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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中看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分
從案例中看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分
作者: 付陳友    發(fā)布時間: 2011-06-28 10:42:23



    摘要: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有往往有著很多的相似之處,容易產生混淆。我國的《合同法》對承攬合同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但目前的法律對雇傭合同確沒有太多的涉及。本文從一很小的案例出發(fā),嘗試將兩種合同徹底區(qū)分開。

    關鍵字:承攬合同 雇傭合同 區(qū)分 損失賠償

    引言: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是民法上兩種不同的合同,但在現(xiàn)代民商法律關系復雜化的大背景下,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合同存在著一些相似性,特別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究竟是雇傭合同或者是承攬合同,常常讓人一時無法斷定。筆者試圖從一個簡單的案例中,初步區(qū)別出兩種合同的不同之處。

    案例:某村村民夏蘭建造私房時,與木工熊水田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后者為其建房澆注混凝土安裝模板,報酬500元,模板由熊水田提供。夏蘭雇車將模板從熊水田家運到工地。之后,熊水田帶著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裝模板。工作中,熊水田不慎跌傷,其傷情經法醫(yī)鑒定為九級傷殘,用去醫(yī)藥費近2萬元。事故發(fā)生后,夏蘭向熊水田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資100元,小工工資40元。熊水田又要求夏蘭支付其身體受到傷害的各項損失3萬余元,因協(xié)商不成訴至法院。

    該案的焦點是夏蘭與熊水田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或者是承攬人與定做人的關系?要理清這一法律關系,就必須先了解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逗贤ā返?51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的特征: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標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但承攬人工作成果必須是符合雇主要求。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質量,數量,包裝,規(guī)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標的物,因此該標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3、承攬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獨立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攬人的工作是獨立的,工作過程不從屬于雇主。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的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二、雇傭合同

    我們再來看看雇傭合同。我國目前立法上尚沒有雇傭合同一說,雇傭合同,在立法上與之最貼近的就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但在其他的大陸法系國家,例如法國,德國,都對雇傭合同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以及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我國有學者將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雖然有不同學者對雇傭合同下了不同的定義,但多數的定義以“有償”為合同的必要條件。與承攬合同一樣,雇傭合同也是諾成,有償,雙務,不要式合同。

    雇傭合同的主要特征:1、以勞務供給本身為合同的目的。雇傭合同中,一般式雇主提供條件,雇員以自己的技術,知識為雇主提供勞務服務。2、雇傭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社會團體,自然人, 且多為自然人。3、雇主和雇員之間是從屬關系, 當事人之間彼此不是獨立的。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雇員必須接受雇主的指揮、監(jiān)督和控制。當然,這種指揮、監(jiān)督和控制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4、雇傭合同調整的是非職業(yè)化的勞動關系。

    三、區(qū)別

    通過上面關于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定義以及特征中,我們可以看出這兩種合同的一些區(qū)別:

    1.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該工作成果為標的,雇傭合同則是以雇員的勞務為標的。雇傭合同強調勞務本身,而承攬合同不看重工作的過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做人的要求即可。

    2.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關系不同。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從屬關系,工作過程中,承攬人與定做人相對獨立,承攬人并不受定做人的指揮。在雇傭合同中,雇員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于雇主的,雇員必須聽從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揮,監(jiān)督和控制,雇主與雇員之間有從屬關系。

    3.報酬給付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一般式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并將其交付給定做人,定做人檢驗過后,一次性將報酬支付給承攬人,承攬人與定做人的承攬關系持續(xù)時間多數比較短。而雇傭合同中,雇主與雇員一般式建立長期的穩(wěn)定的雇傭關系。

    4.所屬法律范疇不同。承攬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雇傭合同一部分是受公法的調整,在現(xiàn)代社會,為了保護雇員的利益,公法的立法更多地涉及了雇傭合同。

    5.風險轉移不同。承攬合同中,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是承攬人發(fā)生的危險和意外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對此雇主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雇傭合同中,無論是對于雇員在從事工作過程中造成的第三人的損害或者是雇員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都應當承擔責任。

    6.提供工具與設施的主體不同,一般來說,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并且定做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而雇傭合同中,雇主應當為雇員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

    到此,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的不同之處雖然沒有完全詳細的比較出,但對于兩合同的認定以及確定可以說是有初步的眉目了。

    現(xiàn)在回到文章最初的案例中,被告夏蘭與原告木工熊水田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原告為其建房澆注混凝土安裝模板,報酬500元,模板由原告熊水田提供。從最后一個條件中,我們可以認定該合同應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的目的來看,被告要求的是原告的工作成果而非工作過程,原告只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被告的房屋澆注完混凝土安裝模板即可,合同中也沒有對工作過程的任何要求。從雙方的關系上來看,原告與被告沒有從屬關系,原告在工作過程中不用接受被告的指揮與控制,只要獨立的完成工作成果即可。從工作時間上來說,原告沒有給被告指定具體的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安排相對自由,且工具由被告自帶,雖然被告夏蘭雇車將模板從原告家里運到工地,到哪這只是定做人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行為,是指上的工作,無論是時間安排,或者是具體到細節(jié)的安排,被告都沒有再參與。從以上種種的事實可以確定,原告熊水田與被告夏蘭簽訂的應當是一份承攬合同,而非雇傭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 條規(guī)定:“( 雇員) 從事雇傭活動, 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動。”當事人就承攬與雇傭的性質發(fā)生爭議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區(qū)分:( 1) 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 限定工作時間;( 3) 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 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 是連續(xù)性提供勞務, 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 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 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則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當支持,被告沒有不用承擔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原告自己承擔所有損失。

    目前關于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多發(fā)生于電力生產和供電建設中,由于兩種合同關于人身財產的損害賠償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多是因雇員或者是承攬人發(fā)生了人身財產損害或者是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因而引起了訴訟,所以在生活過程中,簽訂合同是,最好雙方當事人將明確義務權利,約定好究竟是雇傭合同或者是承攬合同,避免在認定合同性質的時候出現(xiàn)似是而非的狀況,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主要參考文獻:

    文章: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

    《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的甄別》夏雨  《承德職業(yè)學院學報》 2006 年第1 期

    《淺論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分規(guī)則》謝友清  張春華 曹佃州    《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年3月

    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作者單位: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 裴夏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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