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不能主張合同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當事人|不能主張|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
本案中,建設工程承包人主張,本案合同應為有效,發(fā)包人已經(jīng)實際使用了本案工程,承包人有權依據(jù)有效合同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違約金。
該案工程屬于應招標而未招標,根據(jù)《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也無效。承包人依據(jù)無效的合同主張違約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判決發(fā)包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已充分保證了承包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998號“曉清環(huán)??萍脊煞萦邢薰?、雞西市梨樹區(qū)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載“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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