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小王入職某外資集團公司,與公司總部訂立了2年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總部派至集團內的子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又與子公司訂立了2年勞動合同。原公司未支付小王經濟補償。2014年12月合同到期時,子公司決定不再與小王續(xù)簽。請問:被調到新單位工作的小王可以獲得多少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析: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不用支付之前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原公司總部沒有支付給他經濟補償金,所以小王工作4年,應當得到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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