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從北京郵寄單價過萬的茅臺酒3瓶到長沙,20天后收件人收貨時發(fā)現(xiàn),其中一瓶茅臺酒瓶頸處斷裂,酒已漏光。桂先生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損失12999元。法院認定,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不成立,限額賠償條款亦無效,在履約過程中具有重大過失;桂先生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案件情況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過“某某快遞”微信小程序下單預約取件,委托快遞公司將3瓶53度1680典藏茅臺酒送至湖南省長沙市。當天快遞員上門取件,桂先生支付費用100元,當中包括基礎費用99元、保價服務費1元,保價服務費對應的保價金額為300元。
6月4日貨物到達長沙當?shù)貭I業(yè)部,此前茅臺酒到達長沙市總轉運場時已發(fā)生破損,快遞公司自行更換了破損包裝,但一直未告知。直到6月21日,桂先生主動聯(lián)系快遞公司才得知貨物發(fā)生了破損。6月23日收件人簽收時發(fā)現(xiàn),貨物外包裝完好,但有洇濕痕跡,拆開后其中一瓶茅臺酒瓶頸斷裂,瓶內酒已漏光。
快遞公司表示,因保價費用1元對應托運貨物的聲明價值為300元,故快遞公司僅在保價300元范圍內按照破損比例賠償損失。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賠償3倍運費。
但桂先生表示,他預約取件時并未主動選擇保價,不知曉快遞員確定的100元費用中包含保價費1元??爝f員取件時也沒有提示說明保價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公司負有告知保價規(guī)則的義務,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及雙方陳述,法院難以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主動說明義務,因此依法認定保價條款不成立,快遞公司無權主張適用保價條款確定賠償金額。
法院表示,酒品類一般采用易碎容器承載,快遞公司在運送桂先生寄運的易碎物品時,未采取適當?shù)倪\送方式導致貨物發(fā)生破損,并在貨物發(fā)生破損后超過半個月的時間里未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防止損失擴大,致使桂先生運送的一瓶茅臺酒全部漏光??爝f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有重大過失。格式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桂先生就快遞公司的重大過失行為進行索賠的重要權利,故限額賠償條款無效,快遞公司無權主張按照運費3倍進行賠償。
由于桂先生交寄貴重貨物并未事先聲明,致使快遞公司對此無法形成充分認識,桂先生對最終損失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少相應損失賠償額。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貨物毀損情況、破損茅臺酒購入價格的基礎上,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高世華提醒:
1.寄送貴重物品建議選擇保價。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旒诱`、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犊爝f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其效力等級僅次于憲法、法律,是處理快遞服務合同糾紛的重要規(guī)范依據(jù)。從《條例》規(guī)定來看,保價規(guī)則是處理快件毀損、短少的優(yōu)先適用規(guī)則,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不但應主動聲明,而且在必要時有義務在快遞企業(yè)要求下進行保價。未選擇保價的快件發(fā)生貨損時,寄件人很有可能面臨無法全額獲賠的窘境。
2.快遞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寄送貨物損失的,限額賠償條款不應適用。
在高速發(fā)展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格式條款既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締約方式,也帶來了侵害另一方權益的隱患。因此法律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對其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應認定為無效。
快遞業(yè)中的限額賠償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xiàn),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評價。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遞企業(yè)在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損,可以認為其限額賠償條款存在無效的情形,不予適用。
因此快遞企業(yè)還是應審慎履行合同義務,采取適當?shù)陌b和運輸方式妥當運送快件,切不可將限額賠償條款當作“免賠金牌”和“尚方寶劍”,給寄件人帶來貨物損失,也給自身帶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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