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此復。
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請示
(2009年4月1日〔2009〕鄂行他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李學良訴沙洋縣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一案中,因對勞動行政部門是否具有認定勞動關系的職權問題認識不一,向我院請示。我院審判委員會經(jīng)過討論提出以下請示: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學良在沙洋黃土坡磚瓦廠從事切磚工種勞動時,因機器上的鋼絲突然斷裂而被刺傷左眼,經(jīng)荊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向沙洋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沙洋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沙工傷決(2007)2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與用人單位湖北沙洋新園農(nóng)工貿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原告為工傷。湖北沙洋新園農(nóng)工貿有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沙洋縣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湖北沙洋新園農(nóng)工貿有限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撤銷了沙工傷決(2007)2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二、需要請示的問題
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工傷認定機關(勞動行政部門)是否對勞動關系具有確認權?
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形成兩種意見:多數(shù)人意見認為,在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之間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產(chǎn)生爭議時,應當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只有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才有權認定勞動關系。理由:第一,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而言,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禁止。《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該法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勞動工作,但沒有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勞動關系的職權,也沒有規(guī)定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含勞動關系的確認)時,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程序。第二,從《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看,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有權對勞動關系作出認定。第三,如果賦予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勞動關系的職權,則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關系的認定不服,另行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則有可能出現(xiàn)仲裁裁決或法院裁判結果與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確認不一致的情況。
少數(shù)人意見認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權認定勞動關系。理由是:第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而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是作出工傷認定的前提。第二,如果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則,也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極大負擔,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哪種正確,請予答復。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