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字幕理论片,69视频免费在线观看,亚洲成人app,国产1级毛片,刘涛最大尺度戏视频,欧美亚洲美女视频,2021韩国美女仙女屋vip视频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解聘高管職務引發(fā)的勞動爭議解析|法行天下劉秋蘇


劉繼承(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多元化發(fā)展以及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涉及企業(yè)高管人員的勞動爭議越來越多。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高管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北疚乃Q的“高管人員”還泛指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也就是包括俗稱的“董監(jiān)高”三類人員。上海家化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解聘公司總經理王茁的職務,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公司高管的勞動用工問題也迅速升溫,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本文即探討解聘高管人員職務的相關法律問題。
李某2004年3月入職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是公司的二十多名職工股東之一,曾先后擔任公司副總、常務副總等職務.2007年4月,李某經董事會聘任為公司總經理,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工作崗位為“公司總經理”,并執(zhí)行公司經營者年薪制度,雙方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叁萬元?!?br>
2010年6月,甲公司發(fā)出通知,稱經董事會審議,免去李某的總經理職務,任命黃某為公司總經理,同時李某的基本年薪從40萬元調整為32萬元,并提供新的勞動合同版本要求李某簽署。新的合同版本約定李某的工作崗位是“政工干部”,薪酬按公司制度執(zhí)行,但李某拒絕簽訂。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過程中,甲公司提供了一份《公司經理任職證明》,該證明由23名股東(包括李某)共同簽署,內容為證明總經理任免情況。
2010年8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1、要求確認甲公司調整崗位及薪酬的行為無效;2、要求甲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恢復總經理職務及待遇;3、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叁萬元整。同時李某針對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免職決議,以股東身份要求確認公司董事會免職決議無效。
2010年11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甲公司變更李某的工作崗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一致,屬于無效行為,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訴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后結案,李某也撤回了要求確認公司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

一、甲公司董事會解聘李某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是否有效


甲公司在庭審中認為,總經理屬于職務而不同于普通勞動者崗位,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總經理作為高管受公司章程的約束,無論是根據(jù)公司法還是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聘任及解聘總經理都是董事會的權限,而且這種權限沒有任何的附加條件,也沒有要求協(xié)商一致。也就是說,董事會有權根據(jù)需要在權限范圍內依照程序作出解聘總經理的決議,該決議是合法有效的。合法的民事行為不可能產生違法的法律后果,且李某也在《公司經理任職證明》中簽字表明其接受和認可董事會的決議。

事實上,本案屬于典型的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公司法與勞動法交叉的案件。對于甲公司解聘李某總經理職務的行為,既要適用公司法中有關解聘總經理的法律規(guī)定,也要適用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崗位變更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甲公司的上述抗辯,實際上存在這樣兩個問題:一是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二是如果董事會決議有效,公司解聘總經理的行為是否合法?


1、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筆者認為,公司董事會作出解聘李某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首先,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尼古拉斯·巴特勒曾經說過:“現(xiàn)代社會最偉大的發(fā)明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而現(xiàn)代公司的治理最強調公司自治原則,可以說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靈魂,公司自治要求不過多干預公司治理的商業(yè)決定和判斷,由作為市場主體的公司自行治理、決斷,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在制度設計上,無論是股東會對董事的聘任權,還是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的聘任,都是公司自治權的綜合體現(xiàn)。


其次,公司總經理作為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決策以及日常經營管理的核心,與公司董事會是一種委托和受委托的關系,而委托管理的前提是信任,董事會作為代表股東意志的決策機構,將公司的管理委托總經理執(zhí)行,如果沒有信任的前提,很難想像這樣的管理能讓董事會乃至股東們放心。正如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一樣,董事會可以隨時解聘經理而無須法定理由,這是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第三,從司法實踐的裁判原則來看也支持這種觀點。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指導案例《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huán)??萍加邢薰竟緵Q議撤銷糾紛案》。在該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以下事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在未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前提下,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jù)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基于同樣的原則,李某也很難主張甲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內容無效,因為董事會決議“解聘李某總經理職務”這一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處。


2、公司解除李某職務是否完全合法
既然甲公司董事會決議有效,那公司解聘總經理的行為是否完全合法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李某不僅是由董事會聘任為總經理職務,而且雙方還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總經理”的崗位并也實際履行,因此李某擔任總經理職務涉及兩重的法律關系:一是因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而產生公司法下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因工作崗位約定為“總經理”而產生勞動法下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的道理,董事會解聘總經理只是解除了公司法下雙方基于聘任產生的法律關系,而沒有解除勞動法下的權利義務關系。解聘公司法下的總經理職務可以依據(jù)公司法作出,而解除勞動法下的總經理職務卻必須依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作出。
那么,甲公司是否可以以“董事會不再聘任”為由變更李某的工作崗位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需協(xié)商一致且采取書面形式。
除此之外,可以單方變更的不外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一是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二是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本案中“董事會不再聘任”只能算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無法成為變更的合法理由。
另外,甲公司也不能以“董事會不再聘任”為由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原因在于,根據(jù)《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xiàn)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北M管司法實踐中,關于客觀情況的范圍比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更寬,但本案中的“董事會不再聘任”卻完全是主觀原因,無法適用前述“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條款。

