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意,不高興,跳槽!每年的年中、年末,都會出現(xiàn)一股跳槽熱。跳槽不就是炒老板魷魚,爽!
很多員工為了爭口氣,甚至不打招呼一走了之。圖一時的暢快,就不會有不利的后果?
NO,一走了之的后果很嚴重。小麗的跳、跳、跳竟會有如此多的后遺癥!不妨聽聽小麗跳槽故事的悲劇。
入職雖然只有一年多,但小麗與單位的關系卻異常的緊張。話還需從小麗與領導相處的關系說起。
個性很強的小麗在與同事相處時,經(jīng)常愛表現(xiàn)自己,在與領導對話時也常常不示弱。每每遇到不合心意的上級指示小麗還會頂牛,久而久之,單位領導對小麗“另眼相看”,故而在大會小會上領導常把小麗作為反面典型來舉例,這對于一向很牛的小麗來說是絕對無法忍受的。
道不同不相謀。在工作了一年零五個月之后,小麗決定跳槽。與以往一樣,小麗在決定跳槽的一霎那交上了辭職信,第二天便一走了之。單位人事部在接到小麗的辭職信后傻眼了,小麗說走就走,那她崗位的活誰來接?就在小麗交上辭職信的第二天,人事部門打電話給小麗,要求她必須履行原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要走,也必須30天之后。個性倔強的小麗毫無退讓之意,她在電話里明確表示,交了辭職信就意味著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自己已經(jīng)將相關的文件、報告和所有資料全部移交給了她的上級。
電話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于是人事部門又書面告知小麗,要求她盡快回來上班。不過,小麗依然我行我素。小麗倔強的做法最終招來單位毫不留情的回應,單位打在小麗工資卡上的最后一筆工資里,小麗被作為曠工扣除了一定數(shù)額的薪酬。對此小麗不服氣,將單位告上了勞動仲裁。誰想勞動仲裁一紙判決,判小麗敗訴。
員工辭職,《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guī)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單位即便不同意,員工只要提前30天告知單位,哪怕單位不同意也照樣可以走人了。
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讓單位在員工跳槽之后,有尋找新員工的過渡時間,即單位有充足的時間物色新員工,讓新員工可以頂替跳槽員工的工作。
如果不想提前30天通知單位想立馬走人,那就必須得到單位的同意和批準。員工想立馬走人,只有得到單位的批準,雙方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員工想立馬走入,而單位又不同意,員工依然一走了之,單位可以作為缺勤曠工處理員工。如果對單位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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