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著多年接受法律咨詢的經驗,我覺得她遇到的可能是房屋租賃的糾紛。追問之下果然如此……
客戶所謂的“逃生條款”指的是當承租人的經營業(yè)績出現(xiàn)連續(xù)虧損且達到約定限額時,即可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我當然愿意為我的客戶起草“逃生條款”,但是目前的商鋪租賃領域,一般都是由出租人草擬房屋租賃合同,并且非常霸氣的告知承租人,“我們的法務部說了,一條都不許更改”。哪會容你添加什么“逃生條款”?
PS :到底是什么樣的商鋪可以簽訂所謂的“逃生條款”,追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是KFC……
另外一個類似的條款叫“兩者取其高”,意思就是出租人在監(jiān)控承租人營業(yè)額的基礎上,設置一個提成比例。如果承租人的經營業(yè)績好,提成金額超過固定的租金的,那么承租人應當按照業(yè)績提成支付租金。
這也是保證出租人穩(wěn)賺不賠的條款,如果業(yè)績好就拿抽成,如果業(yè)績不好就拿固定租金。可是如果商戶虧損呢?出租人在所不管。
我猶記得,《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可是在商鋪租賃的領域為什么合同的雙方卻不是平等的主體了呢?出租人提前制訂好厚厚的租賃合同,擺出一副“要么簽,要么滾”姿態(tài),猶如行政機關,可是如今行政機關反而越來越親民、便民。
最后我想說,承租人與出租人應當是互相依存的關系。如今各大中型城市的shopping mall、商場、綜合體林立,如果出租人僅僅把商戶當做是肥豬養(yǎng),那么豬被宰完了以后怎么辦?彎下腰,降低身價更多的平等對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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