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項審判指標林林總總,卻鮮見有法官工作量的標準。給法官工作量定一個標準,這是對法官職業(yè)的基本尊重,法官的奉獻也應該讓社會各界看得到。
前些天,微信圈曾流傳一份“法官承諾書”,也可以看作是“軍令狀”,其中是“每年須審結案件290宗以上”讓各種批評紛至沓來,可是對于身處其中的法院來說,個中滋味,怎一個“司法民工”可以道盡。其實,我們應該追問,一名法官到底一年應該辦多少案件才合適?一名法官一年能夠辦多少案件?具體而言,不同崗位的法官年均工作量應該是多少?能夠達到多少?
目前,很少有一項職業(yè)如同法官這樣缺乏明確的工作量標準。醫(yī)院醫(yī)生每天接診的掛號數(shù)是一定的,每天做多少臺手術也是相對固定的;工廠工人大致都有工作量,是三班倒,還是其他,是計件還是計時,每天做多少也是相對固定的……可是,于法官,卻沒有衡量法官工作量的指標。我們的審限安排是有著極為嚴格規(guī)定且尤為明確的一項制度。如今的法官必須像一個上緊發(fā)條的機器,加足馬力,似乎一刻都不得閑。無論是疾病還是健康,順境還是逆境,案子都在那兒。如果請個事假,休個年假,案卷就會從一座小山變成一座大山,審限預警由幾個小紅點開始染成滿屏紅霞。
其實,我們也知道,法官的年均工作量具體到法官個體,差異之大有時候像坐過山車。東西南北中,全國各地法官的辦案數(shù)量各不相同,差上五六倍沒有任何問題。且不說地區(qū)之間,即使在一個法院內(nèi)部,特別是一些沿海地區(qū)的基層法院,同一個業(yè)務庭,多的四五百件,且少有串案,而少的則五六十件。辦案多的法官一定非常努力,但是也并不意味著辦案少的法官在磨洋工。辦案多的法官喊累,辦案少的法官也說不輕松。
不僅如此,法官的年均工作量有時候讓我們自己都難以說清,不同崗位的法官年均工作量差異也很大。一般來說,民商事法官的辦案量可以是刑事法官辦案量的四五倍乃至更多,審監(jiān)法官的辦案數(shù)量也遠遠低于民商事法官的辦案數(shù),而一些減刑假釋的案件,一個合議庭法官就可以年均審理兩三千件。民事法官說,整天面對家長里短、雞毛蒜皮,“清官難斷家務事”,煩啊!商事法官說,商事規(guī)則一大堆,訴爭動輒上千萬,難??!刑事法官說,都是無期以上的,殺錯了無法挽回,險啊!執(zhí)行法官說,別說了,老賴抓不完,執(zhí)行人全怪法院,急??!真的是“庭庭都有一本難念的經(jīng)”。
給法官工作量定一個標準,這是對法官職業(yè)的基本尊重,法官的奉獻也應該讓社會各界看得到。至于這個標準是多少?不同崗位之間如何測算?雖然復雜,卻應該做,而且必須要做。
通過對法官年均工作量的測算,可以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到底需要多少法官。法院的第一要務就是辦案,法官的本職工作就是裁判案件,案件審理不出去,積壓成堆,新案變成了老案,老案變成了陳案,且不說服務大局,權威、公信從何而來?其實,這或許是上述“軍令狀”產(chǎn)生的一個重要注腳,如果說這個“承諾書”是真實的,可以肯定這個辦案數(shù)量一定不是空穴來風,進一步講,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測算了法官工作量的結果,不過是以計件的方式。法官員額來了,不管是百分之多少,我們都應該尊重時下案件逐年遞增這個事實,根據(jù)法官工作量的評定,案件多,入額法官就相應增多,而不是底線之外是鴻溝,不可逾越。
通過法官年均工作量的測算,可以為社會各界特別是案件當事人提供一個了解法院工作的窗口。當事人來了,他們迫切希望甚至巴不得當天立案、當天開庭、當庭裁判。法官們以“5+2”“白加黑”的實際行動告訴當事人我們是多么敬業(yè)愛崗,當事人看到的是自己的案件還在等待開庭的路上。我們說,法律不是萬能的,法院也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你可以走人民調解,法院還有……”當事人一句話就給頂回來了,“找你們法院有什么用?”其實,多少當事人知道訴訟的成本遠遠要高于其他的糾紛解決渠道,耗時費力也不經(jīng)濟。通過法官工作量的測算可以直觀地告訴當事人,其所涉訴訟案件可能要在立案后一個月、兩個月乃至需要延長審限后才能開庭,才能做出裁判結果,一定程度上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同時,在客觀上也幫助法院說服一些急需幫助的當事人走糾紛多元解決的道路。就如同到醫(yī)院掛號,號滿了,很少聽到多少患者就賴在醫(yī)院不走了,至多是抱怨幾聲或者掛非專家號或者隔天再來亦或選擇其他醫(yī)院。如果說當事人認定法院一條路,把法院作為最后的救命稻草,那我們就盡可能快一點、耐心一點陪著走到底。
通過法官年均工作量的測算,可以更好地推樹先進典型、總結審判經(jīng)驗。在一些信息化程度比較高的法院,可以發(fā)現(xiàn),每到年終考評時,讓工作量來說話,把每個人的案件數(shù)據(jù)擺出來,大家都心服口服。反之,不用數(shù)據(jù)說話,基本上靠“表現(xiàn)”來評先樹優(yōu),大家嘴上不說,心中未必服氣。在實踐中,我們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辦案多的法官一定有訣竅的,一定要付出比其他法官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一定有著適合自己的一套“獨孤九劍”。這些經(jīng)驗與做法,有些確實難以學習,但是也一定有能夠被模仿的地方。西方古老的司法伊始也是“師傅帶徒弟”,我們現(xiàn)在有青年法官導師制度。通過對這些優(yōu)秀法官審判經(jīng)驗的學習總結,可以更好地“后浪推前浪”,更好地推進審判事業(yè)發(fā)展。
測算法官年均工作量有諸多好處,而且不僅僅要測算法官的年均工作量,還要有法官助理、書記員等的年均工作量;不僅要測算不同崗位法官的工作量,還要測算不同類型案件的工作量。要建立科學、合理、有效反映法官工作量的一整套系統(tǒng)是一項非有持之以恒毅力所不能完成的任務,但是,只有用法官工作量的數(shù)據(jù)說話,法官員額才有可能落到實處,審判資源才有可能得到科學配置,法官的職業(yè)保障才有可能跟得上,社會各界才有可能理解當下的法官為什么要“5+2”“白加黑”。(王洪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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