綜上,甲公司董事會解除李某總經理職務的行為,雖然不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只有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規(guī)定,甲公司的解聘行為才能完全合法。



二、張某是否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


有觀點認為,即使解聘李某總經理職務違法,也不可能恢復李某的崗位。


首先,董事會作出決議解聘李某的同時,已經聘用黃某擔任總經理,無論是根據(jù)公司法還是公司章程,在沒有再次選聘為總經理的前提下,無法恢復李某的職務。


其次,黃某擔任總經理已經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恢復李某的總經理職務必然產生兩個總經理,導致公司管理混亂,除非解除黃某的總經理職務。而按李某的邏輯,解除黃某的總經理職務必然違法,而為了糾正一個違法的行為而產生另一個同樣違法的行為,不符合法律對公平公正的追求。


以上觀點似是而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深究起來其實經不起推敲,反駁理由如下:


1、高管人員也是勞動者,在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方面并無任何差別。

由于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沒有區(qū)分高管人員與普通勞動者,因此在勞動法律的適用上沒有差別性。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币虼耍绻麆趧诱咭罄^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應當優(yōu)先支持。

2、本案不存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應當是指由于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無法再繼續(xù)履行。例如,原崗位是后勤崗位,而單位的后勤崗位已全部外包,又如原崗位是某分公司崗位,而分公司因故已被撤銷等。而不包括主觀上不愿繼續(xù)履行的情形。如果說“勞動者崗位被變更后,用人單位立即用其他人代替,可以產生阻止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觀點成立,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將完全被架空而成為無法適用的“僵尸條款”,必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因此,除非存在客觀上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否則當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時,依法應當支持。至于崗位是否已經另行任命他人不是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法理由,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其他方式解決后任者,由此增加的成本或者造成的后果由于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只能由其自行承擔。

3、支持李某繼續(xù)履行的行為不必然產生另一個違法的行為
不支持繼續(xù)履行最有迷惑性的觀點恐怕是“支持李某繼續(xù)履行就必須違法解除黃某的職務,是為糾正一個違法行為而產生另一違法行為”。稍加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這個觀點其實是不成立的。
如果生效裁決要求甲公司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甲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重新作出決議,免除黃某總經理職務,重新任命李某為總經理,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些都是甲公司可以單方做到的事情,不存在障礙。而對于甲公司與黃某的勞動關系,可以采取兩個方式合法解決:一是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由于甲公司必須執(zhí)行生效裁決,導致黃某的總經理崗位無法繼續(xù)履行,符合“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如果協(xié)商無法變更,甲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甲公司無論是協(xié)商還是單方解除,都不會導致另一個違法行為產生,黃某也不可能提出同樣要求繼續(xù)履行的要求,至于由此產生的成本則只能由甲公司自食其果。

當然,以上是基本法律的分析,研究勞動關系的學者常常將勞動關系與婚姻關系相比較,婚姻關系需要經歷相遇、相知、相愛的過程,勞動關系中同樣要經歷聘用、磨合、熟悉、合作無間的過程。普通員工尚且如此,作為管理和經營公司核心的總經理更加是如此。因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很清楚,在雙方信任已完全喪失的前提下,李某恢復職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也大都以調解結案告終,只不過對于勞動者而言,選擇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是維權的最好路徑,沒有之一。


讓人感慨的是,法律上支持高管被違法解聘后的繼續(xù)履行要求有充分依據(jù),而無論是從理性人還是經濟人的角度來分析,卻都難以茍同這樣的做法,這樣矛盾的結論充分反映我國勞動法律關于高管人員管理的困惑。由于長期以來忽視高管人員既是雇員又同時兼有雇主性質的特殊性,導致很多的勞動法律問題在適用于高管人員時往往出現(xiàn)困境。無論是加班工資問題還是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亦或是競業(yè)限制以及離職通知期等問題,高管人員與普通員工都存在很大的區(qū)別。唯有盡快出臺專門針對高管人員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規(guī)范,才是解決困境的長遠之道。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無訟閱讀|案例解析:解聘公司高管適用公司法還是勞動法?
2017年度職工權益維護十大典型案例
董事會撤銷當事人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是否意味著解除勞動合同?
總經理職務被撤銷是否意味著勞動關系亦應隨之解除
高管離職相關法律風險及應對
高管變高危:將女法律副總50歲前免職成顧問,按50歲退休,合法嗎?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熱點新聞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lián)系客服!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