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令人發(fā)指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一名男子在酒吧喝完酒后,開車回家,途中將一名老人撞倒在地,不僅沒有救助,還將老人拖上車,拋尸于江中。
這樣的行為,簡直是喪心病狂!他到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是交通肇事罪,還是故意殺人罪?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件的詳情和法律分析。
真實案例回顧
這起案件發(fā)生在遼寧盤錦,事發(fā)時間是2023年4月5日凌晨4點左右。當時,馬某(92年出生)和朋友在KTV喝酒至凌晨,之后又去酒吧繼續(xù)喝酒。
馬某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tài),仍然開車上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當他行駛至某醫(yī)院附近時,因為操作不慎,將一名準備到公園遛彎的老人毛某(78歲)撞倒在地。監(jiān)控顯示,毛某準備通過斑馬線過馬路時,一輛轎車飛速而來,砰的一聲,將其撞倒在地。
從視頻可以看到,肇事司機似乎都沒有查看毛某的傷勢,就粗暴地將毛某拖拽至車輛后部,然后將毛某抱上車帶走。整個過程中,肇事司機手機屏幕都是一直亮著的,疑似在與誰通話!
馬某將毛某帶到車上后,并沒有送往醫(yī)院救治,而是將老人拋尸于7公里外的江里!一個多星期后,毛某的尸體在附近的江里被人發(fā)現(xiàn)。
案例分析和處理結果
經公安機關調查,馬某被法院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判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誰曾想到,僅僅十天之后,馬某又開車上路,并在肇事后將被害人拋尸江中。
經鑒定結論顯示,毛某符合遭巨大鈍性外力作用多發(fā)傷死亡,排除溺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那么,在這起案件中,馬某應當如何定性呢?是交通肇事罪,還是其它罪名呢?
首先,我們要明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注意,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性質的犯罪,也就是說, 行為人并不追求損害的結果。這一點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主觀上有追究結果的故意,有本質的區(qū)別。
其次,我們要分析馬某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顯然,馬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了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這是無可爭辯的。但是,馬某在肇事后,是否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呢?
刑法第133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包括不救治被害人、故意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偽造事故現(xiàn)場等。
在本案中,馬某不僅沒有救治被害人,還將被害人拖上車,拋尸于江中。這種行為,無疑是對被害人生命權的極大侵犯和蔑視,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嚴重挑戰(zhàn)。因此,馬某具有交通肇事罪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那么,馬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呢?
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說, 行為人追求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結果。這一點和交通肇事罪的過失性質有本質的區(qū)別。
在本案中,馬某在撞倒毛某之后,毛某的生命體征是怎樣的?是當場死亡,還是因為馬某不救治死亡?這是判斷馬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關鍵。
如果是前者,那么馬某只構成交通肇事罪,并沒有超越其原始過失意圖。如果是后者,那么馬某是否知道毛某還有生命體征呢?如果知道而不救治,并將其拋尸江中,那么馬某就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并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在本案中,鑒定結論顯示,毛某符合遭巨大鈍性外力作用多發(fā)傷死亡,排除溺死。這說明,在撞倒毛某時,毛某就已經死亡了。因此, 馬某并沒有超越其原始過失意圖,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后, 馬某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刑法第115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主觀上有追究結果的故意。
在本案中, 馬某醉酒后駕車,在道路上高速行駛,并撞倒了一名老人。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危險方法呢?
醉酒駕車本身就是一種極其危險的行為, 它不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它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有相似之處,都是能夠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因此,馬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險方法。
那么,馬某是否有追究結果的故意呢?馬某在醉酒后駕車時,就已經具有明知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的結果,而不顧后果地實施行為的故意。
他不僅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反而加重了危害。他在撞倒毛某后,沒有救治被害人,還將被害人拋尸江中。這種行為,無疑是對他人生命權的故意侵犯和蔑視。
綜上所述,馬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馬某,并判了馬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賠償71542.8元。
法律教訓和借鑒意義
本案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法律教訓和借鑒意義呢?
第一,我們要明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交通肇事罪是過失性質的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性質的犯罪。兩者在主觀方面有本質的區(qū)別。
但是,在客觀方面,兩者可能存在重合或者交叉的情況。比如,在道路上醉酒駕車、超速駕車、逆行駕車等行為,都可能既構成交通肇事罪,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具體情節(jié)和后果,擇一重罪處罰。
第二,我們要重視對醉酒駕車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和預防。醉酒駕車是一種極其危險的行為,它不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它是一種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
我們要加強對醉酒駕車等違法行為的法律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杜絕酒后駕車。同時,我們要加大對醉酒駕車等違法行為的監(jiān)管和懲戒,嚴格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對違法者依法嚴懲,維護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我們要尊重和保護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也是最重要的人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或者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在本案中,馬某不僅沒有救治被害人,還將被害人拋尸江中。
這種行為,無疑是對被害人生命權的極大侵犯和蔑視。這種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和譴責。我們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尊嚴,避免發(fā)生類似的悲劇。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本文根據真實案件改寫,僅作普法用途,請勿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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