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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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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6月12日訊 61周歲的王某初到某免燒磚廠務工,工作三年后的某日下班途中,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一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其受傷,王某能否要求工傷賠償呢?
而依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動關系才能獲得工傷賠償。
2017年5月2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進行宣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確認其與某免燒磚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 61周歲的王某到某免燒磚廠務工,從事搬磚和堆磚工作,工資按日計算(每月結算一次工資,有時也到年底一并結算)。
2016年12月3日17時15分王某下班途中,潘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同方向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碰撞,至王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王某當即被送往醫(yī)院經住院治療后出院。2017年3月15日,王某向當?shù)貏诓梦暾堉俨茫蟠_認其與某免燒磚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當日,勞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王某遂又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某免燒磚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到某免燒磚廠上班時,其已年滿60周歲,王某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初次到用人單位某免燒磚廠提供勞動,其與用人單位某免燒磚廠之間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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