(gòu)成了盜竊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罪,即一個行為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構(gòu)成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犯罪,對劉某應(yīng)擇一重罪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劉某沒有占有觀后鏡鏡片的目的,但其以破壞手段竊得倒車鏡鏡片并埋藏是為了敲詐錢財,無論敲詐有無得手,其主觀上對于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認識是明確的,客觀上也造成了被害人因修理、重新安裝倒車鏡鏡片產(chǎn)生的利益損失,故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劉某竊取他人觀后鏡藏匿并向被害人索取錢財?shù)男袨椴粯?gòu)成敲詐勒索罪。刑法通說理論觀點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構(gòu)造是: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或者恐嚇行為——對方產(chǎn)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失。本案中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主要系基于困惑(重新配置的價格要高于被勒索的價格)而不是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chǎn),單純使被害人產(chǎn)生困惑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另外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實施威脅、要挾或者恐嚇等行為。
第二、本案中劉某竊取他人觀后鏡鏡片藏匿的手段行為不構(gòu)成盜竊罪。一是劉某主觀目的是為了敲詐錢財,而不是盜竊財物,其從轎車上竊走觀后鏡鏡片并藏之于附近,索得錢財后將藏匿地點告知被害人,表明其對觀后鏡鏡片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竊取觀后鏡鏡片的行為只是一種手段行為,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才是目的行為;二是劉某竊取觀后鏡鏡片藏匿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不包括非數(shù)額型盜竊)結(jié)果犯發(fā)生犯罪結(jié)果為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刑法理論;三是假定第二種觀點成立,依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的處斷原則,從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兩罪的法定刑和侵犯的法益來看,敲詐勒索罪也是較重的犯罪,本案也應(yīng)按照敲詐勒索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來處罰。
第三、本案中劉某竊取他人觀后鏡后藏匿向被害人索取錢財?shù)男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gòu)成要件。一是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來講:主觀上,犯罪嫌疑人是基于被害人如果不按其要求打錢將無法得到觀后鏡鏡片而敲詐的,無論敲詐能否得手,其對轎車觀后鏡鏡片因藏匿致被害人財產(chǎn)損失的認識是十分明確的;客觀上,犯罪嫌疑人將他人小轎車觀后鏡鏡片拆下并藏匿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財物損毀的客觀事實。二是從罪刑相適應(yīng)原則來講,本案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將鏡片價值和車輛損壞及后續(xù)安裝費用一并認定為損壞財物價值,才能夠更好地實現(xiàn)罪、責、刑相統(tǒng)一的刑罰要求。三是從罪行法定原則來講,對本案后續(xù)的敲詐行為不去評價是堅持嚴格罪行法定原則的結(jié)果,司法實踐中案件事實和犯罪構(gòu)成要件要素往往是不能完全重合的,案件事實超出規(guī)范要件要素是罪行法定原則允許的,反之則有違罪行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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